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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3:57:25  浏览:95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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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0]4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福建省卫生厅(局):

  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加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提高我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

  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努力提高我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通过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和科普知识,积极营造人人关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确保公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广泛持久的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和科普知识,广泛宣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逐步形成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科研教育机构、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教育体系,使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治意识、责任意识显著增强,公众的科学饮食、健康饮食意识明显提高,餐饮服务行业的自律意识、诚信意识明显提高,餐饮服务经营秩序明显好转,全面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知识,重点宣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治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促进依法经营;增强公众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倡导消费者依法维权。
  (二)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包括食品安全相关科普知识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危害防范知识等,使餐饮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树立科学的餐饮消费理念,掌握相应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夯实我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基础。
  (三)宣传报道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宣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新思路、新机制、新成效、新面貌;及时报道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效;及时曝光危害公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宣传报道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进展情况和示范单位创建情况,发挥示范单位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落实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五)加强对农村、学校、工厂、社区、机关、建筑工地、旅游景点餐饮单位等重点区域和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意识,树立科学、健康的消费观念,不断提高重点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

  四、主要形式及对象
  (一)宣传教育主要形式
  每年定期举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广泛组织培训班、科普讲座、知识竞赛、征文等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进行宣传;通过发布公益广告、发放宣传单(册)、制作宣传栏(板)、张贴宣传画和宣传标语、制作专题影视节目等活动,形成覆盖全社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格局。
  (二)宣传教育主要对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餐饮服务提供者、社区居民、农(牧、渔)民、中小学校师生。
  1.餐饮服务提供者。学习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知识,树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制意识、诚信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提高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2.社区居民、农(牧、渔)民。掌握食品原料购进、储藏、制作、烹调、消费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常识,增强辨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自我保护能力,养成科学饮食的习惯,提高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自觉维护者。
  3.中小学校师生。了解餐饮服务食品原料、储藏、制作、烹调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常识,让学生从小培养良好的生活和饮食习惯,树立食品安全意识,增强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能力。

  五、工作原则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围绕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紧扣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点,贯彻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各项任务,有计划、分步骤、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的宣传教育机制,不断提高宣传教育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广泛宣传、扎实推进的原则。深入到农村、学校、工厂、社区、机关、建筑工地、旅游景点等各个领域、各个层面,从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出发,努力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探索灵活多样的运行机制,利用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方式,将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饮食安全知识,宣贯到千家万户。
  (三)坚持分类指导、因人施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不同宣传教育对象,结合实际,采取不同宣传教育方式,向全社会开展多层面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得到全面普及。
  (四)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引导、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的原则。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及时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权威信息,积极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根据不同时期工作重点,侧重开展阶段性主题教育活动和重要节假日期间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坚持日常宣传教育与集中宣传教育相结合,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作用,形成宣传教育的合力。

  六、组织实施和保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年度宣传教育计划;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本纲要内容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度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统筹安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取得实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对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有着事半功倍的作用,其影响广泛,意义重大。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列入日常重点工作抓好抓实。
  (二)积极组织,加强协调。积极协调宣传主管部门,围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报道工作计划。积极协调教育行政部门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列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协会、新闻媒体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健全机制,广泛参与。通过聘请义务监督员、义务宣传员、义务辅导员,举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大讲堂等形式,引导、号召公众积极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通过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社区工作人员和教师等人员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着力培养多层次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队伍;通过积极鼓励高等学校学生加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同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专家作用,形成多元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队伍,建立多方共同参与的社会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网络。
  (四)争取支持,保障经费。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安全宣传教育经费投入,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五)考核评价,激励先进。建立科学的指标考核体系,逐步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将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考核评价纳入对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评价体系中,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适时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奖励活动,树立先进典型,推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走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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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可操作性”?

