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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34:16  浏览:98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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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抚顺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6月28日辽宁省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1995年8月21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行申报
第三章 代扣代缴
第四章 税务代理
第五章 协税护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负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的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报和缴纳税款、代扣代缴税款。
第四条 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二章 自行申报
第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申报所得:
(一)在本市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二)个体工商户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
(三)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和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五)在国外、市外取得各项所得的;
(六)一次性取得个人所得的;
(七)税务机关规定必须自行申报所得的。
第七条 自行申报所得的纳税人必须在取得所得的次月七日内,到以下税务机关申报:
(一)在本市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到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全额申报;
(二)个体工商户到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国外、市外取得各项所得的纳税人,到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本市无工作单位的纳税人,到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一次性取得个人所得的纳税人,到取得所得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八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本条例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提供有关纳税资料。
第九条 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不能到规定地点申报的,可委托他人代替申报或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第十条 纳税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三章 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家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设立代扣代缴税款帐簿。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经税务机关许可的其他合法凭证。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本单位以外的个人所得,必须填开《抚顺市支付个人收入特种凭证》,同时填报《个人所得税资料转移单》,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将有支付个人现金行为的所属单位名单及银行帐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或本单位以外的个人所得,必须将支付个人所得资金流向按支付项目,由财务部门汇总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本单位以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应与本人原单位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为计税总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无法确定原单位工资、薪金所得的,以上一年抚顺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资料转移单》、《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按规定年限保管《抚顺市支付个人收入特种凭证》、《个人所得税资料转移单》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
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按本条例规定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税务机关依法付给扣缴义务人扣缴手续费。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收代缴税款,并发给代收代缴税款证书。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代收代缴税款。

第四章 税务代理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在国家规定的代理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所得税有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税务代理业务范围: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审查纳税情况;
(七)建帐建制、办理帐务;
(八)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
(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三条 税务代理人受理税务代理业务,应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税务代理人应将委托代理协议书于签定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五章 协税护税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可以从下列单位聘请协税护税人员:
(一)企事业单位;
(二)个体工商户;
(三)外商投资企业;
(四)城乡居民自治组织;
(五)其他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五条 协税护税人员的职责:
(一)宣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税收政策;
(二)配合和协助税务机关控制、查处个人所得税偷、抗税行为;
(三)完成税务机关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有贡献的协税护税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应为检举人保密,并对检举人给予查补税款10%以下或罚款额30%以下的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报送《代扣代缴税款帐簿》、《抚顺市支付个人收入特种凭证》、《个人所得税资料转移单》及有关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纳税人拒不缴纳税款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依照《征管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税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造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或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的;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包庇偷、抗税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由税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确定的税额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税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
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帐证不健全或不能正确反映个人收入状况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根据有关资料核定个人所得额,采取定期定额或附征的征收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除国家规定的免征项目外),按《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税务机关是指我市各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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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关于厦门市有价证券柜台交易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关于厦门市有价证券柜台交易试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专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
市政府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关于厦门市有价证券柜台交易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在试行中遇到问题,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反映。市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应积极协助各金融单位加强有价证券交易的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关于厦门市有价证券柜台交易试行办法
为加强对社会集资工作的管理,促进有价证券流通,进一步搞活我市资金市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我市凡按章程规定可转让、抵押的债券、股票和大面额可转让的存款证,经向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申请批准后,均可参与柜台交易。
二、本市各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经向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申请批准后,均可设立证券交易柜台,开展有价证券的交易业务。
三、债券交易业务,可由信托公司向债券持有人买入债券,再转卖给新的购买者。买入价按面额加上利息,利息以持券人实际持券期限的同档次银行储蓄存款利率打九折计息(以债券发行日起计算,不足一月的当月不计息。实际持券期介于两个档次利率之间的按低档的利率计息);卖
出价按面额加上利息(债券发行日起至债券购买期间的利息),利率按证券规定的计息,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息。
四、对急需用款而又不愿卖出债券者,可采取债券抵押的办法取得现金。抵押时间最长为3个月,逾期不赎者,公司对所抵押的债券有权自行处理。抵押利率按月息1%计收,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息。利息收入起点为人民币1元。
各信托公司柜台可办理国库券的抵押和贴现业务,具体手续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1985年国库券贴现办法》办理。
五、委托代理转让业务,包括债券、股票的代买和代卖,其价格按照委托买卖双方的意愿,随行就市。信托公司按成交额向委托买卖双方各收取3‰手续费,如委托人撤销委托,不计收手续费。信托公司对成交证券的真伪负有鉴别责任。
(一)证券持有人要求代理出售证券,应填具“代理出售委托书”,并将证券交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出具临时收据。
(二)证券需求人委托信托公司购入证券时,应填具“代理购入证券委托书”,并将购买证券所需的资金存入信托公司作为保证金,由信托公司出具临时收据(保证金不计利息)。各代购金额超过存入保证金的金额,按实际占用的金额和时间收取利息。
(三)信托公司接受委托后,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日期先后予以登记,通过公开挂牌等方式物色买方,按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成交双方,并填具成交单予以成交。
六、上市的股票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批准,在本市公开发行的不定期收回的股票;发行股票的企业要定期公布经主管部门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财务会计报表。
企业不得在信托公司买本企业的股票,禁止了解企业内幕情况的人从事该企业股票的买卖活动。
七、有价证券的交易方式以现货交易为限,即在证券成交时以现金买卖证券,不得做期货交易。
八、严禁倒买倒卖有价证券,从中渔利,或散布谣言,扰乱市场秩序,违者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九、证券发行单位应向信托公司提供上市证券的样张(包括暗记),各信托公司应将业务活动情况定期报送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处。
十、本试行办法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未尽事宜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负责修订。



