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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次性前列腺治疗套件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6:40:09  浏览:83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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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次性前列腺治疗套件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一次性前列腺治疗套件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8]5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归口单位:

  为适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国家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一次性前列腺治疗套件等产品进行了分类界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十月九日


            一次性前列腺治疗套件等产品分类界定

  一、一次性前列腺治疗套件:由微波前列腺治疗导管、循环冷却袋和直肠测温充气球囊组成,为微波前列腺治疗仪的专用一次性耗材,用于治疗良性前列腺增生症。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6。

  二、软性高压氧舱:由软体舱舱体、加减压系统和配套控制系统组成。通过气泵向舱内充新鲜空气,使舱内空气压力升高,空气中氧分压也随之升高,从而增加血液及组织中的物理溶解氧,提高氧的渗透力。用于治疗局部组织、细胞缺氧。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三、肿瘤探测仪:由微型电化学传感器和计算机软件分析系统组成。通过传感器探测细胞钠离子的变化,判断细胞分裂复制的程度,确定细胞性质,用于恶性肿瘤的早期诊断及术中确定肿瘤范围等。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1。

  四、陡脉冲治疗仪:利用高陡度、窄脉宽的高压脉冲电场作用于肿瘤组织或病变组织,使肿瘤细胞或病变细胞发生不可逆性电穿孔而死亡或凋亡,同时诱发机体的免疫效应,破坏肿瘤及病变组织的生存条件而达到治疗疾病的目的。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五、乳房活检与组织切除采集系统:由主机、脚踏开关、真空管道和一次性旋切探针等组成。在超声、立体定位或核磁共振影像引导下,通过手柄上的旋切探针将乳腺组织标本旋切下来,通过真空抽吸将标本吸入收集容器,用于乳腺疾病的诊断。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15。

  六、经皮椎间盘旋切器(不含穿刺针):主要由经皮椎间盘切除装置和带吸引探针的导引套管组成。用于经皮切除并吸出椎间盘增生物。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10。

  七、甲胎蛋白异质体亲和吸附分离系统:通过亲和吸附原理分离人体血液样本中糖链特异的甲胎蛋白异质体,用于肝癌的特异性诊断。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八、可吸收神经再生管:由壳聚糖制成,通过与神经断端缝合,断端神经可在相对封闭的管内进行神经有效对接,恢复神经功能。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6。

  九、颅内血肿穿刺清除器械:由钻透颅骨的部件(单一钻头或针钻一体化的钻头)、冲洗针、导管针和引流装置等组成,选择性钻透颅骨,并将冲洗、引流的部件送入颅内血肿腔内,形成工作通道,对颅内血肿进行冲洗稀释或对固态血肿进行液化,达到粉碎和清除颅内血肿的目的。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03。

  十、牙科用光聚合治疗仪:通过发光器和集光器集聚光源,利用可见光在转色剂上照射,用于龋齿及口臭的治疗。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4。

  十一、胰岛素分装器:用于将瓶装胰岛素分装到胰岛素笔芯中,分装操作由患者自行完成。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15。

  十二、NO气体流量控制仪:由快速接口、流量计和流量控制器等组成。通过动态、实时控制与呼吸机气流相混合的NO流量,保证吸入NO浓度的稳定。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1。

  十三、多种气体分析模块:由主机、气体采样管、过滤器等组成,用于对患者呼吸气体中麻醉剂、氧气、二氧化碳或一氧化氮浓度进行监测。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1。

  十四、输血输液透析加温仪:由主机、加热管、报警装置和固定装置组成,用于输血、输液、血液透析和血液过滤等操作过程中对液体进行加温和保温。若产品与血液或透析液接触,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否则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5。

  十五、射频溶脂仪:采用射频技术,通过对皮下脂肪细胞的选择性电热解进行减脂治疗。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5。

  十六、臭氧治疗仪:由臭氧发生器、输送软管、治疗部件等组成。若将产生出的臭氧充入输液瓶、输血袋内,或对自体回输的血液进行处理后再回输到人体内,或用于椎间盘突出的臭氧消融治疗,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若产生的臭氧仅用于人体腔道、粘膜组织、皮肤、烧伤伤口的清洗、消毒、抗炎治疗或浸泡治疗,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十七、自然腔道润滑剂:用于导管或手术器械进入人体自然腔道时的润滑。若产品含有药物成分,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若产品不含药物成分,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6。

  十八、硅烷偶联剂:用于牙科医生使用树脂型粘结剂为患者永久粘结修复体时,在口腔外对修复体粘结表面进行处理,从而达到树脂型粘结剂与修复的表面粘结的目的。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3。

  十九、口腔用止血敷料:由氯化铝、瓷土、赋形剂组成,用于口腔常规止血。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4。

  二十、防粘连溶液:由艾考糊精等制成,主要用于腹腔或盆腔手术时的冲洗液及术后灌注液,以减少术后粘连。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4。

  二十一、口腔溃疡含漱液:由麦芽糖糊精、丙二醇或卡波姆等成分组成。通过在溃疡表面形成保护膜,物理遮蔽创口,缓解因口腔溃疡、口腔炎症、牙箍或假牙造成的微小创口所带来的疼痛。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3。

  二十二、盐酸地莫匹醇口腔含漱液:主要成分为盐酸地莫匹醇,其含有的一种表面活性剂物质能形成物理性屏障,使细菌难以粘附于牙表面,从而防治牙周炎、牙龈炎。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3。

  二十三、壳聚糖漱口液:用于抑制口腔内有害菌的生长,预防口臭、牙龈炎、口腔溃疡等疾病。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3。

  二十四、壳聚糖口腔溃疡膜:由聚乙烯醇和壳聚糖组成,通过持续黏附在口腔溃疡创面,阻隔口腔唾液及口腔菌群对溃疡创面的侵蚀,起到阻菌及保护创面的作用。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3。

  二十五、液体止鼾器:由聚山梨醇酯80、甘油、氯化钠、依地酸钠、山梨酸钾和纯净水组成。能够润滑和软化咽部粘膜,保持粘膜湿润,降低上呼吸道阻力,以改善呼吸受阻状况,减轻或消除打鼾症状。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二十六、定制式长期牙冠:由氧化锆或钛材料制成的一些基本形状的牙冠、牙桥,针对患者个体的口腔结构,用来进行精细加工,缩短制作时间。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3。

  二十七、口腔CT影响分析软件:用于分析由口腔CT机采集的影像数据,进行口腔三维成像重建,可以在手术前准确估计牙槽骨骨量及确定种植体植入的最佳位置等。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70。

  二十八、牙科用热凝仪:用于齿科根管治疗后充填牙胶尖的热凝软化。该设备有两个加热片形成的空腔,利用热辐射的热量软化热凝牙胶尖,使牙胶可以顺利填满牙根管。若为插入牙根管内使用的设备,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若为在体外加热牙胶使用的设备,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5。

  二十九、牙髓活力测试剂:主要成分为四氟乙烷、薄荷油、乙醇。用于牙齿表面测试牙髓活力,或者用于粘膜表面产生局部低温麻醉作用。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5。

  三十、医用激光光纤:与医用激光治疗仪配套应用,传输激光器产生的能量,用于激光手术。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4。

  三十一、经皮黄疸测试计/仪:用于测定新生儿血清胆红素浓度,辅助诊断新生儿病理性黄疸。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三十二、压力抗栓带:由莱卡和聚酰胺组成,用于下肢静脉曲张的辅助治疗。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4。

  三十三、可挤压式四肢压力带:通过对四肢压力带进行周期性充气,促进静脉回流,预防深静脉血栓。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4。

  三十四、视网膜敏度测试仪:用于测定白内障、黄斑病变和青光眼视野缺损等患者的视网敏度和锐度。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2。

  三十五、生物荧光抗癌药物敏感性检测试剂盒:通过对肿瘤细胞的体外给药培养,用于判断抗肿瘤药物的敏感性和抗性。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三十六、疼痛舒缓仪:通过低频电脉冲刺激疼痛部位,刺激神经脑内啡分泌,起到缓解疼痛的作用。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三十七、疼痛缓解器:通过电容器与皮肤表面相接触,电容器的正极与负极通过一个短路桥持续连接,借助位移电流使得疼痛电压峰减小或完全滤平,起到缓解疼痛的作用。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三十八、手术用冲洗针:由针座、针管组成,与注射器配套使用。用于显微外科、整形外科等手术中冲洗创口。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02。

