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云南法院:让司法在“阳光”下进行/唐时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27:06  浏览:98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云南法院:让司法在“阳光”下进行
                 ————云南法院“阳光司法工程”纪实

                  作者:唐时华

   核心解读:云南三级法院“阳光司法工程”活动历时近一年,全省三级149个法院全部参加,主要任务是依法公开审理1000件以上在办案件,认真组织人民群众和省、市(州)、县(区)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旁听,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增进全省各级法院与人民群众的紧密联系,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司法公信力,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维护司法权威。

缘起:百家法院齐动、千案公开审理、百万群众旁听

   为了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增进全省各级法院与人民群众的紧密联系,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司法公信力,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维护司法权威。2012年1月18日,在全省法院院长会议结束后的第二天,全省三级法院“阳光司法工程”电视电话会议随即召开。会上,对该项活动作了动员和部署。
    云南三级法院“阳光司法工程”活动历时近一年,全省三级149个法院全部参加,主要任务是依法公开审理1000件以上在办案件,认真组织人民群众和省、市(州)、县(区)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旁听。
   在这次会议上,云南高院指出,在全省法院开展“阳光司法工程”活动是积极贯彻实施中央政法委最近提出的“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认真贯彻实施省委提出的“四群教育”活动,和许前飞院长在2012年全省法院院长会上的工作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通过活动的大力推进,力争实现全省法院“百家法院齐动、千案公开审理、百万群众旁听”的局面;同时,还要通过活动的开展,积极进行庭审练兵,进一步推动全省各级法院规范庭审,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充分展示云南各级法院法官的执法办案水平和风采。
   云南高院强调,在整个活动中,各级法院要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结合本院和当地实际,突出重点,制订有力措施,做好计划和安排,注意活动的均衡开展,避免前紧后松或前松后紧。在活动中,各级法院要注意突出有自己特色或地方特点的几个点,努力做到新闻宣传报道的“四个点”,即有特点、有亮点、有看点和有新闻点。对于每一件安排公开开庭旁听庭审案件都要做好、做足庭审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切实做到“五个精心”,即精心挑选案件,精心挑选主办法官和合议庭成员,精心选择庭审场所,精心选择庭审时机,精心组织庭审。同时,庭审的准备工作要与新闻宣传报道有机结合,庭审活动与加强法制教育有机结合,诉讼服务与庭审安保有机结合等,转变作风、亲和办案,确保此次活动出实招、有实绩、取实效。此外,本次活动结束后,全省法院还将组织评选出“全省百件精品庭审案件”给予表彰奖励。
   
   推动:开展“两评查”活动助力“阳光司法”
   在如火如荼的云南全省“阳光司法活动”进行过程中,为助力活动进一步推进,5月30至31日,云南全省法院“阳光司法工程”活动推进会在昆明召开。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许前飞及其他院领导出席了会议。
  此次推进会,主要是通过观摩庭审、点评交流、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查找不足和问题,并结合最高法院关于认真开展“两评查”活动的要求,对“阳光司法工程”活动暨“两评查”活动再部署再落实,扎实搞好全员岗位大培训和大练兵,进一步提升全省法院法官干警队伍素质,提升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会上,与会人员还观摩了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民事纠纷案,观看了大理中院、玉溪中院、曲靖中院提供的庭审实况短片。
  “通过公开开庭,让民众接近司法、理解司法、信任司法,从而起到了很好的宣传和社会效果。” 云南高院刑事一庭庭长向凯说。
  “全省法院开展‘阳光司法工程’活动,就是为了进一步向社会展示司法的阳光特质,通过这个活动让社会感受到阳光司法将给社会带来法治的光明,带来正义的力量,带来公平的希望,也带来人性的温暖,这就是阳光司法的内涵。”许前飞院长在5月31日全省法院“阳光司法工程”活动推进会上这样说。
  “阳光是光明、力量、希望和温暖的象征,司法的本质是阳光的, 司法活动应该在阳光下运行,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案件,都应该公开开庭审理,司法活动是没有暗箱操作的,也绝对不能有暗箱操作。”
  自今年年初云南高院对“阳光司法工作”活动部署及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法院按照云南高院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和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以“请进来”(在法院开庭审理)和“走出去”(巡回审理)方式,让庭审走近民众,贴近民生,自觉接受社会民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记者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让“法庭”开到了学校、工厂企业、机关、军营、村寨、集市、田间地头……
  云南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为栋介绍,2011年元月,云南高院召开全省法院电视电话会议,对“阳光司法工程”活动做了全面安排部署,2月3日在全省法院新闻宣传会上对“阳光司法工程”活动的新闻宣传作了具体部署。全省法院“阳光司法工程”活动启动后,全省各级法院积极行动、认真组织,逐步推开;根据案件性质,广泛而有针对性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旁听庭审;紧扣时政,围绕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及时审理社会关注、民众关心的案件;有意识地挑选审理案件的巡回地点,确保“走出去”案件的庭审效果;想办法、出实招,认真抓好庭审活动的组织工作;积极开展庭审活动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云南高院党组强调:全省各级法院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稳妥地推进“阳光司法工程”活动;要突出重点,把“阳光司法工程”活动与最高法院提出的“两评查”活动有机地结合,广泛深入开展好庭审评查活动和裁判文书评查活动;要明确活动目的,在活动实效上下工夫;要查找不足,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审判人员的审判业务能力;要加强督导、信息交流以及新闻宣传工作。同时要求,在开展“两评查”活动中,全省各级法院要紧扣和突出“阳光司法工程”活动这个主题,审判人员全员参与,扎实开展“两评查”活动,对于裁判文书评查,利用已建设好的全省法院三级联网网络平台,在网上调取文书进行网上评查,借助科技手段提高评查效率,丰富评查手段。
  
