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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登记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8:43:06  浏览:99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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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登记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96号)


  《济南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济南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设施,由经营者进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市场。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市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全市各类市场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开办市场应当从当地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城镇建设规划和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六条 开办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
  (二)具有相应的场地、设施,并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三)符合城市建设规划,不影响交通、市容;
  (四)上市经营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开办市场应向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单独开办市场的,由开办单位申请登记;联合开办市场的,由联办各方共同申请或委托其中一方申请登记。


  第八条 市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市场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经营地点、市场类型等部分组成,市场开办单位在开办市场前应当先向市场登记机关申请市场名称。
  市场登记机关自收到开办单位申报的“市场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核准的发给《市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市场开办单位以市场登记机关核准的市场名称报送审批,核准的市场名称保留期为三个月。未经核准的市场名称不准使用。


  第九条 开办单位申请办理市场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开办市场申请报告;
  (二)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
  (三)开办市场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市场建设的规划、平面图及其他相应的资料;
  (五)开办市场的组织章程和管理机构;
  (六)场地使用证明;
  (七)各联办市场的,还须提交联办协议书;
  (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市场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市场名称、地址、面积、交易方式、上市商品范围、开办单位及负责人等。


  第十一条 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对开办单位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颁发《市场登记证》。


  第十二条 市场开办单位如在市场内设置经营性服务机构的,应在办理市场登记后,按照国家企业法人登记的有关规定,申办该经营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企业法人单位单独或联合开办市场的,除办理市场登记外,其营业执照还应按照国家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市场开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有:
  (一)建立健全内部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实现职责到位,责任到人,承担对市场的日常管理及交易安全责任;
  (二)建立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及有关器材设备,确保市场安全稳定,环境优美,秩序井然;
  (三)建立保证公平交易的有效制度,保障进场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机关对进场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确保经营主体的合法性;
  (五)积极配合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市场开办单位应按规定定期向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市场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 市场因迁移、合并、分立、撤销等原因改变市场登记事项的,开办单位应在作出变动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由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经登记,擅自开办市场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或予以取缔,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申办市场登记时伪造证件,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市场登记证》;
  (三)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未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可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执行处罚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市场登记监督工作中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生产要素市场的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开办的各类市场,未办登记手续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应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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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批复
国务院