  三十九、医用比浊仪:由光源、干涉滤光片、一次性反应杯、光电检出器和控温器等组成。用于对血液中的糖化血红蛋白等项目的检测。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四十、内窥镜用活检袋:腔镜下手术器械配套产品,用于腔镜手术时将活检样本从手术区域取出,为一次性无菌产品。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2。

  四十一、超声内窥镜专用水囊:由医用橡胶制成,安装于超声内窥镜前端,注水膨胀后作为超声传导介质,便于超声内窥镜检查。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3。

  四十二、食道动力检查仪:通过阻抗-酸碱探头进入食道,测试食道腔内阻抗和pH值,用于测定食道酸碱度和运动功能。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1。

  四十三、唐氏综合征筛查分析软件:一种医用软件,通过统计学原理,计算受检孕妇血液中的甲胎蛋白和绒毛膜促性腺激素在受累人群和未受累人群中的概率,从而辅助诊断孕妇唐氏综合征。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70。

  四十四、听力分析软件:用于听力评估及耳部疾病诊断的医用软件。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70。

  四十五、荧光分析仪:利用荧光分析法测定新生儿血液样本中苯丙氨酸的含量,用于诊断新生儿苯丙酮尿症。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四十六、辅助生育用工具或器械:体外受精等辅助生育过程中使用的工具及器械,包括辅助生育针、辅助生育导管、辅助生育显微工具。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辅助生育针的分类编码6815,其他产品分类编码6813。
  四十七、远红外理疗仪:利用电热原理,发出对人体有益的远红外线,促进血液循环,缓解神经肌肉疼痛。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四十八、肢体矫形器:医用体外辅助治疗装置。用于改变神经肌肉和骨骼系统的机能特性或结构,对肢体运动功能障碍者(脊柱、四肢和其他部位)起到预防、矫正畸形、治疗运动系统的疾患及部分功能代偿的作用。若为有源产品,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否则,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四十九、康复床:用于脑中风、脑外伤患者的肢体运动康复。若为有源产品,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否则,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五十、电动升降椅:一种医用康复设备,用于腿部疾病患者的转移或下肢康复。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五十一、肌张力测量仪:通过压力和位移传感器,测量在相同压力下肌肉所发生形变的程度,以判断肌张力的大小。用于对各类神经肌肉系统疾病的诊断和评估。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1。

  五十二、可滑动颈肌康复装置:由滑轮拱托的半圆形枕面,供患者仰卧或低头运动时锻炼和康复颈部肌肉。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五十三、步态训练系统:由髋部支撑装置和下肢矫形装置组成的医用电力传动康复系统。用于训练患者步态,治疗患者的步态损伤。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五十四、辅助咳痰装置:一种有源医疗设备,通过呼吸管路与患者连接,利用鼓风机和气阀向患者呼吸道逐渐施加正压后再快速切换成负压,模拟正常人咳嗽的过程,帮助患者清除支气管及肺内残留的分泌物。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1。

  五十五、组合刺激仪:由振动仪、低频刺激仪和超声波刺激仪组成。通过振动、低频刺激和超声波作用缓解患者肌肉疼痛。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五十六、双频指数分析模块:通过对患者脑电图的监测,用于对手术过程中患者麻醉深度的监控。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1。

  五十七、男性性功能检测仪:具有多普勒血流速度检测和体感肌电诱发电位检测两种功能的诊断设备。利用多普勒血流速度检测获取血流状况的信息,利用肌电诱发电位原理检测神经肌肉功能,用于辅助诊断男性性功能障碍。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1。

  五十八、婴儿光疗防护眼罩:由弹力绷带、优质无纺布、蓝黑物理复合布组成。用于婴儿蓝光照射治疗时的眼部防护。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4。

  五十九、瓣叶开合测试器:一种无源手术器械,用于在瓣膜植入手术中,测定植入后瓣膜瓣叶的移动性。该产品间接与中枢循环系统接触,为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07。

  六十、手指操作用手术器械:由套在手指上的塑料套环和头端不锈钢小钳、镊组成。用于各类手术中辅助缝合、钳抓、切开组织,为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01。

  六十一、医用臭氧水生成器:生成臭氧水,直接用于对手术器械等医疗用品的消毒灭菌。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7。

  六十二、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利用电解槽将0.1%氯化钠溶液电解,生成酸性氧化电位水,直接用于患者伤口、皮肤粘膜以及手术器械等的消毒灭菌。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7。

  六十三、医用灭菌器(不含消毒剂或灭菌剂):用于对各种医疗器械进行灭菌处理的设备。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7。

  六十四、牙科材料聚合光灯:由白炽灯、卤素灯和紫外灯及转台组成。以最佳比例混合的三种光对牙科材料进行照射,使材料获得最佳的光聚合效果。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5。

  六十五、多参数皮肤测试仪:由主机和多个测试探头组成。用于测定皮肤pH值、温度、含水量、油脂含量等。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1。

  六十六、医用气溶胶吸附器:通过高效过滤器对外部气体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实现医疗环境无尘无菌,洁净度达到100级。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6。

  六十七、临床厌氧培养系统:由主机和罐体组成。利用抽排方式将罐体内的空气排出,再将标准混合气注入到罐体内,使罐体达到厌氧、微需氧环境,用于厌氧、兼性厌氧微生物的快速分离和纯培养。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1。

  六十八、足底压力步态分析仪:由主机、软件、连接线等组成。用于足部畸形检测、平衡测试、足尺寸数据测量、检验矫正效果,以预测足的高危压力风险以及糖尿病足的神经病变。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1。

  六十九、加温、融化、冷冻血液及其制品的加工设备:一种在特定温度条件下对血液、血液成分和血液制品进行加温、融化、冷冻等加工处理,使其达到预期质量要求的医用设备。如血浆融化箱、血液冷藏箱、血液成分速冻机等。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8。

  七十、血液及其制品贮存运输设备:一种在特定温度条件下贮存及运输血液、血液成分和血液制品并保证其质量的医用设备。如血小板保存运输装置、血液制品无菌存储箱等。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8。

  七十一、医用外固定夹板:用于骨折部位、肿胀和受伤关节的外固定,如低温热塑板等。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4。

  七十二、裤形造口绷带:固定造口袋的绷带材料。利用材料本身的弹性,对患者腹部施压,减少造口疝的发生,促进造口疝的回纳。该产品不直接接触造口部位。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6。

  七十三、牙科用聚酯隔离条:由聚酯薄膜构成。用于牙科树脂填充补牙时,隔离基牙的邻牙,避免与所填充的树脂接触和粘连邻牙。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3。

  七十四、人体废液收集装置:用于收集患者呕吐物、分泌物及排泄物,以在后期用于医疗的设备,可与负压吸引装置连接。该产品不直接接触人体。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6。

  七十五、牙胶尖剪:用于切断牙胶尖的手术器械。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5。

  七十六、放疗用患者体位固定袋:用于放疗患者的体位固定。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31。

  七十七、精子采样管:由高分子材料制成。为采集精子的容器,是精子质量分析仪的专用一次性耗材。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6。

  七十八、核酸提取/纯化分析仪:用于核酸的提取、纯化,制备高纯度的核酸或蛋白质,为后期分析诊断及测试的样品做准备。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七十九、医用清洗机:用于医疗器械的清洗、去污、洗涤,不具有消毒灭菌的功能。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7。

  八十、病理分析前标本处理液:用于对手术采集的样本进行固定、脱水、染色、浸蜡,以制备病理标本。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1。

  八十一、前牙灯光开口器:由前牙开口器、LED灯泡、电源盒组成,利用弧形凹槽固定口形,避免医生操作时患者唇部和二侧颊部的干扰,充分显示上、下前牙,不易损伤口腔粘膜。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5。

