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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1 13:42:56  浏览:86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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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津政办发 〔2008〕169 号



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
则》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天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
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
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项目成立业主大会、
选举业主委员会,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业
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业主大会和业
主委员会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责任部门和专职人员,
负责对本辖区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以下统称居
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大会成
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
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
纷。
  第五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
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支持其开展工作,并接受其
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开展
工作,对物业管理用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以及业主委员
会活动经费的使用不得干预。
  第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
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本市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召集,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
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组成。
  出现下列情形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
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时
召开会议: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整理、保管联席会议的记
录或者形成的会议纪要。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会议纪要
或者议定的事项落实责任,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
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九条 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
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十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1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首
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十一条 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成
立业主大会:
  (一)业主入住率达50%以上;
  (二)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2年以上。
  第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
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1个月内,
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核
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三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不足100人的,全
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可以按照业主总
数的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以下统称业主大
会),代表业主履行业主大会职责。业主代表会的代表组成,不得
少于35人。
  业主代表在行使所代表业主的表决权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
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代表会会议上如实反映所代表业
主的意见。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应当建立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
3至7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开发建设
单位代表各1名组成。筹备组负责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
府的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
内公告。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筹备组开展工作提
供条件。
  第十五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成立业主代表会
的6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
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
容;
  (二)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人数,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
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及名单,并公示
征询意见;
  (四)按照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提出临时
管理规约的修订意见,制定管理规约草案;
  (五)确定业主代表产生的条件、方式和人数,组织推选业
主代表;
  (六)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的各项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
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成立业主代表会的,应当在
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送交参加会议的业主代表。
  筹备组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之日终止。
  第十七条 业主代表以幢、门、楼层等为单位,由业主推选。
筹备组应当将推选业主代表的方式、代表条件、代表人数以书面
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推选业主代表候选人,由筹备组组织业主推荐与业主自荐相
结合的方式产生。
  在推选单位内,候选人只有1人的,其所代表业主二分之一以
上书面同意即可当选业主代表,未超过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
则重新提名选举;候选人为2人以上的,所代表业主二分之一以上
书面同意的即可当选业主代表,未超过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的,
在得票多的2名候选人中重新选举,票多者当选。
  业主代表产生后由筹备组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
告。业主代表的变更应当由其所代表的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
意。
  第十八条 业主投票权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业主数
量计算。
  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可以根据物业项目的实际情况以适宜的建
筑平方米为投票单位,具体计算方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身份及其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
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单个业主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1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业主
投票权人数按1人计算。
  第十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
  (四)与物业服务企业拟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五)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
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对符合规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7个工作日
内出具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说明理由,7个工作日内退回。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书面告知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
将变更内容书面告知原备案部门。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业主大会名称,物业项目地址、四至范围;
  (二)业主大会权利;
  (三)业主委员会职责;
  (四)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
  (五)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和形式;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七)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任期;
  (八)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
  (九)活动经费的使用;
  (十)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十一)其他关于业主大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
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后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不得与法律、法规
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审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制定、修改、审议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
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或
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其他管理事项;
  (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
则开展活动。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民
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
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在街道办
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后,将业主大会印章交回街道办
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销毁。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执行业
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
员会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由5至15人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
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管
理服务费;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
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六)身体健康,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由现业主委员会提名推荐或者
由5%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
  第二十九条 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在业主自荐或推
荐的基础上由筹备组根据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研究确定,并以书
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产生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直接
投票或者业主代表将其所代表的业主投票的书面意见如实反映,
采取差额选举方式依据得票多少顺序产生。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筹备组应将选举结果在物业管理区
域内公告。
