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9 20:17:31  浏览:95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引言
1.本准则规范企业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2.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换入、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计价,以及相关损益的确认;本准则不涉及以下事项:(1)放弃非现金资产(不包括股权)取得股权;(2)企业合并中所涉及的非货币性交易。
定义
4.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1)非货币性交易,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2)货币性资产,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等。(3)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等。(4)待售资产,指企业为出售而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商品、短期股票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5)非待售资产,指待售资产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6)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5.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1)待售资产之间的交换;(2)非待售资产之间的交换;(3)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或同时换入、换出多项资产。
6.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但是,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7.在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补价之和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但是,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补价之和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收到补价的,应以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益;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扣除补价;加上已确认的收益,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但是,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减去补价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8.在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但是,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总额,则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9.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指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之间的交换。10.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确定,应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两者的公允价值都无法确定,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不确认损益。11.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减去补价后,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确定,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换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都无法确定,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补价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不确认损益。收到补价的,应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加上补价后,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无法确定,应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减去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换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都无法确定,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减去补价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不确认损益。12.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如果交换行为并没有实现交换的最终目的,比如,换入的资产还需再次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的,在交换最终目的实现之前,应按本准则第6.7.8条的规定处理。
披露
13.企业应披露如下有关非货币性交易的信息:(1)非货币性交易的类型;(2)非货币性交易涉及的金额;(3)非货币性交易的计价基础以及实现的损益。
附则
14.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5.本准则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指南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分清非货币性交易与货币性交易的界限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类交易,按照交易对象的属性,可分为非货币性交易和货币性交易。非货币性交易不同于企业发生的一般交易行为,它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本准则旨在规定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如何计价,以及相关损益如何确认的问题。
在非货币性交易中,有时也会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这里的货币性资产,称为补价。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并不意味着不涉及任何货币性资产,如果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则仍属于非货币性交易。为便于判断,一般以25%作为参考比例。如果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含25%),则视为非货币性交易,应根据本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如果这一比例高于25%(不含25%),则视为货币性交易,应根据货币性交易的核算原则进行会计处理。例如,甲公司用一台设备A1交换乙公司的设备A2,以利于生产经营。在交换日,设备A1的账面原值为100000元,累计折旧为20000元;设备A2的账面原值为90000元,累计折旧为15000元。设备A1的公允价值为65000元,设备A2的公允价值为70000元。甲公司另支付银行存款5000元给乙公司。在这项交易中,甲公司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即,银行存款)5000元占换入设备A2公允价值70000元的比例为7.14%(5000/70000)。由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7.14%,低于25%,所以,可以断定这项交易为非货币性交易,应根据本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又如,上例中,如果设备A2的公允价值为90000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甲公司需另支付银行存款25000元。在这项交易中,甲公司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即,银行存款)25000元占换入设备A2公允价值90000元的比例为27.78%(25000/90000)。由于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27.78%,高于25%,所以,可以断定这项交易为货币性交易,应根据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二)企业应分清盈利过程完成的非货币性交易与盈利过程没有完成的非货币性交易的界限
盈利过程是否完成是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中的重要概念。这里所讲的盈利过程是否完成,强调的是持有换入资产相对于换出资产的目的是否发生变化。比如,换入的资产,其用途不同于换出的资产,则这一交易的盈利过程已经完成,换出资产所蕴含的经济利益已经实现;又如,换入资产的用途与换出资产的用途是一样的,只是改变了资产的具体形态,仍然服务于原来的目的,则这一交易的盈利过程就没有完成,换出资产所蕴含的经济利益还没有实现。如果非货币性交易盈利过程已经完成,则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标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非货币性交易盈利过程没有完成,则采用账面价值作为计量标准,一般不确认损益。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即发生了减值,则应确认损益。因此,企业必须分清盈利过程完成的非货币性交易与盈利过程没有完成的非货币性交易的界限。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非货币性交易,虽然换入资产的用途不同于换出资产,但换入资产还需再次用于非货币性交易,才能实现交易的最终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视为盈利过程没有完成。比如,用商品换入一台设备,计划再用该设备换取另一种设备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这一交易的盈利过程就没有完成。当然,在盈利过程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也应确认换出资产的减值损失。
