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等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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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等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3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等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等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6年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石忠信
二○○六年三月二日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7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哈尔滨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1990年7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二、《哈尔滨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1994年5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1998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修正,2002年1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第二次修正);
三、《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1997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四、《哈尔滨市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998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五、《哈尔滨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1999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
六、《哈尔滨市旧货流通管理办法》(2000年6月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
七、《哈尔滨市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2000年8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发布)。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省级开发区开发总公司绩效考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省级开发区开发总公司绩效考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08〕8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省级开发区开发总公司绩效考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镇江市省级开发区开发总公司
绩效考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省级开发区发展水平,建?展的意见》(镇发〔2008〕6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本市省级开发区的(含工业园区,下同)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以下简称经营者)。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的主要领导经批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开发总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与《镇江市省级开发区考核评价暂行办法》(镇政发〔2008〕79号)规定的考核评价指标一致。
第四条 绩效目标由市政府根据发展任务要求逐年下达。
第五条 开发总公司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由市政府“开发区重大工作和重大项目综合协调小组”组织相关部门,依据《镇江市省级开发区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各开发总公司经营者薪酬分配的依据。
第ly: 方正仿宋_GBK; mso-ascii-font-family: 汉鼎简仿宋"> 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两个部分组成。
一、基本年薪。基本年薪是经营者担任相应职务所获得的基本报酬。其标准按照上一年度的一般预算收入分档执行,每年核定一次。
年 薪 分 档 表
一般预算收入
(亿元)
基本年薪
(万元)
一般预算收入
(亿元)
基本年薪
(万元)
2以下(含2)
5
6-8(含8)
8
2-3(含3)
5.5
8-10(含10)
9
3-4(含4)
6
10-15(含15)
10
4-5(含5)
6.5
15-20(含20)
12
5-6(含6)
7
20以上
14
二、绩效年薪。绩效年薪是经营者在完成相应考核指标后获得的绩效报酬,最高为基本年薪的两倍,同时与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当考核分数达不到60分时,不能获得绩效年薪;当考核分数在61分至100分之间时,绩效年薪的计算公式为: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2×(考核得分-60)/40
对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遵守党纪国法方面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经济重大损失的,经市政府研究,主要责任人绩效年薪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条 经营者年薪的兑现:
(一)每年一月份,由开发总公司的同级政府按其上年度的一般预算收入数额核定本年度经营者的基本年薪标准,基本年薪在开发总公司的工资总额中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根据镇江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由开发总公司的同级政府兑现。
(二)按本办法领取年薪的经营者,除国家另有规定或同级市(区)委、市(区)政府批准外,不得再从其他途径获取任何工资性、福利性报酬。
(三)经营者在本企业工作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应得薪酬。
第八条 实行年薪制的经营者必须缴纳风险抵押金。
(一)风险抵押金于市政府下达考评指标或签订目标责任书后一个月内,由经营者个人用现金上交同级政府指定的专户,风险抵押金不得用公司资金代缴,否则抵押无效。
(二)经营者以其每年基薪的同等数额缴纳风险抵押金。
(三)风险抵押金与考核指标挂钩。经年度考核以后,考核分达到60分的,退还本息;达不到60分的,按同比例扣罚风险抵押金,扣罚的最高额不超过抵押额。
第九条 开发总公司副职的年薪按本办法执行,年薪系数可根据岗位责任、贡献大小分别按经营者基本年薪的0.6—0.8确定,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开发总公司提出,报同级政府批准核定。
第十条 开发总公司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必须按相关税法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在发放年薪时由发放部门或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实行核档程序的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实行核档程序的通告
国食药监注[2004]9号
根据我局2003年8月14日《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及其审评时限等事宜的通告》(国食药监注〔2003〕210号((以下简称《通告》)的有关规定,凡符合《通告》第一条规定情形的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我局不再进行技术审评,将直接办理再注册审批手续。鉴此,现对核档程序及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的核档工作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承担。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在收到我局药品注册司受理办公室转去的全套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资料后,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原始档案的核对工作,填写《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核档意见表》(见附件),并将该意见表连同再注册申请资料一并转回我局药品注册司受理办公室。
二、凡符合《通告》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再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在《药品再注册申请表》的“其他特别申明事项”中注明“本申请符合再注册申请核档程序的要求”。未注明该内容的再注册申请,我局将按照一般程序审批。
特此通告
附件:进口药品再注册核档意见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进口药品再注册核档意见表
原始编号: 申请编号:
药品
名称
通用名
剂型
商品名
规格
核
档
意
见
政府证明文件
生产证明文件: □原件 □复印件 □无
销售证明文件: □原件 □复印件 □无
出口证明文件: □原件 □复印件 □无
GMP证明文件: □原件 □复印件 □无
处方
□ 没有改变;
□ 有改变(□已批准 □已另行申报 □并无申报 □其他)
质量
标准
现行质量标准:□复核标准; □企业标准;
是否与原申报标准一致:□否 □是(□已批准 □已另行申报 □并无
申报)
是否需进行复核: □否 □是(请在最后一格简述理由)
生产
工艺
□ 没有改变;
□ 有改变(□已批准 □已另行申报 □并无申报 □其他)
说
明
书
□ 没有改变;
□ 有改变(□已批准 □已另行申报 □并无申报 □其他)
进口不良记录
□ 没有;
□ 有( 次; 时间: )
其
他
公司名称有无改变: □没有;□有改变(□已批准 □此次申报
□已另行申报 □并无申报 □其他);
生产企业名称有无改变:□没有;□有改变(□已批准 □此次申报
□已另行申报 □并无申报 □其他);
生产企业地址有无改变:□没有;□有改变(□已批准 □此次申报
□已另行申报 □并无申报 □其他);
其他
需要
说明
的问
题
(此表为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核档专用,请在要选择项前打“√”)
核档人签名: 核对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