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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旅游黄金周"期间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8:33:24  浏览:83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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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旅游黄金周"期间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旅游黄金周"期间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今年"旅游黄金周"适逢国庆、中秋佳节,为保证饮食卫生安全,使人民群众渡过一个安乐详和的节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积极行动,部署开展了"旅游黄金周"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开展了对月饼、熟肉制品、冷荤凉菜的监督抽查工作,查处了一批不合格食品,对节日市场和旅游景点的食品卫生安全起到了保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旅游黄金周"期间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防止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旅游黄金周"期间各主要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古迹周边的宾馆、旅店、饭店等集体餐饮单位,以及节日市场的食品安全工作。根据旅游、交通等部门预测的旅游形势,及早动手,排查这些地区可能发生食物中毒的隐患,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的发生。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生活,密切联系群众的大事来抓,精心组织,认真研究部署各项工作,切实做好"旅游黄金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要结合当地和旅游期间人们的饮食习惯和消费特点,因地制宜,积极做好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制定食物中毒救治预案、培训旅游地区餐饮单位主管负责人、提高医疗机构应急处理能力、掌握食物中毒的诊断和救治方法,做好节日期间救治食物中毒病人的准备工作。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要派出专业人员,加强对餐饮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监督企业尽快进行整改。

  三、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落实各项责任。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节日市场(包括旅游景点)的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餐饮业及街头食品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要控制容易发生食物中毒的关键环节,凡新建、改建工程不符合开业条件的,坚决不能办理卫生许可证;人员未经健康体检和培训的,坚决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条件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或发现经营超过保质期限、无生产日期、生产地址、生产厂家的食品,或未按规定索证的单位要坚决停业整顿,如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吊销卫生许可证;予以取缔;对无证、无照、无经营条件的食品经营单位和街头食品摊贩要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要与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明确分工,落实各项责任。

  四、要把节日市场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针对节日期间不法分子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例,要及时报告我部。

  五、要配合舆论宣传部门做好节日市场(旅游景点)的宣传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并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布。同时,也要向社会公布一些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优秀企业,正确引导消费。

  六、要严格执行食物中毒的紧急报告制度,凡隐瞒、延误重大食物中毒报告的,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我部将对处理结果进行通报。


卫 生 部  
二OO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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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从事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服务,处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活动之外,不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不以创造利润和为国家积累资金为主要目的全民所有制单位。
符合前款规定的单位,使用事业编制。
第三条 县级以上编制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事业单位编制的主管部门。
各级计划、劳动、人事、财政、银行、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密切配合编制部门做好事业单位编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编制部门管理事业单位编制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和执行事业单位编制控制计划;
(三)具体审核或审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
(四)制定和落实事业单位编制定员标准和内部人员结构比例;
(五)检查监督事业单位编制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政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按照分级管理的范围和规定的权限,管理所属事业单位编制。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编制,应贯彻精干、节约、效能的原则,并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人力、财力、物力的可能,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逐步发展。
第七条 事业机构设置、调整及编制的核定,应贯彻政事分开、企事分开的原则,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范围,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编制部门的专门文件为执行依据。
上级各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属或委托有关部门代管的事业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由同级编制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编制部门备案;其内设机构,由同级编制部门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所属的事业机构,由同级编制部门审批。乡(镇)所属的事业机构,由县(市)编制部门审批。
第九条 各类院校的设置和调整,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高等院校,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其内设机构,在同级编制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限额内,由院校自行确定,并报编制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中等专业学校,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或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提出意见,经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技工学校,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或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提出意见,经省劳动主管部门会同编制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高级中学,由县(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初级中学、小学,按《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条 省和市(地)所属各类独立的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编制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并报上一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省和市(地)所属其它各类科学研究机构,由同级编制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属图书出版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由省编制部门会同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省直各部门和市(地)所属新闻出版机构,由同级编制部门征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不确定行政级别。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明确级别的,应根据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承担的任务及其隶属关系等条件,参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级别,分别确定相应级别,但不得高于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级别。
确定事业单位的相应级别,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编制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编制实行宏观控制、计划管理。全省事业单位编制的控制计划,由省编制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地)、县(市)在省下达的计划控制数内具体审批和管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都应核定编制。凡有编制定员标准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应在规定的定员标准以内核定;凡未制定编制定员标准的,其编制应按岗位和工作量核定;新建、扩建单位的编制,分期分批核定。核定事业单位编制的同时,还应核定其领导职数和内部人员结构比例;事业单
位的各类人员,按核定的结构比例配备。
各类事业单位的编制定员标准和内部人员结构比例,由省编制部门制定或由省编制部门会同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逐步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对已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不需财政拨给任何经费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放宽。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编制包括:
(一)由本单位支付工资的在职人员;
(二)经劳动、人事主管部门批准聘用的人员;
(三)计划内临时工人。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调配人员,必须依据编制,逐步充实,提高素质。各类统配人员的分配计划和其它增人计划,由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编制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八条 各级编制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实行编制与工资基金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各事业单位必须以编制部门审核的编制与工资基金管理册,作为申请调配人员、核拨经费、领取工资的凭据。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和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编制法规、规章和政策,机构设置和编制定员一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未经批准增加、调整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编制部门不得承认,财政部门不得核拨经费,计划部门不得下达劳动工资计划,劳动、人事部
门不得办理人员调配手续,银行不得支付工资。
长期没有工作任务或不能开展工作的事业单位,应予撤销,收回编制。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同级编制部门或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拒绝纠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追究其主管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
(一)擅自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的;
(二)擅自进行机构升格的;
(三)擅自改变单位性质、名称和隶属关系的;
(四)擅自调配人员和超编调配人员的;
(五)长期严重超编不精简压缩的;
(六)内部人员结构严重不合理长期不调整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编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事业单位范围划分目录提要
一、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从事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农业、林业、水利、医药、交通、能源、冶金、建材、电子等自然科学研究的专业研究所;
从事政治、经济、哲学、法学、史学、文学等社会科学研究的专业研究所;
从事管理学、情报学、人口学、图书馆学等综合科学、交叉科学研究的专业研究所;
从事计量、测试、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研究的专业研究所等。
二、勘察设计事业单位
各种综合性和专业性的规划设计院、设计所;
各种勘察院、普查队、测量队等。
三、教育事业单位:
各种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盲聋哑人学校;
党校、干部职工院校和其它成人教育(培训)单位;
为教学服务的教学(教材)研究、电化教育单位等。
四、文化艺术事业单位:
各种纪念馆、展览馆、群艺馆、文化馆(站)、图书馆、文化宫、青少年宫、文化娱乐中心;
综合性和专业性文艺演出团体、文艺创作单位;
文物保护(管理)单位等。
五、新闻出版事业单位:
各种报社、出版社、杂志社;
广播电台、广播站、电视台、微波站、转播台等。
六、体育事业单位:
各种公共体育场、体育馆;
各种专业运动队和体育训练单位等。
七、卫生事业单位:
各种综合性和专业性医院、门诊部、卫生院;
防疫、防治、保健、药品检验单位;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药具管理单位等。
八、农林水牧事业单位:
农业(农机)技术指导、推广站,种子站,土壤肥料站;
畜牧兽医院(站),植物保护所(站),饲草饲料站;
林业技术试验推广站,试验林场(苗圃);
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指导站,水文水资源管理站,水库、堤坝管理单位及水产养殖试验单位等。
九、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各种福利院、疗养院、干休所、养老院;
殡葬场(馆)、烈士陵园和公墓管理单位;
残疾人服务单位等。
十、城市公用事业单位:
公园、动物园、清洁队、市政建设管理单位;
风景名胜游览区管理单位等。
十一、综合服务事业单位:
气象台(站)、地震台(站);
公路和港航养护、管理(监理)站(所),环境保护监测理站(所);
调查统计、检测检验、计算、咨询、技术服务单位等。
十二、机关附属事业单位:
档案馆;
机关招待所、房产维修队、机要印刷厂等。
十三、其它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单位。



