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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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2〕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南通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整合利用旅游资源,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发展旅游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地域界限明确、旅游项目集聚发展、集中提供度假、休闲、观光、旅游等综合性服务的特色经济区域。
第三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已编制度假区总体规划;
(二)地域界限明确,原则上陆域面积不少于5平方公里,所依托城镇具有良好的旅游发展条件,区位、交通和资源优势明显;
(三)公共设施、旅游度假设施配套完备,总床位数500张以上,三星级以上设施50%以上;
(四)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国家标准,其中空气质量应达到GB3095的二级标准,噪声质量应达到GB3096的1类标准,地表水质量应达到GB3838的III类标准,土壤质量应达到GB15618的II类标准,生活饮用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要求;
(五)区内用于出售的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与旅游接待设施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大于1:2。
第四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的申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机构编制等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申报市级旅游度假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总体规划;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四)基础设施建设和已批复的项目情况;
(五)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文件;
(六)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第六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名称开展对外营销宣传。
第七条 南通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市级旅游度假区,其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南通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市级旅游度假区,其总体规划由南通市规划局会同南通市旅游局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法律、法规对规划的编制、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编制市级旅游度假区规划应当注意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维护生态平衡。
第九条 经批准后的市级旅游度假区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注重特色、有序开发、持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十一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建、翻建各种建筑物),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等应当与周边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建设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必须贯彻集约用地的原则,确需使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明确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市级旅游度假区,可设置管理委员会,其机构编制根据度假区规模和承担的任务,按规定程序确定。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管理委员会可与市级旅游度假区所依托的城镇人民政府采取合署办公、区镇合一、交叉任职等一体化管理模式。
第十四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鼓励投资经营下列项目:
(一)旅游公共基础设施和旅游信息服务;
(二)度假酒店、主题餐饮、旅游商品、生态体验等特色项目开发;
(三)商务、休闲、游览、娱乐、体育、健身、文化创意等项目;
(四)规模适当的旅游装备产业项目;
(五)与旅游相关的其它项目。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市级旅游度假区,享受下列政策扶持:
(一)旅游项目在技改、税费等方面与工业项目同等对待,酒店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与工业企业同价;
(二)交通连接线建设纳入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参照农村公路建设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三)酒店、娱乐等企业购置使用国家相关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业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对列入省、市重点项目的休闲、度假、公共设施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
(五)省、市各类引导资金优先扶持;
(六)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承担保护生态环境和防治环境污染的责任。
第十七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内禁止采矿采石、挖沙取土、采伐林木,禁止随意倾倒土石、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禁止排放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废水、废气、粉尘。
第十八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内门票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须按规定报经价格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明码标价,不得将免费的公共服务项目擅自转为有偿服务。
第十九条 鼓励组建度假区开发建设投融资平台,创新度假区开发建设模式。
第二十条 对开发有序、管理规范、效益突出、具备示范效应的市级旅游度假区,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第二十一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机构编制等部门,定期对市级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细则另行制定),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报请市政府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景德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景府字[2007]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化建设,增强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的指导和调控作用。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依法办事,讲求实效。
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能,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划的工作部署。
第二章 工作职责
一、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领导全市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景德镇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项详细规划,切实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
(二)制定全市城市规划工作重大方针和发展战略,负责组织、协调、决策市域范围内和城市规划区内的重大规划编制工作。
(三)负责组织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和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审议全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调整、变更。
(五)审议城市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等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区、重点地段的详细规划。
(六)审议城市规划年度编制计划、年度规划编制经费。
(七)审议县级以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和风景区的总体规划,以及上述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八)审议城市规划末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九)审议单独编制的城市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和重要城市标志性建筑设计方案。
(十)审议城市规划区内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环境建设工程、城市雕塑、城市景观和大型户外广告等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规划设计方案。
(十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城乡规划的实际需要,组织制订城乡规划地方规范性文件。
(十二)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实施执法监督,审定对重大违法建设的处理意见。
(十三)总结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研究城乡规划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针对城乡规划工作重点及工作思路,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设。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规划工作。
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拟订市城市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提出年度规划编制经费预算,按规定程序完成规划的论证及申报审批工作。
(二)落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确定的规划编制任务,组织编制委员会提出的各项规划。
(三)负责拟订本市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四)负责组织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设计方案的专家论证,并报委员会审议等工作。
(五)负责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组织实施,并组织开展各类城市规划的宣传展示和征询意见工作。
(六)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规划审批的指导、监督,对重大违法建设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委员会审定。
(七)负责检查、督促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落实。
(八)负责按以下程序做好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会议组织工作:
1、对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进行分类整理,列出会议议程,并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报送提交讨论事项议题的须附有详细论证意见,供审查时参考。
2、会前将审定后的会议议题有关材料准备齐全,提前五天将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设计方案为电子版文件)和会议通知送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全体成员。
3、会后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一周内整理出会议纪要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
4、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在市城市规划委员会闭会期间审查的项目,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审查同意后交市规划局执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决定和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各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九)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评议通过的规划建设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项目内容及公示意见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整理上报市政府。
