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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程序/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48:13  浏览:95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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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依照本条规定,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条件方面:是指股东必须符合法定资格及人数要件。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其股东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具备法定资格,如法律禁止设立公司的自然人和法人不得成为公司的股东,这在前文已有详述,此处不赘。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因此,世界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做出限制,股东人数的限制能反映出公司股东之间彼此信任的特点。并且有限责任公司信用的基础除了资本以外,还有股东个人条件。公司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时,主要依据的不是公司本身的资本或资产状况如何,而是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公司的经营事项和财物账目无需对外公开,资本只能由全体股东自己认缴,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东的出资证明书不得自由流通转让,股东的出资转让也受到严格的限制,必须经其它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具有有限购买权等等。这种情况下,要求公司股东之间应有一定的了解,因此,人数不宜过多。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要件规定于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定人数是50人以下,如果超过50人(不包括50人),则不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下限应为1名股东,这名股东可以是1名自然人股东,也可以是1名法人股东,一名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财产条件方面: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这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法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财产条件作为其开展经营和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有限公司的财产最初即来源于发起人认缴出资的总和。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能达到开展业务和从事经营所需的相应规模,同时也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以及社会交易的安全性,防止滥设公司,各国或地区的公司法兜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的资本必须达到一个最低的限额。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缴的资本总数应大于或等于3万元人民币,否则便不具备成立的条件。
3、章程条件方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这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是记载有关公司组织和行为基本规则的文件。对于公司来讲,章程是最为重要的自治规则,是对公司的存在与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的纲领性文件。根据公司法的要求,章程应当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来共同制定,以使章程反映全体投资者的意志。而“共同制定”并不等同于共同起草,只要股东在章程上签字或者盖章,就表示同意了所签字或者盖章的文本,承认了该章程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意思,就应当认为该章程是“共同制定”的。此外,公司法还对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予以了明确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法所列举的前七个事项都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也就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公司法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必须记载,不记载或者记载违法者,章程无效。其中关于的出资时间的记载,是新公司法规定的分期缴纳资本制度的配套规定。至于第八项的记载规定,授权股东会自愿记载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以外的事项于公司章程,充分体现出了对于公司自主经营的尊重。
4、组织条件方面: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这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条件。公司名称是本公司与其他公司、企业向区别的文字符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公司名称,并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然后在公司登记机关作相应的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是通过公司的组织机构进行运作的,所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建立相应的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依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分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其中,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另外,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也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一至两名监事。
5、住所条件方面:有公司住所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条件。公司法修改之后,取消了原来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的限制,而只要求具备有公司住所的条件即可,这实际上旨在降低公司设立的标准,另一方面也有利一人公司制度的顺利执行。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封闭性的法人,其设立方式只能以发起设立为限,不得采用募集设立方式,所以,相对于股份公司的设立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一般而言要经过以下步骤:
1、订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基本文件,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订立公司章程,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章程才能生效,也才能继续进行公司设立的其他程序。
2、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公司登记管理条理》第十七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采用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制,可以使公司的名称在申请设立登记之前就具有合法性、确定性,从而有利于公司设立登记程序的顺利进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要进行报批,获得批准文件。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只要不涉及法律、法规的特别要求,直接注册登记即可成立。但我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二款的 “但书”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所以,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设立公司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文件。
