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20:35 浏览:9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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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
1988年10月12日,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现对《条例》中规定的应税凭证具体征免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书立、领受的《条例》所列举的凭证,均应按规定贴花;在此以前,书立、领受的条例所列举的凭证,除继续使用的营业帐簿和权利、许可证照应按规定贴花外,其余凭证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贴花。
二、记载资金的帐簿,按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的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合计金额计税贴花;以后年度均以年初固定资产与自有流动资金合计金额计算,就增加部分贴花。
财政部关于尚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能否对未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进行审计、验资业务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尚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能否对未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进行审计、验资业务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中财经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来函询问尚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能否对有限责任公司和未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本验证和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业务,我们的意见是:
根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93)财办字第5号《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目前,国家仅仅要求对公开发行和交易股票的企业、机构和场所进行财务审计、咨询及其他相关的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采取资格认定的
办法,至于其他企业的资本验证和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业务,没有要求对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资格确认。
1994年6月23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2004〕75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桂林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制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禁止一切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
第三条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规定;城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清除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污染物。
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居民住区选择适当地点,适量设置公共招贴栏,并加强管理。
经批准张贴的招贴物应当张贴在公共招贴栏内,否则视为乱张贴行为。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其所有或租用的建(构)筑物、其他设施及树木的整洁美观。发现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的,有权要求行为人及时清理并向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时难以发现行为人的,建(构)筑物、其他设施及树木的租用人、管理人或所有权人可自行清除。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规行为人限期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已清除的,由违法行为人向建(构)筑物、其他设施及树木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支付清除费用。清除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第八条 经批准在指定位置张贴宣传品的,期满后发布者应在三天内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按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九条 当事人对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本规定由桂林市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