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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18:40:56  浏览:83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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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税总发〔2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12年9月23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以下简称《决定》),公布了第六批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并对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全面贯彻《决定》的要求,确保税务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工作,进一步推进税务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决定》精神,深刻领会在新形势下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作为转变税务机关职能、创新管理方式、促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监督检查,完善规章制度,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二、确保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落实到位
  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严格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和内容,强化后续管理,制定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责任,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坚决不再审批,也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审批。要抓紧研究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监管措施,改变管理方式,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对调整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加强上下级税务机关的联系沟通和工作衔接,明确下放后管理机关的责任,避免出现管理脱节。
  三、继续深化税务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继续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进一步研究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
  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和能够采取事后监管等管理方式的事项,都不应当设立审批。凡违反有关规定以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要一律取消。积极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并根据税收征管实践需要研究提出进一步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的建议。
  (二)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
  各级税务机关在起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不得违反有关规定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并广泛征求纳税人意见。要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杜绝违规设立审批。研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管理办法,明确审批标准、条件、程序和时限,确保审批管理公开、公平和公正。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对违规审批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从机制上解决审批权力与责任脱节的问题,促进审批行为的规范。依法审批应当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税务机关考核工作。
  (三)创新行政审批管理方式
  要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继续推广在办税服务厅办理行政审批项目工作,对能够在办税服务厅办结的审批事项,要尽量当场办结,并加强后续监管,为纳税人办税提供更多便利。加强网上审批,积极推行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网上申报、受理、咨询和办复。
  (四)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
  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通过公开审批标准、条件、程序和时限,明确审批责任人和公开审批结果,使广大纳税人有条件、有机会及时了解税务行政审批的全过程,自觉把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现对行政审批全过程的有效监管。健全廉政风险内控机制,坚决查处行政审批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税9项).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2225025.files/n12225026.doc
  2.国务院决定调整(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税1项).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2225025.files/n12225027.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4日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税9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备注
1 对停业和复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税务机关
2 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税务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
3 外方以优惠利率贷款给我方取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税务机关
4 公路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主管地方税务局
5 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税务总局
6 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7 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8 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所得利息符合优惠利率标准免征所得税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9 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退税的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已全文废止) 税务机关 此项为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在《决定》(国发〔2012〕52号)公布范围内。现根据国务院要求,予以一并公布。



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涉税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下放后实施机关 备注
1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以上税务机关 区县级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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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0年7月1日,国家教委


为加强对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领导与管理,切实保证竞赛的质量,现将《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

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管理,切实保证竞赛的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一、组织学生体育竞赛,应有利于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以育人为宗旨。要从学校实际出发,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校际体育竞赛应以当地就近为主,普通小学校际体育竞赛一般不出区、县,普通中学校际体育竞赛一般不出地、市。
二、在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各学校每年均应组织以“体育教学大纲”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中所设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三、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4年举行一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3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运动会所设项目于举行前2年公布。
四、全国大学生各单项体育竞赛一般每2年举行一次(少数重点项目可每年举行一次)。应选择现阶段在大学中较为普及的项目,如:田径、篮球、排球、足球、游泳、乒乓球、棋类等。列入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的项目,运动会举行的当年不再安排该项目的单项比赛。
各单项体育竞赛均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下属各单项协会主办。各单项协会的年度竞赛计划,必须在举办前一年的10月底以前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批准,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五、全国中学生单项体育竞赛一般安排在该项世界中学生比赛的前一年举行。由国家教委委托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竞赛计划则根据世界中学生体联的竞赛计划每2年公布一次。没有列为世界中学生体育竞赛的项目,一般不再安排全国性的单项比赛。
六、未经中国大、中学生体育协会批准和未在国家教委备案的任何单位和群众组织,不得擅自组织全国性的学生体育竞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邀请赛、对抗赛、友谊赛等,均需由发起单位上报主办单位领导批准,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备案。此类体育竞赛均不得冠以“全国”的名称。
七、全国学生体育竞赛要保证质量,控制参加人数,并优先考虑从进行课余训练的试点学校中选派运动员和运动队。
八、学生体育竞赛要树立良好的赛风,切实加强参赛队和运动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文化课补习和严格管理。所有参加学生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必须是符合国家教委颁布的招生有关规定和学籍管理条例规定的在校学生。凡入学前曾是体工队运动员的,不参加普通高校组的比赛。体育专业学生或体育专业毕业生攻读双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的只限于参加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体育院(系)组的各项比赛。对于违反纪律、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
九、全国学生体育竞赛地点的选定,实行计划安排与协商相结合的办法。在确保完成竞赛任务的前提下,尽可能安排在有条件的学校中举行。
十、全国大、中学生运动会及单项体育竞赛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在假期以外时间举行的,必须由主办单位报经国家教委批准后方可举行。
十一、全国大、中学生运动会,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提出所需经费预算,由国家财政核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各单项协会及地方大、中学生体育协会主办的单项体育竞赛,原则上国家不负担经费,分别由主办、承办及参赛单位共同负担,并可积极争取社会集资赞助。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大、中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学校的体育竞赛一般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或由主管部(委)及其行业体协组织安排。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关于普通大、中、小学生参加体育竞赛的规定同时废止。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分析

刘亮


  违约损害赔偿,又称赔偿损失,是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依法赔偿守约方所受损失的责任。它是违约责任中常用的方式之一,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一、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所受到的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以赔偿,它是充分、全面地保护守约方利益的有效措施。赔偿损失应当以守约方有损失为前提;同时,守约方所受到的损失,违约方也要全部赔偿,通过赔偿使守约方的利益能够达到合同得到履行的相应状态。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赔偿损失不仅要包括赔偿守约方的全部的现实的损失,即守约方现实的财产减少、丧失和费用的支出,还应当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可得利益的损失,虽然不是现实的财产损失,但它是合同如约履行后当事人本来可以获得的财产利益。例如,在涉及转卖的合同关系中,买方因卖方不交货而无法转售,其所遭受的利润损失,就是方得利益损失,违约方应予赔偿。可得利益有以下特征:1.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是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能获得的利益。2.可得利益具备实现的条件,只要合同如约履行,就会被当事人获得。3.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能够获得的利益,也是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
在赔偿可得利益时,应当采用“合理预见”规则。即赔偿额限于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其违反合同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这里,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而非守约方,以维护公平;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时而非违约时,以排除市场变化对赔偿额的影响;预见的标准应当是一个理性的、通常的标准。
二、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也就是说,对有关赔偿损失的问题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事先作出安排。它不同于损失发生后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于损失赔偿要以守约方受有损失为前提,当损害发生后,会遇到确定赔偿额的困难,且其计算又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因此,约定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有助于损失赔偿额的确定,有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对违约损失当事人没有约定计算方法的,应按受损害方损失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等因素确定。
三、赔偿损失以补偿性为常态
  赔偿损失,是以弥补守约方所受到的损失为目的的。因此它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赔偿范围的确定标准,这便是损失赔偿的补偿性特征,也是《合同法》的本意。但是,在特定情况下,赔偿损失还具有惩罚性。例如,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加倍赔偿的责任。
四、赔偿损失与其他违约责任形式的关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由此可见:1.违约方继续履行后,如果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的,应予赔偿。比如迟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还应当支付逾期利息。2.在采取补救措施后还有损失的应予赔偿。如为修理商品所支出的交通费用。3.在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要求增加,即还应予以赔偿,以弥补不足的部分。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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