批复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
国务院批准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你们联合发布施行。
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1997年12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1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修订发布)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
1.荒地、荒山、滩涂开垦、开发(含有军事设施的除外),中低产田改造
2.糖料、果树、蔬菜、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质高产新品种、新技术开发
3.蔬菜、花卉无土栽培系列化生产
4.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5.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6.名特优水产品养殖
7.高效、安全的农药原药新品种(杀虫率、杀菌率达80%及以上,对人畜、作物等安全)
8.高浓度化肥(钾肥、磷肥)
9.农膜生产新技术及新产品开发(纤维膜、光解膜、多功能膜及原料)
10.动物用抗菌原料药(包括抗生素、化学合成类)
11.动物用驱虫药、杀虫药、抗球虫药新产品及新剂型
12.饲料添加剂及饲料蛋白资源开发
13.粮食、蔬菜、水果、肉食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干燥、加工新技术、新设备
14.林业化学产品及林区“次、小、薪”材和竹材的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
15.综合利用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16.节水灌溉新技术设备制造
17.农业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18.生态环境整治和建设工程
(二)轻工业
1.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加工、制造
2.纸浆(年产木浆17万吨及以上,并建设相应的原料基地)
3.皮革后整饰加工及其新技术设备制造
4.无汞碱锰二次电池、锂离子电池生产
5.高技术含量的特种工业缝纫机生产
6.聚酰亚胺保鲜薄膜生产
7.新型、高效酶制剂生产
8.合成香料、单离香料生产
9.替代氟利昂应用技术研究及推广
10.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加工
(三)纺织工业
1.纺织化纤木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并建设相应的原料基地)
2.工业用特种纺织品
3.高仿真化纤及高档织物面料的印染及后整理加工
4.纺织用助剂、油剂、染化料生产
(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1.铁路运输技术设备:机车车辆及主要部件设计与制造、线路设备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有关技术与设备制造、通信信号和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
2.支线铁路、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设施的建设、经营(不允许外商独资)
3.公路、港口新型机械设备设计与制造
4.城市地铁及轻轨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5.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6.港口公用码头设施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8.蜂窝移动通信交叉连接/码分多址(DCS/CDMA)系统设备制造
9.2.5千兆比/秒(2.5GB/S)及以上光同步、微波同步数字系列传输设备制造
10.2.5千兆比/秒(2.5GB/S)光通信、无线通信、数据通信计量仪表制造
11.异步转移模式(ATM)交换机设备制造
(五)煤炭工业
1.煤炭采掘运选设备设计与制造
2.煤炭开采与洗选(特种、稀有煤种由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3.水煤浆、煤炭液化生产
4.煤炭综合开发利用
5.低热值燃料及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6.煤炭管道运输
7.煤层气勘查、开发
(六)电力工业
1.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站的建设、经营
2.发电为主水电站的建设、经营
3.核电站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4.煤洁净燃烧技术电站的建设、经营
5.新能源电站的建设、经营(包括太阳能、风能、磁能、地热能、潮汐能、生物质能等)
(七)黑色冶金工业
1.50吨及以上超高功率电炉(配备炉外精炼和连铸)、50吨及以上转炉炼钢
2.不锈钢冶炼
3.冷轧硅钢片生产
4.热、冷轧不锈钢板生产
5.石油钢管
6.废钢加工和处理
7.铁矿、锰矿采选
8.直接还原铁和熔融还原铁生产
9.高铝矾土、硬质粘土矿开采及熟料生产
10.针状焦、捣固焦和煤焦油深加工
11.干熄焦生产
(八)有色金属工业
1.单晶硅(直径8英寸及以上)、多晶硅生产
2.硬质合金、锡化合物、锑化合物生产
3.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生产
4.铜、铅、锌矿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
5.铝矿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年产30万吨及以上氧化铝生产
6.稀土应用
(九)石油、石油化工及化学工业
1.烧碱用离子膜生产
2.年产60万吨及以上乙烯(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3.聚氯乙烯树脂(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4.乙烯副产品C5-C9产品的综合利用
5.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
6.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双酚A、丁苯吡胶乳、吡啶、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
7.基本有机化工原料:苯、甲苯、二甲苯(对、邻、间)衍生物产品的综合利用
8.合成橡胶:溶液丁苯橡胶、丁基橡胶、异戊橡胶、乙丙橡胶、丁二烯法氯丁橡胶、聚氨酯橡胶、丙烯酸橡胶、氯醇橡胶生产
9.精细化工:染(颜)料、中间体、催化剂、助剂及石油添加剂新产品、新技术,染(颜)料商品化加工技术,电子、造纸用高科技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皮革化学品、油田助剂,表面活性剂,水处理剂,胶粘剂,无机纤维,无机粉体填料生产
10.氯化法钛白粉生产
11.煤化工产品生产
12.废气、废液、废渣综合利用
13.汽车尾气净化剂、催化剂及其它助剂生产
14.增加石油采收率的三次采油新技术开发与运用(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15.输油、输气管道及油库、石油专用码头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十)机械工业
1.高性能焊接机器人和高效焊装生产线设备制造
2.耐高温绝缘材料(绝缘等级为F、H级)及绝缘成型件生产
3.井下无轨采、装、运设备,100吨及以上机械传动矿用自卸车,移动式破碎机,300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斗轮挖掘机,5立方米及以上矿用装载机,全断面巷道掘进机制造
4.卷筒纸和对开以上单纸张多色胶印机制造
5.机电井清洗设备制造和药物生产
6.年产30万吨及以上合成氨、48万吨及以上尿素、30万吨及以上乙烯成套设备中的透平压缩机、混合造粒机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7.新型纺织机械、新型造纸机械(含纸浆)等成套设备制造
8.精密在线测量仪器开发与制造
9.安全生产及环保检测仪器新技术设备制造
10.新型仪表元器件和材料(主要指智能型仪用传感器、仪用接插件、柔性线路板、光电开关、接近开关等新型仪用开关、仪用功能材料等)
11.重要基础机械、基础件、重大技术装备等研究、设计开发中心
12.比例、伺服液压技术,低功率气动控制阀,填料静密封生产
13.精冲模、精密型腔模、模具标准件生产
