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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资源保护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20:05  浏览:90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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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资源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资源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森林资源管理与保护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四章 森林采伐经营管理
第五章 林业基金
第六章 林业科技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发展林业生产,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区域内的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属于本条例的保护范围。自然保护区的森林资源保护,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森林,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林木,包括树木、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宜林荒山。
第三条 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保护和发展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森林资源,鼓励各族人民发展林业,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四条 州县林业局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林业公安局、林业派出所在州、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
乡(镇)林业工作站是指导和组织发展林业生产的基层单位。受县林业局委托,行使林业行政管理职能;村公所、办事处设护林员,由乡人民政府委任,履行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职责。

第二章 森林资源管理与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林业发展规划。林业主管部门要定期进行森林资源清查,开展森林资源监测和监督工作,建立资源档案,掌握资源变化情况,研究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对策。
第六条 国有山林、集体山林和自留山,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山林权证,山林权属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发生山林权属纠纷,按有关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调处。
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因建设需要占用征用国有林地或集体林地的,10亩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10亩至20亩的,由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按建设占用征用林地,砍伐林木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七条 国有山林应设置经营管理单位,有计划地组建国营林场,集体山林应采取个人承包、联户承包和办集体林场的方式进行经营管理。
国营林场,应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林业部门应指导集体林场和承包荒山造林的工矿企业、机关、部队、个体承包户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八条 辖区内昆洛、景仑、小腊、允大公路两侧非平坝地段200米以内,县、乡公路两侧非平坝地段50米以内,电站周围及引水渠两侧非平坝地段100米以内,水库周围第一分水岭以内的山林为防护林。禁止种植粮食及短期经济作物。属国有山林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同公路、
水库、电站管理部门,签订合同,委托代管;属集体山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加强管理。
第九条 辖区内的风景名胜、自然景观,和有保护价值的森林资源,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建立县级自然保护区。古树名木,列为国家保护的濒危珍稀树木实行保护。
第十条 建立健全州、县、乡(镇)护林防火机构,落实护林防火责任制。每年元月至五月为森林防火期,防火期内要实行昼夜值班。林区用火要严格实行报批手续。发生火灾立即报告,并组织扑救,及时做好火灾案件查处工作。
保护林业设施,禁止破坏或擅自移动护林防火设施和林业标志。
第十一条 州、县林业部门设立森林植物检疫站,对进出辖区的木材、苗木、种子及林产品进行检疫,签发检疫证书。对进出境的森林植物检疫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对辖区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病虫调查,划定疫区,保护区,提出封锁、扑灭疫情的措施。
第十二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脂、采药及其它毁林行为。未经批准,不得在林区采石、采矿、采土。
第十三条 禁止盗伐、滥伐森林或其它林木。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无证收购木材(薪柴)、竹材、藤条(皮)。
第十四条 加强野生动物管理。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特殊需要的,要实行《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运输证》制度。禁猎区和禁猎期内,严禁狩猎。林业、工商部门及时查处非法猎捕、倒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群众损失,由管理部门核实后,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十五条 自治州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为60%,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条例的要求,搞好林业区划,制定植树造林长远规划和短期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 国有宜林荒山,要有计划地开展植树造林,保证造林质量。
鼓励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集体或个人承包荒山造林,签订承包合同,谁造谁受益。承包两年不造林,或改变林地用途,由发包方收回。