  第三十条 新当选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参加区、县物业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采取不同形式,定期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物业管理有关规
定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二)定期报告有关决定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
  (三)在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后30日内,代表业主大会与
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
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
  (六)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
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八)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九)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
  (十)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确定物业服务企业
后30日内,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
主委员会未按期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限期履行职责。逾期仍
不履行职责的,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街道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的筹备组,按照规定重新选举业主委
员会。筹备组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在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按照
业主大会通过的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重新选举
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补签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
主大会会议进行补选。
  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50%以下,业主委员会不及时组织补选
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限期履行职责。逾期仍
不组织补选的,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街
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按照规定补选业主委员会成员。
  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50%以上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
部辞职,业主委员会不及时组织补选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民政府督促其限期履行职责。逾期仍不组织补选的,在区、县物
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
照规定组织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
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做好下列换届筹备工作:
  (一)起草本届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人数,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
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物业服务企业
开具的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证明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
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由现业主委员会提名推
荐或者由5%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上述换届筹备工作情况报告街道办事处或
者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及时组织换届选举的,由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限期履行职责。逾期仍不履行
职责的,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
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的筹备组,按照规定重新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
会。筹备组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第三十六条 经业主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提议需变
更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作出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
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连续1年以上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居住的;
  (三)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
  (四)因身体健康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五)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的。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
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
会议通过取消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
  (一)无故连续3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二)有犯罪行为的;
  (三)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发生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业
主委员会成员情况变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
案,备案后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20日内
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和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财物,
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应当在5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
资料、印章和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将保管的资
料、印章和财物移交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也可以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财物毁坏、灭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成员不得在为
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日常工作制度。经业主大会
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职执行秘书,协助处理业主委员会
的日常事务。专职执行秘书应当经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
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培训。
  专职执行秘书津贴从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中列支或者由业主
委员会筹集,不得向物业服务企业摊派。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一般包
括下列内容: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的有关材料;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服务合同;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七)业主的书面意见、建议书;
  (八)公告、公示及其证明材料;
  (九)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收支和使用情况;
  (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
况的报告;
  (十一)其他书面和实物资料。
  业主委员会工作档案应当指定专人保管,放置在业主委员会
办公场所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办公场所。
           第四章 会议
  第四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由业主委员
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按时召
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临时会议:
  (一)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形,业主委员会不履行
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召集。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
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书面送交与会人员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
区域内公告。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
加会议。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所代表的业主参加。
  住宅项目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
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
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业主本人签字
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将业主本人签字后的投票意见
如实反映。
  第四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
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形式征求业主意见决定有关事项的, 业主委员会应
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决定有关事项15日前,公告拟表决事项的内容、方
法、程序和时间安排;
  (二)组织发放、回收表决票并做好记录;
  (三)组织10名以上非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监督票数统计
活动,由2名业主委员会成员负责唱票、记票,2名非业主委员会
成员的业主负责监票,并对统计结果签字确认;
  (四)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投票结果。
  在表决同一事项时,业主应当明确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业
主弃权的,视为同意。
  采用书面形式征求业主意见决定有关事项的,应当使用全市
统一式样的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表决票应当由业主本人签名。
  第四十八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决
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
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
意。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
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
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
业主同意。
  第四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及我市有关规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
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
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决定,或者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委员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第五十条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时,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
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和使
用人的代表可以列席业主大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议事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并依法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开展工作。经三分之一以上业
主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
业主委员会会议。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