  八十二、试剂管理系统: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的专配可选模块,用于试剂船的自动装载、水化和移除等操作,使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实现不间断的样本处理。单独使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八十三、鼻腔粘膜抗菌剂:由野生大豆、椰子、芦荟、橙子、防腐剂(安息香酸钠)、乙醇制成。涂抹于鼻腔内,预防金黄色葡萄球菌感染、流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八十四、滑动式悬挂系统:由滑道、悬吊配件和锁定装置组成。借助不同的绳、带及垫子的组合,可将患者的相应肢体或整个身体悬吊,利用滑动悬挂系统,方便悬吊过程中的位移。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八十五、医用配药机:用于医院配药室配药。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八十六、放置手术器械用防滑垫:为氯丁橡胶制成的苫布,表面有微细的凹凸构造,能够增加摩擦力。用于放置手术器械,防止器械滑落。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八十七、自动喷液净手器(不包括消毒液):利用红外线感应自动喷出消毒液的装置。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八十八、一次性使用新生儿手脚印采集盒:由一次性简易印台、食用色素配比印记、专用印油和印记存档纸组成。用于新生儿出生后手脚印采集和记录。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八十九、血糖仪/胰岛素泵数据读取器:与电脑相连,通过仪器上的红外线扫描窗口,读取存储在血糖仪和胰岛素泵内部的血糖数据及信息,并传输至电脑。该产品不具备诊断和治疗作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九十、与植入式心脏起搏器/除颤器配套使用的GSM数据终端设备:用于接收植入物发出的数据,并通过GSM网络以短信形式将数据发送至临床服务中心,使医生能够及时了解患者植入物的参数信息,并通过传真等方式告知患者或当地医生。该产品仅用于对数据的传输,不用于患者的诊断和治疗。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九十一、肝纤维化无创诊断网络系统客户端(不包括分析软件):通过客户端将患者血液生化检测数据输入网络,传输至分析软件上进行分析处理后返回分析结果。该产品用于传输数据,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九十二、活水生成器:一种对自来水进行净化和矿化的设备,利用电解原理净化和矿化自来水,生成功能性碱性水以供饮用,帮助清除体内的酸性废弃物。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九十三、功能陶瓷水壶:由纳米沸石、长石、白云石和粘土等材料按常规陶瓷生产工艺烧制而成。通过纳米沸石可降低水分子缔合度的作用,使装在壶中的水由大分子团水变成小分子团水,制成的小分子团水供饮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九十四、器械盒:用于在手术器械消毒过程中的盛放、保存和运输。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九十五、齿科用测色装置:由小型摄影器、口垫和应用软件组成。用于义齿和自然牙齿的色彩对比。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九十六、口腔湿润膏:由甘油、碳水化合物钠纤维素、凝胶、柠檬酸钠、香味剂、蒸馏水等组成。用于湿润口腔,对口腔疾病没有治疗或辅助治疗作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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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统计规则

铁道部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

1990年9月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路机车统计是铁路运输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系统地反映机车运用、检修和燃料(煤、油、电)消耗情况,为制定运输生产计划和经营管理提供依据。为了保障全路机车统计的统计范围、口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和报告制度与统计资料使用标准的统一,根据国家《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铁道部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凡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的机车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全路各级统计部门和使用机车统计资料部门,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均以本规则规定统计口径为依据。
第3条 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负责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建设的检查指导,使基层基础工作建设规范化、标准化;为了充分发挥统计信息作用,要加强统计监督、咨询和预警工作。
第4条 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和维护《统计法》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统计工作按规定的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
第5条 为了适应运输生产发展和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统计信息日益增长的需要,铁路机车统计信息的搜集,要达到直接从源点进网,实现从数据搜集、存贮、处理和传输四个环节紧密衔接的机车统计信息系统。

第二章 统计范围、指标、涵义、计算方法
第一节 配属机车
第6条 一、配属机车:为根据部(局)配属命令,拨交铁路局(机务段)保管、使用、涂有局(段)标志并在资产台帐内登记的机车。
二、非配属机车:指原配属关系不变,由他局(段)派至本局(段)入助及临时加入和长交路轮乘的机车。
三、铁路局(机务段)配属机车分类表:
{ { {客 运
{ { { {货 物
{ { {货 运{
{ { { {小运转
{ {运行机车{路 用
{ { {专用调车
{ { {其他工作
{ { {补 机
{ {
{支配机车{ {代替固定锅炉装置
{ { {(简称代固)
{ { {局备用(不包括在
配属机车{ {非运行机车{段支配内)
{ { {段备用
{ { { {厂修
{ { {检修{
{ { { {段修
{ { {其他

{ {部备用
{非支配机车{出 租
{ {出 助
第7条 配属机车的转变时分:
一、调拨机车:凡新购置、新造或在段调拨的机车,自实际交接完了共同签字时分起,并由交接双方拍发电报通知新配属和原配属局(段)加入或取消配属;在工厂(段)修竣后调拨的机车,自验收员签字时分起加入或取消配属,并由验收室(员)及时拍发电报通知新配属和原配属局(段)。
二、报废机车:自机务段接到铁道部批准报废命令时起取消配属。
第二节 支配、非支配机车
第8条 一、支配机车:为根据部、局命令拨交各局(段)支配使用的机车,其中包括长交路轮乘、入助和临时加入支配的机车。
二、非支配机车:为根据部、局命令批准的部(局)备用、出助的机车以及按租用合同办理的出租机车(部备用机车为局的非支配机车,局备用机车为段的非支配机车)。
第9条 支配、非支配机车的转变时分:
一、部、局备用机车:加入时分自机车整备完了接到调度批准加入的命令时起;解除时分自接到解除命令,蒸汽机车为点火升汽锅炉汽压达到10公斤,内燃、电力机车为达到出库状态(不得晚于乘务员出勤时刻)时起。部、局备用机车根据命令有火(蒸汽机车为有火、内燃机车为起机、电力机车为升弓以下同)试运转或有火回送时,应加入支配,按运行机车统计;试运后再转入原状态时,其转入时分则自入段规定技术作业完了时起。部、局备用机车的定期鉴定工作,可在备用中进行,发现不良处所时,应由鉴定小组及时通知运转室加入支配,按检修机车统计;消除不良处所后,再转入备用,同时取消支配。
二、出租机车:出租和退租时分自双方交接完了时起;如不进行交接,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计算。对下列情况应加入支配按运行或检修机车统计:
(一)临时参加铁路运营工作时,其加入时分根据司机报单实际工作开始至工作完了时止。
(二)进行厂、架修时按检修机车统计。其加入时分,厂修自到达承修厂界时起,架修自到达承修段规定技术作业完了时起;修竣后不回本段继续出租时,自验收员签字时起取消支配。如机车先入本段再入厂(承修段)进行厂、架修时,自入本段时起加入支配;修竣后回本段继续出租时,自出段时起取消支配。回段洗修、临修时不加入支配,仍按出租机车统计,洗修修竣台数按外委统计。如另派机车代替时,代替的机车自到达工作地点时起至工作完了离开工作地点时止按出租机车统计。
三、助勤机车:根据调度命令,出助段自出段经过站段分界点时起取消支配,入助段同时加入支配。助勤完了时,入助段自出段时起取消支配,出助段同时加入支配(经过站段分界点时分,由出、入助段运转室及时通知对方)。
四、未配属给局(段)的新造机车委托机务段进行牵引试运时,由机车乘务员接车时起至交车时止的时间,加入支配按运行机车统计。
五、实行机车长交路轮乘制的机务段,分为配属段和支配段(运用段)。
(一)自机车到达乘务员继乘站时起到下一个继乘站时止,为乘务员所属段的支配机车。
(二)机车到达继乘站后需入段时,入段前为上班乘务员所属段的支配机车,入段后为接班乘务员所属段的支配机车。
(三)若因机车故障在继乘站或入段检修时,则自机车修竣时起为接班乘务员所属段的支配机车。
第10条 代替固定锅炉装置的机车:自接到调度命令时起加入,工作完了时转出。在代固期间发生检修时按检修机车统计。
第11条 段备用机车:指在机务本段机车交路计划内无任务或任务已经取消,并以调度命令备用的良好机车。有支配机车的折返段或驻在所,应视做本段处理。
段备用机车应是质量良好的机车,必须符合《机车运用规程》规定的条件。备用时间必须连续24小时以上,不足24小时的按运行机车统计。在备用中不得进行中间技术检查和各种修理,如发生则分别按运行或检修机车统计(乘务员在不损坏配件、不影响解除的原则下,进行自检自修范围的保养、清扫工作,不按检修统计)。定检到期等待修理的机车不得转入备用,如发生则将其全部备用时间按检修机车统计。
一、加入段备用的时分:
(一)根据调度命令予定加入段备用时,在运行中的机车自入段规定技术作业完了时起;检修机车自修竣时起。
(二)在段等待工作的机车,自接到调度命令时起。
(三)机车加入段备用的时分,不得早于发令时分,其发令前的备用时间按原状态机车统计。
二、解除段备用的时分:
(一)无火段备用的蒸汽机车自接到调度命令点火升汽锅炉汽压达到10公斤时起。
(二)有火段备用的蒸汽、内燃、电力机车,自接到调度命令时起;如发令晚于乘务员出勤时则自乘务员出勤时刻起。
(三)段备用机车无令解除擅自投入运用,从备用时起按运用机车统计。
第12条 其他机车:为代固、备用及检修以外经部、局命令批准的非运行机车。其中包括:
一、改装现代化的机车:根据铁道部规定的改造项目及铁路局批准的试改项目进行现代化改装的机车,自入段规定技术作业完了时起至改装完了时止。
二、转移交接无火(蒸汽机车为落火、内燃机车为停机、电力机车为降弓)停留和回送的良好机车:为修竣出厂、转移配属、新造和新购置等原因无火停留和回送的良好机车,由运行转入移转交接无火回送自接到命令时刻起,工厂修竣的机车自验收员签字时刻起,至回送到达实际接收完了时止。
三、灌浆、防寒、春秋季鉴定的机车:自入段规定技术作业完了时起至实际工作完了时止。
四、专为评比鉴定、考试、教学、技术表演、观摩使用的无火良好机车:自开始使用至使用完了时止。
五、因等配件长期不能参加运用的进口机车。
六、经局书面批准等待报废机车,自向铁道部提出报废申请时起,至接到部批准报废命令时止。
七、根据调度命令扣下担任特运的无火机车。
第13条 检修机车为等待修理和修理中的机车。
第三节 运行机车的运输工作种类
第14条 运行机车的运输种别:根据列车车次、列车组成、工作地点和部、局有关文件、命令的规定确定。
一、客运工作——为担任各种旅客、市郊、客货混合、回送客车列车及军用车次开行的整列客车、代客货车(包括重空)的列车机车。
二、货运工作——分为:
(一)货物工作——担任各种货物、沿另摘挂、摘挂及军用车次开行的列车机车(整列客车及代客货车的列车除外)。
(二)小运转工作——为担任小运转列车工作的机车。
三、路用工作——为担任路用、试验、救援、除雪及回送入厂列车的机车。包括:
(一)专为牵引无火机车及机械车辆的机车;
(二)因机车调拨、出租、助勤、出入厂及试运转(在检修中试运转除外)所开行的单机;
(四)固定驻在折返段及车站担任工作(不到定检期不回段)的机车,回段修理时往返所产生的单机;
(四)机车在外段(站)发生故障,不能继续牵引列车,回段修理时所产生的单机;
(五)利用送工厂及外段修理的机车,往返途中牵引列车,在机务段、折返段、承修厂、段的停留时间(检修时间除外);
(六)由于自然灾害,根据调度命令保留的列车机车,未离开保留地点和隔在本段外所停留的时间;
(七)机务段运转车间与检修车间不在同一地点,因检修往返途经闭塞区间所产生的单机。
四、补机工作——为在补机区段内担任补助牵引或推进的机车。超过补机区段运行时,其超过部分根据调度命令确定为重联或有火附挂,无调度命令时按有火附挂统计。