1989年6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2007〕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现就税务部门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同时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实现房地产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中央纪委第七次会议、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都把解决城市住房方面的突出问题,作为要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来抓,将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列为行业整顿的重点,这充分说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税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部署,适时调整和完善了房地产税收政策,大力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坚持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在房地产市场各个领域和环节,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涉税违法违规问题。税务部门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部门,要认真做好这次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开展对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依法严厉查处房地产行业的税收违法问题,规范房地产市场税收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税收检查工作
  针对房地产业涉税环节多、征管难度大等特点,为了保证专项整治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单位工作的实际和特点,建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落实领导责任制,统一组织实施税收检查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房地产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措施,严格执法。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税收调控政策,税务总局下发了一系列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措施的文件,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全国情况看,房地产税收政策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税收征管不到位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对此,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各项房地产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措施。一是要严格执行个人住房转让环节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政策。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要制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具体管理办法,开展土地增值税执法检查,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通过掌握房地产企业项目开发、建设、销售的情况,搞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税收征管。三是要严格执行各项房地产税收征管措施,加强税收征管。
  (二)加大对房地产行业的税务稽查力度。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2007年税务总局税务检查工作要求,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纳税检查列入检查重点,结合房地产行业的特点,通过专项检查、专案检查等方式,严厉查处房地产企业偷逃税行为。
  (三)加强税务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各地税务机关在今年的工作安排中,要将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税收征管情况,作为本系统内部执法检查的重点,严格查处越权审批、违规审批、随意减免税等问题。
  (四)加强内外协调,形成专项整治工作合力。这次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由建设部牵头,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当地建设部门做好检查工作。同时,要加强本系统内部法规、稽查、征管、税政、监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国税、地税之间,异地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与公安、检察、法院、海关、工商、银行、国土、房管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规范执法、查处违法的合力。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各地税务机关还要积极主动地与当地政府沟通,争取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
  三、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税务机关要以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改进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工作,建立税收征管的长效机制。
  (一)大力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落实“先税后证”等管理制度;要实现交易环节税收“一窗式”征收,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内外信息传递机制,整合管理资源,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涉税信息的“一户式”存贮,稳步开展信息比对和纳税评估,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根据《通知》要求,2007年7-8月份,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主管部门将对所有规定房地产项目进行检查;9-10月份,省级城市主管部门将对相关房地产项目进行抽查;11-12月份,国家八部门将组成工作组对相关房地产项目进行抽查。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阶段性检查的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税务检查,重点查处一批大案要案,选择一些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同时,要及时组织督导组、复查组,对房地产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一些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税务总局。
  (三)加强跟踪调研,完善管理措施。各地税务机关要利用这次检查工作的机会,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政策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房地产税收管理措施。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在2008年1月底之前向税务总局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主要包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有关政策建议等。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张洪健
电话:(010)63417574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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