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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1:16:31  浏览:89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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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订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 号的通知

机构部部函[2010]5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监局:

为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的审核工作,经研究,决定对《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要求》进行修订。现发布经修订的《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见附件),统一适用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的审核工作和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的备案工作,请各局遵照执行,并做好辖区证券公司的指导工作。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

——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



为落实行政许可公开透明原则,切实加强对证券公司股东的监管,推动证券公司完善治理结构,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适用本指引。

二、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当事先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备。

三、证券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比例不到5%,但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股权变更导致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

(二)股权变更导致他人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

(三)股权变更导致境外投资者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控制证券公司股权。

四、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未达到净资产的50%,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对于以提供担保为常规性经营活动的股东,计算或有负债时可以剔除取得的反担保金额。

五、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可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依据)。因为股东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导致证券公司股权变更,入股股东成立不满2个会计年度的,应当自成立以来累计盈利。

六、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证券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出资意愿真实。

七、股东入股后股权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八、入股股东应当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能力;出资款须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从以入股股东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出。入股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入股股东对其他企业的长期投资余额(包括本次对证券公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入股股东的净资产。国有投资控股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并且能够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存在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

十、入股股东应当信誉良好,最近3年(成立未满3年的股东自成立以来,下同)在中国证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情形。

十一、入股行为应当已经履行法定程序(包括证券公司、股权出让方和入股股东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应当由上级单位或者监管部门批准的批准程序等),不得损害老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

十二、入股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

十三、入股股东以及入股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2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1家。不存在境外投资者未经批准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境外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参股的企业入股证券公司的,按照权益穿透计算,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证券公司股权权益的比例不得达到5%以上。

十四、入股股东的持股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受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其他股东,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二)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股东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三)证券公司以未分配利润或者公积金转增资本,如果参与增资的股东持股期限尚未届满,其新增股权在持股期限内也不得转让。

(四)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证券公司股权,或者原股东发生合并、分立导致所持证券公司股权由合并、分立后的新股东依法承继,或者股东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规范整改要求,或者因证券公司发生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股东所持股权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生转让的,不受持股期限的限制,但入股股东应当符合上述第(一)、(二)项的规定。

(五)商业银行行使质权取得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持股期限限制,但应当自取得股权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

十五、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对保持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防范风险传递和不当利益输送,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安排。

十六、信托公司入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监管要求: 

(一)不存在新增信托公司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情形。原股东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导致新增信托公司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不受此限。

(二)不存在信托公司成为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的情形。由于历史原因成为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或者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证券公司股权,或者原股东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导致已经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信托公司股东成为证券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且经有关监管部门同意的,不受此限。

(三)信托公司应当严格落实分业经营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在人员、机构、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等方面相互独立。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入股证券公司,比照信托公司入股证券公司有关政策执行。

十七、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的,有限合伙企业与负责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应当综合具备入股股东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入股的证券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保持稳定。

(二)入股的证券公司家数不得超过2家,不得成为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不得推荐人员担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如实说明资金来源和出资人的背景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国籍、经营范围或者职业、出资额等。

(四)负责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应当承诺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不违反反洗钱的规定,不违反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政策,不存在损害我国国家利益的情形,对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承担最终责任。

(五)有限合伙企业设有存续期限的,其入股时剩余的存续期限应当大于规定持股期限,并应当在存续期限届满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监管要求。

十八、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增资扩股事项的具体责任人,制定明确可行的增资扩股方案,包括合理确定增资价格、规划增资资金用途,明确增资股东筛选标准等。

十九、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增资扩股事项的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公司对增资股东符合本指引有关规定的情况做好尽职调查工作。

二十、证券公司应当向现有股东和入股股东真实、准确、完整说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入股股东中存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公司应当向其他股东说明有限合伙企业入股的特殊性,包括有限合伙企业由其普通合伙人管理控制,其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实际由普通合伙人全权管理,其入股证券公司的最终责任由普通合伙人承担,设有存续期限的有限合伙企业须到期退出等。有限合伙企业入股的上市证券公司,还应当按规定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二十一、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过程中,对于股东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或者违反承诺行为,证券公司应当与入股股东事先约定处理措施。