(三)企业应合理划分非货币性交易损益的归属
非货币性交易是企业的特殊交易行为,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交易。为正确核算非货币性交易损益,企业必须正确区分非货币性交易损益的性质,合理划分非货币性交易损益的归属。
对于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损益,企业应正确区分其性质,确定其归属。例如,在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换出的资产是原材料、库存商品,则其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记入“存货跌价损失”科目;如果换出的资产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则其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如果换出的资产是长期股权投资,则其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在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补价时,以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基础确认的收益,其会计处理方法是:如果换出的资产是原材料、库存商品所确认的收益可记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科目,并在利润表中“其他业务利润”项下增设“非货币性交易收益”项目加以反映;如果换出的资产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确认的收益可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如果换出的资产是长期股权投资,所确认的收益可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对于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损益,企业应正确区分其性质,分别归属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具体地说,如果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损益与主营业务内容有直接关系,应在“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如果与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有关,应在“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如果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应在“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如果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固定资产,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然后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二、关于引言
本准则在引言部分指出,下述事项不包括在本准则范围之内:(1)放弃非现金资产(不包括股权)取得股权;(2)企业合并中所涉及的非货币性交易。
放弃非现金资产(不包括股权)取得股权,已在《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规范,不包括在本准则范围内。放弃股权以取得股权,如果属于企业合并,将由相关准则或制度规范;如果不属于企业合并,则按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三、关于定义
本准则对“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交易”、“待售资产”、“非待售资产”、“公允价值”进行了定义,以下分别加以说明。
1.货币性资产
货币性资产,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这里的现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货币性资产是相对于非货币性资产而言的。二者区分的主要依据是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否是固定的或可确定的。如果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固定的或可确定的,则该资产是货币性资产;反之,如果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则该资产是非货币性资产。
一般来说,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项目中属于货币性资产的项目有:货币资金、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应收补贴款、其它应收款等。
2.非货币性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有别于货币性资产的最基本特征是,其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例如,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主要目的是用于生产经营过程,通过折旧方式将其磨损价值转移到产品成本中,然后通过该产品销售获利,固定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因此,固定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
一般来说,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项目中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项目有:股权投资、预付账款、存货(在途物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生产成本)、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3.非货币性交易
非货币性交易,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通常情况下,商品交易是用货币性资产(如现金)来交换非货币性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这里,所交换的货币性资产的金额,是计量企业收到的非货币性资产成本的基础,也是计量企业转出非货币性资产的收益或损失的基础。但是,非货币性交易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表现为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相交换。
当然,非货币性交易中,有时可能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本准则指南提出了一个参考比例,即,如果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含25%),仍视为非货币性交易;如果这一比例高于25%(不含25%),则视为货币性交易。
4.待售资产
待售资产,指企业为出售而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商品、短期股票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待售资产是相对于非待售资产而言的。二者区分的主要依据是企业持有资产的目的不同;待售资产是指企业为出售而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企业持有待售资产的目的不是为在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使用,而是为了通过出售获利。例如,企业持有商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销售获利,而不是为了通过使用获利,所以,商品属于待售资产。
5.非待售资产
非待售资产,指待售资产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
非待售资产是指企业不是为出售而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企业持有非待售资产的主要目的是,作为劳动对象或劳动手段,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作用,而不是通过出售获利。例如,企业持有库存材料的主要目的是作为劳动对象,通过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其进行加工形成商品,然后通过销售获利;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主要目的是作为劳动手段,通过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作用于劳动对象,或服务于生产经营过程,同时以折旧方式将其磨损价值转移到产品成本中,最后通过销售该产品获利。所以,库存材料、固定资产都属于非待售资产。
6.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是:如果该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市价即为其公允价值;如果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如果该资产和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可按其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的值值评估确定。
具体地说,公允价值可按以下方法确定:(1)有价证券,按现行市价确定;(2)非有价证券,应根据同类企业类似证券的市盈率、股利率及其预期增长率等因素估计确定;(3)存货,按其形态分别确定;
产成品和商品,按其售价减去处置费用和合理利润后的余额确定;在产品,按其产成品的售价减去至完工时尚需发生的成本、处置费用和合理利润后的余额确定;
原材料,按现行重置成本确定;(4)固定资产,区分不同情况确定:
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现行重置成本确定;暂时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具有类似生产能力的固定资产的现行重置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二者孰低确定;为出售而持有的固定资产,按可变现净值确定;(5)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按评估价值确定。