提升:遍及云岭大地的阳光司法活动

   在云南法院阳光司法工程活动中,各地纷纷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了轰轰烈烈的阳光司法活动:
   云南高院:从民众最关注的事情抓起。“购买易、索赔难”成为众多消费者对保险的普遍疑惑。近日,为解答这个疑惑,云南省高院民二庭在全省法院开展“百家法院齐动、千案公开审理、百万群众旁听”的阳光司法工程活动之际,精心挑选了一起因免责条款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到当地开起了阳光庭审。2012年8月17日,楚雄州双柏县麻栗树煤矿一碗水矿井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在楚雄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高院主管民事审判的李思明副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与民二庭的两名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该案曾经楚雄州中院审理,一审以煤矿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加大保险公司赔付风险的过错,而保险公司未尽到免责条款的明确告知义务为由,判决保险公司支付70万元。最终在法庭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昆明中院:维护社会稳定,狠抓大要案。精心选择民众关注度高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公开庭审,并广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和监督,针对案件特点,邀请有关行业、有关单位的群众旁听庭审。
   2012年5月30日上午9:00,深受社会关注的昆明市五华区晶晶歌舞厅孙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在昆明中院准时开庭审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许前飞院长及院领导、17个地州市中级法院院领导及参会人员认真全程观摩了整个庭审现场。
   在旁听席上,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大学教授、新闻记者、云南民族大学法官班的学员、旁听群众等约300余人参加了旁听。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就旁听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并以案释法。新华网和云南电视台对庭审现场进行了全程直播。
   玉溪中院:阳光工程“一把手”责任制。云南玉溪市中院党组把阳光司法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院长亲自抓、亲自管“阳光司法工程”活动的宣传工作,多管齐下,群策群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是阳光司法宣传“一把手”负责制。积极开展‘百案庭审走进广大民众’的阳光审判,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并将“阳光司法工程”一词纳入工作报告的术语释义。二是发挥新闻宣传自办栏目的优势,宣传“阳光司法工程”活动情况,形成立体宣传的格局。三是加强与媒体的日常联系,将驻玉媒体和当地媒体纳入中院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宣传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
   临沧中院:多形式公开接受监督。7月23、24日,临沧中院在新闻发布中心召开全市法院“阳光司法工程”活动推进会,会议以庭审观摩的形式展开,参会人员和受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一起观摩了市中院的一起民事案件和临翔区法院的一起刑事案件的公开庭审,通过庭审观摩、案件点评环节,让各基层法院对照本院开展的“阳光司法工程”活动情况,查找存在的不足和差距,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    
   红河中院: 着力“五化”推行“阳光执行”。自年初阳光司法活动以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执行公开为突破点致力于维护群众利益,完善和推进了执行信息查询,扩大了查询范围,提高了查询效率,为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提供了极大便利。2012年上半年,红河州两级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2950件,执结1752件,执结标的金额4.48亿元。“五化“是指:一是着力使执行流程实现“阳光化”。二是着力使执行异议裁判“公开化”。三是着力使执行实施权责“层级化”。四是着力使执行协作不断“规范化”。五是着力使执行接受监督“常态化”。
    大理中院:为大学生禁毒打“预防针”。为促进高校预防毒品危害教育,营造高校禁毒工作良好的舆论氛围,云南省大理市中级人民法院“阳光司法工程”特意选取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在大理学院公开开庭审理。2012年8月31日,大理学院礼堂1300余名师生座无虚席,数十家媒体记者现场报道。
    德宏中院:“民语”助推阳光司法,促社会和谐。7月19日,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岩某(国籍不明)盗窃案。德宏州与缅甸北部掸族自治邦和克钦族自治邦接壤,随着桥头堡黄金口岸建设的深入开展,中缅两国经贸、人员交往日益频繁,不仅为德宏经济发展和“桥头堡”建设带来了活力,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新的问题,此次德宏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岩某盗窃一案,一方面展示我国司法机关依法严惩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决心,另一方面达到以案说法,以案育人的社会效果。庭审结束后,审判法官进行了以案说法,尤其是法庭为当事人聘请了傣语翻译,切实体现了法院“司法为民,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  
    曲靖会泽法院 :“三项措施”提升阳光司法力度。一是发挥司法调解助理员作用,让民众广泛参与司法工作。继续发挥聘请的30名知法明理、威望高的社会人士作为司法协助调解员的作用,让其广泛参与司法工作,促进司法的公开度、透明度。二是扩大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促进司法公开透明。全年审结民商、刑事案件1983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调解案件961件,陪审率为48.46%,与去年同比增加598件和提升29.59个百分点。三是积极主动授受监督,提升司法质量。同时,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严格落实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
此外,保山、怒江、迪庆、普洱、昭通、西双版纳等地法院也纷纷结合自身特色,开展阳光司法工程活动。