凡郁闭度达到0.3以上的乔木林、竹林、火烧迹地禁止毁林造林。灌木林、疏林地的林分改造,须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实,报州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贯彻“以封为主,封育结合”的原则,对符合封育条件的林地,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因地制宜地采取全封、半封、轮封的方法,实行封山育林。
第十八条 国营、集体林场按照经营方案,有计划地绿化造林,为群众造林做出示范,采伐迹地要当年更新,成活率和保存率要达到国家标准,不得欠帐。
机关、学校、工矿企业驻地和部队营区,由各单位负责绿化造林;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兴办家庭林场。
大力营造薪炭林,谁造谁有。要改灶节柴。分级制定薪柴消耗定额,积极提倡以煤、电代柴,推广使用太阳能和沼气,降低薪柴消耗。
第十九条 州、县、乡(镇)各级人民政府营造样板林,实行集约化经营,为植树造林做出表率。
县林业局、乡(镇)林业站要建立苗圃基地,做好苗木供应和造林技术指导。苗圃基地应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二十条 每年六月为自治州的义务植树月,并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未履行植树义务的公民,由各级绿化委员会令其限期补植或按规定收取绿化费。
提倡和鼓励种植纪念树。

第四章 森林采伐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森林实行全额管理,限额采伐。采伐限额包括商品木林(竹木)、农民自用材、生活和工副业烧柴。
木材实行计划生产。国有林、集体林、农民自留山、轮歇地生产的木材,都必须纳入木材生产计划。木材生产由上级计划、林业部门下达。县计划、林业部门根据当年的采伐计划,将国有林采伐分解到林场,集体林采伐分解到乡(镇)或集体林场,由乡(镇)分配到村。
第二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办理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
国营林场应将伐区作业设计和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按隶属关系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核发《采伐许可证》,采伐结束,由林业主管部门进行伐区作业质量验收。
集体林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乡(镇)林业站,按采伐计划办理《采伐许可证》,并进行采伐、更新检查验收,农民房前屋后种的自用零星林木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木材、竹材、薪柴、藤条(皮)运输一律实行运输许可证制度。出州的由州林业局或委托县林业局核发运输证,州内运输由县林业局核发州内运输证。
第二十四条 实行木材、林产品经营许可证制度。国营、集体、个体专业户的木材、藤器、竹器加工经营,均由林业部门办理《木材、林产品经营许可证》。农民利用房前屋后种植的木材、竹材、藤条(皮)加工的在集贸市场上出售的产品除外。
未办理《木材、林产品经营许可证》的,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国有林生产的统配材,按计委、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调拨指标销售。在采伐限额内生产的造纸材,抚育间伐的椽子、毛杆、薪柴等林区剩余物可以议销。
集体林生产的木材,由乡(镇)林业站办理运输证和销售证明后方可出售。
第二十六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在州内主要交通要道设立木材检查站。州、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林业公安可依法对过往运输木材、薪柴、竹材、藤条(皮)的车辆,进行流动检查。执勤人员,必须佩戴使用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志和证件。

第二十七条 木材公司、林场可在销区设立木材供应点(门市部),出售木材和木制品。群众自留山和房前屋后的自产木材,经乡(镇)林业站办理运输证和销售证明后方可出售。工商、林业、税务部门应加强木材市场管理。

第五章 林业基金
第二十八条 建立州、县、乡(镇)三级林业基金制度。林业基金包括:
(一)育林基金的留成部分。
(二)林政管理费。
(三)林区管理建设费。
(四)国有荒山承包费。
(五)上级拨款。
(六)州、县、乡、镇财政拨款。
(七)上级国家机关规定征收的有关费用及其他林业费用。
(八)自筹经费。
第二十九条 林业基金是发展林业生产的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筹集,按比例解交,专项存储。林业基金的使用要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营林造林、迹地更新、林政管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植物检疫、采伐林区道路延伸、林区管理
建设、基层林业站和木材检查站的建设,林业技术培训、林业科技研究及护林防火等林业事业开支。

第六章 林业科技
第三十条 实行科技兴林。建立健全林业科研及推广体系,开展科技咨询,科技服务,科技交流,科技承包工作。
第三十一条 林业科研围绕生态林业、重点抓好良种选育、营林造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产品加工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研究,推广现代科技成果。
第三十二条 建立林业干部教育制度,加强基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大力普及林业科技知识。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三条 认真执行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者给予重奖。
(一)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制止毁林开垦、乱砍滥伐、乱捕滥猎成绩显著的;
(二)辖区内连续三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或预防、扑救、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有显著成绩的;
(三)在植物检疫、森林病虫害防治及林业科研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四)绿化造林、迹地更新、封山育林成绩显著的;
(五)积极改灶节柴,以煤、电代柴,推广使用太阳能和沼气,降低薪柴消耗成绩显著的;
(六)积极制止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犯罪人员,抓获罪犯有功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由林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惩处。