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1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
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成员出席,
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会议情况以书面
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五十三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做好
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人员签字
后存档。
         第五章 经费和活动用房
  第五十四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每年不超过实
收物业管理服务费1%的比例提取活动经费,具体办法在物业服务
合同中约定。
  活动经费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收费中列支。
  第五十五条 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和支付业
主委员会履行职责过程中实际产生的相关费用。
  具体使用情况由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每
年度至少公布1次,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业主大会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的,招标所发生的费用由中标物业服务企业垫付,并在签订物业
服务合同中约定从利用全体业主共用部位经营收益或者收取的机
动车场地占用费等费用中冲抵。
  第五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
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六章 印章管理
  第五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
具的备案证明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单位刻制业主大会印章。
  业主大会印章所刻名称应与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
具的备案证明上所标注名称一致,印章形状统一为圆形,直径为
3.8厘米,字体为宋体。
  第五十九条 业主大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并建立用印记录制度。
  第六十条 业主大会印章应当用于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其他与物业服务有关的活动。
  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定职责使用印章,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
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并依法使用业主大会
印章。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持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的
凭证,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重新刻制印章证明手
续,按照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印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业主自行管理物业、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
和原有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的项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
会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未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由物业
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相邻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组织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及其他相关工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
等功能区,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其所在管理委
员会指定具有社区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成立业主大会、
选举业主委员会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十四条 业主配偶出具《结婚证书》和能够证明其权属
的合法有效文件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其与业主关系,并
出具所购房屋为婚后共同财产的具结后,可以参加业主代表或者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8年12月20日起施行。《天津市业主
委员会活动规则》(津政发〔2005〕67号)、《天津市业主会管理

办法》(津房物〔2004〕184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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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国发〔20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对国务院部门其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和论证。经研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另将82项行政审批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等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电子政务建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06项)
     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2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06项)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国
  家
  计
  委 1 高技术应用部门发展项目年度计划审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部门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计高技〔1998〕2064号)  
2 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年度计划审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计科技〔2000〕2433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高技术产业发展司关于下发〈国家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补助经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司高技函〔2000〕075号)  
3 不需政府投资和给予优惠政策、国家明令限制之外、限额(规模)以下的部分行业基建项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9号)  
4 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收购定价和销售定价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1号)  
5 明信片资费确定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1号)  
6 价格鉴证资格考试培训单位审批 《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66号)国家计委  
7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认证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持证上岗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1662号)  
8 汽车整车和发动机来料加工保税复出口审批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4号)  
9 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来料加工保税复出口审批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4号)  
  教
  育
  部 10 对实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省份的资格审批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吉林、福建、陕西、四川、广东五省进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批复》(教成〔1996〕10号)  
11 教育部直属高校校园规划审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计计〔1978〕234号)  
12 教育部直属高校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之外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的初设审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计计〔1978〕234号)  
13 教育部直属高校勘察设计研究院管理事项审核 《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建设〔2001〕179号)  
14 高等学校在本科专业目录内设置、调整核定的学科门类范围内的本科专业审批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的通知》 (教高〔1999〕7号)  
15 教育部在京直属高校零星基建审核 无设定依据  
16 教育系统机电产品进口登记及向外经贸部转报国家机电配额商品、特定商品进口申请表核准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号)  
17 教育系统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审核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  
18 教学仪器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核 《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4号)  
19 中小学图书馆推荐书目审批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教备〔1991〕70号)  
20 教育系统有关出版单位及高等学校出版社的年度选题计划审批 《新闻出版署关于发布〈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新出政〔1993〕801号);《国家教育委员会、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出版社加强管理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备〔1995〕 11号)  
21 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审批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 号)  
22 外国公司设立面向多所高等学校且不以外国公司或外国人名字命名的奖学金审批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与外国公司在教育领域开展科技合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外综〔2000〕51号)  
23 部分特殊专业及特殊需要的人员以外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就业计划核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108号)  
24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聘用中国公民核准 《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外综〔1995〕130号)  
  科
  技
  部 25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  
26 科技查新机构业务资质认定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科技查新规范〉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0〕544号)  
27 机电产品进口登记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关于印发〈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机电办综字〔2001〕18号)  
28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区域创新试点审批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高字〔1998〕292号)  
国防科工委 29 现场混装车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审批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  
  国
  家
  民
  委 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工作部门制定“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实施办法的备案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  
31 国家民委所属院校举办成人中等教育审批 《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中等专业教育的意见〉的通知》(教成〔1994〕3号)  
32 民族经济干部业务出国(境)培训审核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印发〈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专发〔1993〕314号)  