14.25万吨/日及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备,工业废水膜处理设备,上流式厌氧流化床设备和其他生物处理废水设备,粉煤灰砌块生产设备(5—10吨/年),废塑料再生处理设备,工业锅炉脱硫脱硝设备,大型耐高温、耐酸袋式除尘器制造
15.精密轴承及各种主机专用轴承制造
16.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制动器总成、驱动桥总成、变速器、柴油机燃油泵、活塞(含活塞环)、气门、液压挺杆、轴瓦、增压器、滤清器(三滤)、等速万向节、减震器、座椅调角器、车锁、后视镜、玻璃升降器、组合仪表、灯具及灯泡、专用高强度紧固件
17.汽车、摩托车模具(含冲模、注塑模、模压模等)、夹具(焊装夹具、检验夹具等)制造
18.汽车、摩托车用铸锻毛坯件制造
19.汽车、摩托车技术研究、设计开发中心
20.石油工业专用沙漠车等特种专用车生产
21.摩托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化油器、磁电机、起动电机、灯具、盘式制动器
22.水质在线监测仪器的新技术设备制造
23.特种防汛抢险机械和设备制造
24.湿地土方及清淤机械制造
25.10吨/小时及以上的饲料加工成套设备、关键部件生产
26.石油勘探开发新型仪器设备设计与制造
(十一)电子工业
1.线宽0.35微米及以下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
2.新型电子元器件(含片式元器件)及电力电子元器件生产
3.光电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生产
4.大中型电子计算机制造
5.可兼容数字电视、高清晰度电视(HDTV)、数字磁带录放机生产
6.半导体、光电子专用材料开发
7.新型显示器件(平板显示器及显示屏)制造
8.计算机辅助设计(三维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制造
9.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工模具制造
10.水文数据采集仪器及设备制造
11.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12.数字交叉连接设备制造
13.空中交通管制设备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
14.大容量光、磁盘存储器及其部件开发与制造
15.新型打印装置(激光打印机等)开发与制造
16.数据通信多媒体系统设备制造
17.单模光纤生产
18.接入网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19.支撑通讯网的新技术设备制造
20.宽带综合业务数字网设备(ISDN)制造
(十二)建筑材料、设备及其它非金属矿制品工业
1.日熔化500吨级及以上优质浮法玻璃生产线
2.年产50万件及以上高档卫生瓷生产线及其配套的五金件、塑料件
3.新型建筑材料(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防水材料、保温材料)
4.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限于中西部地区)
5.散装水泥仓储运输设施
6.年产1万吨及以上玻璃纤维(池窑拉丝工艺生产线)及玻璃钢制品
7.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石英玻璃、人工晶体)
8.玻璃、陶瓷、玻璃纤维窑炉用高档耐火材料
9.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及设备制造
10.隧道挖掘机、城市地铁暗挖设备制造
11.城市卫生特种设备制造
12.树木移栽机械设备制造
13.路面铣平、翻修机械设备制造
(十三)医药工业
1.受我国专利保护或行政保护的化学原料药,需进口的医药专用中间体
2.采用新技术设备生产解热镇痛药
3.维生素类:烟酸
4.新型抗癌药物及新型心脑血管药
5.药品制剂:采用缓释、控释、靶向、透皮吸收等新技术的新剂型、新产品
6.氨基酸类:丝氨酸、色氨酸、组氨酸等
7.新型药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先进的制药设备
8.新型、高效、经济的避孕药具
9.中成药产品质量控制、改变剂型包装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仪器
10.中药有效成分分析的新技术、提取的新工艺、新设备
11.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生产的新型药物
12.新型佐剂的开发应用
13.肝炎、艾滋病及放射免疫类等诊断试剂生产
(十四)医疗器械制造业
1.具有中频技术、计算机控制技术和数字图象处理技术,辐射剂量小的80千瓦及以上医用X线机组
2.电子内窥镜
3.医用导管
(十五)航天航空工业
1.民用飞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民用飞机零部件制造
3.航空发动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4.航空机载设备制造
5.轻型燃气轮机制造
6.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7.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8.民用卫星零部件制造
9.民用卫星应用技术开发
10.民用运载火箭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十六)新兴产业
1.微电子技术
2.新材料
3.生物工程技术(不包括基因工程技术)
4.信息、通信系统网络技术
5.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6.海洋开发及海洋能开发技术
7.海水淡化及利用技术
8.节约能源开发技术
9.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
10.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监测和治理技术
(十七)服务业
1.国际经济、科技、环保信息咨询
2.精密仪器设备维修、售后服务
3.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中心的建设与企业孵化
(十八)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项目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甲)
(一)轻工业
1.洗衣机、电冰箱、冰柜生产
2.合成脂肪醇、醇醚及醇醚硫酸盐
3.空调、冰箱用轴功率2千瓦以下压缩机生产
(二)纺织工业
1.常规切片纺的化纤抽丝
2.单线能力在2万吨/年以下粘胶短纤维生产
(三)石油、石油化工及化学工业
1.钡盐生产
2.500万吨以下炼油厂建设
3.斜交轮胎、旧轮胎(子午胎除外)翻新及低性能工业橡胶配件生产
4.硫酸法钛白粉生产
(四)机械工业
1.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
2.柴油发电机组制造
3.各种普通磨料(含刚玉、碳化硅),直径400毫米以下砂轮及人造金刚石锯片生产
4.电钻、电动砂轮机生产
5.普通碳钢焊条
6.普通级标准紧固件、小型和中小型普通轴承
7.普通铅酸蓄电池
8.集装箱
9.电梯
10.铝合金轮毂
(五)电子工业
1.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
2.数字程控局用和用户交换机设备
(六)医药工业
1.氯霉素、洁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盐酸四环素、土霉素、乙酰螺旋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红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生产
2.安乃近、阿斯匹林、扑热息痛、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生产
(七)医疗器械制造业
1.中低档B型超声显像仪生产
(八)运输服务业
1.出租汽车(限于国内购车)
2.加油站(限于与高速公路配套建设、经营)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乙)
(一)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
1.粮食、棉花、油料种子开发生产(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珍贵树种原木加工、出口(不允许外商独资)
3.近海及内陆水域水产捕捞业(不允许外商独资)
4.中药材种植、养殖(不允许外商独资)
(二)轻工业
1.食盐、工业用盐生产
2.外国牌号无酒精饮料(含固体饮料)生产
3.黄酒、名牌白酒生产
4.卷烟、过滤嘴棒等烟草加工业
5.猪、牛、羊蓝湿皮加工及生产
6.天然香料生产
7.油脂加工
8.纸及纸板
(三)纺织工业
1.毛纺织、棉纺织
2.生丝、坯绸
3.高仿真化学纤维及芳纶、碳纤维等特种化纤(不允许外商独资)