注:补机不论挂于任何位置均按补机统计。
五、专用调车工作——为下列各项:
(一)固定在车站专为担任调车工作的机车;
(二)月间计划指定利用列车的本务机车,在列车始发站及终到站兼作调车工作的实际作业时间;
(三)专调机车在非补机区段担任送坡及区间装卸走行不足一个区间时,以及在非营业线(包括未办理临管的新线、支线、专用线、联络线)的作业时间;
(四)专调兼作小运转的机车,在所担任的专调站间牵引小运转列车前后的时间;
(五)在国境联络线上取送车辆所开行的列车机车和单机。
六、其他工作——为担任上述五种工作以外的运行机车,包括:
(一)在月间计划规定专门担任段内调车工作的全部时间及利用段内等待工作的机车兼作段内调车的实际工作时间,但不包括定检到期等待修理的机车,如发生则将其全部时间按检修机车统计(月计划无规定而产生的段内调车时,按段内等待工作统计);
(二)专为评比鉴定、考试、教学、技术表演、观摩、给水、送汽、泵风、消毒、消防等项工作的有火机车;
(三)固定在站、段担任送汽工作的机车(联挂在客货列车供汽、供水的机车,按单机附挂统计)。
(四)根据调度命令扣下担任特运任务的有火机车。
第15条 运行机车的工作种别:
一、本务机车——为牵引列车担任本务作业的机车。两台机车牵引列车(包括规定的双机牵引区段)及组合列车,第一台按本务,第二台按重联统计。但两个列车临时合并运行时,两台机车分别按本务机车统计,所牵引的重量和车数,各按原担任的列车组成填记。
二、重联机车——为根据调度命令附挂于列车担任辅助牵引的机车。通过补机区段时,仍按重联机车统计。
三、有火附挂机车——为根据调度命令附挂于列车回送的有火机车,按单机统计。
四、单机——其运输种别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全区段都为单机时按往路或复路的运输种别确定,往返都为单机时,按其往路的计划运输种别确定;
(二)利用单机在途中担任别的工作时,其前后单机仍按原运输种别确定;
(三)不同运输种别的单机连挂运行时,各按原运输种别确定;
(四)单机挂车的辆数,线路坡度不超过12‰的区段,以十辆为限;超过12‰的区段,由铁路局规定,超过规定辆数按货运列车统计。
第四节 机车工作时间
第16条 各项工作的起讫时间:
一、以机车到达本段或折返段的时分为原工作结束,下一工作开始。
二、在段外变更工作时以到达变更工作地点或前一工作结束的时分,为下一工作开始。
第17条 列车机车:
一、全周转时间——为机车每周转一次所消耗的时间(非运行时间除外)。包括:纯运转、中间站停留、本段和折返段停留、本段和折返段所在站停留时间。
回段机车为上次入段时起至本次入段时止,循环运转机车和实行轮乘制的机车为上次乘务员到达换班站时起至本次乘务员到达换班站时止;在站换班机车为接班时起至交班时止。
二、纯运转时间——为机车在区间内运行的时间,包括区间内各种原因的停留时间(停车装卸除外)。
(一)列车在区间内发生分部运行时,自列车驶出站界至该列车全部车辆到达前方站止的时间(包括接取遗留车辆的全部时间)。
(二)机车在进站信号机外停车和在自动闭塞区间内的等待自动闭塞信号的停留时间。
(三)机车在区间内闯坡往返走行及停留时间(包括退到后方站不另办理闭塞手续的站停时间)。
三、中间站停留时间——为机车在列车运行区段内中间站(线路所)的停留和调车时间。包括:
(一)列车在区间内停车装卸后,继续向前方运行的停留时间。
(二)列车在中途站,由于变更运行方向而变更车次(运输种别不变)的停留时间。列车在中间站,变更车次而不变更列车组成的停留时间。
(三)列车在区间内分部运行时,自全部车辆到达前方站时起至列车发出时止的停留时间。
(四)机车在区间内闯坡退到后方站后,另行办理闭塞手续时,自第一次到达该站时起至最后一次由该站发出时止的全部时间。
(五)列车在区间内停车装卸后返回原站(不满一个区间),在区间内的停留及往返走行的时间按列车调车统计。
(六)机车乘务组在中间站换班后仍牵引原列运行,在换班站的停留时间。
(七)列车机车因缺煤水,单机去他站上煤水及往返的时间按列车调车统计。
四、旅行时间——自始发站出发时起至终到站到达时止的全部时间。
五、本段、折返段停留时间——为机车入段时起至出段时止的时间(非运用时间除外)。机车牵引列车在中间站变更车次并变更列车组成或在折返段所在站未入段而折返或继续运行产生的停留时间,亦为折返段停留时间。
六、本段、折返段所在站停留时间——为机车自出段时起至本段、折返段所在站牵引列车出发时止,和牵引列车到达本段、折返段所在站时起至入段时止的全部时间,其中包括调车时间。列车始发及终到站与机务段不在同一地点时,两个站的停留时间都按所在站计算(单机到中间站牵引图定中间站始发或终止的列车向前方继续运行时,在该站的停留时间按本段或折返段所在站计算)。
机车入段前或出段后利用段外三角线转头时,按机务段所在站停留时间计算,如从段内专为去段外三角线转头后又回段等待工作,仍按段内停留时间计算。不应填写出入段时间。
第18条 专用调车机车:
一、调车作业时间——根据司机报单记载的每次由实际工作开始至实际工作完了的时间。
二、调车停留时间——自机车出段时起至入段时止除去调车作业时间以外的时间,又分为:
(一)机务停留时间——为机车技术作业、交接班及因机务责任影响调车作业的时间。
(二)车务停留时间——除机务停留时间以外的时间。
第19条 其他工作时间——为自工作开始至工作完了的全部时间。
第五节 超欠重列车
第20条 超重列车:
列车重量按运行图规定的牵引定数超81吨及以上,连续运行距离超过机车乘务规定区段二分之一的货物列车为超重列车。超过规定牵引定数的吨数为超重吨数。其计算方法如下:
一、在规定双机牵引区段,按规定定数计算。
二、挂有重联机车的列车,按该区段双倍定数计算。
三、临时修订的牵引定数低于原定数或牵引定数不变而临时增加补机区段时,按原定数计算。
四、临时使用运行图规定以外的机型牵引列车时,按机车牵引重量比值计算。
五、超重列车在途中甩挂,按列车连续运行超过机车乘务规定区段二分之一的超重最多吨数计算。
六、超重列车在区间内发生分部运行时,不统计超重。
第21条 欠重列车:
列车重量按运行图规定的牵引定数欠81吨及以上,又换长欠1.3及以上,连续运行距离超过机车乘务规定区段的二分之一的货物列车为欠重列车。不足规定牵引定数的吨数为欠重吨数。其计算方法如下:
一、空货物列车、空货车占全列二分之一及以上的混编列车(不包括守车)、军用列车、机械保温列车、限速列车、固定车底循环使用的列车、快运货物列车及图定快运另担、沿零摘挂、摘挂列车均不统计欠重。
二、在规定双机牵引区段按规定的定数计算。
三、挂有重联机车的列车按该区段规定的定数计算。
四、临时修订的牵引定数低于原定数按修订后定数计算,牵引定数不变而临时增加补机区段时按原定数计算。
五、临时使用运行图规定以外的机型牵引列车时按机车牵引重量比值计算。机车临时逆向牵引时,按牵引定数减吨15%计算。
六、临时加开的沿零摘挂、摘挂列车在区段内的最高重量未达到该区段定数的70%时,按规定定数的70%计算(不受81吨限制)。
七、直通、直达列车在列车编组计划中规定,经过编组站、区段站和根据部、局有关文件指定的车次不补轴时,不统计欠重。
八、欠重列车在途中有甩挂时,按列车连续运行超过机车乘务规定区段二分之一的欠重最多吨数计算。
第六节 机车运用指标
第22条 机车运用指标及计算方法
一、本务机走行公里——为牵引列车的本务机走行公里。
二、沿线走行公里——为本务、单机、重联和补机走行公里之和。
三、辅助走行公里——为单机、重联、补机及各种换算走行公里之和。
四、换算走行公里——为按机车小时换算的走行公里。调车工作每小时换算十公里;其他工作每小时换算二公里;有火停留每小时换算一公里(内燃、电力运行机车的段内停留均按有火停留统计)。
五、总走行公里——为沿线走行公里及换算走行公里之和。
六、总重吨公里——为机车牵引列车完成的工作量(包括单机牵引车辆完成的工作量)。计算方法是机车牵引总重乘实际走行公里。双机合并牵引及挂有补机、重联机车时,按“附件二”牵引能力比例表分劈。三台机车牵引列车时不考虑机型,其吨公里本务机按40%,其余两台机车各按30%分劈。
七、载重吨公里——为机车牵引列车完成的货物运输量(包括单机牵引车辆完成的货物运输量)。计算方法是机车牵引列车的载重乘走行公里。
八、车辆公里——为车辆运行的公里。计算方法是机车牵引辆数乘走行公里。
九、货运机车日产量——为平均每台货运机车在一昼夜内生产的总重吨公里。
货运总重吨公里(不包括补机)
计算公式:----------------------------
货运机车台日
十、支配机车日产量——为平均每台支配机车
在一昼夜内生产的总重吨公里。
各种运输总重吨公里
计算公式:------------------
机车支配台日
十一、机车日车公里——为平均每台运行机车
在一昼夜内走行的公里。
机车沿线公里(不包括补机)
计算公式:--------------------------
运行机车台日(不包括补机)
十二、支配机车日车公里——为平均每台支配机车在一昼夜内走行的公里。