阳光司法:永不落幕的旗帜

   公平与正义,是人类永不落幕的主题。云南阳光司法 “阳光司法工程”还在继续。截止2012年7月31日,云南全省各级法院共公开开庭或组织活动785个(次),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案件有609件,占已开庭案件的77.58%,共邀请人大代表5086人、政协委员4125人;收回问卷函47454份。邀请人民陪审员开庭审理案件的共有159件,占开庭案件的20.25%。人民网、新华网、《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几十家中央、省级和地方媒体纷纷对各地公开开庭案件进行了宣传报道。
   “活动选取的案件要有一定的故事性,庭审要有一定的交锋,更有吸引力,效果会更好。同时,全省各级法院要将活动中好的做法形成制度,让司法更加透明、更加阳光,让司法走进民众,是人民群众因接近司法而了解司法,因了解司法而理解司法,因参与司法而认同司法,因见证司法而信赖司法。”作为云南“阳光司法工程”这个“重头戏”的倡导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许前飞院长这样强调。
“阳光司法”故事视点之一:
    大法官的庭审旁听小记
    2012年4月13日上午9点30分,阳光明媚,昆明市西山区海口街道办事处云光公司电影院内外热闹非凡,这是西山区人民法院正在开展“阳光司法庭审走进民众”系列活动之一——厂矿开庭。作为昆明市的老工业基地,海口附近有很多工厂,听说法院来开庭,附近的工人和当地的村民纷纷赶来旁听,近千人的电影院座无虚席,电影院外法院的宣传栏旁,也挤满了认真阅读的群众。9点15分,一辆中巴车悄然停在了电影院门口,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许前飞带领相关的院领导及业务庭庭长走下车,来到电影院后排,轻轻坐下,开始认真的旁听。
   企业的电影院,一个国徽,几张桌子,这就是一个简易的法庭,西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开始审理案件。
   这次公开开庭审理的是一件故意伤害案,案情并不复杂,被告人陈某原本是劝架的,结果却因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动手打人而成为故意伤害人,致使一名受害人轻伤,一名受害人重伤。鉴于被害人的自首、认罪态度、被害人的谅解和赔偿力度等原因,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提出了对被告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最后,法院经过审理,当庭作出对被告人陈某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的判决。当庭宣判后,审判长还现场就该案的判决作了判后释疑。发生在身边的鲜活案例,就在家旁边审判,法官还用浅显易懂的语言作出解释,这样的方式,旁听的群众很感兴趣,纷纷举手就相关的法律问题向法官提问,现场气氛十分活跃。
   坐在旁听席上的许前飞院长听得非常仔细。庭审结束后,西山区人民法院院长何家华就该院的“庭审走进民众”活动的情况向许前飞院长作了简要的汇报。许前飞院长对西山法院阳光司法工程活动的开展给予了肯定,并就庭审中需要注意的细节和需要改进的问题同一起观摩庭审的法官们作了交流。
   今年1月以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启动人民法院“阳光司法工程”。这个活动以“百家法院齐动,千案公开庭审,百万群众旁听”为内容,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在全省149家高、中、基层法院全面铺开。法院将庭审现场开到田间地头、社区乡镇、厂矿企业、校园军营等地,走近群众,贴近百姓,让社会公众了解司法过程,了解法律法规。如今,在云南全省三级法院,“阳光司法工程”开展得如火如荼,社会公众的参与度也越来越高。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江沙工业走廊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府办[2003]1号

关于印发江沙工业走廊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鹤山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沙工业走廊规划管理规定》业经十一届5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一月三日



