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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朱铁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10:07  浏览:93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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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朱铁军--华东政法学院99级刑法研究生


内容提要 不作为作为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其一直为人们所关注。本文试图从其概念、性质、义务根据、分类等方面进行研究,以期有所裨益。

关键词 不作为 行为 义务 根据 分类



刑法上的不作为是相对作为而言的,它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与作为具有相反关系。由于不作为的复杂性,其历来为人们所关注。本文试图通过对不作为概念、性质、义务产生根据、分类等问题进行研究,以期起抛砖引玉之功效。



对刑法上的不作为的概念,由于刑法条文没有明确加以规定,理论界对此观点不一。主要有:1、不作为是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1]2、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其中义务是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2]3、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的行为。[3]4、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所以不作为是人的一种消极行为。[4]5、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5]6、不作为犯是未履行法定义务的犯罪。[6]7、刑法上的不作为是行为人违反要求规范的规定而不阻止构成要件结果发生的行为。[7]8、刑法上的不作为是指当为而不为,即行为人在意志支配下,违反命令规范,消极地不为法律要求和期待的行为。[8]

上述定义尽管在内容上不尽一致,但都强调不作为实质就在于应当履行义务而不履行,将不作为同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联系起来。这无疑是正确的。但与此同时,这些定义又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对于不作为中义务的性质界定不清。义务表示人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及其应负的责任,从性质上可分为法律义务、道德义务和习惯义务。不作为中义务,第一、应是一种法律义务;第二、它并非泛泛的法律义务,而是实施一种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第三、它是一种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上述定义中有的称“特定义务”,有的称“特定法律义务”,有的笼统地称为义务,这是不准确的。它使不作为的外延界限模糊,这势必在实践中造成扩大行为人义务的结果。其次,未考虑到行为人实际履行义务的能力。法律规范和法律秩序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而不会强求不能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固然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但我们决不能将这一义务与不作为等同。将不作为定义为“当为而不为”或在定义中不考虑行为人的履行义务能力,这会在实践中出现打击面过大的可能。其次,不应将危害结果纳入不作为定义中。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同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内容,是指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不仅作为可以造成危害结果,而且不作为也可以。因此,危害结果不能成为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标准。此外危害结果不是一切犯罪的必备要件,成立不作为形式的犯罪是否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不是由不作为这一行为方式决定的,而是取决于刑法的规定。刑法对有些不作为犯罪规定必须有危害结果,否则不能成为犯罪;对有些不作为犯罪则没有此种要求。因此危害结果在不作为犯罪中也不能起到判断罪与非罪界限的目的。其次,未明示刑法上不作为是一种侵害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的行为即它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这是对不作为的最基本定性,而上述定义基本忽视了这一点。他们没有注意到不作为在刑法上特定的内涵,这也就使得刑法上的不作为与一般性不作为界限难以区分。根据以上分析,笔者主张刑法上不作为应这样界定: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危害行为。根据这个定义,刑法上不作为具有以下特征:1、不作为是一种犯罪行为。2、不作为的核心是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3、不作为中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4、不作为中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险结果。

二、

不作为是否是一种行为,中外刑法学者争议颇多。目前在国际上已基本达成共识,即认为不作为具有行为性。但是在证明不作为的行为性上成效并不显著[9]。自然行为论者从自然科学、自然主义出发,认为行为是基于意志的人的态度或身体的动静。因此不作为由于缺乏有形性,不能认为是行为。如李斯特(Listz)认为,作为是“有意的举动引起的外界变更”[10]。达德布路赫(Radbruch)认为,“不作为因欠缺作为行为之意思,‘身体的举动’以及两者之间‘因果关系’,自与作为有异,此二者系处于‘动’与‘静’之关系,正如立于A与非A之关系或肯定与否定之关系,未能具有共通之上位之概念,故应并列”。目的行为论者对不作为的行为性存在分歧,持否定说者如威尔兹尔(Welzel)认为:不作为是目的的活动(行为)的不作为,因而不属于行为。不作为只是与一种行为有关系,因为是行为人可能性行为的不作为。持肯定说者如姆达拉赫认为:行为,系一切犯罪的共通基础,本不计其对象如何。并主张,行为是受意思所支配、操纵,使之向一定结果进行之人的态度,其以积极活动即作为,变更环境者固无论,其不为一定之作为,本其不实行某种行为之态度,从其价值而言,亦应认其为行为,……不作为并非所谓“行为”之否定,而系“作为”之否定。[11]社会行为论从行为的社会价值出发来论证不作为的行为性,如谢密特认为,行为是对于社会的外界之有意的态度,详言之,即依有意的态度之社会的外界之变更。人格行为论者如日本的刑法学家小野清一郎从人格主体的外显方面对不作为的行为性作了说明,他指出“行为并不是一种单纯的心理、物理过程,而是人伦、伦理关系中人格主体的行动过程,即使在心理上、物理上是个‘无’,而在伦理上、法律上,却可以是个‘有’,就是说,伦理上、法律上所求的‘无行为’是一种‘行为观念’[12]。