机车总走行公里
计算公式:--------------
支配机车台日
十三、技术速度——为列车机车在区间内平均
每小时走行的公里。
本务机走行公里
计算公式:------------------
本务机纯运转时间
十四、旅行速度——为列车机车在区段内平均
每小时走行的公里。
本务机走行公里
计算公式:--------------
本务机旅行时间
十五、平均全周转时间——为机车每周转一次
平均消耗的时间。
机车全周转时间之和
计算公式:------------------
机车周转次数
十六、列车平均总重——为每一列车的平均总
重量。
总重吨公里(不分劈重联、补机)
计算公式:------------------------------
本务机走行公里
十七、列车平均组成辆数——为每一列车的平
均组成辆数。
车辆公里(不包括单机)
计算公式:----------------------
本务机走行公里
十八、空车走行率——为空车走行公里占重车走行公里的比重。
运用空车车辆公里
计算公式:----------------×100%
运用重车车辆公里
十九、重车每辆平均动载重——为平均每辆运
用重车在运行中所载的重量。
载重吨公里
计算公式:----------------
运用重车车辆公里
二十、运输密度——为每公里线路通过的货物
重量。
区段载重吨公里
计算公式:--------------
区段公里
二十一、货物机车信号机外停车——为牵引货物列车的本务机车在车站进站信号机外的停车,按次数、分计算。
二十二、货物机车周转次数:货物机车由本段(驻在机车为驻在段)每出入段一次各算0.5次;循环运转机车经过乘务员换班站每到达、出发各算0.5次;临时越过图定机车交路运行时每经过一个乘务区段算0.5次,不足一个乘务区段不计算。
二十三、长交路货物机车周转次数:一个及以上机务段乘务员使用一台机车轮乘,超过两个及以上乘务区段的货物机车为长交路机车。其周转次数由配属段填报。每出入段一次各算0.5次,不入段时每经过本段所在站一次算0.5次。机车固定在支配段运用应视为配属段。
第七节 机车检修及检修指标
第23条 厂修机车——为正在工厂修理、无火等待入厂和无火回送入厂的厂修机车,以及属于工厂责任而发生返工修理的机车。
一、转入时分:入厂修理的机车自进入厂界时起转入厂修,由厂方(厂界值班员)在司机报单上签注到达厂界月、日、时分,并由厂方拍发到厂电报通知机车所属局、段。等待入厂的无火机车自入段规定技术作业完了时起转入厂修。
二、修竣时分:为驻厂验收员确认合格签收的时分。该时分应由工厂会同驻厂验收员及时拍发电报通知机车所属局、段。
第24条 段修机车:
一、定检机车——为等待修理和正在修理中的机车,以及无火等待、无火回送和属于承修段责任发生返工修理的机车。蒸汽机车为架修、洗修。内燃、电力机车为架修、定修。
(一)转入时分:为机车入段(承修段)规定技术作业完了的时分。承修段技术室及时拍发电报通知机车所属局、段。
(二)修竣时分:为驻段验收员签收时分。代外段修竣时验收室应及时拍发电报将签收时分通知机车所属局、段。
(三)机车在定检中发现超范围修理按原修程统计。经铁路局批准改变修程时,前一修程已完并经验收员签收可按修竣统计;前一修程未完,其全部时间按改变后的修程统计。
(四)定检到期的机车如发生临修时,可在定检中进行,不应在临修修竣后再转为定检。如发生此种情况,其全部时间均算为定检时间。
(五)经驻段验收室鉴定属工厂(承修段)责任而进行返工修理的机车,自发现故障时起列入返厂(架)修。
机车在定检中发生返厂、架修,自发现时起按返厂、架修统计;如定检工作全部完了经验收员签收算为修竣时,可自定检修竣时起转入返厂、架修。
二、临修机车——为定检间进行临时修理的机车。
(一)转入时分
1、因检修工人修理,不能按规定时间出段或影响日班计划规定的机车交路时,自规定技术作业或中检时间完了时起。
注:机车交路按日班计划规定的车次为准。
2、在段外担任工作发生故障不能担任原来工作的机车,自停止工作时起,但经乘务员处理后能单机返段时,自入段规定技术作业完了时起。
3、备用机车在备用期间如因乘务员自检自修而影响解除备用时,自修理时起。
(二)修竣时分:为实际修理完了交车的时分。
1、机车在外段发生临修时,承修段应及时将修理时间通知机车所属段。
2、实行长交路轮乘制的机车发生临修时,由机车支配段填报。
三、其他段修机车:
(一)加入部、局备用进行整备的机车自接到批准整备的调度命令时起,至接到批准加入备用的调度命令时止。
(二)煮水锈、酸洗的机车自入段规定技术作业完了时起至实际完成交车时止。酸洗在定检中进行,其时间分别统计。
(三)架修机车涂漆原则上应在架修中进行。未在定检中进行,包括由机车乘务员进行机车整体涂漆(指锅炉皮、水柜涂漆),其实际涂漆晾漆的时间。
(四)厂、架修机车回本段后进行整修时,自实际整修时起至实际完成交车时止。
(五)机务段自定的试改项目进行现代化改装的机车,从实际开始至改装完了时止。
第25条 机车检修指标及计算方法:
一、机车检修率——为检修机车占支配机车的比重。包括:
检修机车台日
(一)机车检修率=------------×100%
支配机车台日
厂修机车台日
(二)厂修机车检修率=------------×100%
支配机车台日
段修机车台日
(三)段修机车检修率=------------×100%
支配机车台日
二、平均修车时间——为各种修程的平均修车
时间。
各该修程的总修车时间
计算公式:--------------------
各该修程的修竣台数
第八节 机车燃料(煤、油、电)消耗
第26条 机车燃料消耗量的计算方法。
一、本务、重联、补机工作机车按每万总重吨公里计算。
二、单机按每走行百公里计算;单机牵引车辆时,可另加吨公里消耗量。
三、调车机车按调车小时或调车作业量计算。
四、有火停留、列车调车、其他工作按小时计算。
运行机车燃料消耗量——为机车在运行状态中所消耗的燃料量,包括牵引列车、单机走行、有火停留、调车、其他工作、中间技术检查及段内等待工作的燃料消耗量,不包括有火段备用和解除备用机车的点火用煤量。
第27条 蒸汽机车用煤量——以公斤为单位。
一、天然煤消耗量——为机车实际消耗各种天然煤数量。
二、换算煤消耗量——为机车实际消耗的天然煤,按铁道部规定的技术当量换算后的用煤量。
三、换算煤消耗标准——为机车完成一定的工作量的标准用煤量。
第28条 内燃机车用油量——以公斤为单位。
一、燃油消耗量——为实际消耗燃料油量。
二、燃油消耗标准——为机车完成一定工作量的用油标准。
第29条 电力机车用电量——以千瓦小时为单位。
一、电消耗量——为实际消耗的电量,根据电表显示的结果计算。
二、电消耗标准——为机车完成一定的工作量的用电标准。
第30条 机车每万吨公里燃料消耗指标及计算方法。
一、蒸汽机车每万吨公里换算煤实际消耗量。
换算煤消耗量(公斤)
计算公式:--------------------
总重吨公里(万)
二、内燃机车每万吨公里耗油量。
燃油消耗量(公斤)
计算公式:------------------
总重吨公里(万)
三、电力机车每万吨公里耗油量。
电消耗量(千瓦小时)
计算公式:--------------------
总重吨公里(万)
第31条 乘务组每次乘务燃料消耗量及消耗成绩的确定,由各铁路局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计算方法。
第三章 统计报表
第32条 统计报表均采用18点结算制,18点前收到的报单,均应统计在当日内。
第33条 蒸汽、内燃、电力机车和标准轨、宽轨、窄轨机车的统计资料分别整理。机报一1、2、4按蒸汽、内燃、电力及标准轨、宽轨、窄轨分别填报,机报一1另报综合。机报一3按综合填报。机报一5按内燃、电力分别填报。机报一6按蒸汽、内燃、电力、合计分别填报。
各种统计报表、编号、报告方式及局报部日期如下表:
第34条 机车运用及检修状况报表(机报一1)
------------------------------------------------------
| 报表名称 |编号| 报告时间及报告方式 |
|--------------|----|----------------------------|
| | |日、月报:按规定时间网络报 |
|机车运用及检 |机报|部。 |
|修状况报表 |—1|季报:于季末次月8、9两日网|
| | |络报部。 |
|--------------|----|----------------------------|
|机车工作成绩 |机报|月报:于月末次月8、9两日网|
|及燃料消耗报 |—2|络报部。 |
|表 | | |
|--------------|----|----------------------------|
|机车车辆运用 |机报|月报:于月末次月8、9两日网|
|成绩报表 |—3|络报部。 |
|--------------|----|----------------------------|