4.纤维级及非纤用聚酯、腈纶、氨纶(不允许外商独资)
(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1.干线铁路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水上运输(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3.出入境汽车运输(不允许外商独资)
4.航空运输(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5.通用航空(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五)电力工业
1.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常规燃煤火电厂的建设、经营(小电网、边远山区及低质煤、煤矸石电厂除外)
(六)有色金属工业(不允许外商独资)
1.铜加工、铝加工
2.贵金属(金、银、铂族)矿产开采、选矿、冶炼、加工
3.钨、锡、锑矿等有色金属开采
4.稀土勘查、开采、选矿、冶炼、分离
(七)石油、石油化工及化学工业
1.感光材料(胶片、胶卷、PS版、相纸)
2.硼镁铁矿开采及加工
3.联苯胺
4.离子膜烧碱及有机氯系列化工产品
5.子午线轮胎(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6.合成纤维原料:精对苯二甲酸、丙烯腈、己内酰胺、尼龙66盐等
(八)机械工业
1.汽车(含各类轿车、载货车、客车、改装车)及摩托车整车(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汽车、摩托车发动机(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3.汽车用空调压缩机、电子控制燃油喷射系统、电子控制制动防抱死系统、安全气囊及其它汽车电子设备系统、电机、铝散热器制造
4.旧汽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翻新、拆解(改装)
5.火电设备:1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发电机、汽轮机、锅炉、辅机和控制装置)、燃气轮机联合循环发电设备、循环流化床锅炉、煤气化联合循环技术及装备(IGCC)、增压流化床(PFBC)、脱硫及脱硝设备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
6.水电设备:转轮直径5米及以上水电机组(含水电辅机和控制装置)、5万千瓦及以上大型抽水蓄能机组、1万千瓦及以上大型贯流式机组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
7.核电机组: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
8.输变电设备:220千伏及以上大型变压器、高压开关、互感器、电缆设备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
9.320马力以下履带式推土机、3立方米以下轮式装载机、50吨以下汽车起重机(不允许外商独资)
10.薄板连铸机制造
11.复印机、照相机
(九)电子工业
1.彩色电视机(含投影电视机)、彩色显像管及玻壳
2.摄像机(含摄录一体机)
3.录像机、录像机磁头、磁鼓、机芯
4.模拟移动通信系统(蜂窝、集群、无线寻呼、无线电话)
5.卫星导航定位接受设备及关键部件(不允许外商独资)
6.稀路由卫星通信(VSAT)系统设备制造
7.2.5千兆比/秒(2.5GB/S)以下光同步数字系列、144兆比/秒(144MB/S)及以下微波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十)建筑材料、设备及其它非金属矿制品业
1.金刚石及其它天然宝石等贵重非金属矿的勘查、开采及加工(不允许外商独资)
(十一)医药工业
1.中药材、中成药半成品及制成品(中药饮片传统炮制工艺技术除外)
2.毒品前体:麻黄碱、伪麻黄碱、麦角新碱、麦角胺、麦角酸等
3.青霉素G
4.成瘾性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的生产(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5.高技术的疫苗生产(艾滋病疫苗、丙肝疫苗、避孕疫苗等,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6.国家计划免疫的疫苗、菌苗类及抗毒素、类毒素类(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白百破、麻疹、乙脑、流脑疫苗等)的生产
7.维生素C生产
8.血液制品的生产
(十二)医疗器械制造业
1.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及血袋
2.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及医用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制造
(十三)船舶工业(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1.特种船、高性能和3.5万吨及以上船舶的修理、设计与制造
2.船舶柴油机、辅机、无线通讯、导航设备及配件设计与制造
(十四)内外贸、旅游、房地产及服务业(不允许外商独资)
1.国内商业(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对外贸易(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3.旅行社
4.合作办学(基础教育除外)
5.医疗机构(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6.会计、审计、法律咨询服务,经纪人公司
7.代理业务(船舶、货运、期货、销售、广告等)
8.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国际会展中心
9.高尔夫球场
10.土地成片开发
11.大型旅游、文化、娱乐公园及人造景观
12.国家级旅游区建设、经营
(十五)金融及相关行业
1.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2.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及代理人公司
3.证券公司、投资银行、商人银行、基金管理公司
4.金融租赁
5.外汇经纪
6.金融、保险、外汇咨询
7.金银、珠宝、首饰生产、加工、批发和销售
(十六)其他
1.印刷、出版发行业务(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业务(不允许外商独资)
3.音像制品制作、出版、发行,电子出版物(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十七)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限制的其他产业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
1.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2.我国稀有的珍贵优良品种(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3.动植物的自然保护区建设
4.绿茶及特种茶(名茶、黑茶等)加工
(二)轻工业
1.象牙雕刻、虎骨加工
2.手工地毯
3.脱胎漆器
4.琅玳制品
5.青花玲珑瓷
6.宣纸、墨锭
(三)电力工业及城市公用事业
1.电网的建设、经营
2.城市供排水、煤气、热力管网的建设、经营
(四)矿业采选及加工业
1.放射性矿产的开采、选矿、冶炼及加工
(五)石油、石油化工及化学工业
1.硼镁石开采及加工
2.夭青石开采及加工
(六)医药工业
1.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中药材(麝香、甘草等)
2.传统的中药饮片炮制技术及中成药秘方产品
(七)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1.邮政、电信业务的经营管理
2.空中交通管制
(八)贸易金融业
1.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等衍生金融业务
(九)广播影视业
1.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网)、发射、转播台(站)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出版、发行及播放
3.电影制片、发行、放映
4.录像放映
(十)新闻业
(十一)武器生产业
(十二)其他
1.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2.致癌、致畸、致突变原料及加工
3.跑马场、赌博
4.色情服务
(十三)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1997年12月29日