1987年9月9日

中国工商银行印发《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印发《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4年9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具体贯彻落实《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特制定《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关于支付人民银行再贷款利息的办法,待总行与人民银行协商后另行通知。

附:一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我行制定的《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金营运与调度
全行资金营运与调度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调度,分级负责。
(一)关于统一计划与分级负责
1.总行是全系统资金管理与调度的中心,负责全部资产与负债的管理工作。
2.总行负责制定和平衡全行资金营运计划,并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信贷收支计划。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要按季编制资金营运计划(详见附件二),于季度、年度开始后15天内报总行;按季、按年编制信贷收支计划(主要是存贷款及向上级行借款与还款计划等主要项目),并于季度、年度开始前20天报送总行。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辖属分、支行资产与负债的管理与考核。
(二)关于统一调度与分级负责
1.总行资金调度的对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省级分行(含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作为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负责组织辖属分支机构的资金调度和管理。总行通过省级分行实现对全行资金的统一调度。
2.根据资金的不同来源和不同用途,总行对分行的资金调度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实行期限借款,有偿调度,到期收回,以减少资金浪费。
系统内专项借款:对因执行国家重点任务,总行借给分行的期限较长、金额较大的专项资金,以及人民银行下达的专项资金,采取专项借款办法。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
系统内短期借款:(1)对于各行于1994年6月21日按规定上划的人民银行借款,由总行通过系统内借款拨付分行继续使用。借款期限为半年或一年。对这部分借款,总行对分行不办理借款合同,只办理拨款通知,注明期限、利率。对于超过期限的借款,在人民银行总行下达收回借款计划时,总行将按比例,并结合具体情况向有关分行收款。(2)因存款下降等特殊原因引起资金困难,出现临时性资金需要的分行,总行通过短期借款方式解决。借款对象只限于省级分行。经济特区分行资金困难时,经省分行同意也可以予以支持。对这部分借款,总行也不再办理借款合同,只办理拨款通知。借款期限一般在三个月以内,利率按略高于联行利率计收。
3.适当集中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帐户,逐步减少县支行、城市办事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帐户,以利于全行统一调度资金。
4.为保证全行资金调度的准确性、及时性,总行将逐步建立“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余额五日报或日报制度。
5.外汇业务配套人民币资金纳入全行统一调度、分级负责范围之内,各省级分行所需外汇业务配套人民币资金,由各分行纳入资金营运计划自行解决。
6.债券资金的调度。凡由总行统一认购的国库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均由总行下达认购计划,分行按规定的时间、金额及时上划资金。总行原则上在到期后将本息归还分行。债券资金的市场运作按有关债券管理办法和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办法执行,其资金纳入各行资金统一调度范围。

二、人民银行再贷款的管理
总行对人民银行再贷款实行集中管理,统借统还,统筹安排使用。
人民银行再贷款是总行对分行短期借款的资金来源,由总行向人民银行办理借款以后,以系统内借款方式拨付各分行使用。因此,各行要在总行拨付的系统内借款额度内,统筹安排,周转使用,按期归还。对于借款超过期限的部分,总行实行扣款和加收利息制度。