|机车定检走行 |机报|季报:于月末次月8、9两日网|
|公里报表 |—4|络报部。 |
|--------------|----|----------------------------|
|长交路货物机 |机报|月报:于月末次月8、9两日网|
|车运用状况报 |—5|络报部。 |
|表 | | |
|--------------|----|----------------------------|
|配属机车状况 |机报|月报:于月末次月8、9两日网|
|报表 |—6|络报部。 |
------------------------------------------------------
本报表是反映机车运用、检修情况及货运机车运用效率的统计资料,是分析机车工作、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依据,应根据司机报单及机车运用检修记录等资料编制。
编制方法:
一、第1至17栏根据机务段运转日志(机统1)以当日实际机车小时计算的各种机车台日数填报,要小数一位。
(一)第1栏为当日各局(段)支配机车台日数,应与第2栏加10—14栏台数相等。
(二)第14、15、16栏分子检修机车百分比的计算方法为:支配机车台数(第1栏)分别除检修机车台数(第14、15、16栏)再乘以100。
二、第18—48栏是机车的数量及质量指标,应根据当日统计室收到的司机报单整理的资料填报。
(一)第18栏填报各种机车的总走行公里数(包括沿线走行公里及调车、其他工作和有火停留换算公里)。
(二)第19栏支配机车日车公里,是用支配机车台数除总走行公里。
(三)第20、21栏填报包小、不包小的机车台日数,根据司机报单当日加总的包小、不包小的全周转时间除以24求得。
(四)第22、23栏填报包小及不包小机车沿线走行公里(不包括补机公里)。
(五)第24、25栏填报包小的本务机公里及本务机纯运转时间。
(六)第26栏填报不分劈重联、补机数字。
(七)第27栏填报不包括补机的数字。
(八)第28—32栏按本规则第22条有关规定填报。
(九)第33—39栏填报货物机车全周转时间,分母表示总计时间,分子表示平均时间。
各项平均时间是货物机车周转次数除各项总计时间算出。
(十)第40—46栏按本规则第20、21、22条规定填报。
(十一)第47、48栏填报货物机车的单机和有火附挂的次数及走行公里。但不包括为牵引运行图规定在中间站始发及终到的列车所开行的单机以及因机务段位置与列车始发或终到站不在同一地点所开行的单机次数和公里。
三、第49—51栏由机车配属段填报。
四、第52—57栏由承修段填报,每月只填报月报一次。电力、内燃机车的定修落成时,分别填入55—57栏内,蒸汽机车洗修落成时,填入55—57栏。
五、第49—57栏均包括在本段等待修理的时间(承修外段机车在支配段等待修理时间除外)。进行返工修理的机车,只报修车时间,不再报落成台数。
六、第58—61栏填报外委机车落成台数。路内机车指铁路局机务段以外的机车车辆工厂、铁道部工程局等单位;路外指铁路以外的厂、矿企业的自备机车(包括企业租用机车)。
七、月、季、年报第1至61栏各项数量指标填报累计数字,各项质量指标填报累计平均数字。
机车运用及检修状况报表(机报—1略)。
第35条 机车工作成绩及燃料消耗报表(机报—2)
本报表是分析机车运用工作和反映各种运输种别燃料消耗的情况,是检查和编制计划的依据,应根据司机报单整理汇总填报。
编制方法:
表Ⅰ为机车工作成绩部分:填报机车走行公里、总重吨公里以及客运机车运用效率等资料。
一、第1栏为2、3栏之和。
二、第3栏为4、至10栏之和。
三、第6栏为补机和补机单机的公里。
四、第7栏为专用调车的换算公里。
五、第8栏为专调单机的走行公里。
六、第9栏为列车调车的换算公里。
七、第10栏为其他工作及有火停留的换算公里。
八、第11栏除填报客、货运输本务机、补机、重联和单机所产生的总重吨公里外,并应将客、货运站专用调车单机所产生的吨公里分别填记在相当行内。
表Ⅱ为机车燃料消耗部分:填报机车为完成各种运输所消耗的燃料成绩。客运及货运运输种别内不包括专用调车工作,专用调车工作均计算在其他运输种别内。
一、第1栏总重吨公里:按表Ⅱ运输种别规定的口径进行统计,对专调单机所产生的吨公里填记在其他运输别行内。
二、第2栏天然煤实际消耗:只填蒸汽机车合计一行。
三、第3栏换算燃料实际消耗:蒸汽、内燃机车以吨为单位,电力机车以千千瓦小时为单位。
四、第4栏平均万吨公里燃料消耗:煤、油以公斤为单位。电以千瓦小时为单位。要小数一位,第二位四舍五入。
第36条 机车车辆运用成绩报表(机报—3)
本报表是反映铁路局管界内各个区段的机车车辆工作量及货运成绩的主要资料,用以研究各个区段的货运密度,货运成绩,作为检查、编制机车车辆工作计划,分析改善各区段货运列车工作的依据,应根据司机报单整理汇总填报。
编制方法:
一、第1栏根据铁路局规定的区段,按分局别排列。专用调车及其他工作不分区段,在各区段下方单独填报一行。第2栏按单复线别填记。
二、第3栏根据铁路局规定的运营公里表。按上下行分别填报。计算局区段公里时,对双线线路,或双线地段以下行线(第一线)的实际长度为准。
三、第15、22栏填报客、货车以外的车辆公里。
四、第26、27、28、31、32栏均按整数填报。
五、机车在外局区段工作时,应将资料按本表内容于下月15日前转给各该局,由各该局编入次月的机报三内。
机车工作成绩及燃料消耗报表(机报—2略)。
机车车辆运用成绩报表(机报—3略)。
第37条 机车定检走行公里报表(机报—4)
本报表是反映机车在定检间的平均走行公里,分析机车质量,编制机车检修计划的依据。机务段技术室应根据机车洗修(定修)走行公里统计簿(机统27)及机车运用有关资料编制,送交统计室审核无误后网络上报。
编制方法:
一、第1、6、11栏填报本局(段)支配机车定检修竣台数。
二、第4、5、9、10、14、15栏填报延长或不足各该修程规定伸缩范围而修理的机车台数。
三、延长和不足定检公里的伸缩范围,蒸汽机车:厂修可伸缩三万公里;架修可伸缩一万公里;洗修可伸缩10%。
内燃、电力机车:厂、架修伸缩范围为检修规程规定的公里数;定修可伸缩10%。
四、小运转、专用调车及其他工作的机车定检按日计算,不填报延长和不足定检日数的机车台数。
五、公里(日)不明的机车,不予统计,其台数应在报表“客货计”有关修竣台数栏内以分子表示。
客货混用的机车,按主要运输种别统计,如果分不清按货运工作统计。小运转兼调车工作的机车,按公里计算定检期的应列入货运工作种别内。
六、机车运输种别及机型别按下列规定顺序列报:
(一)蒸汽机车:1、客货合计;2、客运计;3、人民、胜利型;4、其他型;5、货运计,6、解放型;7、建设型;8、前进型;9、其他型;10、小运转、专调及其他工作机车(日)。
(二)内燃机车:1、客货合计;2、客运计;3、东方红3;4、北京型;5、东风3、东风;6、东风4;7、ND2;8、其他型;9、货运计;10、东风;11、东风4;12、东风8;13、ND5;14、其他型;15、小运转、专调及其他机车(日)。
(三)电力机车:1、客货合计;2、韶山1;3、韶山3;4、韶山4;5、6G;6、6K;7、8G;8、8K;9、其他型;10、小运转、专调及其他工作机车(日)。
机车定检走行公里报表(机报—4略)。
注:状态修机车应填实际修竣台数及走行公里,不得按公里折合台数填报。
第38条 长交路货物机车运用状况报表(机报—5)
本报表是反映内燃、电力机车长交路运用效率的统计资料,是分析长交路机车工作,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依据,应根据司机报单等资料编制。
编制方法:
一、第1至6栏长交路按每日积累的月计数填报。
二、第7至10栏按本规则第22条有关规定填报。
三、第11栏为长交路货物机车全周转时间,分母为总计时间,长交路按每日积累的月计数填报;分子为平均全周转时间。
四、第12栏分别按本规则第22条有关规定填报。
长交路货物机车用状况报表(机报—5略)。
第39条 配属机车状况报表(机报—6)
本报表是反映各铁路局、机务段配属机车状况,供有关部门指导工作及编制计划的资料。由机务段运转室根据资产台帐及机务段运转日志(机统1)月末十八点当时的配属机车台数分布状况进行编制,送交统计室审核无误后以网络上报。
编制方法:
一、种别栏按蒸汽、内燃、电力、合计顺序填报。
二、第1栏为运行机车合计数。
三、第2栏为3——8栏之和。
四、第9——11栏按现有数填报。
五、第12栏为第1、2、9、10、11栏之和。
六、第13栏为上月本表12栏之数字。
七、第14栏为12栏和13栏抵销后台数填报。
八、第15栏为16—18栏之和。
九、第16—18栏按全月实际增加台数填报。
十、第19栏为20—22栏之和。
十一、第20—22栏按全月实际减少台数填报。
十二、第15栏与第19栏抵销后应等于14栏。
十三、本表运行和非运行机车内均不包括非配属机车。
配属机车状况报表(机报—6略)。