(一)毁林开垦,毁林采脂、采药和其他毁林行为的,未经批准在林区采石、采矿、采土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一至四倍罚款,限期还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毁坏防护林、古树名木、珍稀树木,破坏自然景观、风景名胜的,没收违法所得,按照用材林价格赔偿损失外,并处以五至十倍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进入封山育林区进行各种活动,损坏幼树,影响林木生长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四)侵占林业用地种植粮食及短期作物或其他经营活动的,按当地收益的一至三倍罚款,限期退耕还林。
(五)无证收购木材(薪柴)、竹材、藤条(皮)的,除予以没收外,并处以实物价款一至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国营、集体林场超计划采伐林木的,将超供所得作为育林基金上缴外,并扣减下年木林生产计划或采伐指标。情节严重,对直接责任者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无证运输木材、竹材、薪材、藤条(皮)的,扣留运输工具及产品,限七天以内补办运输证件,逾期不补办的,没收其运输产品,并处以没收价款10%—30%的罚款;运输数量超过运输证件限量的,没收其超过部分的产品;使用伪造、倒卖、涂改、过期木材运输证,或起止
地点与运输证不相符合又无正当理由的,收缴运输证件,没收运输产品,并处以没收价款的10%—15%的罚款;以暴力威胁、殴打木材检查人员,或强行冲关拒绝检查的,除按本条例处理外,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偷漏、抗拒、欠缴林业基金的,除责令缴纳外,视情节轻重处以应缴林业基金二至三倍的罚款;不按期或不按规定缴纳的,按日处以应缴基金5‰的滞纳金;对直接责任者给予适当的处分和罚款。经处理后仍不上缴的,由开户银行强行划缴。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分别或并处警告、经营产品价值的5%—200%的罚款、没收经营产品、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木材、林产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一)未办理《木材、林产品经营许可证》擅自开业的;
(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或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木材、林产品经营许可证》的;
(四)擅自转移经营地点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五)不按规定缴纳林政管理费用的;
(六)违反其他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法律、法规条款处罚:
(一)违反护林防火有关规定,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森林防火条例》处理。
(二)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按照《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采伐不更新的,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森林采伐更新办法》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及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有关法规的,由野生动物管理部门或工商、海关部门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豢养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野生动物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实物价格一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所收罚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三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使森林资源遭到破坏,造成损失的,由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补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
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199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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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的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工程和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防御敌人侵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战备设施。平时,可利用地下工程冬暖夏凉,四季恒温等特点,本着平战结合、管用结合、以用促管的原则,因洞制宜地修建生产车间、仓库、医院、影剧院、旅馆、商店等,为"
四化"建设服务。战时,人防工程是作战指挥、通讯联络、人员疏散隐蔽,兵员及武器弹药运送、医疗救护、枪械维修、战备物资储存等重要的工程保障。因此,加强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是一项重要的战备工作,也是建设、使用单位的重要职责。根据福
建人民政府关于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城市建设和人防建设应紧密配合,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市、区两级人防办公室,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使用负直接领导和统一规划、管理的责任,并有支配、指导、检查和督促的权力。
第二条:省、市属单位人防工程,按工程所在辖区,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领导方法。市、区两级的公共工程由市、区人防办管理,单位工程由单位管理,平战两用工程由使用单位管理。各级都要把每个工程维护管理任务具体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分级管理,明确责任,健全制度,
制定措施,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市、区两级人防办,要组建精干的人防工程维修队伍,属集体所有制性质,自负盈亏,隶属人防办领导,负责分管范围内所有人防工程的抢险和维修任务。要定期按分管范围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组织处理,并经常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好的单位和个
人。对于失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章 工程使用