上述几种观点,自然行为论否认不作为的行为性。由于“犯罪是行为”、“无行为即无犯罪“,因此不作为也不构成犯罪。而这不符合各国刑事立法的实际,也不符合犯罪的实际情况。目的行为论立足于人的主观目的理解行为本质,这具有一定意义,但却无令人信服地解释各种过失的行为以及不作为[13]。社会行为论根据主体的举动在社会关系中的意义又来确定行为的范围,这过于宽泛。因为对行为的社会评价与法律评价不是一回事,行为在社会上有意义,未必在刑法上有意义,况且用来确定行为范围的标准本身也是不确定的。人格行为论为对不作为的解释,同样也有上述缺陷。

对不作为行为性的论证上,笔者主张应从多方面出发,不能仅仅局限于一方面。首先,犯罪是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14],这种统治关系实际上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它经过法律加以确立,就形成了以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的法律关系。行为之所以被规定犯罪,就在于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以及该当性即行为对统治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破坏、践踏。这种破坏与践踏从表现形式上来看,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采取积极的方式即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公然侵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贪污、抢劫、盗窃等。第二种是采取隐蔽、消极、间接的方式即消极地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特定法律义务,从而使特定的法律关系受到侵害。如遗弃、不作为的杀人等。前一种行为是作为,后一种行为是不作为。因此,从这一点上来看,不作为和作为,同样为行为的表现形式。

其次,从权利与义务关系角度出发,权利与义务作为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侧面,两者相互依赖,相互转化,承担一定的义务是他人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而本人权利的行使也必须以他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为基础。因此不履行特定法律义务就意味着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在这个意义上,不作为本身就意味着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是说它符合危害行为的本质特征。

再次,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来看,作为直接违反了禁止性罪刑规范。不作为不仅违反了禁止性罪刑规范,而且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禁止性罪刑规范是为了禁止人们实施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命令性罪刑规范是命令人们实施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禁止性规范与违反命令性规范都意味着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作为与不作为在实质上相同,都具有该当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性,即在否定的价值上是相同的。承认这一点,我们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与罪行法定主义不相矛盾。

又次,从行为人的主体性来看,不作为虽然在物理上表现为“无”,但这种“无”的状态是受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是行为人自我选择的产物。换句话来说,不作为虽然在外在举动上表现为“无”,但在内心意思上仍是有活动。因此,这种不作为能够反映行为人的主体性。具体表现在故意的不作为的情况下,不作为正是行为人所追求的。在过失的不作为(忘却犯)的情况下,表面上看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但由于其有意识的义务,其应该加以注意,在此也能看出有意性,因而仍然可以归结为行为人的态度是“有”。

三、

不作为中的作为义务产生根据,中外刑法学家有不同的理解。在大陆法系国家费尔巴哈作为形式的作为义务说的倡导者,他认为作为义务的有无,是以法律、契约这样的刑法以外的事由作为根据加以判断的,先行行为由于其在性质上是以事实的各种关系为前提,因此不能作为义务的根据。稍后斯鸠贝尔认为先行行为可以作为义务发生的根据。这种形式的作为义务说后来一直在德、日刑法学中占统治地位。1960年以来,许多学者从不作为者与危害结果或不作为者与被害者之间特殊关系出发来确认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的实施根据,并取得丰硕的成果,逐步将事情管理及情理引入作为义务内。在英美法系国家,不作为的作为义务产生根据主要有法规、契约、事务管理、情理四种。在国内,对作为义务这一不作为构成的核心要素的研究也非常热烈。对其产生的根据,有“三来源说”[15]、“四来源说”[16]、“五来源说”[17]。笔者认为,在确定不作为的作为义务产生根据时,必须明确这一作为义务的性质、特征。根据刑法理论和实践,我们可以对其作以下的界定:1、它是一种法律义务,而不是道德上义务。因为只有法律上的义务才具有国家强制性,违反它才会产生法律后果。而道德义务,它只能由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来保障其实现,违反它不会产生法律后果。当然这也必须指出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是紧密相联的,许多法律义务就是由道德义务转化而来的。在一定的时期,有些道德义务已经发展到法律义务程度,但由于法律未明确规定,对此种情况,我们仍然要坚持前述观点。这也是罪刑法主义的要求。因此有学者指出在特殊场所,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也可以作为不作为中的义务。笔者对此持不赞同态度,认为不应以个案的正义来牺牲整个法律的正义。解决的办法是在一定时期,将其转化为法律义务。2、该义务必须和刑事法律后果相联系,具有刑事强制性。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有多种形式如民事、刑事、经济、行政的后果,因此可以说并非一切违反作为的法律义务都能构成不作为犯罪。作为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不作为应该从刑事法律意义上进行判断,否则无异于混淆各部门法之间界限。从这个意义出发,刑法上不作为应有其特定的法律性内涵,而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性的不作为。3、该义务是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而并非不实施一定积极行为的消极义务。即它是一种作为义务。在法律上,义务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要求人们不得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即“不应为”;另一种是法律要求人们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即“应当为”。在前一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应为而为”,则构成作为犯罪;在后一种情况下,行为人如果“应当为而不为”则构成不作为犯罪。从这里也可以看出不作为的根本特点并非是完全地无所为,而是不为刑法要求或期待行为人应为的行为。4、该义务是针对特定的人,是基于特定条件和事实产生,并随这些特定条件和事实改变而改变。在这个意义上,不作为中的义务是一种特殊义务。因此,在认定不作为犯罪是否违反作为义务的时候,应当将其与一定条件和事实联系起来综合考虑。随着现代高科技的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越来越便利。社会关系也愈为复杂,作为义务将呈扩大趋势。法律要及时跟上时代的发展,及时将这些义务转化成法律上的义务。

