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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郭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8 21:35:10  浏览:82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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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

郭辉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及至合同关系终止后,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配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等等。在大陆法系,它常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其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在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就已将该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之一,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也被广泛地应用。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不仅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本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将这一原则确定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基本原则,显见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已成为贯穿整个《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因此,在具体的合同业务操作中,正确理解和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合同当事人恰当地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保障己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律师处理相关的纠纷案件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指导意义。它具有以下的内容和功能:
  1、 确定诚实可信,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
  2、 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诚信原则不仅要平衡
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要求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
  3、 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诚信原则要求在法律与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
时,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准确解释法律和合同。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在合同订立、履行的各个阶段均有体现。具体来说,在合同的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当事人彼此间还具有订约上的联系,就依诚信原则,对相对人负善意的注意义务,当事人不履行此义务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地。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当事人双方都应依诚信原则认真做好履约准备。在合同的履行中,当事人应当依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某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当事人也应遵循诚信原则,如在长期的继续性合同中,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对方,使对方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准备。在合同终止后,尽管当事人之间不用承担合同义务,但也应当按照诚信原则的要求,承担某些必要的附随义务。例如,受雇人在雇佣合同终止后,应当对雇佣人的商业秘密等情况负有保密义务。此外,在合同用词含糊不清、意思不明时应当依据诚信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依诚信原则解释合同,需要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内容。最后,在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诚信原则妥善地处理争议,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受损失的一方,也应采取适当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商场如战场在如今的市场经济竞争中人们为了追求自已的利益而故意去损害他人的利益,不去恪守承诺不去讲诚实信用更不提什么道德可言,为了自己去出卖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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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城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淮北市城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达到规划、设计的各项要求,满足使用功能,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城市建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较重要的构筑物。本办法中配套设施包括建筑物外道路、广场、绿化、环卫设施、各类公用管线(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雨水、污水、电信、有线电视等)等。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物配套设施的施工管理并组织竣工验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物配套设施的规划管理。市市容管理部门参与建筑物配套的环卫基础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物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物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城市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建设单位应根据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制定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设计、施工)方案,主要包括: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

(二)绿化平面图;

(三)各类公用管线平面布置图;

(四)各类公用管线的施工图。

沿街建筑物室外地面、围墙、绿化等设计布局须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建筑工程配套设施建设方案连同其他应提交的证明文件一起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送配套设施建设方案者,应在建筑物配套设施工程开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单位、专业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同意的建设(设计、施工)方案和单项工程施工图施工。建筑物配套设施工程的施工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

第七条 建筑物配套设施工程开工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须办理破占挖掘、排水许可、环评文件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建筑物配套设施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综合验收的组成部分。建筑物配套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配套设施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一)所有的建设项目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建成;

(二)建筑物及配套设施单项工程质量全部验收合格,且竣工验收资料齐全;

(三)施工现场清理完毕;

(四)建筑物配套设施已按规划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

(五)群体建筑(包括住宅小区)申请分期综合验收的,应满足以上四项要求。

第十条 申请建筑物配套设施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图;

(三)建筑总平面图、绿化总平面图、绿化设计方案、综合管线总平面图等竣工图纸;

(四)规划、环保、市政、园林、消防等单位出具专项验收认可使用的文件及资料;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筑物配套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专业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核查,不具备验收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不予验收;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验收合格后,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建筑物配套设施验收评价意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和专业施工企业限期完成整改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部门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建筑物配套设施验收评价意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没有按照审查同意的建设(设计、施工)方案或单项工程施工图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配套设施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没有进行验收的建筑物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建筑物配套设施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筑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综合验收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5〕79号



各有关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和《关于印发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黄政办〔2005〕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黄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是指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和政府出资的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保险资金。
  第三条 政府出资的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于黄山新城区的如下资金:
  (一)从土地出让金中按被征地土地面积每平方米提取10元;
  (二)被征地土地补偿费的10%(即集体留存部分的10%);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级留存部分的20%;
  (四)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30%;
  (五)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保险资金的利息收入;
  (六)从上缴的地方留存税收中安排的财政补贴资金;
  (七)其他资金。
  第四条 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来源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按选定的缴费标准缴纳的个人账户资金;
  (二)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委会给予参保农民个人账户的补助资金;
  (三)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资金的利息收入。
  第五条 资金筹集
  (一)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的资金,由黄山新城区管委会(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时,一次性足额解缴财政专户;
  (二)参保人员缴纳和其所在村委会补助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及被征地土地补偿费10%部分由黄山新城区管委会负责收缴,按月解缴财政专户;
  (三)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级留存部分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中划入及从上缴的地方留存税收中安排的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拨付财政专户。
  第六条 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条件和标准的参保人员的基础养老保险金和分档次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
  (二)用于支付符合规定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核拨程序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由市社会保险局会同黄山新城区管委会根据年度计划和每月领取养老金人数及金额等情况,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月份用款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月初核拨到市社会保险局支出专户,由市社会保险局负责按月社会化发放。
  第八条 资金管理监督
  (一)市财政部门设立“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纳入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劳动保障部门会同黄山新城区管委会每年初编报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使用严格按照收支计划执行;
  (三)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财务和会计制度、业务管理流程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
  (四)市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对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省有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管理办法的,执行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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