  对于证券公司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或者违反承诺行为,证券公司应当事先制定处理措施,明确对责任人的内部责任追究,并配合监管机构调查处理。

二十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适用本指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境外投资者持有证券公司股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上市证券公司依法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本指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我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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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以下简称开行软贷款)的管理,支持国家重点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和《国家开发银行章程》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行软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以其注册资本金和中央财政安排的经营性建设基金及专项建设基金和资金,以长期优惠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开行软贷款分为“股本贷款”和“特别贷款”两类。
股本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按项目配股的需要,贷给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由这些公司、企业集团对项目进行参股、控股的贷款。
特别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不宜通过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参股、控股而又需要扶持的项目直接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与借款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借贷关系,双方以贷款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发放开行软贷款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生产力布局、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坚持“从严掌握,有偿使用,按期归还,还贷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六条 开行软贷款的对象(以下简称借款单位)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能够偿还贷款本息,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以及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的国有企业或国有股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实体。股本贷款的对象是具备以上条件的国家控股公司和中
央企业集团。
第七条 股本贷款主要用于国家控股公司或中央企业集团代表国家对国家批准建设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重点建设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参股、控股所需入股资金的不足部分。
特别贷款主要用于国家批准建设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第八条 使用股本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贷款项目必须具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国家开发银行确认的初步设计等文件;
2.借款单位参股、控股的行为已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得到国家开发银行确认,参股、控股的投资已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
3.借款单位对参股、控股项目的入股必须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原则上不能低于借款单位在该项目中实投股本金的40%;
4.在一个建设项目中,国家开发银行向各借款单位提供的股本贷款总额一般应控制在该项目所有发起人实缴股本金总额的20%以内。
第九条 使用特别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贷款项目必须具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国家开发银行确认的初步设计等文件;
2.贷款项目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
3.贷款项目总投资中,各项建议资金来源必须落实,自筹资金一般不少于总投资的30%(大型项目不少于10%);
4.贷款项目总投资中,必须按有关规定列入所需要的生产流动资金;
5.贷款项目经过评估,经济效益和财务效益较好,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6.借款单位有健全稳定的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
7.借款单位有承担贷款风险的可靠措施,能够提供有权处分的财产抵押,或落实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偿还能力的第三方保证人。

第三章 贷款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借款单位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申请股本贷款的,借款单位在项目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报批参股、控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副本、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要求国家开发银行安排贷款的文件送交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据此进行贷
前调查。
第十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参与对贷款项目的评估,并独立进行贷款条件审查和财务评估论证,在此基础上提出项目选择意见和资金配置方案。
第十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确认贷款项目的初步设计并将贷款项目列入信贷计划后,借款单位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交《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借款申请书》(附件一)及有关文件、贷款项目建设准备情况和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报告、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和贷款资金支出计划等。申请股本贷
款的借款单位除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交上列文件外,还应提交参股、控股的有关文件。借款申请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查同意后,国家开发银行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第四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条 使用开行软贷款必须签订借款合同,并按股本贷款和特别贷款的分类分别签订。
第十四条 股本贷款不论贷款额度大小一次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股本贷款)借款合同》(附件二)。
特别贷款不论贷款额度大小、建设周期长短,都应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特别贷款)总借款合同》(附件三),总合同项下可分年度分项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特别贷款)年度借款合同》(附件四),各年度借款合同贷款总额之和不得超过总借款合同的贷款总额;由于特
殊原因,不具备签订总借款合同条件的贷款项目,经国家开发银行批准也可以先分年度或分项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特别贷款)借款合同》(附件五),待条件具备后再签订总借款合同。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应包括下列条款:借款依据,借款用途,借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还款方式,违约责任,担保条款和借贷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六条 股本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前,借款单位一般应办理担保手续;特别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前,借款单位必须办理担保手续,必要时办理公证。
实行资产抵押担保的,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查同意,签订《抵押协议》(附件六),作为借款合同附件。
实行第三方保证人担保的,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查同意,由保证人向国家开发银行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函》(附件七)作为借款合同附件。