第四条:人防工程所有权属市、区人民政府,分别由市、区人防部门提出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分配使用。投资建设人防工程的单位,有优先使用权。对闲置不用或使用不当的人防工程,人防部门有权分配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五条:各单位要改造人防工程为平战两用工事时,不得降低防护性能,不得影响战时使用,使用项目、改造方案和图纸须报市人防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违者要追究责任,赔偿损失。
第六条:使用人防工程要确保安全。不要开办震动、噪音大的污染严重项目;未经市主管人防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在工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和腐蚀性物品。
第七条:使用人防工程需要改造装修时,所需经费、材料由使用单位解决。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备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由人防投资购置5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设备(如风机、除湿机、发电机、水泵等),使用单位应分期向市人防办交纳设备折旧费。这些设备的更新,由市人
防办负责。
第八条:由人防部门投资修建的平战两用工程,其收益,按三、一、六比例分配,即:纯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归使用单位作为工程维护管理费用;百分之十上缴市人防部门,作为全市人防工程改造维修等费用;百分之六十归使用单位支配,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集体福利。
第九条:为鼓励利用人防工程开办工厂、商店、影剧院或其他企事业,凡使用人防工事的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综合开发费。凡安置待业人员新办的集体企业,税务部门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定期的免税照顾。其他企业如在开办之初纳税确有困难,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人防工程
内部的照明、通风、除湿、供排水等用电,供电部门均按工业用电标准收费;商业、物资等部门,对平战结合单位所需的粮油、副食品和其他物资,应列入供应计划,并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章 维护管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向人防工程内或口部倒垃圾,排入污水。不准在危及人防工程的范围内采石、取土。在地面施行新建、改造、扩造的工程,均不得损坏现有人防工程,降低防护性能,妨碍出入口畅通,堵塞通气口。凡有碍人防工程安全和在洞口附近搞基建的,须事先经
市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才能施工。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不得任意拆除人防工程。确因生产建设需要,单位内部人防工程需要拆除的,经主管局审核,报市人防办批准,拆除公共人防工程,由市城建部门提出,经市人防办审核,报市人民防空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条: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应由拆除单位按拆除面积予以补建。若不能补建,按实际造价赔偿。履行手续交纳赔偿费后,才能动工拆除。未经批准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的,除补建或赔偿外,并处以赔偿费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蓄意破坏人防工程,情节和后果严重
者,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加强战备教育,宣传保护人防工程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危及人防工程安全或破坏人防工程行为的,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当地人防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对保护人防工程有功者,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四条:各级维护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经常对工事进行检查,发现有危及人防工程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及时处理。同时,要以身作则,严守职责,及时通风、排水,做好防潮除湿,经常清理工事内部的卫生,定期维护保养工程内部设备、设施,使之保
持良好技术性能。
第十五条:所有人防工程的赔偿费、罚款、利润提成,设备折旧费等,都应上缴给市主管人防部门,"以洞养洞",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一九八三年四月十二日



1983年4月12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1年11月1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正式颁发实行。
对贷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是深化贷款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措施,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建立贷款工作目标体系,规范全行贷款工作主要内容,促进各项贷款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同时通过对目标的考核,真实反映各行贷款管理水平,促使各行对照目标找差距,不断改进工作,从而有效地提高管理水平,确保信贷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推行目标管理是我行贷款管理的一种新形式,它涉及贷款工作的各个方面和贷款管理各个部门,需要精心组织和严密规划。为积极稳妥地推行目标管理办法,各行应首先做好分步实施计划,并着手组建贷款工作评级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各行应本着以点带面、逐步推广的原则开展达标升级工作,1992年可选择一部分有条件的行进行达标申报和考核工作,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普遍推行,力争做到在5年内各基层行达标。
1992年是实行目标管理的第一年,各分行应深入基层,帮助基层行做好达标的的申报和组织考核工作。并于1992年6月30日之前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和问题上报总行信贷部。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反映各行贷款工作水平,保证信贷资金使用安全、高效,促进贷款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建设银行的贷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目标管理实行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划分类型和等级的考核办法。