高宏道



本文叙述了对律师操作技巧和道德底线的关系
在网上,律师答复提问人时常常说:“这个案子的操作性很强”。那么什么是律师说的“可操作性”?一般而言,律师说的可操作性是指,这个案子,从程序上、证据上,有很多操作的余地。如果很好地利用主观、客观条件,这个案子的委托方,就有可能胜诉。反之,如果没有利用,就会败诉。或者说,这是一个既可能胜诉,也可能败诉的案子。就看律师、当事人如何进行运作了。
案子的操作性,在网上往往难以介绍。在解答问题时,更无法告诉你如何进行操作。这固然是没有进入委托阶段,律师无法花费很多的精力去研究案情。更因为,这些也不是可以公开讨论的问题。甚至有些运作,虽然不违法、违规,但也不大光明。所以,也就不说了。
看一个案子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固然决定于案子的实际情况,也决定于律师对客观事实把握的能力。但是,首先是对案情的全面的理解、对法律关系的准确判断、对诉讼这个“游戏规则”运用的熟练程度。如果一个律师见多识广,看到这个案子的时候,会联想到许多经验,那么,一些别人看不出操作性在哪里的的案子,他会看出“门道”。给一个“死案”,即,几乎是必败的案子,找到出路。反之,如果缺乏经验,本来是可以胜诉的案子,当事人自己也可能把自己给“整死”了。
这么说,是不是一个案子会在客观上是必胜的?存在不存在客观上的公正?这要看怎么说了。假如是一个简单的案子,从客观真实的角度说,从社会正义的角度看,某一个案子可能是只有一个结果。但是,不能说,所有的案子都是这样的。
案子简单,谁看也是这个结论,那么从诉讼方面来说,就没有什么可操作性。但是,还可以通过“造势”,在谈判中取胜,或者是减少损失。这方面的可操作性,也是很有意思的。虽然不是在诉讼中发挥作用,但是在法庭之外,还是可以大有作为的。
也有从程序方面取胜的。有的律师充分利用了程序法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将程序法规定的权利,利用的很充足,结果,对方的当事人在走程序当中走出了败笔,导致了失败。也有拖不起的,只好被迫调解。
利用“可操作性”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是一个律师的技巧。但是,如果作过了头,给当事人出一些违法的主意,就是大错特错的了。即使是没有违规违法,但是技巧高明,在诉讼中把对方打的一败涂地,结果是,一方得到了出乎大家意料的好处,另一方得到了无法平息的愤慨,这个案子,将来也是有后遗症的。只有极个别的情况是,对方通过一场诉讼“慧眼识英雄”,认可了律师,其它多数情况是,对方当事人会把律师恨之入骨。所以,律师不能沉浸在自己的技巧高明之中,律师还要有社会良知。否则,加大了社会矛盾,违反了公序良俗,也是错会了“律师是为一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服务” 的,走到了极端,走到了反面。
所以,我很主张谈判、和解,在谈判、和解不成的情况下,再进行诉讼。在诉讼中,也还可以争取调解和和解。如果最后能够明辨是非,达成和解,是一件最好的结果,是很愉快的一件事。
当然,这是一个理想状态。我和很多最深律师探讨这个问题时,几乎一致的看法是,“陷入纠纷,多是双方过错”。所说:“来说是非人,必是是非者”、“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这些经验之谈,是有一定道理的。因此,当事人对纠纷的执著,对对方甚至是仇恨满腔,这个调解、和解也是很难很难的。高度的情绪化,是解决纠纷的障碍。有时候,律师是傍观者清,却也是爱莫能助。当事人就是听不进去,那也无法可施。就是一个良好的建议,当事人不采纳,也会感到很无奈。我这几天就正在感到这个无奈。
总之,一个案子的可操作性,给律师施展才能创造了广阔的天地。也对律师的良知,是一个考验。当事人能否、或者说是肯否付出相应高额的律师费,以获得(或者说是“购买”)充分高明的技巧,将操作性都利用起来,也是对当事人的考验。
简单的理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幼稚的。所以,我在处理纠纷中的态度,一是劝说当事人自行,或者是由律师帮助调解,二是奉劝当事人请一个好律师。最不主张自己既要诉讼,又不请律师。我常对他们说,律师是一个武器。假如在对抗中,一方拿着石头,一方是洋枪洋炮,谁胜,谁负,不言自明。所以,不诉讼便罢,诉讼就要请律师。而且,最好是请一个好律师。这样,案子的可操作性得到了充分的利用,结果会是比较满意的。
我很希望当事人充分认识到案子的可操作性,这样,律师的价值会得到正确的评价。我很希望律师充分认识案子的可操作性,律师的从业技能就会有很大的提高。我更希望在充分认识可操作性的同时,不要泯灭良知,不使社会正义、公序良俗和高超的律师技巧对立起来。


高宏道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防震救灾,从我做起

潘志国 律师
2008-5-22
(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longren.bokee.net)