33 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审核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部令第2号)  
34 国家民委所属单位基本建设招投标决标报告表核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建委 1989年9月10日)  
35 国家民委所属单位工资基金计划管理审核 《国务院关于发布〈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115 号)  
36 国家民委所属单位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审核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3〕141号)  
37 少数民族人才资源开发项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 70号)  
38 国家民委所属院校普通高等教育就业计划及高等教育毕业生派遣审核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教学〔1994〕3号)  
39 国家民委所属院校举办专业证书班审批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管理的若干意见》(〔89〕教成字011号)  
40 国家民委所属院校中专毕业生派遣审核 无设定依据  
41 国家民委所属院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审核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  
  公
  安
  部 42 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及个体工商户核准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  
43 租赁房屋登记核准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  
44 防盗安全门生产登记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2000 年第12号)  
45 防盗保险柜(箱)生产登记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2000 年第12号)  
  民
  政
  部 46 代销中国福利彩票资格审批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1998〕12号)  
47 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审批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1993年第1号)  
48 社会团体设立企业法人备案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  
49 外国商会聘请外籍工作人员审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19号)  
50 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审批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年第18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 2000年第20号)  
51 在地方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审批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令1995年第2号)  
52 社会福利企业因合并、分离、转让而终止的审批 《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福发〔1990〕21号)  
53 社会福利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任、选举、招聘或罢免的备案 《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福发〔1990〕21号)  
54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人员的残疾状况鉴定核准 《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福发〔1990〕 21号);《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民〔1989〕福字37号)  
55 社会福利企业辞退残疾职工备案 《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民〔1989〕福字37号)  
56 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核准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4年第2号)  
  财
  政
  部 57 非国有商业银行承担海关、外汇等系统罚款代收机构确定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字〔1998〕201号)  
58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审批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债字〔1999〕230号)  
59 中国会计师事务所成为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成员所、联系所审批 《财政部关于允许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发展多个成员所的通知》(财会协字〔1996〕9号)  
60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228号)  
61 企业承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审批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综字〔1998〕104号)  
62 海关缉私物资(暂扣货物)拍卖行确定 《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413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对〈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9〕194号)  
63 棉花财政补贴资金转拨审核 《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经字〔1998〕389号)  
64 中央医药储备资金损失审核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医药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7〕448号)  
65 破产企业无法回收电费免征三峡基金审核 《财政部、国家电力公司关于明确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经字〔1999〕1115号)  
66 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审核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7〕15号)  
人事部 67 实行企业化管理(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的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7号)  
劳动保障部 68 基本医疗保险使用医院制剂的目录及给付比例备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1号)  
  建
  设
  部 69 城市新增工业用水量审批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11月30日国务院批准,建设部令第 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  
70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岗位资格核准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人教〔2001〕162号) 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
71 建设行业网站名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计算机信息网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科〔2001〕184号)  
72 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审查 《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32 号)  
7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核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9号) 改为告知性备案
74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建〔1995〕1号) 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
75 外国设计机构设计资格核准 《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中外合作设计项目暂行规定〉的通知》(计设〔1986〕840号)  
76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核准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 改为告知性备案
77 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变更、停业、歇业、分立、合并的审批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  
78 城市公交企业停止正常运营审批 《建设部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671号)  
79 转让出租汽车或者移作它用审批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  
80 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核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  
81 长江水域船舶垃圾作业审批 《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交通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局令1997年第17号)  
82 城市公共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83 公共绿地(包括游乐园、动物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  
84 设立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  
85 房地产中介人员从业资格认证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7号)  
86 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铁
  道
  部 87 大中型建设项目立项阶段落实铁路运输条件审核 《铁道部计划司关于大中型建设项目立项阶段落实铁路运输条件程序的通知》(计长〔1993〕56号)  
88 铁道系统施工企业一级项目经理审核及二、三级项目经理资质审批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建〔1995〕1号)  
89 铁道系统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的审批 《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外字〔2001〕311 号)  
90 铁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和检验报告审核 《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4号)  
  交
  通
  部 91 道路货物运输线路审批 《交通部、国家经委关于印发〈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86〕交公路字1013号);《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1039号)  
92 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审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除外)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154号);《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225号)  
93 由交通部审批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审查(外资贷款工程除外)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6年第4号)  
94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资质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  
95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评审 《交通部基建管理司、交通部公路管理司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基质监字〔1998〕16号)  
96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质考核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交工发〔1992〕443号)  
97 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7年第13号)  
98 潜水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1999年第3号)  
  水
  利
  部 99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1998〕275号)  
100 水利系统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审批 《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关于转发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及规范申报和审批文件的通知》(国科科〔2001〕42号)  
