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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商业系统贯彻实施《总会计师条例》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1:57:25  浏览:86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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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商业系统贯彻实施《总会计师条例》的意见

商业部


国营商业系统贯彻实施《总会计师条例》的意见
(1991年6月4日商业部印发)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合国营商业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贯彻实施意见如下:
一、深入学习、广泛宣传
(一)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部署,是加强企业领导机构的有力措施。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要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条例》,宣传《条例》。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会议、报刊、杂志,向广大职工群众讲解《条例》的精神和具体内容,为贯彻实施《条例》打好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学习《条例》要分层次,分别不同对象组织学习。首先要组织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学习,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提高认识,消除思想障碍,明确自己在贯彻实施《条例》中的责任,自觉地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要求。特别是要积极设置总会计师,并支持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其次要组织现已任职的总会计师学习。据不完全统计,国营商业系统现有总会计师四百一十六人,副总会计师一百一十四人。都是根据一九七八年国务院发布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和《会计法》的规定设置的,已有多年的工作经验。这次学习、宣传《条例》,要求他们按照《条例》的规定,联系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实际,提高认识,找出差距,坚定信心,努力把工作做好,真正起到单位领导助手的作用,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宣传《条例》。还要组织财会人员学习,并且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要使广大财会人员认识到,《条例》是《会计法》的配套法规,实施《条例》设置总会计师,有利于财会工作的提高和发展,有利于财会队伍的稳定,有利于财会制度的执行,有利于内外关系的协调,有利于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财会人员要象学习《会计法》那样熟悉《条例》的具体内容,并帮助单位领导,做好贯彻实施《条例》的各项具体工作。
(三)要抓紧总会计师培训工作。现有的五百三十位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与全系统上万家需要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相比,缺额很大。所以,培养和造就大批合格的总会计师人才,是全面贯彻实施《条例》的必要条件,是当务之急,各级商业主管部门要把总会计师岗位培训工作纳入在职干部培训规划,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一方面要对在职的总会计师进行岗位培训;一方面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拔和培养总会计师的后备人才,做到人才选拔、人才培训、人才任用统筹规划、全面安排、落到实处。
二、设置总会计师的范围
(一)《条例》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在国家对划分商业企业大、中、小型标准未作统一规定前,暂定下列企业作为第一批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
1.地(市)级和地(市)以上的商业批发公司,商办工业企业,规模较大的零售企业、饮食服务企业、储运企业。
2.商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商业厅(局)的直属企业。
(二)《条例》第二条规定“……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的业务主管部门,在商业系统包括:
1.商业部。
2.省、自治区商业厅。
3.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商业局,副食品局,饮食服务局(或饮食服务总公司)。
4.地区、省辖市商业局。
(三)除上述第(一)、(二)项外的其他单位和企业,如何设置总会计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商业厅(局)根据《条例》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企业和单位的具体情况决定。
(四)暂不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要指定一名熟悉会计工作的副经理(副厂长)行使总会计师职权。
(五)事业单位需要设置总会计师者,由单位提出,报商业主管部门参照教委、科委、新闻出版部门同等规模单位的情况审定。
(六)贯彻实施《条例》,设置总会计师是一件大事,各级商业主管部门要抓紧抓好。对本部门、本地区、各类企业单位如何设置总会计师,要有通盘计划,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选拔人材,进行必要的培训,分期分批设置。要求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在一九九一年内完成原一、二级站和大型零售商场的总会计师设置工作。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最迟于一九九二年完成。
(七)现有的副总会计师,在过去几年里,在商业企业的经营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商业的发展是有贡献的,他们本身也积累了一定经验。除确属不称职者外,现在都可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任免程序任命为总会计师。但《条例》发布以后不要再设置副总会计师。
三、任免和组织领导
(一)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商业系统任免总会计师的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单位设置总会计师,由单位领导提名,报商业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总会计师为企业副经理(副厂长)级领导干部,享受同级干部待遇。
2.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任免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二)《条例》发布施行之后,总会计师将有一个大发展,形成一支人数众多的高级财会队伍。必须加强领导,组织他们发挥应有的作用。
1.总会计师在单位内部的领导关系按《条例》执行。
2.各级商业主管部门的总会计师负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总会计师进行业务指导,商业主管部门未设置总会计师以前,由财会部门负责该项指导工作。
(三)商业主管部门总会计师对所属单位总会计师的指导工作主要是,定期组织学习国家的方针政策,传达任务,交流经验,分析经济形势,反映情况问题,以及年终业绩考核,奖惩等。其中有关的具体事务可以由财会部门指定专人承办。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商业厅、局可根据《条例》的规定和本文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贯彻《条例》的实施细则或总会计师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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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防洪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防洪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1984年6月8日发布,1993年
 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防洪设施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适应特区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设施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特区防洪设施管理应遵循“经常养护,随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特区防洪设施的主管机关。并设置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章 防洪设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防洪设施包括:
  (一)特区内水库及其坝、闸、溢洪道(涵)附属设备等;
  (二)蓄滞洪区的坝、堤、涵、桥闸及其设备;
  (三)特区内的河流及其交流的河道、堤、水闸及其附属建筑物;
  (四)雨量站、水文站。