四、关于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一)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范围
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待售资产与待售资产之间的交换以及非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之间的交换。例如,库存商品与库存商品相交换、库存商品与短期股票投资相交换、原材料与原材料相交换、原材料与固定资产相交换、原材料与无形资产相交换,等等。
此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企业以一项资产同时换入多项资产,或同时以多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或以多项资产同时换入多项资产,也视为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二)不涉及补价情况下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但是,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需要说明的是,在换出资产没有发生减值的情况下,如果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仍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期末再接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这里所讲的“账面价值”,一般为资产的账面余额扣除(或加上)有关备抵账户(或附加账户)金额后的净值。其中,“账面余额”是指账户在期末的实际余额,即,账户未扣除相关准备之前的余额。例如,存货的账面价值,就是存货的账面余额扣除有关存货跌价损失准备后的金额;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就是债券投资的面值,加应收利息,再加(或减)未摊销溢价(或折价)后的金额,扣除有关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对于非货币性交易中发生的增值税,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例如,如果非货币性交易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是存货,则有关增值税应分别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或“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如果非货币性交易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是固定资产,则有关增值税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发生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金,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例如,如果非货币性交易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是存货,则有关营业税金、消费税金应分别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如果非货币性交易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是固定资产,则有关营业税金应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如果非货币性交易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是无形资产,则有关营业税金应记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发生的一些费用,如资产评估费、运杂费等,可以根据资产计价原则直接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举例——例1资料:甲公司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车床A交换乙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车床B。甲公司换入乙公司车床B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自用。车床A原值为100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50000元,公允价值为75000元,车床B的原值为200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120000元,公允价值为75000元。假设整个交易过程没有发生相关税费。
分析:甲公司拥有车床A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而不是为了通过出售获利;换入乙公司车床B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自用,而不是为了通过出售获利,即,甲公司换入、换出的车床都属于非待售资产。所以,甲公司进行的非货币性交易属于非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相交换,即,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相交换。
会计处理:甲公司
第一步,确定换出资产车床A是否发生减值
换出资产设备A的公允价值为75000元,换出资产设备A的账面价值为50000元(原值100000元-累计折旧50000元),换出资产设备A的公允价值超过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为25000元(75000元-5000元),即,换出资产设备A没有发生减值。因此,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
第二步,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A 100000
借:固定资产-B 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举例——例2资料:甲公司以一批库存商品茶杯交换乙公司的一批库存商品保健杯,以备销售。库存商品茶杯的账面价值为150000元,公允价值为135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库存商品保健杯的账面价值为123000元,公允价值为135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假设整个交易过程除增值税以外没有发生其他相关税费。
分析:甲公司持有库存商品茶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销售获利,而不是为了自用;换入乙公司库存商品保健杯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销售获利,而不是为了自用,即,甲公司换入、换出的库存商品都属于待售资产。所以,甲公司进行的非货币性交易属于待售资产与待售资产相交换,即,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相交换。
会计处理:甲公司
第一步,确定换出资产库存商品茶杯是否发生减值
换出资产库存商品茶杯的公允价值为135000元,账面价值为150000元,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有15000元(135000元-150000元),即,换出资产库存商品茶杯已发生减值。因此,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第二步,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企业以库存商品与库存商品相交换,视同销售行为发生,应计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换出商品的销项税额为 135000×17%=22950元
换入商品的进项税额为 135000×17%=22950元
第三步,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保健杯 13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2950
存货跌价损失 15000
贷:库存商品——茶杯 1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950
(三)涉及补价情况下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过程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支付补价的,如果换出资产没有发生减值,即,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不低于其账面价值,基本原则是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补价之和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用公式表示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如果换出资产发生减值,即,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则应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补价之和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用公式表示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确认的损失额=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2.收到补价: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收到补价的,如果换出资产没有发生减值,即,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不低于其账面价值,基本原则是以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益;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扣除补价,加上已确认的收益,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确认收益的计算公式为: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计算公式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确认的收益或者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如果换出资产发生减值,即,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则应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减去补价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用公式表示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确认的损失额=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举例——例3资料:M公司拥有一个出租车队以经营出租业务,其主要车辆是福特公司的汽车。M公司希望通过增加通用公司的汽车来提高出租车队汽车的种类。因此,M公司与也拥有一个出租车队经营出租业务的N公司商定,M公司用一辆福特汽车交换N公司的一辆通用汽车。福特汽车的原值为150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15000元,公允价值为160000元;通用汽车的原值为200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64000元,公允价值为170000元。M公司另外向N公司支付银行存款10000元。假设整个交换过程没有发生相关税费。