第五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是指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单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止的时间。开行软贷款的贷款期限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测的经济效益和借款单位的综合还款能力确定。股本贷款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2年,最长不超过20年;特别贷款的贷款期限一般
不超过10年,最长不超过15年。
第十八条 开行软贷款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在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时,国家开发银行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 贷款发放和回收
第十九条 股本贷款的资金拨付业务由国家开发银行直接办理;特别贷款的资金拨付业务由国家开发银行直接办理或委托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代理行)办理。有关委托业务受国家开发银行监管。
第二十条 由代理行代理资金拨付的,国家开发银行将借款合同副本和年度贷款计划送交代理行,并根据借款合同和年度贷款计划向代理经办行拨付贷款资金。借款单位在代理经办行办理贷款开户、转存、用款事宜。
第二十一条 有多种资金来源的贷款项目,开行软贷款资金和其他建设资金按比例同步到位。
第二十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分年还款计划编制当年贷款回收计划,并组织实施。由代理行代理拨付资金的,将回收计划下达至借款单位和代理行执行,代理行协助国家开发银行做好回收贷款本息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分年还款计划,在借款单位偿还到期贷款前3个月填制《国家开发银行催收贷款本息通知单》(附件八)送交借款单位,有代理经办行的,并送交代理经办行。借款单位落实还款资金。
第二十四条 借款单位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分年还款计划按期偿还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对逾期贷款部分取消优惠利率,改按一般基本建设贷款利率执行。
第二十五条 开行软贷款利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息日计收,不得挂帐。
新建项目建设期间的贷款利息应列入国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改、扩建项目建设期间贷款利息应列入借款单位年度自筹资金计划。如借款单位不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有权直接或委托代理行从借款单位的贷款或存款帐户中扣收。
第二十六条 借款单位不能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3个月前按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的有关规定提出借款展期申请,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借款展期手续。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七条 借款单位使用开行软贷款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专款专用。如借款单位挪用贷款,国家开发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对挪用贷款部分取消优惠利率,改按一般基本建设贷款利率执行,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挪用部分加收利息。

第二十八条 借款单位使用开行软贷款,必须按国家及国家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对主体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采购实行招标。招标文件及有关合同必须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核确认。
第二十九条 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国家开发银行有权了解、检查、监督借款单位的贷款使用、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生产经营管理及有关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单位应定期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供贷款使用、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及有关统计、财务会
计报表等资料。
第三十条 借款单位在代理行支用贷款的,应向代理经办行提交贷款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和年度贷款资金支出计划。代理经办行要认真审查贷款是否专款专用、是否符合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进度的需要,发现超计划、超标准、挪用贷款和其
他危及贷款安全的重大问题时,有权采取停止用款等措施,并及时向国家开发银行通报。
第三十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参与贷款项目的竣工验收。借款单位应在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前将有关文件送交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十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对贷款项目进行后评价。在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后12个月内,借款单位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交贷款项目执行报告。
第三十三条 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核同意,借款单位不得将贷款建造或购置的资产转让、出售、作价入股或为他人设定担保。
第三十四条 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产权或改变经营方式,必须报国家开发银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负责解释、补充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八月十日起施行。