化学工业部关于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实施细则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关于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实施细则
化工部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促进化工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细则,对科技成果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

二、鉴定范围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包括:
1.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理论成果和部分应用研究理论成果。
2.解决生产建设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3.推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成果。
4.执行国家和化学工业部科技计划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申报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鉴定的其他科技成果,均按本办法进行鉴定和评价。鉴定报告供有关部门参考。
第四条 对科学理论成果的评价,应当实行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对技术成果的评价,应当依据其实施后的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鉴别、评价和得到社会的公认,一般可以不组织鉴定。

三、鉴定形式
第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1.检测鉴定 由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测、测试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2.验收鉴定 由验收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3.专家评议 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并由主持鉴定单位指定专家汇总后作出结论。对于属于国家和部科技计划的重大科技成果,必要时可以召开专家鉴定会议,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结论。
第六条 凡按第五条规定的形式鉴定的成果,均应由主持鉴定单位按国家科委规定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格式(见附件一)填写和印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经化学工业部科技司(以下简称科技司)审批后,方可颁发。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需要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均视同已通过鉴定:
1.已经生产实践证明技术上成熟,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2.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已经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在生产实践中应用后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由当事人出具证明的;
3.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第八条 按第七条规定视同已通过的鉴定,均需申请鉴定单位按国家科委统一规定的《科学技术成果视同鉴定证书》的格式(见附件二)填写,并由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出具审查意见。《科学技术成果视同鉴定证书》经科技司审批后方可颁发。