分析:M公司拥有出租车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经营出租业务获利,而不是为了出售获利;换入N公司拥有的通用公司汽车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经营出租业务获利,而不是为了出售获利,即,M公司换入、换出的汽车都属于非待售资产。所以,M公司进行的非货币性交易属于非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相交换,即,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相交换。
N公司拥有出租车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经营出租业务获利,而不是为了出售获利;换入M公司拥有的福特公司汽车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经营出租业务获利,而不是为了出售获利,即N公司换入、换出的汽车都属于非待售资产。所以,N公司进行的非货币性交易属于非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相交换,即,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相交换。
会计处理:M公司
第一步,计算确定所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为:10000/(10000+160000)=5.88%
由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为5.88%,低于25%,因此,这一交换行为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应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步,计算确定换出资产福特汽车是否发生减值。换出资产福特汽车的公允价值为160000元,换出资产福特汽车的账面价值为135000元(原值150000元-累计折旧15000元),换出资产福特汽车的公允价值超过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为25000元(160000元-135000元),即,换出资产福特汽车没有发生减值。因此,M公司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补价之和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
第三步,计算确定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入资产入账价值=135000+10000=145000元
第四步,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135000
累计折旧 15000
贷:固定资产——福特汽车 15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借:固定资产——通用汽车 14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45000
会计处理N:公司
第一步,计算确定所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10000/170000=5.88%
由于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5.88%,低于25%,因此,这一交换行为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应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步,计算确定换出资产通用汽车是否发生减值。换出资产通用汽车的公允价值为17000元,账面价值为136000元(原值200000元-累计折旧64000元),公允价值超过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为34000元(170000元-136000元),即,换出资产通用汽车没有发生减值。因此,N公司应以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益;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扣除补价,加上已确认的收益,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
第三步,计算确定应确认的收益及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应确认的收益=10000-(10000/170000)×136000=2000元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136000-10000+2000=128000元
第四步,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136000
累计折旧 64000
贷:固定资产——通用汽车 200000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
借:固定资产——福特汽车 128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8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
贷:营业外收入 2000
举例——例4资料:甲公司决定与乙公司交换不同型号的收款机。甲公司拥有收款机的目的是为了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乙公司拥有收款机的目的也是为了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甲公司收款机原值为12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4000元,经过评估的公允价值为7000元;乙公司收款机原值为16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6000元,经过评估的公允价值为9000元。甲公司向乙公司另支付银行存款2000元。假设整个交易过程没有发生相关税费。
分析:甲公司拥有收款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而不是为了出售;换入乙公司收款机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而不是为了出售,即,甲公司换入、换出的收款机都属于非待售资产。所以,甲公司进行的非货币性交易属于非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相交换,即,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相交换。
乙公司拥有收款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而不是为了出售;换入甲公司收款机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而不是为了出售,即,乙公司换入、换出的收款机都属于非待售资产。所以,乙公司进行的非货币性交易属于非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相交换,即,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相交换。
会计处理:甲公司
第一步,计算确定所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为:2000/(7000+2000)=22.22%
由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为22.22%,低于25%,因此,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行为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应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步,确定换出收款机是否发生减值。换出资产收款机的公允价值为7000元,账面价值为8000元(原值12000元-累计折旧4000元),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为1000元(7000元-8000元),即,换出资产收款机已发生减值。因此,应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补价之和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第三步,计算确定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及确认的损失。换入资产入账价值=7000+2000=9000元 确认的损失=(12000-4000)-7000=1000元
第四步,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00
累计折旧 4000
贷:固定资产——收款机 12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借:固定资产——收款机 9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000
借:营业外支出 1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
会计处理:乙公司
第一步,计算确定所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2000/9000=22.22%