第三条 目标管理的范围:建设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其他贷款、特种贷款和地方设备储备贷款。
第四条 分类标准:各级建设银行按考核期末贷款余额(亿元)大小分A、B、C、D等四类,分类标准为(不含下限):
A B C D
县级行 0.5以上 0.15~0.5 0.05~0.15 0.05以下
地级行 6以上 4~6 2~4 2以下省级
(单列市)行 50以上 35~50 20~35 20以下
每类分四个等级,即达标、三级、二级、一级。贷款余额在100万元以下的行不参加等级评定工作。
第五条 贷款工作目标分十个分项(附件一),分别管理行和经办行采用百分制考核。地市中心支行以上有下属支行的按管理行考核,具体支行、无下属支行的专业支行、地区支行、省地级行直接经办的贷款9包括营业部)以及直属办事处按经办行考核。各行按记分表(附件二)分贷种考核计分后,按总分表(附件三)计算本行得分。
第六条:各行按以下条件申报等级。
其中各分项目标得
总分 分不低于标准分% 申报等级
75以上(含75) 70(不含70) 达标
85以上(含85) 80(不含80) 三级
90以上(含90) 85(不含85) 二级
95以上(含95) 90(不含90) 一级
管理行在所属下一级80%以上的行达到某一级别以及这些行的贷款余额占全辖贷款余额80%以上后,才能按以上条件申报同一等级。省地级行直接接经办的贷款及直属办事处视同下一级行考核。
第七条:级别的确认权限:
一、县级行的达标由地市级行考核审批,报省级行备案,三级、二级、一级由地市级行初审,报省报级考核审批,其中一级报总行备案。
二、地市级行的达标、三级、二级由省级行考核审批,报总行备案,一级由省级初审,报总行审批。
三、计划单列市分行所属行的达标升级由计划单列市分行考核审批,报总行备案。
四、省级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达标升级由总行考核审批。
第八条:各级建设银行应将目标考核内容作为年度贷款工作总结的重要组成部分,于每年度终了后,按本办法要求自查。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申报等级条件的行,应在每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填写贷款工作等级申报表(附件四),连同计分表、总分表逐级上报审批行。各行申报等级应由低到高、逐级进行 。
第九条:地市级以上管理行应设置评级委员会,评委会负责组织本办法实施。贷款工作评级委员会在行长领导下由信贷、计划、投资调查、稽核审计、人事和工会等部门的领导组成,评委会日常工作由信贷部门代理。
第十条:审批行接到所属行等级申报表后,要组织考核验收小组,赴申报行实地考核验收。省级行考核验收小组成员2/3以上应具有中级职称或主任科员(科长)以上职务,地级行考核验收小组成员2/3以上应具有副主任科员(副科长)或初级职称以上职务。
第十一条:申报行应向考核验收小组全面汇报本行贯彻落实目标管理办法以及本次自查的情况,提供近二年来年末贷款项目余额表,审批项目清单、评估项目清单和贷款台帐。考核验收小组在申报行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

附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工作目标及计分标准
━━━━━━━━┳━━━━━━━┳━━━━━━━━┳━━━━━━━━
┃ 标准分 ┃ ┃
贷款工作目标 ┣━━━┳━━━┫ 计分标准 ┃ 简要说明
┃经办行┃管理行┃ ┃
━━━━━━━━╋━━━╋━━━╋━━━━━━━━╋━━━━━━━━
一、机构和人员 ┃ 8 ┃ 8 ┃ ┃“配足人员”指贷
━━━━━━━━╋━━━╋━━━╋━━━━━━━━┫款管理人员配备至
1.按三定方案设┃ 2 ┃ 2 ┃不按三定方案设机┃少符合以下要求
置机构,配足人员┃ ┃ ┃构扣2分;无三定┃类 别
┃ ┃ ┃方案的暂不扣分。┃A B C D
┃ ┃ ┃未配足人员扣2分┃县级行
┃ ┃ ┃。扣完止 ┃5 4 3 2
━━━━━━━━╋━━━╋━━━╋━━━━━━━━┫地级行
2.主管行领导符┃ 2 ┃ 2 ┃主管行领导不符合┃10 8 7 6
合岗位规范要求 ┃ ┃ ┃要求扣2分 ┃省级(单列市)行
━━━━━━━━╋━━━╋━━━╋━━━━━━━━┫25 22 17 13
3.业务部门主管┃ 2 ┃ 2 ┃每位主管不符合要┃ “岗位规范”暂
符合岗位规范要求┃ ┃ ┃求扣2分,扣完止┃按建总函字(91)
━━━━━━━━╋━━━╋━━━╋━━━━━━━━┫第149文,正式
4.一般业务人员┃ 2 ┃ 2 ┃每位不符合要求扣┃文件颁发后按正式
符合规范要求 ┃ ┃ ┃2分,扣完止 ┃文件执行。如一人
┃ ┃ ┃ ┃同时负责不同贷种
┃ ┃ ┃ ┃的贷款,应按贷种
┃ ┃ ┃ ┃重复考核计分。
━━━━━━━━╋━━━╋━━━╋━━━━━━━━╋━━━━━━━━
二、制度建设 ┃ 6 ┃ 10 ┃ ┃
━━━━━━━━╋━━━╋━━━╋━━━━━━━━╋━━━━━━━━
1.建立贷款审批┃ 2 ┃ 2 ┃无制度扣2分 ┃
制度 ┃ ┃ ┃ ┃
━━━━━━━━╋━━━╋━━━╋━━━━━━━━╋━━━━━━━━
2.建立岗位责任┃ 2 ┃ 3 ┃无制度经办行扣2┃ 各项制度应以书
制度 ┃ ┃ ┃分,管理行扣3分┃面形式颁发,并执
┃ ┃ ┃,制度不落实扣1┃行一年以上;否则
┃ ┃ ┃分。扣完止 ┃视为无制度。
━━━━━━━━╋━━━╋━━━╋━━━━━━━━┫ “内部联系”指
3.建立内部联系┃ 2 ┃ 2 ┃无制度扣2分;制┃各岗位之间、各业务
制度 ┃ ┃ ┃度不落实扣1分。┃部门之间、上下级行
┃ ┃ ┃扣完止 ┃之间的工作联系。
━━━━━━━━╋━━━╋━━━╋━━━━━━━━┫ “实施意见”指
4.认真贯彻上级┃ 0 ┃ 3 ┃对上级行颁发的制┃转发意见或制定实施
行颁布的贷款和项┃ ┃ ┃度未制定实施意见┃细则,此项考核目前
目评审规章制度 ┃ ┃ ┃或实施意见上与上┃仍然执行的规章制度
┃ ┃ ┃级行规定有悖扣3┃。
┃ ┃ ┃分,扣完止 ┃
━━━━━━━━╋━━━╋━━━╋━━━━━━━━╋━━━━━━━━
三、评估(含贷前┃ 10 ┃ 10 ┃ ┃考核近二年内发放
调查 ┃ ┃ ┃ ┃的贷款项目
━━━━━━━━╋━━━╋━━━╋━━━━━━━━╋━━━━━━━━
1.按规定的评估┃ 3 ┃ 3 ┃有一个项目未评估┃
范围对贷款项目进┃ ┃ ┃扣3分,扣完止 ┃
行评估 ┃ ┃ ┃ ┃
━━━━━━━━╋━━━╋━━━╋━━━━━━━━╋━━━━━━━━
2.调查评估所选┃ 2 ┃ 2 ┃有一份不符要求扣┃ “规定的评估范
材真实可靠 ┃ ┃ ┃1分,扣完止 ┃围”指评估办法和
━━━━━━━━╋━━━╋━━━╋━━━━━━━━┫贷款办法规定的应
3.评估内容完整┃ 2 ┃ 2 ┃有一份不符要求扣┃做评估或贷前调查
┃ ┃ ┃0.5分,扣完止┃的项目。
━━━━━━━━┻━━━┻━━━┻━━━━━━━━┻━━━━━━━━
━━━━━━━━┳━━━━━━━┳━━━━━━━━┳━━━━━━━━
┃ 标准分 ┃ ┃
贷款工作目标 ┣━━━┳━━━┫ 计分标准 ┃ 简要说明
┃经办行┃管理行┃ ┃
━━━━━━━━╋━━━╋━━━╋━━━━━━━━╋━━━━━━━━
4.按规定时间完┃ 3 ┃ 3 ┃有一份不符要求扣┃”指选用材料有来
成评估报告 ┃ ┃ ┃0.5分,扣完止┃源,无失真,失效。
┃ ┃ ┃ ┃如市场需求预测、
┃ ┃ ┃ ┃项目投资调整有依
┃ ┃ ┃ ┃据等。
┃ ┃ ┃ ┃ “内容完整”指
┃ ┃ ┃ ┃ 评估,或贷前调
┃ ┃ ┃ ┃查按有关评估办法
┃ ┃ ┃ ┃规定的内容进行。
┃ ┃ ┃ ┃ “规定时间”符合
┃ ┃ ┃ ┃下列优先顺序:上
┃ ┃ ┃ ┃级行规定时间、评
┃ ┃ ┃ ┃估办法规定时间、贷
┃ ┃ ┃ ┃款办法规定时间。
━━━━━━━━╋━━━╋━━━╋━━━━━━━━╋━━━━━━━━━
四、贷款审批 ┃ 10 ┃ 12 ┃ ┃考核近二年内发放贷
┃ ┃ ┃ ┃款的项目
━━━━━━━━╋━━━╋━━━╋━━━━━━━━╋━━━━━━━━