四、鉴定管理
第九条 科技司负责管理化学工业部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本系统科技成果的鉴定(委托鉴定须出具委托书),并负责具体办理有关科技成果鉴定管理事宜,包括组织编制年度鉴定计划,审核鉴定申请、鉴定证书内容,给予鉴定编号,加盖鉴定专用章等。
第十条 对科技成果权属等问题生产争议时,应当在争议解决后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专家进行评议、鉴定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应当聘请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适当的鉴定形式(书面通讯或会议形式),鉴定委员会成员须控制在5~13人。鉴定委员会成员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该行业或者领域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一般不宜参加鉴定委员会,如确需参加,人数不得超过鉴定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课题研究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主管项目的政府机关(含受委托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鉴定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精简节约的原则。鉴定委员会应当对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水平、学术水平、技术成熟程度、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查和评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鉴定评议结论,作为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
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应对所鉴定的科技成果承担保密的义务,并对鉴定报告负责任。对鉴定评价结论持有异议的专家,应在鉴定报告中注明。
第十三条 组织鉴定单位认真审核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发现鉴定报告中有重大问题时,必须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进行鉴定和评价;发现鉴定报告弄虚作假或者在鉴定工作中搞形式主义的,有权驳回鉴定报告,另行组织鉴定委员会重新进行鉴定。
鉴定报告经审核、批准后,组织鉴定单位应就鉴定合格的科技成果颁发鉴定证书。
第十四条 申请鉴定科技成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项目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2.学术或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科学理论成果的学术资料主要包括:学术论文在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发表情况的说明,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论文发表后被引用情况报告等。
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研究报告、技术指标测试报告、实验报告、有关设计技术图表、工艺流程、质量标准、三废治理方案、国内外技术情况对照材料、用户应用报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等。
软科学成果的学术技术资料主要包括: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总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材料等。
3.应用技术成果应经过实践证明其成熟,并具备应用推广的条件。对高技术研究中难度较大、周期较长的,组织鉴定单位可酌情组织阶段成果鉴定。
4.软科学成果应经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应包括的内容
1.科学理论成果的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所需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发表后被引用情况的报告;
(2)对项目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的评价;
(3)该成果的论点、论据是否明确,有关数据是否准确;
(4)该成果的学术价值,与国内外同等学科比较,其成果的创新点、学术意义及所达到国内外的实际水平;
(5)该成果存在的缺点及改进的建议;
(6)科学理论成果采取函审方式评议时,应将专家评审表附在鉴定证书之后;
(7)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应补充经过实践检验的效果、应用范围及对可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报告。
2.应用技术成果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鉴定所需技术资料、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
(3)有关技术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图表是否准确、完整;
(4)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其特点、独创性及水平;
(5)实践检验的效果,应用范围和推广方案的可行性;
(6)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预算、分析的可靠性;
(7)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3.软科学成果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鉴定所需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是否达到课题要求的标准和目的;
(3)应用情况和实践检验的效果;
(4)成果所达到的实际水平;
(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第十六条 技术鉴定工作程序
1.编制科技成果鉴定计划。
由化学工业部机关各司局和有关单位根据科研计划进度,于每年一季度末以前提出当年鉴定计划,经科技司汇总平衡,由主管司长审定后下达。列入鉴定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以“我部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国家攻关项目”及国家和部下达的其他项目为主。少数确属重大的化工行业有较
大影响的计划外项目也可列入鉴定计划(地方企事业单位的项目需征得地方主管厅、局同意)。
2.办理科技成果鉴定申请手续。
①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提前2个月填报4份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三),并附2套完整的学术或技术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
② 上级主管单位对鉴定申请书及申请鉴定的有关材料必须进行严格审查,作出肯定与否定的回答,并确定适当的鉴定形式。经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在申请书上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全套学术或技术资料送交科技司审核会签。由科技司根据任务来源确定主持单位,经批准后由主持
鉴定单位发文(科技司会签),并抄送科技司。
3.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主持鉴定单位负责办理具体鉴定事宜。科技成果的鉴定会主持人一般须是处级以上的干部(或有关专业的高工)。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科技成果鉴定会须由司局级领导主持。通过鉴定的成果须在2个月内办完全部鉴定事宜。
4.办理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1)主持鉴定单位将形成的技术鉴定证书清稿送科技司复核,符合条件者给予编号,由主持单位负责完成鉴定证书的正式文本。视同鉴定证书须由主管部门领导出具审查意见(另附页),加盖公章后送科技司审核。
(2)已完成的技术鉴定证书送科技司加盖技术鉴定专用章,同时办理成果登记。
(3)鉴定证书按国家科委《科学技术鉴定证书》格式填写。其中技术鉴定负责人应鉴定委员会主任亲笔签字。
(4)主要研究人员一般控制在5人以内,少数水平高、意义大、涉及面广、经济效益明显的项目可放宽至9~15人。
5.加强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的档案管理。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原始技术资料应存入主持鉴定单位档案。
6.对于事先未列入鉴定计划,在实践中被证实属于可以进行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又具备鉴定条件的,在经过主管单位和组织鉴定单位严格审查核实后亦可进行鉴定。