基于上述界定,就我国目前来说,可将不作为中作为义务的根据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源于法律明文规定。2、由于行为人职务上或者业务而产生的,实施其职务或业务上规定活动的义务。3、由于行为人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义务如签约、自愿承担实施某种行为或防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4、基于行为人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对于先行行为的性质、范围,学者们认识不一。如对先行行为是否限于违法行为、有责行为或作为等方面[18]。笔者认为只要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符合上述对不作为中义务界定,我们在定罪时可以不考虑先行行为到底是违法行为还是合法行为、是有责行为还是无责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在量刑时,可以适当加以考虑。

四、

对于不作为的分类,在刑法理论上争议颇大。中外刑法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以犯罪形态出发,将不作为分为纯正不作为与不纯正不作为[19],这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的通说。但日本学者柏木千秋认为纯正不作为与不纯正不作为用语不当。主张抽象的不作为与具体的不作为[20]。2、从不作为性质出发,将不作为分为“纯粹”的不作为和“混合”的不作为,这是前苏联刑法学者划分方法。3、根据刑法的规定,将不作为分为只能由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既可以由作为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同时包含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的犯罪、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的犯罪[21]。4、以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形式为标准,从犯罪构成角度,其中又有“三分法”[22]和“四分法”[23]。“三分法”认为包括:只能以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只能以不作为构成的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方式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进行的犯罪;“四分法”前一基础上加上同时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的犯罪。5、从量刑的角度,将不作为分为积极的不作为与消极的不作为。[24]6、根据行为人不作为程度,将不作为分为完全的不作为与怠慢的不作为。[25]上述分类方法或多或少具有一定意义。但必须明确的是刑法上对不作为分类是为了更好地解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量刑轻重问题;是对不作为进行分类,而不是对危害行为进行分类。因此笔者赞同将不作为分为纯正不作为与不纯正不作为,理由是:

首先,上述其它几种分类方法存在一定缺陷。如混合不作为中“作为与不作为同存”实际上是不作为的两个方面,分类者没有认识到不作为的核心。第三、四种分类方法无异是对危害行为的分类。第五种从量刑角度来分,在客观上确实能揭示行为的危害轻重,但我国刑法中有些罪如遗弃罪中既有积极方式的驱赶出门,也有消极方式的有病不给治疗、不给饭吃。因此这种分类也无益于定罪量刑。第六种分类方法对于何谓完全、怠慢,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此外将抽象的不作为与具体的不作为代替纯正的不作为与不纯正的不作为,两者之间并无实质上区别,只是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

其次,这种分类方法揭示了不作为中客观存在的两种形式在本质的差异。这有利于定罪量刑。纯正不作为只要单纯的违反刑法中规定的作为义务即可构成。而不纯正不作为实施的刑法中规定的作为形式的犯罪。

再次,这种分类方法有法律根据。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一些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如遗弃罪、偷税罪等。而对不纯正不作为由于在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这就需要通过刑法理论加以确定。这种分类方法就适应了这种需要。

最后,这种分类方法已获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普遍认同,为了避免互相之间不必要的争议,我们也主张采取此种分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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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105号,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宏观调控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加工贸易管理有关规定,将部分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详见附件目录一)。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对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现行规定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如仍未完成复出口的,到期后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

  同时根据此前已发布的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4年第55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6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50号公告的执行情况和2006年税目号调整情况,对三个公告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和调整(详见附件目录二)。本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公告也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4年第55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6号公告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50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同时终止执行。


  附件: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加工贸易禁止目录(一)

一、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分为进口目录和出口目录的,禁止开展进、出口目录具有对应加工制成关系的加工贸易(即进口料件为进口目录内商品,其加工复出口或深加工结转商品为出口目录内商品)。对开展进、出口目录内商品不具有对应加工制成关系的,不受本公告限制,仍可继续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一)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农药原料、农药原药和农药中间体加工复出口农药

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序号
2903510090 1,2,3,4,5,6-六氯环已烷
2903590010 艾氏剂、七氯、八氯化甲桥茚
2903620000 六氯苯及滴滴涕
2905590090 其他无环醇的卤化,磺化等衍生物
2908109090 其他仅含卤素取代基的衍生物及盐
2931000012 氯乙基汞、三环锡?普特丹

