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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4:38:02  浏览:88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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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淄政发[1993]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工程设计

  第三章 消防产品设备材料

  第四章 施工企业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章 奖惩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及消防设施安装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消防设施安装质量监督与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第二章 建筑工程设计

  第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格证书,不得超越设计范围,严禁无证设计。

  第五条 设计单位应遵循“谁设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编写建筑设计防火专篇。

  第六条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包括装饰装修方案)及图纸须报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经审核的方案和图纸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审核的施工图纸不得交付施工。

  第三章 消防产品设备材料

  第七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在本市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含设备、材料,下同)的单位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发给许可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建设、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无证经营的消防产品,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

  第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进的消防产品和工程所需的阻燃、难燃、不燃材料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技术检测,达不到国家标准的,不准使用。

  第九条 装饰装修工程应采用难燃或不燃材料,禁止使用易燃及燃烧时产生有毒或窒息性气体的材料;电气设计与施工必须符合安全用电和防火规范。

  第十条 进口消防产品,应事先将品种、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报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产品引进后,经省以上消防部门复核合格、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注册登记,方准使用。

  第四章 施工企业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分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从事消防设施安装和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持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颁发的《消防设施安装许可证书》。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成立法人代表为主的消防安全组织落实施工防火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重点工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要制定各种防火安全制度及岗位责任制,明火作业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严格明火作业审批制度。工程建设期间,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可与施工企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装饰工程,未办理防火审核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中,消防设施安装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工程竣工时,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验收、评定等级,并签发《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建筑工程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设备,并具备灭火性能。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核查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消防设施安装许可证书,核查所用消防产品生产、销售许可证书和装饰装修材料是否符合防火技术规范。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对在建筑工程消防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和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和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等处分;拒不整改的,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其资质等级证书、消防设施安装许可证书;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一)建筑、装饰设计方案和图纸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擅自出图或施工的;

  (二)建筑、装饰工程开工前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三)不按防火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

  (四)装饰装修工程采用易燃及燃烧时产生有毒或窒息性气体材料的;

  (五)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备或管理不善影响灭火效能的;

  (六)未办理有关证照,擅自进行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安装的;

  (七)未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擅自承担装饰装修任务的;

  (八)装饰工程电器配管线未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认可即行隐蔽的;

  (九)工程竣工未经验收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无证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 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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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学生春季旅游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教育部


交通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学生春季旅游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2002年4月29日)
交海发〔2002〕168号


  近一段时期以来,因交通事故造成学生伤亡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事故,不仅给死伤学生的家庭带来不幸,而且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个别重大事故影响了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目前正值学生春游旺季,特别是“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来临,为确保全国学生春季旅游交通安全,防止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保证春游活动的安全有序和学生的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提高对春季旅游交通安全重要性的认识,以对青少年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把学生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要加强中、小学生春季旅游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查找事故隐患,确保学生春季旅游交通安全。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节假日期间,学生个体出游活动较多,要在近期内对师生普遍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大力宣传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加强师生自防自救教育,要求外出春游学生以安全就近为原则。

  三、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校春季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选派责任心强的干部、教师负责春季学生旅游组织工作,向学生家长通报有关情况征得支持与帮助;租用或搭乘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并有客运资格的车辆和船舶,拒绝搭乘超载车和超载船;严格遵守乘车、乘船要求,严禁随身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认真组织好上下车、船的秩序,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运输企业应加强对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工作,运输企业应选派适任驾驶人员、选择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的船舶和车辆从事旅游学生的运输,尽可能地保证专车、专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督促检查力度,坚决杜绝交通工具带病运输和车船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违反交通安全规定的违章行为。

  五、各海事管理机构应结合“水上运输安全管理年”活动的开展,加强对辖区内旅游船、客滚船、客船、客渡船及高速客船的安全管理,严格监督检查,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加大对上述船舶超载、超客等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尤其是承担学生春季旅游运输任务的船舶;严禁非客运船舶载运学生春游。

 六、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针对学生春季旅游交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紧急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和具体的防范措施,加强值班,对各种异常情况及时组织力量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39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厅(委、局)、卫生厅(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简称"三支一扶"计划),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根据《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要求,现就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200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大。做好"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进一步发挥其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示范带动作用,是解决农村基层人才匮乏、促进青年人才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增强全局意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大财政保障,发挥职能作用,采取有效措施,把"三支一扶"工作抓紧抓好,取得更显著的成效。

  二、切实加强200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组织管理工作

  各地要按照中央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开展2009年的组织招募与岗前培训,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全面加强对在岗服务人员的管理、培养与服务。

  (一)统筹开展招募工作。2009年全国计划招募约2万名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将2009年招募计划于4月30目前报送全国"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核同意,在6月30日前完成招募工作。"三支一扶"计划的实施要与"选聘到村任职工作"、"特岗计划"、"西部计划"的实施工作,协调推进,统筹实施。

  (二)认真做好岗前培训。各省级"三支一扶"办公室要组织好"三支一扶"大学生上岗前的集中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党和国家有关基层工作特别是农业、农村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本地区基层工作的现状、拟服务单位和岗位的基本情况、乡镇共青团有关工作等。

  (三)适当提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各地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适当提高"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生活补贴标准。从2009年起,"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参照本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的标准,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月发放。

  (四)抓紧落实社会保险政策。"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按照当地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以提高其保障水平。其中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应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其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在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具体手续由县(市、区)负责发放"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由负责发放"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发放。相关费用,纳入财政给予的工作、生活补贴范围。

  (五)切实加强管理服务。各省级"三支一扶"办公室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规定,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县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要负责指导、协调服务单位健全日常考评制度,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服务岗位、住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等后勤保障,并积极为其提供业务培训机会,帮助解决"三支一扶"大学生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抓紧完善"三支一扶"大学生信息库,做好信息采集、管理、更新等工作。做好大学生服务期间职业资格评定等相关工作。

  (六)扎实开展期满考核。各地要尽快部署,组织各级管理部门和大学生所在单位对其服务期内的工作、学习和思想状况进行全面的总结考核。期满考核的工作程序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加盖省级"三支一扶"办公室印章,作为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凭证及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省级"三支一扶"办公室负责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

  (七)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三支一扶"工作。各省级"三支一扶"办公室要在今年持续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大力宣传"三支一扶"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基本政策,广泛宣传大学生在基层服务的突出业绩和先进事迹,深入宣传各地及用人单位好的做法和经验,为工作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全力做好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全力做好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将"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问题纳入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并考虑安排。

  (一)健全就业服务工作机制。各省级"三支一扶"办公室

  要切实加强对服务期满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的就业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各级政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设立"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服务窗口,并加强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沟通与服务衔接,为服务期满大学生提供全方位的公共服务。

  (二)加大事业单位吸纳"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充分挖掘本系统就业岗位,积极吸纳"三支一扶"大学生进入本系统工作。各地基层社会公共服务岗位,也应积极吸纳"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原服务单位有职位空缺或有相对应的自然减员需补充人员时,要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各省(区、市)县以上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不低于40%的比例,聘用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三支一扶"大学生。在事业单位服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满一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三年的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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