(十)按照会议的决议,逐项予以落实,及时督办,形成季度一小报,半年一大报,年终一总报的工作制度。并将落实情况汇总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同时将会议落实情况每半年向委员会全体成员通报一次。
(十一)负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各项会议的组织、记录、决议草案的起草、档案保存等工作。
(十二)负责向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汇报并做好协调工作。
(十三)负责完成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一、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
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下列城市规划项目:
1、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2、城市规划年度编制计划,城市规划年度编制经费;
3、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城市设计);
4、大型项目规划选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规划建设方案;
5、各项大型专项规划(包括城市道路、交通、消防、供水、排水、供电、公交、环保等);
6、县级以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区的总体规划以及上述区域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及规划设计方案;
7、历史文化街区及国家、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大型新、改、扩建项目。
(二)审议景德镇市城市规划管理规范性文件
(三)研究处理违反城乡规划管理、重大违法建设项目。
(四)研究处理其它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四、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五、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期间,会议召集人可视审议议题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单位代表、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并向其介绍相关情况,接受提问,列席会议的群众代表须提前向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会议进行最后议决时,所有列席会议的代表均须在表决之前退出会场。
六、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出席者,会前应向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四章 项目审批制度
一、报送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的项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法》和省、市有关法规及《景德镇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后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织修编和审查,经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审查同意后,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二)城市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城市详细规划:编制了分区规划的详细规划,除重要地段报市政府审批外,其它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四)专项规划: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二、建筑单体项目:
(一)城市干道临街建筑及其他重大项目,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审批;
(二)其它非主、次干道的建筑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批。
第五章 工作要求
一、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进行多方案(两个以上)备选,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资料属于内部文件,参会委员应妥善保管,会后须将会议资料交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处理。若会议资料被列为机密文件,则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有关资料的查询,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答复,委员不得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通报。
第六章 附则
一、本规划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表决通过后由市政府发文后生效。
二、本规则如需修改,须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生效。
三、本规划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贯彻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关于贯彻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
财会[2013]8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新修订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10日正式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为贯彻实施好《管理办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深刻领会修订发布《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的修订是会计人员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加强和促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强化会计人员管理基础工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会计管理机构)要从做好财政会计管理工作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深刻领会修订发布《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把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确保有关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落实。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工作人员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学习掌握《管理办法》,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严格贯彻、自觉落实,切实维护好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广大会计人员要正确认识、高度关注《管理办法》的实施,自觉遵守《管理办法》各项规定,共同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
二、因地制宜,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的配套措施
会计管理机构应当认真总结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抓紧制定完善《管理办法》实施的配套措施。一是要抓紧制定修订相关配套实施办法。《管理办法》全面规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政策措施。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在深入学习、准确理解各项规定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实际,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抓紧制定或修订相关的配套实施办法,尽快形成以《管理办法》为核心、相关实施办法相配套,完善、统一、全面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体系。二是要抓紧完善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对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会计从业资格信息更新和调转等系统建设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在前期开发、组织建设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等基础上,及时总结建设经验,科学完善系统设计,不断优化系统功能,为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管理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三是要抓紧细化岗位职责。《管理办法》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各个环节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会计管理机构应当高度重视机构建设,采取有效措施,调配充实工作人员,并根据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科学设置工作岗位,细化工作流程,明确界定岗位职责,落实专人负责,确保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各项要求能够落到实处。
三、精心部署,扎实贯彻《管理办法》政策措施
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积极指导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一是要抓好学习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内容较多,学习培训任务十分繁重。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要统筹规划,科学部署,制定具体细致的学习培训方案,确保从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工作人员系统详尽地掌握各项规定,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为做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二是要抓好政策宣讲。《管理办法》涉及人员众多,影响范围广泛。会计管理机构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不同形式,加大政策宣讲力度,使《管理办法》各项规定深入人心,努力营造贯彻落实的良好社会氛围。三是要抓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确保《管理办法》落到实处的重要抓手。会计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务实举措,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开展会计从业资格执行情况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夯实基础,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会计管理机构应当以发布实施《管理办法》为契机,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制定科学严谨制度,采取有效管用措施,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一是要抓好管理流程再造。《管理办法》系统全面地规定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证书领取、信息更新、资格调转等内容。会计管理机构应当以发布实施《管理办法》为契机,对照各项规定内容,按照便民服务、简政放权的原则,系统梳理并充实完善相关管理流程,进一步夯实各项管理工作基础。二是要抓好数据库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建立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对及时更新会计人员有关信息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建立了会计从业资格退出机制。会计管理机构应当以发布实施《管理办法》为契机,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各种方式,督促会计人员更新相关信息,进一步夯实各项管理工作数据。三是要抓好管理服务。会计管理机构应当以发布实施《管理办法》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努力践行“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理念,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工作程序,强化服务意识,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财政部
201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