出口商品编码 商品序号
3808101910 零售包装农用杀虫剂成药
3808101990 零售包装非农用杀虫剂成药
3808109000 非零售包装杀虫剂成药
3808201010 零售包装农用杀菌剂成药
3808201090 零售包装的非农用杀菌剂成药
3808209010 非零售包装的医用杀菌剂
3808209021 经农药杀菌剂浸渍的纸质水果套袋
3808209029 非零售包装的其他农用杀菌剂成药
3808209090 非零售包装的非农用杀菌剂成药
3808301110 零售包装的农用除草剂成药
3808301190 零售包装的非农用除草剂成药
3808301900 非零售包装的除草剂成药
3808309100 零售包装抗萌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
3808309900 非零售抗萌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
3808400010 医用消毒剂
3808400090 非医用消毒剂
(二)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分散染料加工复出口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成品3204110000 分散染料及以其为基本成份的制成品
(三)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木、木片、木浆加工复出口纸张、纸板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4401100000 薪柴
4401210010 濒危针叶木木片或木粒
4401210090 其他针叶木木片或木粒
4401220010 濒危非针叶木木片或木粒
4401220090 其他非针叶木木片或木粒
4701000000 机械木浆
4702000000 化学木浆,溶解级
4703110000 未漂白针叶木碱木浆或硫酸盐木浆
4703190000 未漂白非针叶木碱木浆等
4703210000 漂白针叶木碱木浆或硫酸盐木浆
4703290000 漂白非针叶木碱木浆或硫酸盐木浆
4704110000 未漂白的针叶木亚硫酸盐木浆
4704190000 未漂白的非针叶木亚硫酸盐木浆
4704210000 漂白的针叶木亚硫酸盐木浆
4704290000 漂白的非针叶木亚硫酸盐木浆
4705000000 机械与化学联合制浆法制的木浆
4706100000 棉短绒纸浆
4706200000 从回收纸或纸板提取的纤维浆
4706910000 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机械浆
4706920000 其他纤维状纤维素化学浆
4706930000 其他纤维状纤维素半化学浆

出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4801000000 成卷或成张的新闻纸
4802100000 手工制纸及纸板
4802201000 照相原纸
4802209000 其他光,热,电敏纸,纸板的原纸
4802300000 碳化原纸
4802400000 壁纸原纸
4802540000 每平米克重<40g的书写,印刷等用未涂布薄纸或纸板
4802550010 成卷40g<=每平米重<=150g的胶版纸
4802550090 成卷40g<=每平米重<=150g未涂布中厚纸
4802560010 成张40g<=每平米重<=150g胶版纸
4802560090 成张40g<=每平米重<=150g未涂布纸
4802570010 其他40g<=每平米重<=150g的胶版纸
4802580000 书写、印刷等用未涂布厚纸(板)
4802611000 成卷新闻纸
4802619000 其他成卷书写、印刷用未涂布纸
4802620000 成张书写、印刷用未涂布纸
4802691000 其他新闻纸
4802699000 其他书写、印刷用未涂布纸
4803000000 卫生纸、面巾纸、餐巾纸及类似纸
4804110010 平米重115-360克未漂白、成卷或成张未涂布牛皮挂面纸
4804110090 其他未漂白牛皮挂面纸
4804190000 漂白的牛皮挂面纸
4804210000 未漂白的袋用牛皮纸