附件一:国家开发银行______贷款借款申请书
国家开发银行:
我单位根据__________号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参股文件)批准建设(参股)__________项目,因资金不足,谨向你行申请________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万元。
我单位无条件遵守你行关于________贷款的管理办法,保证按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并聘请________作为我单位偿还贷款本息的担保单位(或以我单位的有处分权的财产抵押,抵押清单附后)。我单位基本情况和借款申请如表(附后)。请予审批。
附件:1.借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担保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担保单位基本情况和担保意向;
4.抵押财产清单和抵押财产办理保险的有关材料;
5.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6.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副本;
7.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等文件;
8.批准工程建设开工的文件;
9.上年期末和最近月末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10.落实自筹资金的证明文件;
11.参股的有关文件和参股项目的有关文件;
12.其他文件。
借款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一九九__年__月__日
借 款 申 请 表
单位:万元
---------------------------------------------------
| 建设项目名称 | |
|-----------|-------------------------------------|
| 借款单位 | |
|-----------|-------------------------------------|
| 组织方式 | | 注册资本 | |
|-----------|------|------|-----------------------|
| 法定代表人 | | 邮政编码 | |
|-----------|------|------|-----------------------|
| 住 所 | | | |
|-----------|------|------|-----------------------|
| 经营范围 | | | |
|-----------|------|------|-----------------------|
| 项目负责人 | | 电 话 | |
|-----------|------|------|-----------------------|
| 财务负责人 | | 电 话 | |
|-----------|------|------|-----------------------|
| 借款金额 | | 借款期限 | |
|-----------|------|------|-----------------------|
| 借款用途 | | | |
|-----------|------|------|-----------------------|
| 借款依据 | | | |
|-----------|------|------|-----------------------|
| | |其| 资金来源 | | | | | | |
| 项目总投资 | | |------|---|---|---|---|---|---|
| | |中| 数 额 | | | | | | |
|-----------|-------------------------------------|
| 还款计划 | |
|-----------|-------------------------------------|
| 经办行 | | 邮政编码 | |
|-----------|------------------|------|-----------|
| 地 址 | | 电 话 | |
|-----------|-------------------------------------|
|开户人民银行名称及帐号| |
---------------------------------------------------

附件二: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股本贷款)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借款方:
贷款方:国家开发银行
立合同单位:
借 款 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
经 办 人:
电 话:
电 挂:
传 真:
贷 款 方:国家开发银行
法定代表人:姚振炎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0号裕龙大酒店
邮政编码 :100046
经 办 人:
电 话:
电 挂:
传 真: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暂行办法》和________________号文批准的_________________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参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_________________号文批准的借款方参股、控股文件,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国家开
发银行软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恪守信用,共同遵守,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万元,用于参股____________项目。
第二条 贷款期限为____年____个月,即从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条 贷款利率为年利率____%,利息从贷款转存之日起计算,利息按年计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本合同贷款利率也有变化时,从调整之日起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条 贷款方按下列计划分年向借款方提供贷款资金:
____年____月_____万元;____年____月_____万元;


____年____月_____万元;____年____月_____万元;
____年____月_____万元;____年____月_____万元;
____年____月_____万元;____年____月_____万元;
____年____月_____万元;____年____月_____万元。
第五条 借款方保证在贷款期限内按下列分年还款计划偿还上述贷款本金: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第六条 本合同贷款本息的偿还,由贷款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保证人向贷款方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或(和)抵押人与贷款方签订“抵押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签署的前提条件。
第七条 贷款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借款方提供贷款资金。借款方保证其入股的自有资金与贷款方提供的贷款资金按比例同步到位。
第八条 贷款方有权了解、检查、监督借款方的贷款使用、参股项目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生产经营管理及有关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贷款方的贷款检查应予以配合。
第九条 借款方按贷款方要求及时向贷款方提供真实反映贷款使用、参股项目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管理的情况报告及有关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十条 在贷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12个月内,借款方应向贷款方提交参股项目执行报告。
第十一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涉及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或变更经营方式时,借款方必须通知贷款方参与清产核资和有关协议的研究制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二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借款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形成的股权转让或为他人设定担保。
第十三条 借款方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如借款方挪用贷款,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有权直接从借款方的贷款或存款帐户中扣收;同时对挪用贷款部分取消优惠利率,改按一般基本建设贷款利率执行,并按中国
人民银行的规定对挪用部分加收利息。
第十四条 借款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分年还款计划按期偿还贷款,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立即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有权直接从借款方的贷款或存款帐户中扣收;同时对逾期贷款部分取消优惠利率,改按一般基本建设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五条 借款方不能按本合同分年还款计划规定的还款期限和数额还清贷款,由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和)由贷款方处分抵押财产,收回贷款。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立即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和应付利息及其他费用,并有权直接从借款方的贷款或存款帐户中扣收。
1.借款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2.借款方与第三方发生诉讼,败诉后无力向贷款方偿还贷款本息;
3.借款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不可撤销的担保函中规定条件;
4.抵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
5.借款方发生贷款方认为足以危及贷款安全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方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代理人、接管人及其合并、分立、改组、变更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第十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法律、政策、计划变化或借贷双方中任何一方提出,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后,借款方已占用的贷款和应付利息,应偿还给贷款方。
第十九条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20日内提供有关详细情况和有关证明文件。借款双方按影响合同执行的程度,协商弥补措施,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 借款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保证人出具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抵押人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借款方、贷款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方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失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借款方、贷款方和担保人各执一份,副本___份,分送有关单位。
借款方 (签章): 贷款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地点:北京市海淀区
签约日期:__年__月__日