五、附则
第十七条 化工科技成果鉴定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科技鉴定办法和本细则办理。凡不合要求者,成果管理机构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八条 要尽量减少鉴定会议。除少数涉及面广、意义重大的项目需要采取专家开会鉴定的形式外,一般应以通过社会实践进行鉴别、评价,实施单位出具证明,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或通讯鉴定等形式认可为宜。
第十九条 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除参加鉴定会议的专家外,会务人员应严格控制。一切与鉴定无关的人员,不得作为鉴定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条 严禁借用鉴定会之名请客送礼,游山玩水,大吃大喝。除给予参加鉴定会的专家以适当报酬外,不得乱发实物。对于违反以上规定者,将追究主持鉴定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化学工业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执行。1986年6月11日以(86)化科字第513号文发布的《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同进废止。

附件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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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议 密 级 ┃ ┃
┣━━━━━━━━╋━━━━━━━┫
┃ 批准密级及编号 ┃ ┃
┗━━━━━━━━┻━━━━━━━┛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格式)

编号 ( ) 签字 号


成果名称:



成果完成单位:
鉴 定 形 式 :
组织鉴定单位:
鉴 定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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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成果简要说明及主要技术指标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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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二、推广应用前景及效益预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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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鉴定意见 ┃
┃ ┃
┃ ┃
┃ ┃
┃ ┃
┃ 鉴定技术负责人 ┃
┃ ┃
┃ 年 月 日 ┃
┃ ━━ ━━ ━━ ┃
┃ ┃
┃ 四、主持鉴定单位意见 ┃
┃ ┃
┃ ┃
┃ ┃
┃ ┃
┃ 盖 章 ┃
┃ ┃
┃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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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组织鉴定单位意见 ┃
┃ ┃
┃ ┃
┃ ┃
┃ ┃
┃ 盖 章 ┃
┃ ┃
┃ 年 月 日 ┃
┃ ━━ ━━ ━━ ┃
┃ ┃
┃ 六、主要技术文件目录及提供单位 ┃
┃ ┃
┃ ┃
┃ ┃
┃ ┃
┃ ┃
┃ 盖 章 ┃
┃ ┃
┃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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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要研究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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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 名 ┃年龄┃ 文化程度 ┃ 所学专业 ┃ 职称职务 ┃ 工 作 单 位┃ 对成果的创造性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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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鉴定委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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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鉴定会职务 ┃ 姓 名 ┃ 工 作 单 位┃ 所 学 专 业 现从事专业 ┃ 职称职务 ┃ 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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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建议密级 由主持鉴定单位填写。指在申请鉴定单位自报的基础上,经鉴定委员会讨论后确定的密级。
2.批准密级及编号:指依科技保密有关规定,具有密级审批权单位批准的密级及编号。
3.编号 指各级科委、国务院各部(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按年度组织鉴定的顺序编号。
4.成果完成单位 指参加该项成果研制,并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5.鉴定形式 指该项成果鉴定所采用的形式,即检测鉴定或验收鉴定或专家评议。
6.成果简要说明 由申请鉴定单位填写。主要内容包括任务来源,研究目的及成果特点。如系应用技术成果,应写明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工业化实验情况等。如系科学理论成果,应写明其基本论点、论据、学术意义及被引用情况等。如系软科学成果,应写明理论依据及应用效果等