4804290000 漂白的袋用牛皮纸
4804310010 平米重115-150克未漂白、成卷或成张未涂布其他牛皮纸
4804310090 其他未漂白的其他薄牛皮纸及纸板
4804390000 漂白的薄牛皮纸及纸板
4804410010 150克<平米重<225克未漂白、成卷或成张未涂布其他牛皮纸
4804410090 其他未漂白的其他厚牛皮纸及纸板
4804420000 本体均匀漂白的中厚牛皮纸及纸板
4804490000 其他漂白的中厚牛皮纸及纸板
4804510010 平米重225-360克未漂白、成卷或成张的未涂布其他牛皮纸
4804510090 其他未漂白的其他厚牛皮纸及纸板
4804520000 本体均匀漂白的厚牛皮纸及纸板
4804590000 其他漂白的厚牛皮纸及纸板
4805110000 半化学的瓦楞原纸
4805120000 草浆瓦楞原纸
4805190000 其他瓦楞原纸
4805240000 强韧箱纸板(再生挂面纸板)
4805250000 强韧箱纸板(再生挂面纸板)
4805300000 亚硫酸盐包装纸
4805400000 滤纸及纸板
4805500000 毡纸及纸板
4805911000 电解电容器原纸
4805919010 照相原纸
4805919090 其他未经涂布薄纸及纸板
4805920010 照相原纸
4805920090 其他未经涂布中厚纸及纸板
4805930010 照相原纸
4805930090 其他未经涂布厚纸及纸板
4806100000 植物羊皮纸
4806200000 防油纸
4806300000 描图纸
4806400000 高光泽透明或半透明纸
4807000000 成卷或成张的复合纸及纸板
4808100000 瓦楞纸及纸板
4808200000 袋用皱纹牛皮纸
4808300000 其他皱纹牛皮纸
4808900000 其他皱纹纸及纸板,压纹纸及纸板
4809100000 大张(卷)的复写纸及类似拷贝纸
4809200000 大张(卷)的自印复写纸
4809900000 其他大张(卷)的拷贝纸或转印纸
4810130010 成卷的铜版纸
4810130090 其他书写/印刷或类似用途纸/纸板
4810140010 成张的铜版纸
4810140090 其他成张的书写、印刷的纸及纸板
4810190010 其他铜版纸
4810190090 其他书写、印刷用途的纸及纸板
4810220000 书写、印刷用途的轻质涂布纸
4810290000 其他书写、印刷用途的纸及纸板
4810310010 白板纸、白卡纸
4810310090 涂无机物的薄漂白牛皮纸及纸板
4810320010 白板纸、白卡纸
4810320090 涂无机物的厚漂白牛皮纸及纸板
4810390000 涂无机物的其他牛皮纸及纸板
4810920000 其他涂无机物的多层纸及纸板
4810990000 其他涂无机物的纸及纸板
4811100000 焦油纸及纸板,沥青纸及纸板
4811410000 自粘的胶粘纸及纸板
4811490000 其他胶粘纸及纸板
4811511000 漂白的彩色相纸用双面涂塑厚纸
4811519000 漂白的其他涂,浸,盖厚纸及纸板
4811591000 用塑料浸涂的绝缘纸及纸板
4811599000 用塑料涂布,浸渍的其他纸及纸板
4811601000 用蜡或油等涂布的绝缘纸及纸板
4811609000 用蜡或油等涂布的其他纸及纸板
4811900000 其他经涂布,浸渍,覆盖的纸及纸
4812000000 纸浆制的滤块,滤板及滤片
4813100000 成小本或管状的卷烟纸
4813200000 宽度≤5cm成卷的卷烟纸
4813900000 其他卷烟纸
4814100000 用木粒或草粒等饰面的壁纸
4814200000 用塑料涂面或盖面的壁纸及类似品
4814300000 用编结材料盖面的壁纸及类似品
4814900000 其他壁纸及类似品,窗用透明纸
4815000000 以纸或纸板为底制成的铺地制品
4816100000 小卷(张)复写纸或类似拷贝纸
4816200000 小卷(张)自印复写纸
4816300000 小卷(张)油印蜡纸
4816901000 小卷(张)热敏转印纸
4816909000 小卷(张)胶印版纸及其他拷贝纸
(四)进口铜精矿加工复出口未锻轧铜
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2603000010 铜矿砂及其精矿
2603000090 铜矿砂及其精矿