附件三: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特别贷款)总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借款方:
贷款方:国家开发银行
立合同单位:
借 款 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
经 办 人:
电 话:
电 挂:
传 真:
贷 款 方:国家开发银行
法定代表人:姚振炎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0号裕龙大酒店
邮政编码 :100046
经 办 人:
电 话:
电 挂:
传 真: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暂行办法》和________________号文批准的_______________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贷款方确认的贷款项目初步设计,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经贷款方审查
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恪守信用,共同遵守,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项目的建设总规模、建设总投资、建设内容、建设工期。
1.建设总规模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建设总投资为________万元,其资金来源为:
______资金_____万元;_____资金_____万元;
______资金_____万元;_____资金_____万元;
______资金_____万元;_____资金_____万元;
______资金_____万元;_____资金_____万元;
3.建设内容主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4.建设工期为____年__个月,即从____年__月__日开工至____年__月__日竣工。
第二条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万元,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贷款期限为____年__个月,即从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为年利率____%,利息从贷款转存之日起计算,利息按年计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本合同贷款利率也有变化时,从调整之日起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五条 贷款方按下列计划分年向借款方提供贷款资金:
____年__月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_万元。
第六条 借款方保证在贷款期限内按下列分年还款计划偿还上述贷款本金: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第七条 借贷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签订年度借款合同的,贷款方分年向借款方提供的贷款资金和借款方分年偿还贷款本金以借贷双方签订的年度借款合同为准。各年度借款合同贷款额之总和不得超过本合同贷款总额。
第八条 贷款方委托__________行及其经办行__________作为代理行,办理贷款资金拨付,监督借款方履行本合同和贷款的使用,协助贷款方回收贷款。
第九条 本合同贷款本息的偿还,由贷款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保证人向贷款方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或(和)抵押人与贷款方签订“抵押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签署的前提条件。
第十条 贷款方应及时向借款方提供贷款资金。借款方保证贷款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与贷款方提供的贷款资金按比例同步到位。
第十一条 贷款方有权了解、检查、监督借款方的贷款使用、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生产经营管理及有关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贷款方的贷款检查应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及时向贷款方提供真实反映贷款使用、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管理的情况报告及有关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十三条 借款方必须按国家及贷款方有关规定对贷款项目的主体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采购实行招标。招标文件及有关合同必须经贷款方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在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后12个月内,借款方应向贷款方提交贷款项目执行报告。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涉及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或变更经营方式时,借款方必须通知贷款方参与清产核资和有关协议的研究制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借款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建造或购置的资产转让、出售、作价入股或为他人设定担保。
第十七条 借款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如借款方挪用贷款,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立即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有权直接从借款方的贷款或存款帐户中扣收,同时对已挪用贷款部分取消优惠利率,改按一般基本建设贷款利率执行
,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加收利息。
第十八条 借款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分年还款计划按期偿还贷款。如借款方逾期未偿还贷款,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立即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有权直接从借款方的贷款或存款帐户中扣收,同时对逾期贷款部分取消优惠利率,改按一般基本建设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九条 借款方不能按本合同分年还款计划规定的还款期限和数额还清贷款,由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和)由贷款方处分抵押财产,收回贷款。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立即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和应付利息及其他费用,并有权直接从借款方的贷款或存款帐户中扣收。
1.借款方未履行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2.借款方与第三方发生诉讼,败诉后无力向贷款方偿还贷款本息。
3.借款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不可撤销的担保函中规定的条件。
4.抵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
5.借款方发生贷款方认为足以危及贷款安全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方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代理人、接管人及其合并、分立、改组、变更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法律、政策、计划变化或借贷双方中任何一方提出,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后,借款方已占用的贷款和应付利息,应偿还给贷款方。
第二十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20日内提供有关详细情况和证明文件。借贷双方按影响合同执行的程度,协商弥补措施,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签订的年度借款合同,借款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保证人出具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抵押人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自借款方、贷款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方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失效。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借款方、贷款方和担保人各执一份,副本____份,分送有关单位。
借款方 (签章): 贷款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地点:北京市海淀区
签约日期:__年__月__日