4、股东缴纳出资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出具证明。有限责任公司除具有人合因素外,还具有一定的资合性,股东必须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股东的出资还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法定的出资形式,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5、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为了获得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法律人格的认可,公司设立程序中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即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公司住所证明;(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6、登记发照。对于设立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对于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依法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公司可以凭登记机关办法的营业执照申请开立银行帐户、刻制公司印章、申请纳税登记等。只有获得了公司登记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公司设立的程序才宣告结束。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理》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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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办法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通化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宏观调控和管 理,促进公共交通行业向合法经营、平等竞争的方向健康 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 转让的若干规定》(建城字〔1993〕386号)和建设部、公 安部《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8〕63号令),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是指符合规定条 件并经市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在规定区域(线路) 和期限内享有经营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业务的权利。城市公 共客运交通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是政府的无形资产, 归政府所有,除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专营单位外,均 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条 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主管部门是公用事 业局,授权市客运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对象是经营城市公共交通 业务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外资、合资、合作、股份制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客运经营者。
  第五条 市区出租汽车公司、汽车租赁公司以及个体 小客车、出租轿车均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市汽车公司(含巴士股份公司)是市政府指定的专营 单位,其营运车辆不列为有偿出让范围。
  第六条 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期限为5年,出让合同期满 后重新参加经营权拍卖、招标或协议出让。
  第七条 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可以采取拍卖、招标、协 议、收缴线路有偿出让金的方式。
  (一)对申请城市客运业务的新增出租车经营权以公 开拍卖、招标或协议的方式实行有偿出让;
  (二)对按规定缴纳经营权有偿出让金的营运车辆 , 经营权使用期限从初次行政审批取得营运手续起计算已满 5年的,其下一个出让期的经营权一律通过拍卖或协议方式 实行有偿出让。尚未满5年期限的营运车辆,将实行逐步过 渡制度,期满后一律推向经营权交易市场,通过拍卖或协 议方式重新取得经营权。
  (三)对在市区公交线路营运的个体小客车,采取按 不同线路和不同标准收缴线路出让金方式实行有偿出让。
  第八条 出租车经营权公开拍卖底价标准是根据城市 客运市场行情和国家有关政策,由市公用局、物价局主管 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凡通过有偿出让取得经营权和过渡期经营权 的营运车辆一律悬挂专用营运号牌。
  第十条 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数量,根据出租车年度发 展计划和市场需求的情况由市公用、公安部门提出意见, 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经营权转让是指获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将经 营权再转移的行为。通过有偿出让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 其经营权可以有偿转让。
  第十二条 经营权转让必须在取得经营权一年后,在 市客运管理处组织下进行,严禁私下转让。
  第十三条 经营权和营运车辆不准在过渡期限内转让 和更新。过渡期满后经营权同时失效。
  第十四条 经营权转让的审批管理:
  (一)经营权转让方和被转让方必须同时向市客运管 理处提出申请;
  (二)转让方需持《公交经营权有偿出让合同书》、营运证、营运号牌和有关证件到市客运管理处结清各种费 用;
  (三)被转让方需持《通化市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 法》规定办理营运手续所需的证件,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四)经审查同意后,双方在客运管理处组织下商定 转让的有关事项,签署转让协议书,并结算转让金。
  (五)办理上述手续后,由市客运管理处办理更名过 户、车辆落藉等转让手续。
  第十五条 出让和转让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 定的资质条件进行资质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参与经营权 有偿出让和转让活动;
  第十六条 经营权有偿出让金和转让费的收缴、管理 和使用:
  (一)经营权有偿出让金和转让费由市公用局委托市客 运管理处收缴,并上缴市财政局,纳入城市公共客运交通 发展基金;
  (二)经营权转让其增值部分的40%上缴公用事业行政 主管部门;
  (三)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费的收入,由市公用局提出安排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主要用于城市公共交通 设施建设和扶持发展国有公交企业;
  (四)经营权出让金和转让费,不做为城市客运调整营 运价格的因素。
  第十七条 经营者获得经营权后,应在1个月内购置 营运车辆并投入运营,逾期者收回经营权。
  第十八条 城市出租车应按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由 低档型轿车向中高档轿车发展,并严格按国家规定期限报 废营运车辆。
  第十九条 对严重违反本办法的经营权获得者,收回 其经营权。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建设部《城市公共客运 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公用局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怒政发〔2001〕40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确保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和效益,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请认真贯彻执行。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怒江傈僳自治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怒江州水利水电局是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进行宏观管理。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我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质量、工期、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州水利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境内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凡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水电工程是指由各级各部门投资和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利用外资以及其他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地方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含配套和附属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等工程。