由于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22.22%,低于25%,因此,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行为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应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步,计算确定换出资产收款机是否发生减值。换出资产收款机的公允价值为9000元,账面价值为10000元(原值16000元-累计折旧6000元),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为1000元(9000元-1000元),即,换出资产收款机发生减值。因此,应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减去补价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第三步,计算确定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及确认的损失。换入资产入账价值=9000-2000=7000元应确认的损失=(16000-6000)-9000=1000元
第四步,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0
累计折旧 6000
贷:固定资产——收款机 16000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
借:固定资产——收款机 7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000
借:营业外支出 1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
(四)非货币性交易中涉及多项资产
在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分别是否涉及补价,参照本准则第6条、第7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未涉及补价
在未涉及补价的情况下,基本原则是按换人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各项资产的购面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但是,如果换出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总额,则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各项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与其账面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举例——例5资料:甲公司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辆货运汽车和一辆客运汽车同时交换乙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台机床和一台电脑。甲公司货运汽车的原值为200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100000元,公允价值为15000元;客运汽车的原值为100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50000元,公允价值为75000元。乙公司机床的原值为300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200000元,公允价值为160000元;电脑的原值为80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20000元,公允价值为65000元。假设整个交换过程没有发生相关税费。
分析:甲公司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辆货运汽车和一辆客运汽车同时交换乙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台机床和一台电脑,为多项资产与多项资产相交换,且属于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相交换。
会计处理:甲公司
第一步,计算确定换出资产货运汽车和客运汽车是否发生减值。换出资产货运汽车的公允价值为150000元,客运汽车的公允价值为75000元;换出资产货运汽车的账面价值为100000元(原值200000元-累计折旧100000元),客运汽车的账面价值为500000元(原值100000元-累计折旧50000元)。换出资产货运汽车和客运汽车的公允价值总额为225000元(150000元+75000元),换出资产货运汽车和客运汽车账面价值总额为150000元(100000元+50000元),换出资产货运汽车和客运汽车公允价值总额超过其账面价值总额的差额为75000元(225000元-150000元),即,换出资产货运汽车和客运汽车没有发生减值。因此,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
第二步,计算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机床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160000/(160000+65000)=71%
电脑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65000/(160000+65000)=29%
第三步,计算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机床的入账价值:(100000+50000)×71%=106500元电脑的入账价值:(100000+50000)×29%=43500元
第四步,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
累计折旧 150000
贷:固定资产——货运汽车 200000
——客运汽车 100000
借:固定资产——机床 106500
——电脑 43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
举例——例6资料:M公司决定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间厂房和一台搅拌机同时交换N公司用于生产经营过程的一批原材料和一块土地,该土地拟用来建造厂房。M公司厂房的原值为100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20000元,公允价值为65000元;搅拌机的原值为90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15000元,公允价值为7000元。N公司原材料的帐面价值为2000元,市价(含增值税)为351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土地的账面价值为80000元,公允价值为99900元。假设整个交换过程没有发生其他相关税费。
分析:M公司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间厂房时一台搅拌机同时交换N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和一块土地,为多项资产与多项资产相交换,且属于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相交换。
会计处理:M公司
第一步,计算确定换出资产厂房和搅拌机是否发生减值。换出资产厂房的公允价值为65000元,搅拌机的公允价值为70000元;换出资产厂房的账面价值为80000元(原值100000元-累计折旧20000元),搅拌机的账面价值为75000元(原值90000元-累计折旧15000元)。换出资产厂房和搅拌机的公允价值总额为135000元(65000元+70000元),换出资产厂房和搅拌机的账面价值总额为155000元(80000元+75000元),换出资产厂房和搅拌机公允价值总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总额的差额为20000元(135000元-155000元),即,换出资产厂房和搅拌机发生减值。因此,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各项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与其账面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第二步,计算确定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5100/(1+17%)×17%=5100元
第三步,计算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土地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99900/(99900+35100)=74%
原材料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35100/(99900+35100)=26%
第四步,计算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
土地的入账价值:(65000+70000)×74%=99900元
原材料的入账价值(含增值税):(65000+70000)×26%=35100元
原材料的入账价值(不含增值税):3500-5100=30000元
第五步,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5000
累计折旧 35000
贷:固定资产——厂房 100000
——搅拌机 90000
借:原材料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999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35000
借:营业外支出 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0
2.涉及补价
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支付补价的,基本原则是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各项资产账面价值总额与补价之和进行分配,以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但是,如果换出各项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总额,则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各项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与补价之和进行分配,以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各项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与其账面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收到补价的,基本原则是按补价占换出各项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益;以换出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扣除补价,加上已确认的收益,作为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总额,并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但是,如果换出各项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总额,则应以换出各项资产公允价值总额减去补价作为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总额,并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各项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与其账面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举例——例7