101 水利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一级)审核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建〔1995〕1号)  
102 水利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二级)审批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建〔1995〕1号)  
  农
  业
  部 103 全国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审计人员“审计证”核发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关于印发乡镇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农人编〔2000〕58号)  
104 渔业船舶修理企业资质等级认可 《农业部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的通知》(农渔检〔1994〕2号)  
105 鱼粉产品生产许可 《农业部关于做好鱼粉(饲料用)产品生产许可证复查换证工作的通知》(农市发〔1998〕4号)  
106 不需要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之外的基本建设投资限额以上农业项目审核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问题的通知》(计投资〔1988〕85号)  
  外
  经
  贸
  部 107 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的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核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的通知》(〔1997〕外经贸政发第711号)  
108 外派劳务人员培训中心的资格核准 《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二○○二年第1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1〕446号)  
109 进出口《消耗臭氧层进出口受控名录》中商品的审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订稿)> 的通知》(环发〔1999〕260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1999〕278 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0〕85号)  
110 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企业资格项目的审批 《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二○○一年第33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报批程序〉的通知》(外经贸机电发〔2001〕282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用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实行资格审定的通知》(〔2000〕外经贸政发第30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利用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实行资格审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0〕外经贸政审函字第437号)  
  文
  化
  部 111 文化部直属院团演员个人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14号,1998年3月5日发布)  
112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进行跨地区营业性演出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14号,1998年3月5 日发布)  
113 营业性演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及业务范围核准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  
114 发布演出广告核准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25号,2002年7月26日发布)  
115 举办国际性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或展销会备案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2号)  
116 举办冠以“中国、国家、全国”等名称的商业性艺术品比赛、展览、展销等经营活动审批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8号)  
117 地方性的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审批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8号)  
118 举办跨省的商业性美术品展览审批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8号)  
119 中国文联组派本团体10人以内艺术团组出国进行非营业性演出及展品在40件以内艺术展览出国或邀请外国同等规模展览来华在京展出的备案 《外交部关于授予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一定的外事审批权的批复》(外外管函〔2001〕240号)  
  卫
  生
  部 120 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审批 《卫生部关于印发〈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卫科教发〔2000〕474号)  
121 辐照食品新品种审批 《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7号)  
122 卫生用品审批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123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审批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124 医用氧舱制造单位资格审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关于颁发〈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1999〕218号)  
125 强化食品审批 《卫生部关于颁发〈食品中辛硫磷最大残留量标准〉等食品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的通知》(卫监发〔1994〕第7号)  
126 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核发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3号)  
127 远程医学教育网络资格认定 《卫生部关于印发〈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意见〉的通知》(卫科教发〔2000〕474号)  
128 特殊营养食品审批 《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关于颁发〈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87〕卫防字第57号)  
  人
  民
  银
  行 129 经营已退出流通的人民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7〕28号)  
130 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反假货币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8号)  
131 黄金收购许可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3〕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73号)  
132 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审批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3〕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73号)  
133 黄金供应审批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3〕95号)  
134 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3〕95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 329号)  
135 白银进口(境)审批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3〕95号);《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白银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414号)  
136 贷款证发放核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发〔1999〕281号)  
137 贷款证变更核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发〔1999〕281号)  
138 贷款卡变更核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发〔1999〕281号)  
139 贷款证解停核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发〔1999〕281号)  
140 贷款卡解停核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发〔1999〕281号)  
141 银行汇票业务准入与退出审批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和〈银行汇票业务准入、退出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176号)  
142 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展期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149号)  
143 政策性银行支行副行长任职备案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  
144 股份制商业银行支行副行长任职资格备案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  
145 从事金融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资格审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228号)  
146 商业银行票据承兑类中间业务审批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  
147 商业银行开出信用证类中间业务审批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  
148 商业银行担保类中间业务(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审批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  
149 商业银行贷款承诺类中间业务审批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  
150 商业银行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类中间业务备案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  
151 商业银行代理资金清算类中间业务备案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  
152 商业银行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的收单业务(包括代理外卡业务)类中间业务备案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  
153 银行外汇业务非主管人员从业资格认证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97〕汇政发字第06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职能划入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银发〔1998〕355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职责划分的通知》(银办发〔1998〕112号)  
154 非国有商业性银行罚款代收机构确定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字〔1998〕201号)  
  海
  关
  总
  署 155 加工贸易单耗定额个案核准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产品消耗定额核定工作的通知》(署监〔1997〕927号)  
156 对俄政府间专项易货出口的核销 《海关总署关于易货贸易优惠政策停止后有关核销等问题的通知》(署监〔1996〕727号)  
157 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车辆驾驶员登记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8号)  
158 海关报关数据录入服务单位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 36号)  
  税
  务
  总
  局 159 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85〕财税字第143号)  
160 指定中国免税品公司出境口岸免税店经销国产品退税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82号);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出境口岸免税店经销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署监〔1997〕4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新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名单的通知》(国税函〔1997〕457号)  
161 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列支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8号)  
162 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奖金比例的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27号)  