7.推广应用前景及效益预测 由申请鉴定单位填写。指对该项成果推广应用范围和产生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定量预测。对效益的预测应附计算方法和依据。
8.鉴定意见 指鉴定委员会对该项成果做出的实事求是的评价,特别应注明不同意见,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9.主持鉴定单位意见 由具体主持该项成果鉴定工作的单位填写。
10.组织鉴定单位意见 由负责该项成果鉴定工作的各级科委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填写,并加盖公章,注明日期,以示生效。
11.主要研究人员名单 指对该项成果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12.各级地方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均应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本格式印制鉴定证书。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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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议 密 级 ┃ ┃
┣━━━━━━━━╋━━━━━━━┫
┃ 批准密级及编号 ┃ ┃
┗━━━━━━━━┻━━━━━━━┛

科学技术成果视同鉴定证书 (格式)

编号 ( ) 视签字 号



成果名称:


成果完成单位:

审 批 单 位 :

审 批 日 期 :

┏━━━━━━━━━━━━━━━━━━━━━━━━━━━━━━━━━━┓
┃ 一、成果简要说明及主要技术指标 ┃
┃ ┃
┃ ┃
┃ ┃
┃ ┃
┃ ┃
┃ ┃
┃ ┃
┃ ┃
┃ ┃
┃ 二、推广应用前景及效益预测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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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视同鉴定证明及技术文件目录 ┃
┃ ┃
┃ ┃
┃ ┃
┃ ┃
┃ ┃
┃ ┃
┃ ┃
┃ 四、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审批意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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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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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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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要研究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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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 名 ┃年龄┃ 文化成度 ┃ 所学专业 ┃ 职称职务 ┃ 工 作 单 位┃ 对成果的创造性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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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建议密级 由申请视同鉴定单位填写。
2.批准密级编号 指依科技保密有关规定,具有密级审批权单位批准的密级及编号。
3.编号 指各级科委、国务院各部(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按年度审批的视同鉴定顺序编号。
4.成果完成单位 指参加该项成果研制,并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5.审批单位 指负责审批视同鉴定项目的各级科委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
6.成果简要说明及主要技术指标 由申请鉴定单位填写。主要内容应包括任务来源、研究目的、成果的特点及工业化实验情况等,并应写明主要技术指标、技术创造点等。
7.推广应用前景及效益预测 由申请视同鉴定单位填写。指对该项成果推广应用范围和产生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定量预测。对效益的预测应附计算方法。
8.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审批意见 由各级科委、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填写,并加盖公章,注明日期,以示生效。
9.主要研究人员名单 指对该项成果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10.各级地方科委* 国务院各部(委)均应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本格式印制视同鉴定证书。
附件三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鉴 定 申 请 书 (格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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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 果 名 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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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鉴定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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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起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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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鉴定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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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 系 人 ┃ ┃ 电 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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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请 鉴 定 ┃ ┃
┃ ┃ ┃
┃ ┃ 盖 章 ┃
┃ 单 位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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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管 厅 局 ┃ ┃
┃ ┃ ┃
┃ ┃ 盖 章 ┃
┃ 审 查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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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 织 监 定 ┃ 成果类别 ┃ ┃ 鉴定形式 ┃ ┃
┃ 单 位 意 见 ┣━━━━━╋━━━━━━━╋━━━━━╋━━━━━━━━━━┫
┃ ┃ 鉴定时间 ┃ ┃ 鉴定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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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鉴定委员会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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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技术职称┃专 业 ┃ 工 作 单 位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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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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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提 ┃ ┃
┃ 供 ┃ ┃
┃ 鉴 ┃ ┃
┃ 定 ┃ ┃
┃ 的 ┃ ┃
┃ 技 ┃ ┃
┃ 术 ┃ ┃
┃ 文 ┃ ┃
┃ 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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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成果类别系指该项申请鉴定的成果属于应用技术成果或理论成果或软科学成果。
2.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鉴定单位一份, 主管厅局或地(市)科委一份, 组织鉴定
单位两份。



1989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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