出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7403110000 精炼铜的阴极及阴极型材
7403120000 精炼铜的线锭
7403130000 精炼铜的坯段
7403190000 其他未锻轧的精炼铜
7403210000 未锻轧的黄铜
7403220000 未锻轧的青铜
7403230000 未锻轧的白铜或德银
7403290000 未锻轧的其他铜合金
二、加工贸易禁止进口货物(一)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生皮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4101201110 规定重量逆鞣整张生濒危野牛皮
4101201190 规定重量逆鞣处理整张生牛皮
4101201910 规定重量非逆鞣整张濒危生野牛皮
4101201990 规定重量非逆鞣处理整张生牛皮
4101202010 规定重量整张濒危生野马皮
4101202090 规定重量整张生马皮
4101501110 重>16kg逆鞣整张濒危生野牛皮
4101501190 重>16kg逆鞣处理整张生牛皮
4101501910 重>16kg非逆鞣整张濒危生野牛皮
4101501990 重>16kg非逆鞣处理整张生牛皮
4101502010 重>16kg整张濒危生野马皮
4101502090 重>16kg整张生马皮
4101901110 其他逆鞣处理濒危生野牛皮
4101901190 其他逆鞣处理生牛皮
4101901910 其他濒危生野牛皮
4101901990 其他生牛皮
4101902010 其他濒危生野马皮
4101902090 其他生马皮
4102100000 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2211000 浸酸逆鞣不带毛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2219000 浸酸非逆鞣不带毛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2291000 其他不带毛逆鞣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2299000 其他不带毛非逆鞣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3101100 逆鞣山羊板皮
4103101900 非逆鞣山羊板皮
4103109100 其他逆鞣山羊或小山羊皮
4103109900 其他非逆鞣山羊或小山羊皮
4103200000 爬行动物的生皮
4103300010 生鹿猪、姬猪皮
4103300090 生猪皮
4103900010 其他濒危野生动物生皮
4103900090 其他生皮
(二)进口铅精矿、锌精矿(非铅、锌冶炼行业除外)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2607000000 铅矿砂及其精矿
2608000090 其他锌矿砂及其精矿
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二)一、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重申已发布的公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公告2001年第19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1年第36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2年第25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五批,不包括第四批中已调整为限制进口的甘蔗糖蜜(17031000)和其他糖蜜(17039000));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116号公告(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处为新加) 7、进口料件属于我国禁止进口商品(包括旧服装,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二、加工贸易禁止进、出口货物(一)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二)冻的鸡翼尖、鸡爪、鸡肝及其他鸡杂碎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0207142100 冻的鸡翼
0207142200 冻的鸡爪
0207142900 冻的其他食用鸡杂碎
0207270000 冻的火鸡块及杂碎
(三)进口下列废机电产品和废料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2619000000 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废料 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粒状熔渣除外)
7204490010 废汽车钢铁压件
7204490020 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
7401200000 沉积铜(泥铜)
7404000010 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 包括废电机、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7404000090 铜废碎料
7602000010 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 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8908000000 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2620999010 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
(四)进口下列旧机电产品(包括其零附件、拆散件),(允许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开展我国出口机电产品的售后维修业务,出口加工区业务须按出口加工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7011201000 显像管玻壳及其零件
7011209010 显示管玻壳
7011209090 其他阴极射线管用的未封口玻壳
8415101000 独立窗式或壁式空气调节器
84151021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分体式空调
84151022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分体式空调
8415200000 机动车辆上供人使用的空气调节器
84158110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空调器
84158120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空调器
84158210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的其他空调器
84158220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的其他空调
8415830010 分体空调室内机
8415830090 未装有制冷装置的空调器
84159010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等空调的零件
84159090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等空调的零件
8417802000 放射性废物焚烧炉
8418101000 容积>500升冷藏-冷冻组合机
8418102000 200<容积≤500升冷藏冷冻组合机
8418103000 容积≤200升冷藏-冷冻组合机
8418211000 容积>150升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12000 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50升<容积<150升
8418213000 容积≤50升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20000 电气吸收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91000 半导体制冷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99000 其他家用型冷藏箱
8418301000 制冷温度≤-40℃的柜式冷冻箱
8418302100 制冷>-40℃大的其他柜式冷冻箱
8418302900 制冷>-40℃小的其他柜式冷冻箱
8418401000 制冷温度≤-40℃的立式冷冻箱
8418402100 制冷温度>-40℃大的立式冷冻箱
8418402900 制冷温度>-40℃小的立式冷冻箱
8418500000 其他冷藏或冷冻柜,箱,展示台等
8418611010 压缩式制冷机组及热泵
8418611090 其他制冷机组;其他热泵
8418619010 其他冷凝器为热交换器的压缩式设备
8418619090 其他压缩式制冷设备
8418691000 非热交换器压缩式制冷机组及热泵
8418699010 带制冷装置的发酵罐
8418699090 其他非热交换器压缩式制冷设备
8418910000 冷藏或冷冻设备专用的特制家具
8418991000 制冷机组及热泵用零件
8418999100 制冷温度≤-40℃冷冻设备零件
8418999200 制冷温度>-40℃大冷藏设备零件
8418999910 耐腐蚀冷凝器
8418999990 编号8418其他制冷设备用零件
8471100000 模拟式或混合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300000 便携式数字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411000 巨大中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412000 小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414000 微型机