资料:M公司拥有一个出租车级经营出租业务,其主要车辆是福特公司的汽车和长春一汽公司的汽车。M公司希望通过增加通用公司的汽车和丰田公司的汽车来提高出租车队汽车的种类,因此,M公司与也拥有一个出租车队经营出租业务的N公司商定,M公司用一辆福特汽车和一辆长春汽车交换N公司的一辆通用汽车和一辆丰田汽车。福特汽车的原值为150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15000元,公允价值为160000元;一汽汽车的原值为1000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600000元,公允价值为500000元。通用汽车的原值为200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64000元,公允价值为170000元;丰田汽车的原值为800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450000元,公允价值为500000元。M公司另外向N公司支付银行存款10000元。假设整个交换过程没有发生相关税费。
分析:M公司以拥有的一辆福特公司汽车和一辆长春一汽公司汽车同时交换N公司拥有的一辆通用汽车和一辆丰田汽车,为多项资产与多项资产相交换,且属于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相交换。
会计处理:M公司
第一步,计算确定所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
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为
10000/160000+500000+10000)=1.49%
由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为1.49%,低于25%,因此,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行为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应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步,计算确定换出资产福特汽车和一汽汽车是否发生减值
换出资产福特汽车的公允价值为160000元,一汽汽车的公允价值为500000元,换出资产福特汽车的账面价值为135000元(原值150000-累计折旧15000元),一汽汽车的账面价值为400000元(原值1000000元-累计折旧600000元)。换出资产福特汽车和一汽汽车的公允价值总额为660000元(160000元+500000元),换出资产福特汽车和一汽汽车的账面价值总额为535000元(135000元+400000元),换出资产福特汽车和一汽汽车公允价值总额超过其账面价值总额的差额为125000元(660000元-535000元),即换出资产福特汽车和一汽汽车没有发生减值。因此,M公司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各项资产账面价值总额与补价之和进行分配,以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
第三步,计算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通用汽车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170000/(170000+500000)=25%
丰田汽车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500000/(170000+500000)=75%
第四步,计算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
通用汽车的入账价值:(135000+400000+10000)×25%=136250元
丰田汽车的入账价值:(135000+400000+10000)×75%=408750元
第五步,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535000
累计折旧 615000
贷:固定资产——福特汽车 150000
——一汽汽车 1000000
借:固定资产——通用汽车 136250
——丰田汽车 4087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45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会计处理:N公司
第一步,计算确定所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
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
10000/(170000+500000)=1.49%
由于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1.49%,低于25%,因此,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行为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应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步,计算确定换出资产通用汽车和丰田汽车是否发生减值
换出资产通用汽车的公允价值为170000元,丰田汽车的公允价值为500000元;换出资产通用汽车的账面价值为136000元(原值200000元-累计折旧64000元),丰田汽车的账面价值为350000元(原值800000元-累计折旧450000元)。换出资产通用汽车和丰田汽车的公允价值总额为670000元(170000元+500000元),换出资产通用汽车和丰田汽车的账面价值总额为486000元(136000元+350000元),换出资产通用汽车和丰田汽车公允价值总额超过其账面价值总额的差额为184000元(670000元+486000元),即,换出资产通用汽车和丰田汽车没有发生减值。因此,N公司应按补价占换出各项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益;以换出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扣除补价,加上已确认的收益,作为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总额,并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
第三步,计算确定确认的收益及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总额应确认的收益为:
10000-10000/(170000+500000)×(136000+350000)=2746元换入各项资产入账价值总额为:
(136000+350000)-10000+2746=478746元
第四步,计算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福特汽车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160000/(160000+500000)=24%
一汽汽车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500000/(160000+500000)=76%
第五步,计算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
福特汽车的入账价值:478746×24%=114899元
一汽汽车的入账价值:478746×76%=363847元
第六步,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486000
累计折旧 514000
贷:固定资产——通用汽车 200000
——丰田汽车 800000
借:固定资产——福特汽车 114899
——一汽汽车 363847
贷:固定资产清理 478746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746
贷:营业外收入 2746
举例——例8
资料:甲饮食公司决定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餐厅和一台食品加工机换入乙出租汽车公司的一辆丰田汽车和一辆奔驰汽车,用于经营目的。乙出租汽车公司拥有丰田汽车和奔驰汽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经营出租业务。甲饮食公司餐厅的原值为800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105000元,公允价值为600000元;食品加工机的原值为1000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400000元,公允价值为500000元。乙出租汽车公司丰田汽车的原值为1850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1000000元,公允价值为750000元;奔驰汽车的原值为800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300000元,公允价值为450000元,甲饮食公司另外向乙出租汽车公司支付银行存款100000元,假设整个交换过程没有发生相关税费。
分析:甲饮食公司以拥有的餐厅和一台食品加工机同时交换乙出租汽车公司拥有的一辆丰田汽车和一辆奔驰汽车,为多项资产与多项资产相交换,且属于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相交换。
会计处理:甲饮食公司
第一步,计算确定所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
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为:
100000/(600000+500000+100000)=8.31%
由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8.3%,低于25%,因此,这一交换行为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应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步,计算确定换出资产餐厅和食品加工机是否发生减值