附件四: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特别贷款)年度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 号总借款合同附件)
项目名称:
借款方:
贷款方:国家开发银行
立合同单位:
借 款 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
经 办 人:
电 话:
电 挂:
传 真:
贷 款 方:国家开发银行
法定代表人:姚振炎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0号裕龙大酒店
邮 政编码:100046
经 办 人:
电 话:
电 挂:
传 真: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暂行办法》和借贷双方签订的编号为______号《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特别贷款)总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总借款合同)及编号为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_
_____号、____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年度借款合同,贷款方向借款方发放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以下简称贷
款),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恪守信用,共同遵守,特签订本合同,作为总借款合同的附件。
第一条 _____年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万元,用于__________。
第二条 经贷款方对借款方的贷款项目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和年度贷款资金支出计划的审查,贷款方同意在本年度内按下列计划分期向借款方提供贷款资金:
____月_____万元;____月_____万元;
____月_____万元;____月_____万元;
____月_____万元;____月_____万元。
第三条 借款方保证在贷款期限内按照下列分年还款计划偿还上述贷款本金: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万元。
第四条 借贷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本合同是总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总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其他未及事项均按总借款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合同自借款方、贷款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方还清总借款合同中的全部贷款本息后失效。
第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借款方、贷款方和担保人各执一份,副本____份,分送有关单位。
借款方 (签章): 贷款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地点:北京市海淀区
签约日期:__年__月__日