1.按规定权限审┃ 3 ┃ 4 ┃发生越权经办行扣┃ “越权审批”指
批贷款 ┃ ┃ ┃3分。管理行扣4┃超越规定的权限或
┃ ┃ ┃分 ┃把权限以上的贷款
┃ ┃ ┃ ┃化成权限内的贷款
┃ ┃ ┃ ┃审批等变相越权。
━━━━━━━━╋━━━╋━━━╋━━━━━━━━┫ “材料齐全、责
2.实行审贷分离┃ 3 ┃ 4 ┃有一笔贷款不符合┃任明确”指贷款审
、分级分段管理的┃ ┃ ┃要求的经办行扣3┃批应有申请书、评
三级审批和集体审┃ ┃ ┃分,管理行扣4分┃估报告、贷款审批
批制度 ┃ ┃ ┃扣完止 ┃表,参与审批的有
━━━━━━━━╋━━━╋━━━╋━━━━━━━━┫关人员应在审批表
3.贷款审批材料┃ 2 ┃ 2 ┃每笔贷款不符要求┃上签名,并注明意
齐全,责任明确 ┃ ┃ ┃扣1分,扣完止 ┃见。
━━━━━━━━╋━━━╋━━━╋━━━━━━━━┫ “贷款政策”指
4.执行贷款政策┃ 2 ┃ 2 ┃每笔贷款不符要求┃产业政策和信贷政
┃ ┃ ┃扣1分,扣完止 ┃策。
━━━━━━━━╋━━━╋━━━╋━━━━━━━━╋━━━━━━━━
五、贷款合同 ┃ 8 ┃ 0 ┃ ┃考核有贷款余额的
┃ ┃ ┃ ┃项目的合同
━━━━━━━━╋━━━╋━━━╋━━━━━━━━╋━━━━━━━━
1.发放贷款有借┃2.5┃ ┃有一笔贷款无合同┃ “合同及附件有
款合同,合同(含┃ ┃ ┃或有一份合同无效┃效”指合同及附件
附件)有效 ┃ ┃ ┃扣2.5分扣完止┃的所有条款经当事
━━━━━━━━╋━━━╋━━━╋━━━━━━━━┫各方协商一致以书
2.合同条款完整┃2.5┃ ┃每份合同不符要求┃面形式确立,贷款
正确 ┃ ┃ ┃扣1分,扣完止 ┃余额数填写正确,
━━━━━━━━╋━━━╋━━━╋━━━━━━━━┫贷款用途符合国家
3.及时补签变更┃ 2 ┃ ┃每份合同不符要求┃有关规定和企业经
的合同 ┃ ┃ ┃扣0.5分,扣完┃营范围,当事各方
┃ ┃ ┃止 ┃法人章及法人代表
┃ ┃ ┃ ┃签字无误。
━━━━━━━━┻━━━┻━━━┻━━━━━━━━┻━━━━━━━━
━━━━━━━━┳━━━━━━━┳━━━━━━━━┳━━━━━━━━
┃ 标准分 ┃ ┃
贷款工作目标 ┣━━━┳━━━┫ 计分标准 ┃ 简要说明
┃经办行┃管理行┃ ┃
━━━━━━━━╋━━━╋━━━╋━━━━━━━━╋━━━━━━━━
4.合同书写规范┃ 1 ┃ ┃每份合同不符要求┃ “条款完整正确”
、工整清晰 ┃ ┃ ┃扣0.2分,扣完┃指按《中国人民建设
┃ ┃ ┃止 ┃银行借款合同管理
┃ ┃ ┃ ┃暂行规定》第三章第
┃ ┃ ┃ ┃八条,第九条确立合
┃ ┃ ┃ ┃同内容、无误。
┃ ┃ ┃ ┃ “及时补签变更
┃ ┃ ┃ ┃的合同”指符合《
┃ ┃ ┃ ┃规定》第五章的要求
┃ ┃ ┃ ┃ “书写规范,工整
┃ ┃ ┃ ┃清晰”指符合《规定
┃ ┃ ┃ ┃》第四章的要求。
━━━━━━━━╋━━━╋━━━╋━━━━━━━━╋━━━━━━━━━
六、贷款发放 ┃ 9 ┃ 0 ┃ ┃考核近二年内发放的
┃ ┃ ┃ ┃贷款项目
━━━━━━━━╋━━━╋━━━╋━━━━━━━━╋━━━━━━━━
1.贷款发放手续┃1.8┃ ┃每次贷款发放手续┃“贷款发放手续正
正确 ┃ ┃ ┃不正确扣0.6分┃确”指按有关贷款
┃ ┃ ┃,扣完止 ┃办法规定的程序和
━━━━━━━━╋━━━╋━━━╋━━━━━━━━┫合同规定的用款计
2.及时正确填写┃1.8┃ ┃未记或错记一次扣┃划等正确签发贷款
贷款台帐 ┃ ┃ ┃0.6分,扣完止┃指标通知单,办理
━━━━━━━━╋━━━╋━━━╋━━━━━━━━┫措据等。
3.监督贷款企业┃ 1 ┃ ┃每项挪用2个月未┃ “贷款台帐”在
按规定用途使用贷┃ ┃ ┃发现或发现未纠正┃没有统一格式之前
款 ┃ ┃ ┃扣1分扣完止 ┃台帐至少要记录每
━━━━━━━━╋━━━╋━━━╋━━━━━━━━┫笔贷款的发放、回
4.分析整理企业┃1.4┃ ┃缺1份资料扣0.┃收及累计数、余额
财务资料 ┃ ┃ ┃25分,缺1份分┃数、时间等“分析
┃ ┃ ┃析扣0.5分,扣┃整理企业财务资料
┃ ┃ ┃完止 ┃”指按月(季)收
━━━━━━━━╋━━━╋━━━╋━━━━━━━━┫集分析企业财务资
5.不发放帐外贷┃ 3 ┃ ┃发生帐外贷款扣3┃料,贷款余额50
款 ┃ ┃ ┃分 ┃万元以上的项目每
┃ ┃ ┃ ┃年写出一份分析报
┃ ┃ ┃ ┃告。
┃ ┃ ┃ ┃ “帐外贷款”指
┃ ┃ ┃ ┃在会计帐外核算未
┃ ┃ ┃ ┃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 ┃ ┃ ┃的贷款,包括所属
┃ ┃ ┃ ┃发放的应在全行报
┃ ┃ ┃ ┃表上反映而未反映
┃ ┃ ┃ ┃的贷款,帐外贷款
┃ ┃ ┃ ┃按用途归于各贷种
┃ ┃ ┃ ┃考核。
━━━━━━━━┻━━━┻━━━┻━━━━━━━━┻━━━━━━━━
━━━━━━━━┳━━━━━━━┳━━━━━━━━┳━━━━━━━━
┃ 标准分 ┃ ┃
贷款工作目标 ┣━━━┳━━━┫ 计分标准 ┃ 简要说明
┃经办行┃管理行┃ ┃
━━━━━━━━╋━━━╋━━━╋━━━━━━━━╋━━━━━━━━
七、贷款回收 ┃ 9 ┃ 6 ┃ ┃考核近二年内有贷
┃ ┃ ┃ ┃款回收的项目
━━━━━━━━╋━━━╋━━━╋━━━━━━━━╋━━━━━━━━
1.按时发放催收┃ 2 ┃ ┃每次漏发或未按时┃ “正确认定贷款
到逾期贷款通知 ┃ ┃ ┃发扣0.5分,扣┃占用形态”指按规
┃ ┃ ┃完止 ┃定的程序和范围认
━━━━━━━━╋━━━╋━━━╋━━━━━━━━┫定。
2.按规定正确认┃ 2 ┃ ┃认定错误每次扣2┃ “按规定办理展
定贷款占用形态 ┃ ┃ ┃分,扣完止 ┃期和呆帐核销”指
━━━━━━━━╋━━━╋━━━╋━━━━━━━━┫展期期限、次数审
3.按规定办理贷┃ 3 ┃ 3 ┃违反规定展期每闪┃批权限、核销呆帐
款展期和呆帐核销┃ ┃ ┃扣2分,违反规定┃的审批权限符合规
┃ ┃ ┃核销每次扣3分,┃定。
┃ ┃ ┃扣完止 ┃ “贷款项目后评
━━━━━━━━╋━━━╋━━━╋━━━━━━━━┫价”的范围依据各
4.做好贷款项目┃ 2 ┃ 3 ┃每漏做1次扣 ┃项贷款内部管理规
后评价工作 ┃ ┃ ┃0.5分,扣完止┃程或有关文件的规
┃ ┃ ┃ ┃定。
━━━━━━━━╋━━━╋━━━╋━━━━━━━━╋━━━━━━━━
八、基础管理 ┃ 10 ┃ 18 ┃ ┃考核近二年情况。
━━━━━━━━╋━━━╋━━━╋━━━━━━━━╋━━━━━━━━
1.各类报表质量┃ 3 ┃ 5 ┃每次质量不符合要┃“各类报表”指上
符合要求、按期上┃ ┃ ┃求经办行扣1分,┃的级行要求上报的
拙 ┃ ┃ ┃管理行扣2分,每┃定期或临时报表“
┃ ┃ ┃次未按时上报扣1┃贷款档案”指贷款
┃ ┃ ┃分,扣完止 ┃项目档案和贷款综
━━━━━━━━╋━━━╋━━━╋━━━━━━━━┫合档案,项目档案
2.贷款档案完整┃ 3 ┃ 5 ┃每份档案不完整扣┃完整指档案内容包
┃ ┃ ┃1分,扣完止 ┃括《中国人民建设
━━━━━━━━╋━━━╋━━━╋━━━━━━━━┫银行合同档案管理
3.档案资料标准┃1.5┃ 3 ┃未达到要求经办行┃界行办法》和《操
化、系列化 ┃ ┃ ┃扣1.5分,管理┃作规范》规定的合同
┃ ┃ ┃行扣3分 ┃档案内容和项目立
━━━━━━━━╋━━━╋━━━╋━━━━━━━━┫项有关文件。综合
4.建立备选项目┃1.5┃ 3 ┃无备选项目库经办┃档案按年设立,内
库 ┃ ┃ ┃行扣1.5分,管┃容包括计划执行情
┃ ┃ ┃理行扣3分,备选┃况、报表、综合文
┃ ┃ ┃项目库未达到要求┃件、年度审批、评
┃ ┃ ┃扣1分,扣完止 ┃估项目清单等。
━━━━━━━━┻━━━┻━━━┻━━━━━━━━┻━━━━━━━━
━━━━━━━━┳━━━━━━━┳━━━━━━━━┳━━━━━━━━
┃ 标准分 ┃ ┃
贷款工作目标 ┣━━━┳━━━┫ 计分标准 ┃ 简要说明
┃经办行┃管理行┃ ┃
━━━━━━━━╋━━━╋━━━╋━━━━━━━━╋━━━━━━━━
5.计算机运用程┃ 1 ┃ 2 ┃贷款项目的计划、┃、系列化”指按《
度高 ┃ ┃ ┃执行、统计分析等┃操作规范》中借款
┃ ┃ ┃不通过计算机处理┃合同档案的有关管
┃ ┃ ┃,经办行扣1分,┃理规定立档。
┃ ┃ ┃管理行扣2分。 ┃“备选项目”指经
┃ ┃ ┃ ┃过初步调查基本符
┃ ┃ ┃ ┃合贷款条件,可能