历史将永远铭记这个坐标:北纬31度,东经103.4度。一场强震撼动中国,数万生命顷刻陨落。汶川,血泪之地,生民之痛,家国之殇。
中国将永远铭记这个日子:2008年5月19日,五星红旗缓缓下降,13亿人民默默祈祷,向那些静默于废墟之下的生命志哀!这一刻,大江南北,长城内外,神州共悲;这一刻,山峦无语,江河呜咽,举国同哀!
当共和国国旗为平民而降,当亿万人民同此国殇,它以庄严的仪式、鲜明的象征,展现了政府与人民生死不离的血肉联系,体现了一个民族对生命的敬畏尊重,昭示了“以人为本”的普世理念,诠释了执政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宗旨。这是新中国首次为一场特大自然灾害的死难者设立的全国哀悼日,也是第一次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的体现,其将写进共和国文明、进步的历史中!
“国之兴也,视民如伤,是其福也”。确定哀悼日,降半旗志哀。这不仅是对社会舆论的积极回应,也是对传统文化心理的尊重,更是对国家法律制度的依法贯彻落实。这是以国家的名义,用最高的祭奠、最为庄严、正式的国家法律制度的形式,集中表达对灾区遇难者的哀思与尊重之情;这是对那些在灾难中幸存下来的生者的一种最好的激励与抚慰;这是对广大关心、支援灾区的社会各界人民的一种肯定、支持与激励;这更为具体地展现了我们国家、政府高度强调以人为本,充分、全面保护人权的治国理念与实际行动。通过对死者的哀悼,民众、政府的真情流露、实际行动,会让逝者相信,“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将成为社会对他们的承诺,他们将因此走得安心。
“每一个人都是这个广袤大陆的一部分,任何人的死亡都是我的损失,因为我是包孕在人类之中的。不要问我丧钟为谁而鸣,它为每一个人敲响”,成了我们对待灾难以及灾区人民的“启示录”。
“一切技术、一切规划以及一切实践和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标。”正是秉着共同的“善”,大家都冲着一个共同的目标??挽救生命,战胜灾害。靠近我,温暖你。人们以一种感同身受的心情,守望互助的担当精神,表达着悲悯,传递着温暖,释放着冷静和坚强。从震后废墟中显露出的人性的温情和美丽,从迅速展开的全民大救援来看,一个我们呼唤已久的,对国家长治久安和蓬勃发展极为可贵的公民社会在地震中得以成长。通过救灾,民众、政府、社会各阶层皆在客观上增进了彼此之间的互信与互尊。地震虽然震裂了山川大地,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中国当代的裂痕,也为中国震开了一道历史性的未来之门。在血与泪的洗礼中,彰显出来的人性的光辉、人民政府的成熟、中华民族的坚韧、社会的进步,这才是对死难者最好的慰藉。
“谁也不曾料到,这是如此艰难的一年。2008,我们热切期待阳光和欢笑,却不料被一路风暴阻隔……然而,中国在低头抱怨吗?没有,中国挺起了他的脊梁!”
98年的洪灾,我们抗过来了,03年的非典,我们挺过来了,08年初的冰雪灾害,我们走过来了,难道现在的地震就可以让我们低头弯腰么,不,绝不,任何的自然灾害吓不倒勤劳朴实的中国人民。迎难而上,百折不挠,我们就能战胜灾难。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我们就能重建家园。在人祸面前,我们有理有节,在灾难面前,我们选择坚强,这才是那个在困难面前不低头压不趴击不倒的中华民族,这就是我们民族的精神。加油,中国!
救援还在继续,挑战仍在眼前。太阳会照样升起,明天仍然是我们所期待的。愿全民哀悼凝聚起防震救灾、重建家园的顽强信念,用我们的不屈斗志和实际行动激励国人,告慰逝者??任何困难都难不倒英雄的中国人民!即将实现奥运百年梦想的中华民族,将用我们的勇气毅力和决心,用彼此的关怀互助和爱心,来证明??奥林匹克精神与我们同在!
灾区的重建,需要方方面面的继续努力,发挥每个人的公民责任。作为法律人,要更多地从自身职能出发,努力地尽到本分,提供更为有效的法律服务与保障,这才是对逝者的最大的安慰,而这也是他们对于我们的最大的期望。
哀悼日,告诉我们不能遗忘;哀悼日,是我们奋起的宣誓;哀悼日,我们相互珍惜;哀悼日,我们无所畏惧!
防震救灾,从我做起,立刻做起!为灾区人民祈福,愿逝者安详,生者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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