第四章 原始记录
第40条 各种统计原始记录单据是统计报表的基础,是保证质量的根本条件。有关人员必须严格地按照规定填写办法清楚、正确地填写并认真保管,做到不乱、不漏、不丢。
本规则内所规定的原始记录主要是按编制上报统计报表需要而制定的。各铁路局和基层单位可根据本身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增加项目或另建原始记录。对编制上报各种统计报表的电子计算机应用程序,各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自行编制,但要按照原始记录的要求严格维护,认真保管。
机车动用检修及燃料统计原始记录表(略)。
第41条 司机报单(机统3)
司机报单是统计机车、车辆运用成绩和机车燃料消耗情况、考核机车乘务员工作的原始单据;是编制各种机车统计报表的主要依据。因此,各有关人员必须按规定认真如实地填写和妥善保管,确保它的完整正确,严防滥用和丢失。
司机报单由铁路局统一编号分发各机务段使用,机务段应建立保管、交接和检查核对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运转室值班员负责日常发放、收回和登记工作,对司机乘务完了交回的司机报单,认真审核无误后,在右上角签字及时移交给统计室。对未能及时交回的司机报单,要及时追回。
机务折返段应建立交接制度,确保司机报单及时向所属机务段统计室寄送。
对担任牵引列车(包括重联补机有火附挂)工作的机车应由车长填写司机报单。无车长的由司机填写。填写司机报单字迹要清楚、内容要完整、数字要准确。如有更改数字时,更改人应盖章证明。
司机报单的填写方法:
一、司机报单的机车所属局、段名、机车型号、车号、年月日(按出勤日历日),由运转值班员填记。
二、第一项:机车乘务员
乘务员姓名及出勤时分由运转值班员填记。出勤时分按机车乘务员规定出勤时分,如晚于规定时,填记实际出勤时分。
接车及交车时分。按实际交接时分填记。
三、第二项:机车出入段时分
机车出入段时分由站段分界点值班员填记机车实际到达站段分界点的时分。
如乘务员在车站换班时,由司机在本项内注明“站线换班”字样。机车在设有机务段之地点未入段折返时,由司机在本项内注明“未入段”字样。
四、第三项:机车领取燃料
司机或值班司炉在燃料厂领取燃料时(因检修或有火段备用机车用煤除外),必须持司机报单领取,由燃料值班员按天然煤(柴油)的数量,分别填记往路和复路用燃料量,领取数量以公斤为单位。
领取燃料日期,按日历日填记。
燃料名称按铁道部规定的名称填记,领取的数量必须与机车燃料请领单一致。
段内埋火时间按实际埋火小时计算。
埋火用煤量按实际使用煤量填记。
燃料交接量按实际数量填记。
五、第四项:机车领取油脂栏
由油库发油人员填写,油脂数量以公斤为单位,公斤以下要小数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各项数字必须与补油日报数字一致。
六、第五项:补机及重联机车
挂有重联及补机机车时,由车长或司机填写重联及补机机车型号及自某站至某站和机车所属段。重联或补机机车司机报单第五项不需填写,双机牵引时亦比照上述办法在第一台机车司机报单第五项内,填记第二台机车型号及起止站名、机车所属段,并注明“双机”字样。列车附挂有火回送机车,在本务机车司机报单第五项内填记附挂机车型号及起止站名,并注明“有火附挂”字样。
七、第六项:列车运行及编组情况
该项由车长或司机根据列车实际运行情况及车站交给的列车编组顺序表或列车编组通知单填记。
司机报单(略)。
第1栏“车次”填记机车所牵引的列车车次。
第2栏“站名”应逐站填记列车由始发站至终到站的沿途各站(线路所)名称。在区间内因装卸而停车时,则填记停车地点的公里数。
第3栏“到达时分”填记列车进入车站,停于指定到达线警冲标内方的时刻。列车长度超过实际到达线有效长度时,填记第一次停车时分。列车在区间分部运行时,则填记全部车辆到达车站的时分。
第4栏“出发时分”填记列车向前进方向起动,列车在站界内(场界内)不再停车的时分。列车发出站界后,因故退回发站再次出发时,则仍填记第一次出发时分。通过列车填记列车机车通过车站运转室的时分。
第5栏“停车时分”由机务段统计室填记。
第6栏“调车时分”由车长及车站值班员填记列车机车在车站进行调车作业时的实际调车时分。
第7栏“信号机外停车时分”填记列车在车站进站信号机外的停车时分。
第8、9、10栏“区间早点、晚点及原因”填记列车区间运行时分超过或少于区间规定运行时分,在原因栏内注明发生早点或晚点的原因(如运缓、烧汽、徐行、退行等)。
第11栏“区间公里”由机务段统计室根据铁路局公布的“运营公里表”里程填写。
第12、13栏“牵引重量”填记列车总重及载重(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入)。载重不包括括弧内的载重吨数。
第14栏“客车辆数”填记列车编组顺序表记载的客车车辆数(包括简易客车)。
第15、16、17、18栏“货车重、空及非运用车,代客货车”根据列车编组顺序表填记。
注:货车的重、空及非运用车、代客货车的分类和确定,根据货车统计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19栏“守车及其他”填记守车、无火机车、机械车辆(机械保温列车中的机械车除外)。
第20栏“合计”填记第14至17栏加19栏的合计数。
第21栏“列车换长”填记全列车加总后的换长。全列车的换长包括无火附挂机车换算长度,但不包括本务机、补机及固定双机牵引区段的重联机车换算长度。
遇有列车方向或列车种别变更以及在途中站甩挂时,应填记变更后的牵引重量、车辆数及换算长度。
第22栏“车长所属段及姓名”按往、复路分别填记车长所属段及姓名。
担当重联、补机的机车,在重联、补机的司机报单上,除填记车次、站名、到发时分、总重吨数外,并于第14至19栏注明“由某地点至某地点与某段、某型号机车重联或补机”字样。
对挂于列车中的有火附挂机车的司机报单,除填记车次、站名、到发时分外,并于第14至19栏注明“在某区间与某段、某型号机车附挂”字样。
专用调车的司机报单由车站指定专人负责填写。其调车与停留时分应与车站技术作业图表记载一致。
专用调车司机报单格式由各铁路局自行规定。
段调机车司机报单由担任段调的司机负责按担当的工作分别填写其起讫时间。
第42条 站段分界点日志(机统4)
站段分界点日志(机统4略)。
一、本日志是考核机车拨出及返回情况,计算机车段内停留时间的原始单据,凡机务段与车站分界点均须建立。
二、本日志由分界点值班人员负责填写及保管。
三、“车次”栏填写出段机车所要担当的列车车次或工作种别(调车、补机)以及入段机车入段前所担当的列车车次或工作种别。
四、“到达分界点时刻”填记实际到达分界点时刻。
五、本日志记载的出入段时刻,必须与司机报单记载相符。
第43条 机务本段运转日志(机统1)
一、机务本段运转日志是用以记载机车现状、机车工作过程及供应情况,统计机车运用及检修成绩的原始记录,凡机务本段及有支配机车的机务折返段均须建立。
本日志由机务段运转值班员(或副值班员)负责填写和计算,每日18点交统计室据以编制机车运用及检修状况报告(机报—1)。统计室对本日志的填写负有经常检查指导的责任。
二、填写本日志的主要依据是:机车周转图、站段分界点日志、机车调度命令或通知、各种检修登记簿、中间技术检查记录、机务段内停留及点落火记录等。
三、日志内机车运行及非运行种类的划分及转变,均须根据一定的原始记录,并严格按照规则内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本日志于每日18点总结后更换新日志。更换新日志时,先将当时在段内停留及途中运行的机车填入新日志第一节内,将现有非运行机车转填入新日志第二节内,然后再根据机车的变动,随时登记其变动过程,这样就可以随时看出本段机车的现况。
五、各节各项填写方法:
(一)第一节“运行机车”为便于机车查找及小时的总结,对运行机车按客运、货物及小运转、路用、补机、调车、其他工作机车分为三项。如一台机车全日担任一种工作时,在一行内填写,不须转来转去。
1、日初先根据昨日日志各栏的机车型号按顺序分别转记于新日志同项第一栏内。对昨日到达后未出段的机车,将昨日最后一次到达时刻,填入本日到达栏内;对昨日出段后未返回的机车,将昨日最后一次出段时刻填入本日发出栏内,然后再根据实际到达和发出连续记载其到达及发出时刻,如昨日到达及未返回机车转记本日后,全日仍未变动,须转记于下一日时,应在其到达及发出时刻栏内注明其最后一次到达及发出的日期,以免错算机车小时。
2、对于由他局他段转来加入配属及由租出、助勤、返回或由部局备用解除加入支配的机车,先在第一栏登记其机车型号,在到达的担当区间或工作地点及列车车次或工作种别栏内注明其转入原因(即由何局、何段转来或何种非支配转入),在经过站段分界点时刻栏内填记其转入时刻。
对于转配他局他段的机车及转入租出、助勤、部局备用的机车,先将其机车型号抹销,在发出栏的担当区间或工作地点及列车车次或工作种别栏内注明其转出原因,在经过站段分界点时刻栏内填记其转出时刻,并结算其当日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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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2号)