┃ ┃ ┃ ┃对其发放贷款的项
┃ ┃ ┃ ┃目,库中项目年度
┃ ┃ ┃ ┃所需贷款额应保持
┃ ┃ ┃ ┃在本级行年度可自
┃ ┃ ┃ ┃主发放贷款总额的
┃ ┃ ┃ ┃1.5倍以上。
━━━━━━━━╋━━━╋━━━╋━━━━━━━━╋━━━━━━━━
九、综合管理 ┃ 10 ┃16 ┃ ┃考核近两年执行情
┃ ┃ ┃ ┃况
━━━━━━━━╋━━━╋━━━╋━━━━━━━━╋━━━━━━━━
1.贷款工作有计┃ 2 ┃ 3 ┃无年度计划扣1分┃“工作研究”指工
划,年度工作有计┃ ┃ ┃,管理行无规划扣┃作实践,对贷款管
划 ┃ ┃ ┃2分 ┃理工作中经常遇到
━━━━━━━━╋━━━╋━━━╋━━━━━━━━┫的逾期贷款、贷款
2.工作报告质量┃ 3 ┃ 5 ┃每次质量不符要求┃结构、管理方式方
符合要求、按时上┃ ┃ ┃经办行扣1分,管┃法及其它新情况、
报 ┃ ┃ ┃理行扣1.5分,┃新问题进行专题研
┃ ┃ ┃每次未按时上报扣┃究。基层行每年一
┃ ┃ ┃1分,扣完止 ┃篇,管理行两篇。
━━━━━━━━╋━━━╋━━━╋━━━━━━━━┫“工作报告”指上级
3.加强工作研究┃ 2 ┃ 3 ┃每缺1份研究报告┃行要求定期上报的工
,不断深化贷款管┃ ┃ ┃经办行扣2分,管┃作总结和专题报告。
理 ┃ ┃ ┃理行扣1.5分扣┃
┃ ┃ ┃止 ┃
━━━━━━━━╋━━━╋━━━╋━━━━━━━━┫
4.无经济案件 ┃ 3 ┃ 5 ┃近二年贷款管理部┃
┃ ┃ ┃门有立案的经济案┃
┃ ┃ ┃件经办行扣3分,┃
┃ ┃ ┃管理行扣5分 ┃
━━━━━━━━┻━━━┻━━━┻━━━━━━━━┻━━━━━━━━
━━━━━━━━┳━━━━━━━┳━━━━━━━━┳━━━━━━━━
┃ 标准分 ┃ ┃
贷款工作目标 ┣━━━┳━━━┫ 计分标准 ┃ 简要说明
┃经办行┃管理行┃ ┃
━━━━━━━━╋━━━╋━━━╋━━━━━━━━╋━━━━━━━━
十、贷款工作达到┃ 20 ┃ 20 ┃ ┃以上年的执行结果
规定指标 ┃ ┃ ┃ ┃为考核依据
━━━━━━━━╋━━━╋━━━╋━━━━━━━━╋━━━━━━━━
1.非正常贷款下┃ 2 ┃ 2 ┃占用率6%以上的┃贷款利用率=
降率 ┃ ┃ ┃,下降率小于5%┃月平均新增余额
┃ ┃ ┃扣2分 ┃--------
━━━━━━━━╋━━━╋━━━╋━━━━━━━━┫月平均计划新增余额
2.一般逾期贷款┃ 4 ┃ 4 ┃大于10%扣6分┃贷款计划完成率=
率 ┃ ┃ ┃大于8%扣4分,┃ 年末新增余额
┃ ┃ ┃大于6%扣3分,┃---------
┃ ┃ ┃大于4%扣2分,┃年末计划新增余额
┃ ┃ ┃小于4%不扣分 ┃呆帐准备金备付率=
━━━━━━━━╋━━━╋━━━╋━━━━━━━━┫年末应提呆帐准备金
3.呆滞贷款率 ┃ 4 ┃ 4 ┃大于5%扣6分,┃---------
┃ ┃ ┃大于4%扣4分,┃年末呆帐贷款余额
┃ ┃ ┃大于3%扣3分,┃其他指标按贷款监测
┃ ┃ ┃大于2%扣2分,┃考核轩法中的计算公
┃ ┃ ┃小于2%不扣分 ┃式计算
━━━━━━━━╋━━━╋━━━╋━━━━━━━━┫
4.呆帐准备金备┃ 4 ┃ 4 ┃小于100%扣6┃
付率 ┃ ┃ ┃分,小于125%┃
┃ ┃ ┃扣4分,小于15┃
┃ ┃ ┃0%扣3分,小于┃
┃ ┃ ┃175%扣2分,┃
┃ ┃ ┃大于175%不扣┃
┃ ┃ ┃分 ┃
━━━━━━━━╋━━━╋━━━╋━━━━━━━━┫
5.贷款利用率 ┃ 2 ┃ 2 ┃大于90%不扣分┃
┃ ┃ ┃,85-90%扣┃
┃ ┃ ┃1分,85%以下┃
┃ ┃ ┃扣2分 ┃
━━━━━━━━╋━━━╋━━━╋━━━━━━━━┫
6.贷款计划完成┃ 2 ┃ 2 ┃小于95%或大于┃
率 ┃ ┃ ┃100.05%扣┃
┃ ┃ ┃1分,小于90%┃
┃ ┃ ┃或大于100.1┃
┃ ┃ ┃%扣2分 ┃
━━━━━━━━╋━━━╋━━━╋━━━━━━━━┫
7.贷款利息实收┃ 2 ┃ 2 ┃小于65%扣2分┃
率 ┃ ┃ ┃小于70%扣1.┃
┃ ┃ ┃5分,小于75%┃
┃ ┃ ┃1分,小于80%┃
┃ ┃ ┃扣0.5分,大于┃
┃ ┃ ┃80%不扣分 ┃
━━━━━━━━┻━━━┻━━━┻━━━━━━━━┻━━━━━━━━

附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工作目标考核计分表
行名:贷款种类:
━━━━━━━━━━━━━━━━━━━┳━━━┳━━━┳━━━┳━━
贷 款 工 作 目 标 ┃经办行┃管理行┃目标完┃扣分
┃ ┃ ┃成情况┃
━━━━━━━━━━━━━━━━━━━╋━━━╋━━━╋━━━╋━━
一、机构和人员 ┃ 8 ┃ 8 ┃ ┃
━━━━━━━━━━━━━━━━━━━╋━━━╋━━━╋━━━╋━━
1.按三定方案设置机构,配足人员 ┃ 2 ┃ 2 ┃ ┃
━━━━━━━━━━━━━━━━━━━╋━━━╋━━━╋━━━╋━━
2.主管行领导符合岗位规范要求 ┃ 2 ┃ 2 ┃ ┃
━━━━━━━━━━━━━━━━━━━╋━━━╋━━━╋━━━╋━━
3.业务部门主管符合岗位规范要求 ┃ 2 ┃ 2 ┃ ┃
━━━━━━━━━━━━━━━━━━━╋━━━╋━━━╋━━━╋━━
4.一般业务人员符合岗位规范要求 ┃ 2 ┃ 2 ┃ ┃
━━━━━━━━━━━━━━━━━━━╋━━━╋━━━╋━━━╋━━
二、制度建设 ┃ 6 ┃ 10 ┃ ┃
━━━━━━━━━━━━━━━━━━━╋━━━╋━━━╋━━━╋━━
1.建立贷款审批制度 ┃ 2 ┃ 2 ┃ ┃
━━━━━━━━━━━━━━━━━━━╋━━━╋━━━╋━━━╋━━
2.建立岗位责任制蔗 ┃ 2 ┃ 3 ┃ ┃
━━━━━━━━━━━━━━━━━━━╋━━━╋━━━╋━━━╋━━
3.建立内部联系制度 ┃ 2 ┃ 2 ┃ ┃
━━━━━━━━━━━━━━━━━━━╋━━━╋━━━╋━━━╋━━
4.认真贯彻上级行颁布的贷款和项目评┃ 0 ┃ 3 ┃ ┃
审规章制度 ┃ ┃ ┃ ┃
━━━━━━━━━━━━━━━━━━━╋━━━╋━━━╋━━━╋━━
三、评估(含贷前调查) ┃ 10 ┃ 10 ┃ ┃
━━━━━━━━━━━━━━━━━━━╋━━━╋━━━╋━━━╋━━
1.按规定的评估范围对贷款项目进行评┃ 3 ┃ 3 ┃ ┃
估 ┃ ┃ ┃ ┃
━━━━━━━━━━━━━━━━━━━╋━━━╋━━━╋━━━╋━━
2.调查评估所选材料真实可靠 ┃ 2 ┃ 2 ┃ ┃
━━━━━━━━━━━━━━━━━━━╋━━━╋━━━╋━━━╋━━
3.评估内容完整 ┃ 2 ┃ 2 ┃ ┃
━━━━━━━━━━━━━━━━━━━╋━━━╋━━━╋━━━╋━━
4.按规定时间完成评估报告 ┃ 3 ┃ 3 ┃ ┃
━━━━━━━━━━━━━━━━━━━╋━━━╋━━━╋━━━╋━━
四、贷款审批 ┃ 10 ┃ 12 ┃ ┃
━━━━━━━━━━━━━━━━━━━╋━━━╋━━━╋━━━╋━━
1.按规定权限审批贷款 ┃ 3 ┃ 4 ┃ ┃
━━━━━━━━━━━━━━━━━━━╋━━━╋━━━╋━━━╋━━
2.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分段管理的三级┃ 3 ┃ 4 ┃ ┃
审批或集体审批制度 ┃ ┃ ┃ ┃
━━━━━━━━━━━━━━━━━━━╋━━━╋━━━╋━━━╋━━
3.贷款审批材料齐全,责任明确 ┃ 2 ┃ 2 ┃ ┃
━━━━━━━━━━━━━━━━━━━╋━━━╋━━━╋━━━╋━━
4.执行贷款政策 ┃ 2 ┃ 2 ┃ ┃
━━━━━━━━━━━━━━━━━━━╋━━━╋━━━╋━━━╋━━
五、贷款合同 ┃ 8 ┃ 0 ┃ ┃
━━━━━━━━━━━━━━━━━━━╋━━━╋━━━╋━━━╋━━
1.发放贷款有借款合同,合同(含附件┃2.5┃ ┃ ┃
)有效 ┃ ┃ ┃ ┃
━━━━━━━━━━━━━━━━━━━╋━━━╋━━━╋━━━╋━━
2.合同条款完整正确 ┃2.5┃ ┃ ┃
━━━━━━━━━━━━━━━━━━━╋━━━╋━━━╋━━━╋━━
3.及时补签变更的合同 ┃ 2 ┃ 2 ┃ ┃
━━━━━━━━━━━━━━━━━━━╋━━━╋━━━╋━━━╋━━
4.合同书写规范、工整清晰 ┃ 1 ┃ ┃ ┃
━━━━━━━━━━━━━━━━━━━┻━━━┻━━━┻━━━┻━━
行名:贷款种类:
━━━━━━━━━━━━━━━━━━━┳━━━┳━━━┳━━━┳━━
贷 款 工 作 目 标 ┃经办行┃管理行┃目标完┃扣分
┃ ┃ ┃成情况┃
━━━━━━━━━━━━━━━━━━━╋━━━╋━━━╋━━━╋━━
六、贷款发放 ┃ 9 ┃ 0 ┃ ┃
━━━━━━━━━━━━━━━━━━━╋━━━╋━━━╋━━━╋━━
1.贷款发放手续正确 ┃1.8┃ ┃ ┃
━━━━━━━━━━━━━━━━━━━╋━━━╋━━━╋━━━╋━━
2.及时正确填写贷款台帐 ┃1.8┃ ┃ ┃
━━━━━━━━━━━━━━━━━━━╋━━━╋━━━╋━━━╋━━
3.监督贷款企业按规定用余使用贷款 ┃ 1 ┃ ┃ ┃
━━━━━━━━━━━━━━━━━━━╋━━━╋━━━╋━━━╋━━
4.分析整理企业财务资料 ┃1.4┃ ┃ ┃
━━━━━━━━━━━━━━━━━━━╋━━━╋━━━╋━━━╋━━
5.不发放帐外贷款 ┃ 3 ┃ ┃ ┃
━━━━━━━━━━━━━━━━━━━╋━━━╋━━━╋━━━╋━━
七、贷款回收 ┃ 9 ┃ 6 ┃ ┃
━━━━━━━━━━━━━━━━━━━╋━━━╋━━━╋━━━╋━━
1.按时发送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 ┃ 2 ┃ 2 ┃ ┃
━━━━━━━━━━━━━━━━━━━╋━━━╋━━━╋━━━╋━━
2.按规定正确认定贷款占用形态 ┃ 2 ┃ ┃ ┃
━━━━━━━━━━━━━━━━━━━╋━━━╋━━━╋━━━╋━━
3.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和呆帐核销 ┃ 3 ┃ 3 ┃ ┃
━━━━━━━━━━━━━━━━━━━╋━━━╋━━━╋━━━╋━━
4.做好贷款项目后评价工作 ┃ 2 ┃ 3 ┃ ┃
━━━━━━━━━━━━━━━━━━━╋━━━╋━━━╋━━━╋━━
八、基础管理 ┃ 10 ┃ 18 ┃ ┃
━━━━━━━━━━━━━━━━━━━╋━━━╋━━━╋━━━╋━━
1.各类报表质量符合要求、按期上报 ┃ 3 ┃ 5 ┃ ┃
━━━━━━━━━━━━━━━━━━━╋━━━╋━━━╋━━━╋━━
2.贷款档案完整 ┃ 3 ┃ 5 ┃ ┃
━━━━━━━━━━━━━━━━━━━╋━━━╋━━━╋━━━╋━━
3.档案资料标准化、系列化 ┃1.5┃ 3 ┃ ┃
━━━━━━━━━━━━━━━━━━━╋━━━╋━━━╋━━━╋━━
4.建立备选项目库 ┃1.5┃ 3 ┃ ┃
━━━━━━━━━━━━━━━━━━━╋━━━╋━━━╋━━━╋━━
5.计算机运用程度高 ┃ 1 ┃ 2 ┃ ┃
━━━━━━━━━━━━━━━━━━━┻━━━┻━━━┻━━━┻━━
行名:贷款种类:
━━━━━━━━━━━━━━━━━━━┳━━━┳━━━┳━━━┳━━
贷 款 工 作 目 标 ┃经办行┃管理行┃目标完┃扣分
┃ ┃ ┃成情况┃
━━━━━━━━━━━━━━━━━━━╋━━━╋━━━╋━━━╋━━
九、综合管理 ┃ 10 ┃ 16 ┃ ┃
━━━━━━━━━━━━━━━━━━━╋━━━╋━━━╋━━━╋━━
1.贷款工作有规划,年度工作有计划 ┃ 2 ┃ 3 ┃ ┃
━━━━━━━━━━━━━━━━━━━╋━━━╋━━━╋━━━╋━━
2.工作报告质量符合要求、按时上报 ┃ 3 ┃ 5 ┃ ┃
━━━━━━━━━━━━━━━━━━━╋━━━╋━━━╋━━━╋━━
3.加强工作研究,不断深化贷款管理 ┃ 2 ┃ 3 ┃ ┃
━━━━━━━━━━━━━━━━━━━╋━━━╋━━━╋━━━╋━━
4.无经济案件 ┃ 3 ┃ 5 ┃ ┃
━━━━━━━━━━━━━━━━━━━╋━━━╋━━━╋━━━╋━━
十、贷款工作达到规定指标 ┃ 20 ┃ 20 ┃ ┃
━━━━━━━━━━━━━━━━━━━╋━━━╋━━━╋━━━╋━━
1.非正常贷款下降率 ┃ 2 ┃ 2 ┃ ┃
━━━━━━━━━━━━━━━━━━━╋━━━╋━━━╋━━━╋━━
2.一般逾期贷款下降率 ┃ 4 ┃ 4 ┃ ┃
━━━━━━━━━━━━━━━━━━━╋━━━╋━━━╋━━━╋━━
3.呆滞贷款率 ┃ 4 ┃ 4 ┃ ┃
━━━━━━━━━━━━━━━━━━━╋━━━╋━━━╋━━━╋━━
4.呆帐准备金备付率 ┃ 4 ┃ 4 ┃ ┃
━━━━━━━━━━━━━━━━━━━╋━━━╋━━━╋━━━╋━━
5.代款利用率 ┃ 2 ┃ 2 ┃ ┃
━━━━━━━━━━━━━━━━━━━╋━━━╋━━━╋━━━╋━━
6.贷款计划完成率 ┃ 2 ┃ 2 ┃ ┃
━━━━━━━━━━━━━━━━━━━╋━━━╋━━━╋━━━╋━━
7.贷款利息实收率 ┃ 2 ┃ 2 ┃ ┃
━━━━━━━━━━━━━━━━━━━╋━━━╋━━━╋━━━╋━━
━━━━━━━━━━━━━━━━━━━╋━━━╋━━━╋━━━╋━━
━━━━━━━━━━━━━━━━━━━╋━━━╋━━━╋━━━╋━━
━━━━━━━━━━━━━━━━━━━╋━━━╋━━━╋━━━╋━━
━━━━━━━━━━━━━━━━━━━╋━━━╋━━━╋━━━╋━━
━━━━━━━━━━━━━━━━━━━╋━━━╋━━━╋━━━╋━━
━━━━━━━━━━━━━━━━━━━╋━━━╋━━━╋━━━╋━━
━━━━━━━━━━━━━━━━━━━╋━━━╋━━━╋━━━╋━━
━━━━━━━━━━━━━━━━━━━╋━━━╋━━━╋━━━╋━━
━━━━━━━━━━━━━━━━━━━┻━━━┻━━━┻━━━┻━━

附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工作目标考核总分表
行名: 经办贷种个数:D=
━━━━━━━━━━━━━━━━━━━━━━━━━━┳━━━━━━━
贷 款 工 作 目 标 ┃ 标准分
┣━━━┳━━━
┃经办行┃管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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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B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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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和人员 ┃ 8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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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三定方案设置机构,配足人员 ┃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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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管行领导符合岗位规范要求 ┃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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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业务主管符合岗位规范要求 ┃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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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般业务人员符合岗位规范要求 ┃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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