换出资产餐厅的公允价值为600000元,食品加工机的公允价值为500000元;换出资产餐厅的账面价值为695000元(原值800000元-累计折旧105000元),食品加工机的账面价值为600000元(原值1000000元-累计折旧400000元)。换出资产餐厅和食品加工机的公允价值总额为1100000元(600000元+500000元),换出资产餐厅和食品加工机的账面价值总额为1295000元(695000元+600000元),换出资产餐厅和食品加工机账面价值总额超过其公允价值总额的差额为195000元(1295000元-1100000元),即,换出资产餐厅和食品加工机发生减值。因此,甲饮食公司应以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各项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与补价之和进行分配,以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各项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与其账面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第三步,计算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丰田汽车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750000/(750000+450000)=62.5%
奔驰汽车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450000/(750000+450000)=37.5%
第四步,计算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
丰田汽车的入账价值:(600000+500000+100000)62.5%=750000元
奔驰汽车的入账价值:(600000+500000+100000)×37.5%=450000元
第五步,会计分录
借:固 定 资 产 清 理 1295000
累 计 折 旧 505000
贷:固定资产——餐厅 800000
——食品加工机 1000000
借:固定资产——丰田汽车 750000
——奔驰汽车 4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借:营业外支出 19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95000
会计处理:乙出租汽车公司
第一步,计算确定所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
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
100000/(750000+450000)=8.3%
由于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8.3%,低于25%,因此,这一交换行为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应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步,计算确定换出资产丰田汽车和奔驰汽车是否发生减值
换出资产丰田汽车的公允价值为750000元,奔驰汽车的公允价值为450000元;换出资产丰田汽车的账面价值为850000元(原值1850000元-累计折旧1000000元),奔驰汽车的账面价值为500000元(原值800000元-累计折旧300000元)。换出资产丰田汽车和奔驰汽车的公允价值总额为1200000元(750000元+450000元),换出资产丰田汽车和奔驰汽车的账面价值总额为1350000元(850000元+500000元),换出资产丰田汽车和奔驰汽车公允价值总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总额的差额为150000元(120000元-1350000元),即,换出资产丰田汽车和奔驰汽车发生减值。因此,N出租汽车公司应以换出各项资产公允价值总额减去补价作为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总额,并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各项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与其账面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第三步,计算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总额
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总额:(750000+450000)-100000=1100000元
第四步,计算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餐厅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600000/(600000+500000)=54.5%
食品加工机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500000/(600000+500000)+45.5%
第五步,计算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
餐厅的入账价值:11100000×54.5%=599500元
食品加工机的入账价值:1100000×45.5%=500500元
第六步,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1350000
累计折旧 1300000
贷:固定资产——丰田汽车 1850000
——奔驰汽车 800000
借:固定资产——餐厅 599500
——食品加工机 500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100000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
借:营业外支出 1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
五、关于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之间的交换。例如,库存商品与固定资产相交换、库存商品与原材料相交换、库存商品与固定资产相交换、库存商品与无形资产相交换,等等。
(一)不涉及补价情况下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基本原则是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确定,应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两者的公允价值都无法规定,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不确认损益。
举例——例9
资料:甲木器加工公司决定以生产的账面价值为8500元的一张办公桌换入乙板材加工公司的二立方米木材,木材的账面价值为8000元。甲木器加工公司换入木材的主要目的是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其加工成产品。办公桌的公允价值为10000元,木材的公允价值为10000元。甲木器加工公司销售办公桌的增值税税率为17%,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假设交易过程中没有发生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
分析:甲木器加工公司持有办公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销售获利,而不是为了自用;换入乙板材加工公司持有的木材是为了自用,而不是为了销售获利,即,甲木器加工公司换出的办公桌属于待售资产,换入的木材属于非待售资产。所以,甲木器加工公司进行的非货币性交易属于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相交换,即,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相交换。由于办公桌和木材的公允价值都是已知的,固此,甲木器加工公司应以换入木材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会计处理:甲木器加工公司
第一步,计算确定非货币性交易产生的损益
换出资产办公桌的公允价值为10000元,换出资产办公桌的账面价值为8500元,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为1500(10000元-8500元),因此,非货币性交易产生收益,应予以确认。
第二步,计算换入资产木材增值税进项税额、换出资产办公桌销项税额
换入资产木材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000×17%=1700元
换出资产办公桌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00×17%=1700元
第三步,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500
贷:库存商品 8500
举例——例10
资料:甲销售公司决定用一批商品交换乙公司的一台设备。甲销售公司换入设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自用。商品的账面价值为100000元,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巢湖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巢湖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强化行政责任制,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对象,是指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行政主要负责人(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制,是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对行政问责对象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和区域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政令不通、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工作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行政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问责与整改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问责对象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积极主动、优质高效地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主动接受监督,认真配合问责工作。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五条 行政问责对象违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要求,发生决策失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地区、本系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决策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公开形式听取意见,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导致群众集体上访的;

