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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设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已失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1:25:15  浏览:82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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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设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关于增设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

财预[2001]3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方便和促进部分地区地方税务机关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社会保险金及时缴库和按时足额发放,并做好会计核算和收入对账工作,决定对《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作相应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83类“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下设8301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8302款“失业保险基金收入”、8303款“基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8304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8305款“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分别反映地方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并缴入国库的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中增设83类“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下设8301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8302款“失业保险基金支出”、8303款“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8304款“工伤保险基金支出”、8305款“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反映地方财政部门划转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的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

二、自2001年9月1日起,凡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采用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并将收入缴入国库的办法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地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保险费收入,统一以上述科目办理缴库;9月1日以前以其他科目缴入国库的上述保险费收入,各单位也统一按上述规定办理账务调整。

三、对缴入国库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各地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划转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不得挤占、挪用。

四、各地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采用其他办法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其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工作,可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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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镇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镇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东府〔2003〕64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镇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东莞市镇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以园区促发展”战略,加快我市镇区工业园区建设,规范园区管理,为园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遵循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业园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开发的面积不少于3000亩的集中连片土地;
(二)不具备3000亩连片土地用于园区建设的镇区,可办一个集中连片土地不少于1000亩的工业园区;
(三)符合镇区城镇总体规划及用地规划,有规划图,有模型;
(四)有相对独立的管理机构、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规划;
(五)由市外经贸局牵头,会同计划、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部门组成审核组进行联合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
第三条 坚持总量控制、适度开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禁止借园区圈地,各镇区要严格控制园区数量和规模,在充分考虑当地生态、社会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划出工业园区并高效利用。必须保留足够的城镇绿地,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和区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工业园区的统一建设与管理。镇级工业园区一般由镇政府(区办事处)牵头兴办,鼓励有实力的外商和民营企业家以独立或参股方式开发建设园区。
第五条 园区工业用地出让价按不低于省规定的最低价自行定价。
第六条 镇政府(区办事处)牵头兴办的工业园区,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园区的开发建设。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编制园区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负责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审核进入园区的企业和项目;
(五)统一办理园区企业的有关事务;
(六)组织园区的信息发布和对外交流活动;
(七)协调有关部门在园区设立的办事窗口;
(八)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外商或民营企业家独立投资或参股兴办的工业园区,其园区管理机构的职权由镇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镇区可委托园区管理机构承担一定的职责。
第八条 各村不再独立兴办工业园区,其工业用地统一纳入镇级工业园区。村可以土地入股等方式参与园区开发。不在园区范围内的村可通过土地置换,获得园区用地。镇区村的利益分配方式由双方商定解决。
第九条 部分土地资源较少的镇区,可以考虑由几个镇区联合组建一个工业园区。

第三章 建设、投资与服务

第十条 工业园区开发应当遵循规划先行、环境先行,按照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招商条件、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的原则实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必须符合镇区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审批。园区规划要注重综合功能配置,规模较大的园区,应独立设置工厂区、生活服务区。
第十二条 工业园区应编制环保和消防规划,应进行严格环保和消防评估,报环保和消防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工业园区用地实行分次报批,基础设施先行,项目填空。
第十四条 工业园区内的环保、消防、电信、供水、电力等基础设施必须同步建设,做到“六通”,即路通、水通、排污管网通、电通、电讯通、有线电视通。
第十五条 镇区工业园区要突出产业个性,发展特色园区。园区内项目布局要相对集中,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滚动式推进。
第十六条 工业园区要有明确的产业发展重点和方向,着重引进:
(一)国家鼓励外商投资项目及其配套产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或为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
(三)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等产业;
(四)研发、物流等产业服务业;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独立品牌的其他产业。
第十七条 申请入园的企业应向园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园区管理机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入园的决定。
第十八条 在园区内设立的后勤服务机构,一律实行公司化运作。要明确职责,精简高效,为入园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2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3年5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田凤山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地质勘察单位资格核准的行政审批已被取消。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国土资源部拟发布地质勘察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文件。现决定:废止《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原地质矿产部令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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