附件五: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特别贷款)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借款方:
贷款方:国家开发银行
立合同单位:
借 款 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
经 办 人:
电 话:
电 挂:
传 真:
贷 款 方:国家开发银行
法定代表人:姚振炎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0号裕龙大酒店
邮 政编码:100046
经 办 人:
电 话:
电 挂:
传 真: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暂行办法》和_______________号文批准的________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贷款方确认的贷款项目初步设计,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
双方权利和义务,恪守信用,共同遵守,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项目的建设总规模、建设总投资、建设内容、建设工期。
1.建设总规模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建设总投资为_____万元,其资金来源为:
____资金_____万元;____资金_____万元;
____资金_____万元;____资金_____万元;
____资金_____万元;____资金_____万元;
____资金_____万元;____资金_____万元。
3.建设内容主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建设工期为____年__个月,即从____年__月__日开工至____年__月__日竣工。
第二条 ____年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万元,用于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贷款期限为____年__个月,即从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为年利率____%,利息从贷款转存之日起计算,利息按年计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本合同贷款利率也有变化时,从调整之日起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五条 贷款方在本年度内按下列计划分期向借款方提供贷款资金:
____月_____万元,____月_____万元;
____月_____万元,____月_____万元;
____月_____万元,____月_____万元。
第六条 借款方保证在贷款期限内按下列分年还款计划偿还上述贷款本金: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第七条 贷款方委托____行及其经办行____作为代理行,办理贷款资金拨付,监督借款方履行本合同和贷款的使用,协助贷款方回收贷款。
第八条 本合同贷款本息的偿还,由贷款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保证人向贷款方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或(和)抵押人与贷款方签订“抵押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签署的前提条件。
第九条 贷款方应及时向借款方提供贷款资金。贷款方保证贷款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与贷款方提供的贷款资金按比例同步到位。
第十条 贷款方有权了解、检查、监督借款方的贷款使用、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生产经营管理及有关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贷款方的贷款检查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及时向贷款方提供真实反映贷款使用、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管理的情况报告及有关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十二条 借款方必须按国家及贷款方有关规定对贷款项目的主体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采购实行招标。招标文件及有关合同必须经贷款方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在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后12个月内,借款方应向贷款方提交贷款项目执行报告。
第十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涉及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或变更经营方式时,借款方必须通知贷款方参与清产核资和有关协议的研究制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借款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建造或购置的资产转让、出售、作价入股或为他人设定担保。
第十六条 借款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如借款方挪用贷款,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立即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有权直接从借款方的贷款或存款帐户中扣收,同时对已挪用贷款部分取消优惠利率,改按一般基本建设贷款利率执行
,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加收利息。
第十七条 借款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分年还款计划按期偿还贷款。如借款方逾期未偿还贷款,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立即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有权直接从借款方的贷款或存款帐户中扣收,同时对逾期贷款部分取消优惠利率,改按一般基本建设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八条 借款方不能按本合同分年还款计划规定的还款期限和数额还清贷款,由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和)由贷款方处分抵押财产,收回贷款。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立即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和应付利息及其他费用,并有权直接从借款方的贷款或存款帐户中扣收。
1.借款方未履行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2.借款方与第三方发生诉讼,败诉后无力向贷款方偿还贷款本息。
3.借款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不可撤销的担保函中规定的条件。
4.抵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
5.借款方发生贷款方认为足以危及贷款安全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方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代理人、接管人及其合并、分立、改组、变更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法律、政策、计划变化或借贷双方中任何一方提出,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后,借款方已占用的贷款和应付利息,应偿还给贷款方。
第二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20日内提供有关详细情况和证明文件。借贷双方按影响合同执行的程度,协商弥补措施,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借款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保证人出具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抵押人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自借款方、贷款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方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失效。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借款方、贷款方和担保人各执一份,副本____份,分送有关单位。
借款方 (签章): 贷款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地点:北京市海淀区
签约日期:__年__月__日

附件六:抵 押 协 议

( 号借款合同的附件)
立协议单位:
抵 押 人: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
经 办 人:
电 话:
电 挂:
传 真:
抵押权人 :国家开发银行
法定代表人:姚振炎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0号裕龙大酒店
邮政编码 :100046
经 办 人:
电 话:
电 挂:
传 真:
为确保编号为______借款合同的履行,抵押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设定抵押,经抵押权人审查同意,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抵押人用抵押财产清单所列财产担保借款人__________履行其与抵押权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万元,贷款利率为年利率_____%,贷款期限为_____年_____个月,
即从_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 本协议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_____万元,抵押率为百分之_____,实际抵押额为_____万元。抵押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即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三条 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1.抵押财产中的_____、_____、_____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封存后,由抵押人承担保管义务,不得使用。
2.抵押财产中的_____、_____、_____由抵押人保管、使用,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并处于良好的可使用状况,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检查,对抵押权人在检查中提出的以保证抵押财产完好和完整的建议,抵押人须接受并立即采取更正或补救措施,因此发
生的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3.抵押财产中的_____、_____、_____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第四条 抵押期内,抵押财产清单所列全部抵押财产的产权证书或有效证明必须交由抵押权人占管。
第五条 抵押人应对抵押财产办理以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抵押权人保存。投保期应长于借款合同的贷款期限。若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延期,抵押人须办理与贷款延期期限相应的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性灭失,抵押权人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
先收回抵押贷款。
第六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出租、出售、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自己所占管的抵押物。
第七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抵押人如发生合并、分立,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连带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八条 本抵押协议所担保的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或在抵押期间抵押人依法被宣告破产、解散,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采取拍卖、转让或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处分抵押财产
,抵押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借款人所欠借款本息和费用的,抵押权人仍有权追索债务;偿还贷款本息有余的价款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九条 抵押人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权自动撤销,抵押权人保管的抵押财产及其有效证明、财产保险单应退还给抵押人。
第十条 本协议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十一条 本协议生效后,抵押人、抵押权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协议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作成,未书面达成一致意见前,本协议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由于抵押人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财产损毁或灭失,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经抵押权人认可的其他等价的财产充当抵押,或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2.抵押人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原状,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3.抵押人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过抵押等情况,给抵押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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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经营发生困难时,为了降低人力资源成本,通常会采取裁减员工的方式,也就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的本质还是用人单位与部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种解除,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的自由协商,也不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所以只需按照正常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解除即可。因此,经济性裁员就更需要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而衡量一个经济性裁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就应当用司法审查的标准来衡量。