  《湖北省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已经1998年9月1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




《湖北省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已经1998年9月1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三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三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中方职工,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所有三资企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中方职工,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在年老退休时可依照本规定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四条 三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指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雇用劳动者的个体经济组织,下同)和劳动者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所筹集的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与从国有、集体企业筹集的基本养老保险资金
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
第六条 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具体办理有关基本养老保险事务。
第七条 各级财政、地税、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和工会,应协同参与有关的三资企业中方职工及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第八条 所有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均应比照国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到8%为止。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一年度未工作的,以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项目计
算。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可以按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18%左右缴纳,其中11%进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进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社会统筹基金)。
第九条 因各种原因间断缴费的,缴费时间按月合并计算。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三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基数。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征收或由地税部门代征,逐步过渡为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可由企业及个人按月缴纳或提前预缴。具体征收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 所有用人单位均应按规定到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缴费手续。新开业的,应自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变更或终结手续:
(一)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撤销的;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营业执照年度检验时,应审查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凭证或养老保险手册,对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者,应督促其足额补缴,然后再行办理营业执照年度检验的有关手续。
对不按规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实施劳动监察,责成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具体管理办法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逐月计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和个人帐户。到其退休时,按照手册中记载的缴费工资和个人帐户
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十五条 三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养老基金保值率”计算利息。“养老基金保值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确定,所得利息收入并入个人帐户。
第十七条 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全省统筹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同一县(市)范围内,或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全省统筹后在全省范围内,因用工单位、经营地点发生变化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予变换,继续有效。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
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停止工作或间断缴费的,前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可按月合并计算为缴费时间。
第十八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变换用工单位、经营地点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由原社会保险机构向新的工作单位、经营地点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划转,由新的工作单位、经营地点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
人帐户,转移前后的缴费时间可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若新的工作单位、经营地点所在地没有开展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其个人帐户仍由原社会保险机构予以保留;也可以继续在原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缴费,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不变。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按月支付养老金,不能挪作它用,也不能提前支取。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机构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结算一次,并通知本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有权核查和询问个人帐户储存额,社会保险机构应提供无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转为社会统筹基金。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统筹基金必须统一筹集、适度积累、统一调剂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社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支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中基础养老金部分;
(2)长寿退休人员个人帐户支付完后需要继续支付的养老金;
(3)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所需要的资金;
(4)为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储备的资金。

第四章 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和计发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三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凡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本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80个月以上者,均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 基本养老金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按月计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基础养老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0%的比例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本金加利息)除以平均退休养老时间120个月计发。
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均可享受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规定的待遇,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第二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者,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私营企业主、个体经济从业人员为个人帐户余额的全部),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标准继续支付直至其死亡。
第二十七条 个人缴费时间累计不满180个月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费转为基金专户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侵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期或不按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的;
(四)违反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营规定,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
(五)玩忽职守,故意不征、少征、漏征,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
第二十九条 三资企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中方职工,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违反本规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不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除确因特殊困难,经县(市)以上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缓缴外,逾期不缴者,由县(市
)以上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参加或仍不缴纳的,可处以欠缴额1-3倍罚款,对用人单位的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对劳动者个人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元。滞纳金并入社会统筹基
金。
第三十条 退休人员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其直系亲属或用人单位不及时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注销手续,多领、冒领基本养老金的,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多领、冒领金额1-5倍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社会保险机构不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用人单位和当事人有权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诉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劳动者与社会保险机构之间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三条 妨碍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所获得的罚没收入,按《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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