  (三)因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行政问责对象违法行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发布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

  (二)违法设定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三)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出让等过程中,不依法进行招投标或不履行招拍挂等法定程序的。

  第七条 行政问责对象效能低下,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政府工作报告》中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二)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任务未完成,影响全局工作进程的;

  (三)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改进,拖延懈怠、推诿塞责的;

  (四)不办理、不认真办理或拖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案件的。

  第八条 行政问责对象因责任意识淡薄,侵害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利益,造成重大事件或不良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特大事故、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上访事件等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不及时到现场,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治的;

  (三)瞒报、谎报、虚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大情况、重要数据的。

  第九条 行政问责对象治政不严,监管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所在领导班子成员发生或直接管辖的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连续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二)因监管不力,一年内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出现三人次以上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年度目标考核不合格或政风、行风评议结果居不满意等次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骗取荣誉或逃避责任的;

  (五)私设“小金库”,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国债、救灾、扶贫、教育等专项资金的。

  第十条 行政问责对象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章 问责程序与方式

  第十一条 问责信息来源: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的举报和申诉;

  (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监察、审计、信访、行政服务中心、政府法制、政府督查等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七)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八)有关工作考核结果;

  (九)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十二条 问责方式:

  (一)限期整改;

  (二)责令在市政府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或责令在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四)诫勉或效能告诫;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责令停职检查;

  (七)责令辞职;

  (八)建议免职。

  问责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采用前款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方式问责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问责程序由市长决定启动。根据有关信息来源,行政问责对象可能存在有应当问责情形的,市长(可委托副市长,下同)可根据问责情形及监督机关归口职责,责成市监察、审计、信访、行政服务中心、政府法制、政府督查等机关(下称问责调查机关)等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问责调查机关一般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市长报告调查结果。需要问责的,提出问责的具体建议;不需要问责的,提出不予问责建议。

  第十五条 市长在接到调查报告后15日内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问责或不予问责的决定。

  第十六条 行政问责对象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市长决定复查的,可由原问责调查机关或重新组成复查机关(下称问责复查机关)进行复查,并在20日内提交复查报告。

  复查期间,经市长决定,可以暂停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市长根据复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问责决定继续执行;

  (二)原调查报告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改变追究责任方式;

  (三)原调查报告有重大错误的,终止原问责决定。

  作出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复查决定的,由市长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十八条 问责调查和复查期间,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九条 行政问责调查和复查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与行政问责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和问责复查决定应当由问责调查机关或问责复查机关负责拟制,经市长批准后,采取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任免机关或向有关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已受到纪检监察机关行政处分的行政问责对象,市长仍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问责;在问责过程中,如问责情形涉嫌犯罪的,问责调查机关和复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市长报告,并按照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或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发生本试行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由市人民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钾肥价格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钾肥价格管理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为适应国内外钾肥市场形势变化,保障钾肥供应,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完善钾肥价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进价格管理。一般贸易进口钾肥港口交货基准价格改为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进口企业可以港口交货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浮幅度3%、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港口交货价格。上述价格交货地点为港口码头。进口企业通过所属分公司(分销中心或其他非独立法人)在港口以外交货的,如发生财务费、仓储费等经营管理费用,可在港口交货上限价格基础上顺加不超过1%的综合经营差率销售;未发生财务费、仓储费等经营管理费用的,应执行港口交货价格。港口外交货发生的运杂费可据实收取。
  国产钾肥出厂价格及边贸进口钾肥销售价格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建立钾肥价格备案制度。一般贸易钾肥进口企业要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一般贸易进口钾肥到货量、进口成本、测算的港口交货基准价格、实际销售价格等情况以及每笔进口合同、关税缴款书、进口采购发票等有关凭证复印件报我委(价格司)备案;在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进口钾肥到货量、主要销售对象、销售数量、销售价格以及库存量等情况报我委(价格司、价格监督检查司)备案。
  三、加大对钾肥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进口钾肥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钾肥进口企业不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港口交货价格、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严肃查处钾肥经营企业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四、实施时间。上述规定自2009年2月10日起实行。其中港口实际交货价格可以上浮3%的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实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二月六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