第三章 防洪设施的管理





  第五条 防洪设施主管机关应经常组织对防洪设施进行检查、观察,掌握建筑物的使用情况,保证机械运行的完好。一经发现防洪建筑物有损坏,要立即组织抢修,确保防洪设施的完整安全,充分发挥其防洪效益。


  第六条 保持河道的畅通及涵闸的正常运作。对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洪设施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第七条 必须储备和保管好防洪抢险器材物质,做到专材专用。保证防洪抢险物资随调随到。


  第八条 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服从防洪的总本安排,统一规划,并有计划、分期分批地营造防洪林和风景林。


  第九条 防洪设施主管机关必须注意收集、整理、积累有关雨情、水情、潮水等水文资料,进行水文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做好预防工作。


  第十条 防洪设施管理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管理养护好防洪设施。防洪设施主管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确实可行的奖罚制度。

第四章 奖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防洪设施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挖沙、采石、取土、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毁树等危害防洪设施安全的;
  (二)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矿碴、炉碴、煤炭、泥土、砖石、瓦砾、陶瓷玻璃碎片、垃圾的;
  (三)未经防洪设备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在防洪设备保护范围内搭建工棚、房屋,堆放器材和杂物的;


  第十二条 对保护防洪设施有功者,应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62号
━━━━━━━━━━━━━━━━━━━
  印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
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十九日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监狱管理局(副厅级)。监狱
管理局是司法厅管理的主管监狱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贯彻执行国家监管改造罪犯的法律、
法规,向主管部门提出监狱设置、撤销、迁移方案的建议,编制监狱工作的中、
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狱的狱政管理工作,统一调配和组织全省罪犯的收押、调遣、
释放、行政考核奖惩,负责组织指导罪犯减刑、假释、审批暂予监外执行的刑罚
执行工作,检查指导监狱的安全防范工作,做好监狱的突发性事件的预防措施和
反暴乱劫狱工作。
  (三)指导监狱的现代化文明建设工作,制订监狱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对罪犯
进行政治、文化、技术教育改造规划,配合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工作。
  (四)负责监督指导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工作,保证囚粮和改造经费的到位,
管理各监狱医院,指导监狱防疫站预防各种流行性疾病。
  (五)指导、规划、检查、管理本系统工、农业生产和犯人监舍、生产厂房
和干警职工宿舍的规划建设,指导、规划、帮助监狱产业结构的调整、新项目开
发、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劳动安全等工作,指导监狱组织犯人的生产
劳动,按规定办理本系统投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批准手续。
  (六)管理监狱业务费、事业费、监狱专项经费,审批直属单位年度预算、
决算;管理、监督、审计、检查各单位经费的使用情况;管理本系统国有资产。
  (七)负责制订监狱场所监管技术装备、通讯设备、警戒设施和犯人被装计
划及供应发放工作。
  (八)协助主管部门管理局机关处级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协助地方主
管部门管理市属单位领导班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
的人事管理、公务员队伍、工人队伍的管理工作,协助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监狱系
统机构编制。
  (九)协助主管部门抓好处级以上领导班子党的建设、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
工作,负责权限内的干警和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党团组织建设、立功奖励、岗
位培训、宣传报道、执法督查、素质教育、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行政监察、党
风党纪检查、反腐保廉教育等工作。
  (十)协调武警部队、检察院、法院和政府有关部门,保障监狱场所的安全
和依法执行刑罚,协同有关职能部门,保证监所的物资生活供应。