163 外商投资企业列支福利费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164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165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按经营期限计提折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166 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167 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168 外商投资企业财产转让收益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3号)  
169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  
170 企业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  
17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雇员境外社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  
172 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的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173 对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资格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  
  工
  商
  总
  局 174 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企业审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企业加强登记管理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1号)  
175 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核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 号)  
176 印制商标单位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7号)  
177 广告审查员资格核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广字〔1996〕第239号)  
178 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核准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7号 1995年公布,1998年12月修订)  
179 商标代理组织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9号);《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1号)  
180 广告专业技术资格核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广告业发展的规划纲要〉的通知》(工商广字〔1993〕第208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的通知》(广字〔1995〕第155号)  
181 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6号)  
182 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1号)  
  质
  检
  总
  局 183 对非贸易物品出境免验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5号)  
184 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资格审查单位资格许可 《劳动部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140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颁发〈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1999〕272号)  
185 锅炉压力容器进口合同备案 《国务院关于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2〕22号);《劳动人事部、国家商检局关于颁发〈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劳人锅〔1985〕4号)  
186 压力管道制造安装资格审查人员资格许可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2000〕07号)  
187 羊绒收购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资格确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羊绒产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52号)  
188 羊绒加工企业分梳机器许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羊绒产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52号)  
189 进口废旧物品放射性卫生监测 《卫生检疫局关于执行〈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程〉和〈进口废旧物品卫生处理规程〉的通知》(卫检海字〔1997〕第390号)  
190 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饲料(骨粉、肉骨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单位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技管许发〔1992〕01号)  
191 液氮生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审批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同意公布〈低温生物容器(YDS系列 1L-60L)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和检验单位〉的复函》(工许发〔1987〕007号)  
192 兽医注射针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  
193 天然橡胶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  
194 脂松香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  
195 不锈钢材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  
196 中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197 阀门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198 核级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  
199 广播电视接受机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  
200 家用音响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  
201 通讯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  
202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  
203 民用枪弹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  
204 煤矿井下支护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  
205 煤电钻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  
206 矿灯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一年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  
207 矿井安全仪器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  
208 刮板输送机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  
209 轮胎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  
210 输血(液)器具用软聚氯乙烯塑料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  
211 纺织机械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  
212 自行车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  
213 电熨斗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一年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  
214 食用盐生产许可证审批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精制盐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单位〉的批复》(工许发〔1987〕035号)  
215 荧光灯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一年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  
216 塔式起重机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二年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2〕143号)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217 电梯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218 铝箔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一年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  
219 消防器材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消防产品生产许可复查换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全许办〔1996〕29 号)  
220 安全玻璃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  
221 防盗报警器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  
222 医用高压氧舱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医用高压氧仓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全许办〔1996〕 13号)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223 锚链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  
224 船用配电箱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  
225 大型游艺机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226 电力用高压管件和中频弯管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二年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2〕143号)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227 空调器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二年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2〕143号)  
228 防爆照明灯具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  
229 出口包装用瓦楞纸箱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一年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  
230 电表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电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技管许发〔1994〕21号)  
231 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审批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一次性使用输液系列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全许办〔2000〕06号)  
232 医用诊断X线机及防护装置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医用X线机及防护装置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全许办〔1996〕19号)  
233 电动吸引器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电动吸引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全许办〔1996〕17号)  
234 体外反博装置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体外反博装置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技管许发〔1991〕20 号)  
235 医用培养箱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医用培养箱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技管许发〔1994〕31号)  
236 节育器具生产许可证审批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同意公布针灸针、节育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复函》(工许发〔1986〕058号)  
237 医用呼吸器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  