8471419000 其他数字式数据处理设备
8471491000 系统形式报验的巨、大、中型机
8471492000 以系统形式报验的小型计算机
8471494000 以系统形式报验的微型机
8471499100 分散型工业过程控制设备
8471499900 以系统形式报验的其他计算机
8471501000 巨,大,中型机数字式中央处理部件
8471502000 小型机的数字式中央处理部件
8471504000 微型机的数字式处理部件
8471509000 847141或847149以外设备的中央处理部件
8471601100 液晶显示器
8471601200 阴极射线管显示器
8471601900 其他显示器
84716031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针式打印机
84716032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激光打印机
84716033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喷墨打印机
84716039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打印机
8471604000 巨,大,中及小型计算机用终端
84716050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扫描器
84716060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数字化仪
84716071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键盘
84716072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鼠标器
8471609000 计算机的其他输入或输出部件
8471701000 计算机硬盘驱动器
84717020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软盘驱动器
8471703010 具有刻录功能的光盘驱动器
8471703090 其他光盘驱动器
84717090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存储部件
8471801000 集线器
8471802000 路由器
8471809010 网络接入卡(网卡)
8471809090 其他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部件
8471900010 专用于复制的光盘刻录机
8471900090 未列名的磁性或光学阅读器
8516500000 微波炉
8516603000 电饭锅
8517110000 无绳电话机
8517191000 可视电话
8517199000 其他电话机
8517210000 传真机
8517220000 电传打字机
8521101100 广播级磁带录像机
8521101900 其他磁带型录像机
8521102000 磁带放像机
8521901110 具有录制功能的视频高密光盘(VCD)播放机
8521901190 其他视频高密光盘(VCD)播放机
8521901210 具有录制功能的数字化视频光盘(DVD)播放机
8521901290 其他数字化视频光盘(DVD)播放机
8521901910 具有录制功能的其他激光视盘播放机
8521901990 其他激光视盘播放机
8521909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金属母盘生产设备
8521909090 其他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
8525202211 GSM数字式手持无线电话整套散件
8525202219 其他GSM数字式手持无线电话机
8525202221 CDMA数字式手持无线电话整套散件
8525202229 其他CDMA数字式手持无线电话机
8525202290 其他手持式无线电话机
8525202300 对讲机
8525202900 其他移动通讯设备
8528121000 彩色的卫星电视接收机
8528122100 屏幕≤42厘米阴极射线显像管彩电
8528122200 42<屏幕≤52cm射线显象管彩电
8528122300 52<屏幕≤74厘米射线显像管彩电
8528122400 屏幕>74厘米阴极射线显像管彩电
8528123800 屏幕>52厘米的液晶彩电
8528123900 其他的液晶彩电
8528124800 显示屏>52厘米的等离子彩电
8528124900 其他等离子彩电
8528129000 其他彩色电视接收装置
8528131000 ≤16厘米黑白或其他单色电视机
8528132000 16-42厘米黑白或其他单色电视机
8528133000 42-52厘米黑白或其他单色电视机
8528134000 52厘米以上黑白或其他单色电视机
8528210000 彩色视频监视器
8528220000 黑白或其他单色视频监视器
8528301000 彩色视频投影机
8528302000 黑白或其他单色视频投影机
8525301010 抗辐射电视摄像机
8525301090 其他特种用途电视摄像机
8525309100 非特种用途广播级电视摄像机
8525309920 非广播级由镜头+CCD/CMOS+数字信号处理电路三部分构成的摄像组件
8525309990 其他电视摄像机
8525401000 特种静像摄像机及其他摄录一体机
8525404100 广播级静像摄像机
8525404200 家用型摄录一体机
8525404900 其他静像摄像机及摄录一体机
8525405100 单镜头反光型数字照相机
8525405900 其他数字照相机
8534001000 四层以上的印刷电路
8534009000 四层及以下的印刷电路
8540110000 彩色阴极射线电视显像管
8540120000 黑白或单色阴极射线电视显像管
8540201000 电视摄像管
8540209010 电子条文相机的条文显像管
8540209090 其他电视摄像管;其他变像管及图像增强管;其他光阴极管
8540400000 点距<0.4mm彩色数据/图形显示管
8540500000 黑白或其他单色数据/图形显示管
8540601000 雷达显示管
8540609000 其他阴极射线管
8540710000 磁控管
8540720000 速调管
8540790000 其他微波管
8540810000 接收管或放大管
8540890000 其他电子管
8540911000 电视显像管零件
8540912000 雷达显示管零件
8540919000 其他阴极射线管零件
8540991000 电视摄像管零件
8540999000 其他热电子管、冷阴极管零件
8542100000 装有集成电路的卡(智能卡)
8542211100 线宽≤0.18μm集成电路原片
8542211900 其他线宽≤0.18μm的集成电路
8542212100 18<线宽≤0.35μm集成电路原片
8542212900 其他.18<线宽≤0.35μm集成电路
8542219100 线宽>0.35μm的单片集成电路原片
8542219900 其他线宽>0.35μm集成电路
8542290000 其他单片集成电路
8542600000 混合集成电路
8542701000 光通信设备的激光收发模块
8542709000 其他微电子组件
8542900000 其他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零件
9009111000 多色静电感光复印设备(直接法)
9009119000 其他静电感光复印设备(直接法)
9009121000 多色静电感光复印设备(间接法)
9009129100 多功能复印一体机
9009129900 其他静电感光复印设备(间接法)
9009211000 带有光学系统的多色感光复印设备
9009219000 带有光学系统的其他感光复印设备
9009221000 接触式多色感光复印设备
9009229000 接触式的其他感光复印设备
9009301000 多色热敏复印设备
9009309000 其他热敏复印设备
9009910000 文件自动送入器
9009920000 送纸器
9009930000 分页器
9009991000 有机光导体感光鼓
9009999000 复印设备的其他零件、附件
9018110000 心电图记录仪
9018121010 B型超声波诊断仪零件
9018121090 B型超声波诊断仪
9018129100 彩色超声波诊断仪
9018129900 其他超声波扫描诊断装置
9018130010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零件
9018130090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
9018140000 闪烁摄影装置
9018193000 病员监护仪
9018194100 听力计
9018194900 其他听力诊断装置
9018199000 其他电气诊断装置
9018200000 紫外线及红外线装置
9018310000 注射器
9018321000 管状金属针头
9018322000 缝合用针
9018390000 导管、插管及类似品
9018410000 牙钻机
9018491000 装有牙科设备的牙科用椅
9018499000 牙科用其他仪器及器具
9018500000 眼科用其他仪器及器具
9018901000 听诊器
9018902000 血压测量仪器及器具
9018903000 内窥镜
9018904000 肾脏透析设备(人工肾)
9018905000 透热疗法设备
9018906000 输血设备
9018907000 麻醉设备
9018908000 宫内节育器
9018909000 其他医疗、外科或兽医用仪器器具
9022120000 X射线断层检查仪
9022130000 其他牙科用x射线应用设备
9022140010 医用直线加速器
9022140090 其他医疗或兽医用x射线应用设备
9022191000 低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9022199000 其他X射线应用设备
9022210000 医疗用α、β、γ射线设备
9022290000 其他非医疗用α、β、γ射线设备
9022300010 X射线断层检查仪专用球管
9022300090 其他X射线管
9022901000 X射线影像增强器
9022909010 射线发生器的零部件
9022909020 闪光X射线发生器