江沙工业走廊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沙工业走廊的开发和建设,确保城乡协调发展和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江沙工业走廊的范围,是指以江沙公路为轴线,南起蓬江区宏达工业区,经蓬江区环市镇、棠下镇,鹤山市雅瑶镇,北至鹤山市沙坪镇,总长约20公里的地带。

  第三条 工业走廊范围内的规划设计、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工业走廊的规划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头实施、各自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 工业走廊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工业走廊的总体规划和协调开发、用地、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江门市、鹤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蓬江区、各镇有关部门在法定或委托授权范围内行使规划管理职权。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实施


  第六条 工业走廊总体规划,由江门市、鹤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各组团(村镇生活区、工业园区)详细规划,由各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江门市、鹤山市规划部门批准。批准规划实施时需要进行局部调整的,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条 工业走廊各项规划,必须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符合本规定第三章中的规划要求。

  规划必须坚持区域协调发展、保护生态、防止环境污染、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基础设施先行、重视环境形象和景观效果、体现产业特色等原则。

  第八条 〖HTF〗工业走廊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已批准规划,并向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工业园区及重大项目的选址和规划,由江沙工业走廊开发建设管理委会员审议协调,由辖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证件。




第三章 规划控制要求

  第九条 空间布局:工业走廊范围内的工业园及村镇,应以江沙公路为纽带,呈组团式布局,各组团间保留一定的距离,以自然山水及农田作为绿色隔离带,形成错落有致、“顺藤结瓜”式的生态工业走廊。各组团应向纵深发展,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沿江沙公路延绵布局。

  第十条 土地利用:工业走廊总体规划,应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分类并划定范围,一类为“禁止开发土地”,为风景区、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防护隔离绿地等;二类为“开发建设土地”,为近期工业园、村镇建设利用的土地;三类为“可调整利用土地”,为远期建设或近期发展建设需要调整利用的土地。

  一般建设项目均应在“开发建设用地”内选址,要求工业入园,居住入区。

  单项用地规模较大,且投资总额较多的项目特殊需要时,经批准可以在“可调整利用土地”内单独选址、用地。

  现状不在工业园、居住区内的零星用地项目,应按规划逐步调整归并。其中工业项目要求原地改、扩建的,应按单独用地项目重新办理选址和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 道路交通:规划建设必须保证江沙公路交通的顺畅。江沙公路规划红线按80米控制,主车道两边设绿化隔离带,外侧设辅道供两侧建筑开出入口,辅道与主车道接口间距不得小于500米;无建筑路段可不设辅道。

  第十二条 工业开发:工业走廊规划应引导工业项目分类聚集,形成规模效应。工业开发以不损害生态环境为前提,禁止严重污染项目进入。

  第十三条 村镇建设:村镇生活区临江沙公路部分,应以广场、绿地和车站、大型物流业等公共建筑为主,居住建筑不宜沿江沙公路布局。

  第十四条 绿化景观:应保护自然山体、河流、水塘、林地等生态景观,加强道路绿化和村镇、厂区绿化,以形成点、线、面结合的绿色生态走廊景观。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广告牌等的设计建设均应处理好与环境的关系,保证绿色生态走廊整体形象。

  第十五条 配套项目:工业园区建设要与村镇规划建设相互协调、相互促进,规划应充分考虑金融服务、现代物流业、商业贸易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带动沿线村镇发展建设,加速地区城市化进程,实现工业走廊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 基础设施:工业走廊内的道路、供水、供电、通信、垃圾及污染物排放和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应统一规划,适度超前,综合协调。


  第十七条 污染控制:工业走廊开发应通过明确环境质量目标、完善功能区划、建立缓冲区和隔离带、配套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等措施来保护环境,生产废水、废气、废渣和生活污水、垃圾必须按规划和环保要求达标排放,统一收集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江沙工业走廊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新闻出版署关于鉴定淫秽、色情出版物权限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鉴定淫秽、色情出版物权限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为适应当前清查、整顿书报刊及音像市场的需要,对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鉴定(认定)权限可以适当下放。具体办法是:1.对非法出版活动中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鉴定,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政府可委托新闻出版局负责进行),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2.对本地出版单位的出版物的鉴定,也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报新闻出版署备案;3.对外出版单位的出版物的鉴定,由新闻出版局提出初步意见,通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的新闻出版局进行鉴定;同时抄报新闻出版署,必要时新闻出版署直接作出鉴定;4.对中央
出版单位的出版物,仍由新闻出版局提出初步意见,报新闻出版署进行鉴定。属于上述3、4两种情况的,为及时办案需要,当地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政府的批准,先行采取必要措施,包括收容审查犯罪分子,以免贻误时机。



1989年8月8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