238 医用线、针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  
239 医用骨科内固定材料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骨科内固定器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全许办〔1996〕18 号)  
240 注射针(器)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注射针 (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技管许发〔1994〕02号)  
241 水泥电杆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  
242 低压电器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成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公布一九八四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通知》(经质〔1984〕314号)  
243 微机系统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  
  244




服务性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试点审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服务性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试点工作通知》(环办〔2001〕120号) 试点结束审批终止
245 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认可试点审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54号) 试点结束审批终止
246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7〕27号)  
247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人员注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7〕27号)  
248 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备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中国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备案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1998〕12号)  
  民
  航
  总
  局
249 通用航空野外临时机场设立审批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通用航空生产管理和保障工作的通知》(民航局发〔1992〕260号)  
250 吊挂飞行任务审批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下发〈直升机吊挂飞行暂行规定〉的通知》(〔86〕民航局字第146号)  
251 通用航空企业超经营范围和项目执行通用航空任务审批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CCAR-135LR)(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53号)  
252 民用机场航站楼(或航管塔台、维修机库、货运库等专业项目)工程方案设计审核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场司关于重新印发民航总局机场司工作转移事权划分方案的通知》(总局机发〔1999〕01号)  
253 民用机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符合性认证审批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CCAR-313LR)(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62号)  
254 飞行申请费收费标准审批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下发飞行申请费标准的通知》(民航局发〔1991〕250号)  
255 民航运输企业对数额较大的或涉外的坏帐损失确认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民航运输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财发〔1995〕367号)  
广电总局
256 广播影视科技发展项目成果认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1992〕219号)  
257 直属各单位举办、参加各类广播电影电视设备展览会审批 《广播电影电视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对部属各单位举办、参加各类广播电影电视设备展览会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广办发计字〔1997〕129 号)  
258 举办全国性广播影视技术交流会和研讨会审批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性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2001〕482号)  
新闻出版总署
259 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审批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9号)  
260 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审批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9号)  
261 中央单位报纸出版地方广告版审批 《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增出地方广告专版的规定(试行)》(新出报〔1996〕3号)  
262 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登记 《新闻出版署关于发布〈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出报〔1993〕1243号)  
体育总局 263 举办教练员岗位培训活动资格审定 《国家体委办公厅关于下发举办教练员岗位培训班有关规定的通知》 ((92)体科字173号)  
  林
  业
  局
264 不需要政府投资、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总投资在限额之内的林业建设项目审批 《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国发〔1987〕23号)  
265 造纸林基地经营公司使用林地面积和区域审批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造纸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计办〔2001〕141号)  
266 林业行业关键岗位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核发 《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行业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林人通字〔1996〕57号)  
267 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核发 《海关总署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税收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1〕340号)  
268 年度木材运输总量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269 新建、扩建以消耗林木资源为主的大中型纸浆、人造板等加工企业资源审核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  
270 松香产品运输凭证核发 《林业部产业司关于加强松香产品运输凭证管理的通知》(林产化〔1996〕36号)  
271 国有林场改变隶属关系审批 《林业部关于加强对国营林场的管理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决定》(林造〔1986〕384号)  
272 刨花板生产许可证核发 《林业部关于颁发刨花板、热固性树脂装饰层压板、栲胶、紫胶四种林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林工字〔1990〕18号)  
273 热固性树脂装饰层压板生产许可证核发 《林业部关于颁发刨花板、热固性树脂装饰层压板、栲胶、紫胶四种林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林工字〔1990〕18号)  
274 栲胶生产许可证核发 《林业部关于颁发刨花板、热固性树脂装饰层压板、栲胶、紫胶四种林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林工字〔1990〕18号)  
275 紫胶生产许可证核发 《林业部关于颁发刨花板、热固性树脂装饰层压板、栲胶、紫胶四种林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林工字〔1990〕18号)  
276 原直属林业大学、林学院专业设置审批 《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林教通字〔1993〕87号)  
277 乡村林场全面质量管理评比审批 《林业部关于印发〈乡村林场全面质量管理评比竞赛办法〉的通知》(林造字〔1990〕407号)  
278 优秀中等林业学校评选审批 《林业部人事教育司关于评选“优秀中等林业学校”的通知》(林人职〔1994〕085号)  
279 林业经营性基金项目设计审批 《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财通字〔1995〕67号)  
药品监管局
280 特殊药品进出口计划审批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号)《国务院关于发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7〕103号)  
281 第Ⅲ类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1 号)  
282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二类指导项目审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334号)  
283 非临床试验机构进行临床试验核准 《新药审批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号)  
  国
  管
  局 284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定点培训单位资格认定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字〔1998〕69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管财字〔1999〕105号)  
285 中央国家机关托幼园所等级评定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托幼园所分等定级评定标准〉的通知》(〔96〕局体改字第27号)  
286 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标准〉的通知》(〔97〕国管体改字第58号);《国家计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修订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168号)  
侨办 287 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审核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对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及在内地眷属的管理工作分工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4〕181号);《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香港回归后对香港同胞在内地眷属管理分工等问题的复函》 (国内政发(1997)018号)  
  证
  监
  会
288 A股结算银行资格核准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3号)  
289 证券公司与存管银行、主办存管银行签定的合同备案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3号)  
290 结算公司与结算银行签定的合同备案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3号)  
291 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文件备案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4号)  
292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证券交易所业务协议备案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4号)  
293 证券交易所暂停或恢复上市证券的交易备案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4号)  
294 证券交易所暂停或恢复上市证券的交易批准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4号)  
295 上市协议备案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4号)  
296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财务、安全防范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备案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4号)  
297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的原始业务凭证保存期批准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4号)  
298 证券交易所为非本所上市的交易品种提供服务审批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4号)  
299 证券公司筹建验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九月六日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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