(五)进口煤炭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2701110010 无烟煤,未制成型
2701110090 无烟煤滤料
2701121000 炼焦烟煤
2701129000 其他烟煤
2701190000 其他煤
2701200000 煤砖、煤球及类似用煤制固体燃料
2702100000 褐煤
2702200000 制成型的褐煤
2703000000 泥煤(包括肥料用泥煤)
(六)进口燕窝、鲨鱼体、西洋参、鹿茸等(允许在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深加工结转和外发加工。)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0410001000 燕窝
0305592010 干鲸鲨、噬人鲨、姥鲨鱼翅
0305592090 其他干鱼翅
0302650011 鲜鲸鲨、噬人鲨、姥鲨
0302650019 其他鲜角鲨及其他鲨鱼
0302650091 冷鲸鲨、噬人鲨、姥鲨
0302650099 其他冷角鲨及其他鲨鱼
0303750010 冻鲸鲨、噬人鲨、姥鲨
0303750090 其他冻角鲨及其他鲨鱼
1211201000 鲜或干的西洋参
0507902000 鹿茸及其粉末
(七)进口氧化铝、铝土矿(非电解铝和氧化铝生产除外)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2818200000 氧化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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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明政办〔2005〕74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建立查处无证非法采矿长效机制,促进我市矿业开发秩序和矿山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明市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三明市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列入年度政府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考核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5]134号)精神,有效打击无证非法采矿活动,促进我市矿业开发秩序和矿山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根据《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特制定全市开展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为指导,以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为重点,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实现资源效益、环境效率、经济效率、安全生产效率的协调统一,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
查处无证非法采矿是指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无采矿许可证的非法采矿行为的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在实施查处无证非法采矿中,对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及非法采矿罪和破坏矿产资源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无证非法采矿的督查、巡查工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打击无证非法采矿活动。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件,查处一件,确保无证非法采矿查处率达100%。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日常巡查、举报、督查责任追究制度
1.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度
要建立和完善查处无证非法开采动态巡查责任制,发现无证非法采矿行为后必须在1天内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处。
煤矿的动态巡查和取缔关闭工作要按照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已经建立起来的动态巡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行,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2.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市、县、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均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尤其是要在重点矿区公布。对在第一时间以真实姓名举报的群众,经调查属实应给予举报者一定奖励,并对举报人身份保密,奖励经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从各种矿政收费规定的返还款中列支。
3.建立督查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从第二季度开始,每季度对县级查处无证非法开采情况督查一次。重点督查各地建立查处无证非法采矿的目标责任和巡查、举报、查处、备案、建档、督查、责任追究、奖励等制度和落实的情况。凡对无证非法采矿行为失察或在巡查中敷衍了事,发现非法开采行为不采取措施及时查处,存在包庇、袒护、纵容非法采矿行为的,将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有关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对煤矿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二)建立无证非法采矿档案
调查摸底是做好查处工作和建立无证非法采矿档案的基础,只有摸清情况,才能达到准确有力查处的目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查处无证非法采矿时,首先要组织对辖区内所有采矿活动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主要查清:1、历年来经治理整顿后已取缔关闭的矿井(点),2、经取缔关闭后又重新开采的矿(井)点,3、新开或以往漏关的矿井(点),4、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已过,未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矿井(点)。这四种类型的矿井(点)要分别建立台账,台账要有矿井(点)名称、地理位置、矿主名称、开采矿种、处罚情况等主要内容。
(三)纳入年度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市政府把2005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纳入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分解和明确查处无证非法采矿的目标责任。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必须对目标责任制负总责,亲自抓,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充分保证,对工作予以强有力的督促和指导。
(四)提高认识,强化宣传
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让广大群众认识到无证非法采矿的极大危害,使打击无证非法采矿工作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参与的氛围。
(五)加强部门配合,齐抓共管
无证非法采矿,涉及经贸、公安、电力等有关部门。相关部门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有效打击无证非法采矿活动。
四、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一)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组织关闭、取缔非法采矿矿井(点)工作。
2.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认真制定非煤矿山动态巡查工作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村委会及有关部门,开展无证非法采矿巡查工作,建立巡查档案,每周巡查不得少于一次。巡查人员对所开展的巡查工作要作好检查记录,要严格实行责任包片制度,做到全面巡查,不留死角。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
2.组织开展无证非法采矿巡查工作的督查。
3.负责查处无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行为。负责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组织认定和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工作。
(1)对巡查发现或经群众举报的无证非法采矿,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立即责令其停止非法开采行为,并在3天内立案组织查处,同时要及时告知公安部门、电力部门。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2)无证非法开采行为构成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3)对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罚的,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涉嫌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的要求,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无证非法开采行为查处后,要及时将查处情况以书面形式抄送安监、公安、经贸、环保等有关部门,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需要关闭和取缔矿井(点)的,要申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关闭、取缔。
(三)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
2.负责查处非法制造、贩运、买卖和使用爆炸物品的案件。
3.对无证矿山,以及过期作废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不得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停止爆炸物品供应。
4.依法查处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案件。
(四)经贸部门(煤行办)职责
负责组织查处煤矿“四证不全”矿井及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工作。
(五)电力供应单位职责
1.停止对列入取缔、关闭矿山的电力供应。
2.对无证非法采矿矿井(点)以及采矿许可证过期作废的矿山,不予提供电力。
3.负责检查、处理本系统内违规供电行为。
(六)行政监察机关职责
依法、依纪查处行政监察对象在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对不法矿主纵容、包庇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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