  (十一)主管市管监狱的监管改造工作,指导市管监狱其他业务工作。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监狱管理局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承办局领导政务活动事宜,协调各处(室)之间的关系;起草综合性材料,
负责局文秘、调研、保密、档案、文电处理、信访、接待、保卫和局机关行政、
财务、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狱政管理处
  负责组织和指导监狱、少管所的罪犯收押、调遣、犯人日常管理、刑满释放
以及狱内侦查、狱内案件办理、监管安全、追捕逃犯、监管警戒设施的规划、狱
内管理和狱内侦查基础台帐及统计报表等狱政管理工作;管理刑满释放留场就业
人员;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监督考察,指导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工作。
  (三)刑罚执行处
  负责监狱刑罚执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落实;掌握、指导监狱刑罚执
行的工作情况;负责管理罪犯的加刑、减刑、假释、审核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
的减刑,审批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执行工作;处理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案件;
执行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刑罚执行的工作任务。
  (四)教育改造处
  负责监狱、少管所在押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制定及实施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计
划及规章制度,指导检查罪犯的政治、文化、技术、劳动及辅助教育;指导罪犯
的分类教育、心理矫治及电化教育;组织罪犯教材编写;负责部署罪犯年终评审,
呈办评审改造积极分子工作;负责做好对罪犯的社会帮教和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
改造质量考察。
  (五)生活卫生装备处
  检查指导监、所罪犯的生活卫生管理,制定罪犯生活卫生标准,指导罪犯的
疾病预防、治疗和劳动保护,指导监、所卫生防疫和医院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
监管技术装备、警用交通工具、计算机网络等总体规划、干警被服和犯人囚服等
供应管理工作。
  (六)生产管理处
  负责本系统工农业生产经营、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负责组织本系统生产性
项目审查,指导产业结构调整;负责本系统抗灾救灾的指导、协调和环境保护工
作;指导、监督狱内安全生产;制定生产资料和能源的申请计划及定额核定工作;
拟订科技发展规划,开展对外技术交流、合作,组织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产品开
发工作。
  (七)规划财务处
  编制汇总本局管理的各项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负责本系统统计财务信
息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检查财务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及使
用;负责本系统监狱的布局和规划,基本建设的投资计划、资金的筹措、工程设
计、质量、监督、固定资产投资以及有关基本建设的协调工作;负责本系统生产
经济的统计工作。
  (八)人事处
  协助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本系统机构编制;负责权限内的公务员录用、考
核、任免、调配、职务晋升等和有关制度的实施工作;协助主管部门实施直属单
位领导班子的考察、考核调配工作;协管市属监狱领导班子;负责警衔、职称评
定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管理、人事统计和公务员出国出境审核工作;负责干警岗
位培训和学历教育及知识更新教育;管理和指导司法警察学校和监狱子弟学校。
  (九)劳动工资保障处
  负责本系统的工资福利、工资基金、社会保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抚恤
金、特别抚恤金等福利及有关社会福利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工人招收、调配、
编制定员、培训考核、年度考核以及劳动保护、出国出境、劳务输出、劳动工资
统计及报表、企业工人管理等工作。
  (十)监察审计室(与纪委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指导、监督本系统行政监察、党的纪律检查、党风建设、党纪教育工作;
负责、指导机关和本系统的内审工作;监督本系统贯彻执行国家审计、财经法规、
政策、制度等工作;负责指导监、所(校、院)等领导任期经济责任等审计工作;
负责指导本系统的党建、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权限内局机关的党
务和驻穗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

  监狱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58名,事业编制18名。其中局长1名,政委
1名,副局长4名,正副处长(主任)3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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