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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38:06  浏览:95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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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农办计[200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兽医、农垦厅(局、委、办)、广西自治区林业厅、湖南省农办、有关直属单位: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9]13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加强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就贯彻落实《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扩大内需中央农业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证扩大内需中央农业投资项目如期实现三个100%

根据《通知》要求,2008年第四季度新增农村沼气、优粮工程标准粮田、动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垦区危房改造项目和2009年农村沼气、垦区危房改造、动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分别要在今年5月底和9月底前,实现100%全部开工建设、地方配套资金100%落实到位。同时,对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组监督检查时发现问题的项目,要在整改通报(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做到100%整改到位。对此,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尽快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加强重点难点督查,确保所有扩大内需中央农业投资项目在《通知》要求的时点前全部开工。要紧紧抓住地方发行政府债券资金首先集中用于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的机遇,加强与发改、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争取扩大内需中央农业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尽快足额到位;对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组发现问题的项目,要认真落实整改意见,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

二、扎实开展扩大内需中央农业投资项目自查工作

各级农业部门和建设单位要按照《通知》确定的三个100%的考核目标,对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对本地区和本单位的扩大内需中央农业投资项目进行自查,重点检查项目开工、投资完成、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及整改落实等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认真研究解决。请省级农业部门于6月15日前和10月15日前、部直属单位于6月10前和10月10日前形成自查报告报我部发展计划司。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坚定信心,迎难而上,继续强化工作措施,实施分类指导,加强督导检查,力争尽早全面完成建设任务,确保中央关于扩内需、保增长的政策措施在农业领域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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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明确重点建设项目有关各方的责任,保证重点建设项目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直接管理的建设项目、省管重点建设项目和市管重点建设项目。
项目管理层次的划分,按照省下达的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执行。
第三条 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实行责任制。
确定重点建设项目,在各市人民政府和省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基础上,经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会同省计划、经贸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初审后,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分省、市两级管理。
重点建设项目确定后,省重点办协助省干部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和本省的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将投资完成目标、投产项目完成目标分解到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并将项目完成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内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计划、经贸、重点办、建设、财政、土地、审计、公安、消防、环保、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和创造有利条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省计划、经贸部门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
(一)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的审批,或者大中型基建项目、限上技改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根据重点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下达和调整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并对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照规定的职责,完成基本建设和技改项目的投资、投产项目总量考核目标;
(四)督促协助项目法人、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办理重点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落实项目建设所需资金。
(五)组织、协调、落实建设资金。
第六条 省重点办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省有关部门筛选全省的重点建设项目,编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省管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调度和有关的管理工作,调查了解项目的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到位情况,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协调解决;
(三)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及时协调解决;
(四)就省人民政府对重点建设项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组织省管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
(一)参与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并负责办理有关城市规划的审批手续;
(二)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报建管理,监督和指导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根据计划部门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办理重点建设项目的开工手续;
(四)协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关系,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
(五)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
(六)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八条 省财政部门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
(一)负责征收省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基金。按照省计划部门下达的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进度要求,及时拨付预算内资金和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基金,并对资金和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财政预算内投资和安排资本金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预算、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
(三)参与重点建设项目概算审查、招标投标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 省审计部门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对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建设中及项目竣工验收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程序、内容、规模和标准;
(二)建设资金的来源、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
(三)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编制的合法性;
(四)工程价款的结算情况;
(五)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价。
第十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贯彻实施国家和本省有关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办理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按照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和建设进度要求,保证信贷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二条 省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重点建设项目工作,并确保本部门考核目标的完成。
省行业主管部门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
(一)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协助项目法人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负责本行业所属的省管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协助项目法人落实建设资金、外部建设条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三)按照省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单项工程年度施工计划,并对建设进度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助审计部门对本行业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五)按照省重点办的规定报告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 各市人民政府确定一名市长或者副市长主管重点建设项目工作,并确保本市考核目标的完成。
市人民政府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直接管理的建设项目、省管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供水、供电、移民安置等事项的协调工作,并保证征地拆迁、工农关系协调、交通运输、治安环境等外部建设条件的落实;
(二)负责市管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指导、协助项目法人选好项目、落实建设资金和外部建设条件,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组织市管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四)责成市有关部门按照省重点办的规定报告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情况;
(五)维护项目法人的合法权益,制止干扰、阻碍项目建设的行为。
第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国内外市场情况,筹划拟建的建设项目,组织对拟建项目进行调查研究,邀请咨询、研究单位对项目进行评估和论证,并委托有资格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二)落实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固定资产投资及相应的铺底流动资金;
(三)落实重点建设项目所必需的外部建设条件;
(四)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择优确定承担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供应等单位;
(五)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将拟建的重点建设项目申请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组织施工单位编制科学、先进、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各阶段的进度计划(网络计划),并将总体进度计划及年度建设计划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七)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建设,保证建设工期和投资效益的实现,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因客观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概算超支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后方可调整;
(八)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需要,保证自筹资金足额到位;
(九)加强对设计、施工的组织协调,保证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单项工程的质量均达到设计规范、验收评定标准的要求;
(十)对本单位的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做好原材料供应等投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投料试车一次成功;非工业项目确保按期交付使用;
(十一)重点建设项目按照设计要求建成、试生产合格后,及时组织初步验收,对初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有关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十二)重点建设项目初步验收结束后,及时向审计部门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
(十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安排、进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按照有关部门做出的决定予以落实;
(十四)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效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并确保按期偿还债务。
第十五条 对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中认真履行职责,并做出显著成绩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本办法,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具体奖惩办法,由省重点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30日