工程规模划分按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执行。

第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建立省、州、县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法人为主体,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物资供应等单位通过招标和履行经济合同为项目法人提供建设服务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加强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六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第二章 建设管理程序

第七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程序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等阶段。

第八条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前期应根据我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开展及州县水利工程开发总体规划或流域规划前期工作进行。

(一)前期工作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否则一律不予审批。

(二)各阶段的勘察设计工作必须按照部颁的编制规程分阶段完成,未经审批机构同意不得擅自简化或合并,各阶段的成果资料必须经审查批准后方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三)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办法,未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和环保报告及取水许可预申请报告的,一律不予审查。

(四)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护勘察设计质量,承担勘察设计合同责任。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如有重大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第九条 工程项目报建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初步设计已获批准;

(二)项目法人实体已组成;

(三)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关土地使用权已获批准。

第十条 工程报建时,项目法人需上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申请表》(见附表1)一式三份,并交验下列材料:

(一)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四)项目法人成立的批准文件;

(五)投资方案协议书;

(六)有关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

(七)施工准备阶段建设内容和工作计划报告;

(八)项目法人组织结构和主要人员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报建经批准后,进入施工准备阶段,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二)完成施工用水、电、通讯、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三)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四)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物资采购等工作;

(五)择优选择监理单位(招标方式),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关于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组织工程招标投标,并择优选择施工承包队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廉政合同》。

(七)完成技施设计,报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经批准后,方能开工。建设实施阶段,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管理的主导作用,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建设条件;要按规定授权工程监理,使之能独立负责项目的建设质量、工期、投资的控制;要协调好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地方等各方面关系。工程建设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三条 生产准备是建设阶段转入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项目法人要按照建管结合的要求,适时做好生产组织准备、招收和培训人员、生产技术准备、生产物资准备、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准备等工作;并落实产品销售合同协议的签订,提高生产经营效益,为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验收按水利部颁布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进行。

(一)工程阶段验收

阶段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凡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单项工程或施工等单位已按合同完成的项目均应进行阶段验收,如:截流、下闸蓄水、机组启动、通水等重要的阶段验收。

(二)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基本竣工时,项目法人应按照验收规程要求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提出总结报告,并按规程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文件、图纸造册归档。

2.在正式验收前应由项目法人主持初步验收,对初验中检查出的问题应在正式验收前解决。

3.质量监督机构要提出质量评定报告。

4.项目法人提出申请竣工验收报告。

水利水电工程按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投产经过1~2年生产运营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经济效益评定、过程评定三个方面。通过项目的后评价以达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吸取教训、提出建议、改进工作,不断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三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上述责任均为终身责任制。

第十八条 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监督辖区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经资质审查并通过招标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后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因项目法人的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项目法人承担责任。

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签证、签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资质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合格监理人员,对所监理工程质量全面负责,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程、规范、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合同等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理,对因监理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施工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落实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任务。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查、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程和合同的要求;设计依据的基础资料应准确、可靠,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在工程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对由于勘察设计原因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并按勘察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施工,对因施工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部分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的认可,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范围、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第二十三条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二十四条 在我州境内新建的规模属“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内的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176一1996)执行,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一)工程项目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将工程项目划分报相应的水利工程监督机构审查批准;小(二)型及其以上工程由州转报省中心站;

(二)单元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质检部门组织评定,建设(监理)单位审查核定,并填写单元工程质量核验评定表(见附表3)。

(三)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建设(监理)、监督、设计、施工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隐蔽)工程(中间、竣工)验收质量等级核定评定表(见附表4)。

(四)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由建设(监理)单位复核,报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审查核定;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的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报州质量监督机构审查评定,并填写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见附表5)。

(五)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由建设(监理)、设计单位复核,报州质检监督机构审查核定,并填写单位工程质量核验评定表(见附表6)。

(六)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由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的基础上核定,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出工程质量评定的报告,组成竣工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州水利水电局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管理原则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水利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方针、政府,制定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指导、监督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投资在50万元以上、水电装机容量在500KW以上和小(二)型工程项目的审批。

(四)对本地区内的国家、省级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初步审查,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积极为工程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五)设立州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站,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职能。

第二十六条 各县水利水电局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本县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和实施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各项工程投资在10万元以上水利项目的审批、组织建设和管理;

(三)配合州站对州属水利工程项目实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县水利水电局根据工作需要应配置一定数量专业监督人员。

第二十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

(二)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

第二十九条 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的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兼职监督员。为保证工程的公正性、权威性,凡从事该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监督员。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站将定期对所管辖的在建水利工程项目进行评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参加工程建设各单位若违反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或者其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参照《云南省建设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怒江州水利水电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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