一、什么叫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需要裁员的人数在二十人以上或者虽不足二十人但是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才是经济性裁员,否则用人单位要想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只能采取协商解除甚至是违法解除的办法,一一同被解除人员签订解除协议。

二、经济性裁员的适用条件。与1994年颁布《劳动法》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包括破产整顿和严重困难相比,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增加了“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和“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变化”两个条件,实际上是对经济性裁员的适用条件进行了放宽。破产整顿的情况比较容易界定,但是对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进一步指出了需要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事实上大部分地区对于严重困难企业的标准定位模糊甚至是没有,如有的地区出台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并已出现亏损,已采取“停止招工”、“停止加班加点”、“清退劳务性用工”、“降低工资”等全部措施满半年仍然亏损且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等含糊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因此绝大多数法院在认定困难企业的时候采取了通过公司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的方式来查验是否达到了严重亏损甚至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情形。

三、经济性裁员的程序。司法实践中审查经济性裁员是否符合程序性标准,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2、裁减人员方案是否包含了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实施步骤;3、裁减方案是否根据职工和工会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4、是否报告了劳动行政部门并听取意见;5、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按约支付。6、在裁减人员中是否包含了法律禁止裁减的人员及优先留用的人员。在这里特别强调一下第4方面和第6方面的问题。对于经济性裁员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问题,司法中不认为是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只是一种事先告知的行为,但是在司法审查中,如何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了沟通,存在一个举证问题。因此用人单位往往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经常会采取获得劳动行政部门回函的书面文件方式,这样的文件有利于向职工进行解释说服工作。第6方面中关于优先留用和不得解除的情形,往往容易被用人单位忽视。忽视的原因是,法律规定不得解除的 “危、伤、病、孕、老”人员,往往被用人单位视为“包袱”,容易考虑优先裁减,但是劳动法之所以强制性地保护这些人员,是为了平衡经济发展与困难群体的保护,不至于使得困难群体流向社会,从而让用人单位担负社会责任。

四、经济性裁员的后续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用人单位要为裁减人员开具失业证明,从而使得被裁减人员可以享受政府的一些政策性补贴和优惠;另一个方面是如果用人单位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通过裁减少数的人员,从而使得濒临破产、生产经营亏损严重的企业减低成本,置之死地而后生,避免企业走向破产,从而为更多的人提供就业机会,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注入活力,也不失为一个避免损失扩大化的方法,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裁员必然是对部分劳动者权利的一种侵犯,因此我们更应该严格地适用法律,以使得这部分已经被侵犯权利的劳动者不再受到更大的侵犯。通过牺牲少部分人的权利来为更多的人谋取更多的权利,或许才是经济性裁员的本质和初衷。

作者 李闯 单位: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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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