关于切实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和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切实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和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38号)发出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时进行了部署和安排,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这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目前还有一些地区存在着就地安置? 涣Γ┐謇投γつ客獬鲇性鑫藜醯任侍狻4航诩唇戳伲私徊焦岢构旆1998]138号文件精神,确保春节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落实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灾区劳动力大量盲目外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和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层层落实,责任到人。要制定和完善工作方案和措施,加强督促
检查,并在春节前开展一次督查,切实把各项准备工作做好。
二、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春运工作。经贸、公安、民政、铁道、交通、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春运工作。特别是针对可能出现的春节前民工大规模返乡、春节后农村劳动力集中外出、主要输入地区和中转城市民工大量滞留等问题,制订周密可行的应急预案和措施。要统
筹安排运力,确保铁路、公路干线和港口、车站、码头、机场运输安全和畅通。要严厉打击车匪路霸和票贩子,维护好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社会秩序。要采取预售民工团体票和组织民工专车、专列等措施,及时疏运集中返乡、返岗的民工: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盲目外出民工的劝阻、劝返和
收容遣送工作,确保春运工作顺利进行。
三、通力合作,就地安置灾区农村劳动力。灾区各级政府要按照就地安置为主的要求,加强灾后重建和就地安置工作的统筹规划。各级计划、财政、劳动保障、建设、水利、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本部门负责的重建工作进行认真研究分析,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问
题。要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参加重建的积极性,落实农田水利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资金,保证已确定的各项工程尽快开工和顺利实施;要落实和完善以工代赈和移民建镇等各项政策,做好相应的组织实施工作,以更多地安置灾区农村劳动力,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春运期间,各劳动力输入地区要通过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和检查企业用工等措施、严厉打击私招乱雇等非法行为。用人单位在3月底前原则上不得再新招用零散的农村劳动力,确需招用的,须经地(市)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有? 橹亟小R扇∏惺荡胧帕饩鲇萌说ノ豢丝邸⑼锨放┟窆すぷ实奈侍狻8骼投κ涑龅厍浞址⒒酉缯蚶投窕沟淖饔茫钊胂绱搴团┗В行投保龊妹つ客獬鋈嗽焙屠瞎っ翊旅窆ね獬龅娜白韫ぷ鳌? 五、加强重点监控和信息沟通。春运期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主要灾区、主要农村劳动力输出和输入地区及中转城市的民工流动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及时调查掌握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数量、流向和趋势。要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有力措
施就地解决,必要时向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重大问题要向国务院报告。



199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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