三、汇差资金的管理
联行汇差资金是一种清算资金,在专业银行逐步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过程中,汇差资金的及时清算与缴拨,是关系到商业银行能否做到统一调度资金的基础,因此,各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拖欠联行汇差资金。考虑到我行目前汇差资金的实际情况,对汇差资金管理实行以下制度:
(一)规定限额,区别对待。考虑到汇差资金在清算过程中占用的时间差,为减少在途,在原办法基础上,总行对各分行汇差资金占用的最长期限和最高限额作适当调整,占用汇差资金的最高限额为5000万元(计划单列市分行为2000万元),最长占用期限为5天。
(二)建立汇差资金五日监测制度。总行对各分行清缴汇差资金情况,由十日考核改为五日考核,以保证全行汇路畅通,实现汇差资金的规范管理。
(三)对汇差资金占用实行分档计收利息制度。“信贷资金调拨”与“汇差资金划拨”两科目相抵后的差额与合理占用额度(总行历年累计分配给各行的信贷资金加允许占用的汇差资金)相加减后的差额,表现为存、欠联行汇差资金。联行汇差资金清算利率目前为月息8.85‰。欠缴的联行汇差资金,按高于正常联行清算资金的利率水平计收利息。目前暂定为:对于1994年9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欠缴汇差,从9月1日起,总行将按超占额度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从1995年1月1日起,新增欠缴联行汇差资金,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100%。1994年底前已欠缴的汇差资金,总行核定清缴进度,实行计划管理,逐步压缩,分期偿还,对于未完成清缴计划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加收利息。实行分档计息后,由财务会计部门按日计算,按季计收。

四、同业融通资金的管理
各行要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拆借资金的管理,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一)拆借资金的授权额度与期限。工商银行实行一级法人制度,为保证资金安全,维护工商银行信誉,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总行对拆入、拆出资金实行授权制度。各行拆入资金余额(同业拆入、金融性公司拆入、行属公司拆入及系统内跨辖拆入)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4%。拆出资金余额(同业拆出、金融性公司拆出、行属公司拆出及系统内跨辖拆出)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对系统外单笔拆出资金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要报总行备案。拆出资金的期限、用途严格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凡超占联行汇差资金的分行不得对外拆出资金。
(二)凡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分支机构,因头寸紧张或多余,均可拆入或拆出七天以内的头寸借款。
(三)对于资金营运过程中的稳定结余资金,省级分行可向人民银行牵头的融资中心拆出四个月以内的短期资金。
(四)内部融资中介组织的资金是工商银行资金的一部分,其来源、运用、统计、核算、考核均应纳入全行资金统一管理范围,中介性组织机构的资金主要用于解决资金营运计划执行过程中的临时性头寸不足,不得用于弥补长期资金缺口,利率按同业拆借利率执行。
(五)各行经人民银行批准的独立核算的融资中心和资金市场的入网资金均为工商银行所有,必须由管理行控制使用,主要用于解决系统内头寸不足。对同业拆借的对象、期限、用途,严格按人民银行同业拆借规定执行。
(六)各行要继续清收违章拆借资金。对违章拆借资金要建立台帐,逐笔核实登记,制定分月清收计划,1994年内要求以1993年末的违章拆借余额为基数收回60%。
(七)1988年以前总行对分行的老拆借,并入系统内借款科目进行核算与管理。
(八)撤消总行牵头主办的融资网,各成员行入网基金予以退回。

五、支付准备金的调控
支付准备金包括备付金和二级存款准备金。
(一)备付金的调控
备付金是保证全行存款支付和信贷计划实现的重要标志,也是调控资金的重要基础。在全行统一计划,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情况下,备付金的多少对全行的资金营运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根据人民银行对我行核定的资产负债比例,总行对省级分行核定备付率指标。在执行中,凡备付率低于总行核定标准的,不得发放贷款,只能保支付和完成各项指令性上缴资金任务。对因合理因素影响,备付率低于总行核定标准,其资金支付困难的,由总行调度资金予以解决;凡备付率超过总行核定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总行有权直接调度。
根据工商银行点多、面广、网点分散的特点和全行统一调度资金的要求,为保障全行支付和实现调度计划,总行和省级分行作为管理行,必须保留一定数量的备付金。
(二)二级存款准备金的调度
1.为加强系统调控,总行集中的二级存款准备金,1994年继续执行原比例,即按各项存款当年增加额上缴10%(少数民族地区分行按5%)。总行根据各行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各项存款(各项存款包括:工业企业存款、物资供销企业存款、三资企业存款、商业企业存款、外贸企业存款、集体工商企业存款、单位定期存款、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私营及个体工商存款、其他活期存款、委托存款)比年初增减额,按月进行调整,由总行于月后10日内主动向分行划收划付。
对各行上缴的二级存款准备金,总行以联行利率为标准,按季支付利息。
2.为鼓励各行将暂时多余的资金上存,以确保全行信贷资金的统一调度,总行继续开办定期存款业务。总的原则是分行上存资金价格高于联行利率的资金价格。目前按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和一年期掌握,利率分别为月息8.925‰、9.15‰、9.375‰、和9.6‰。到期后,由总行一并还本付息。今后联行利率调整时,再相应调整定期存款利率。
总行集中的资金,主要用于全行保支付。

六、结算保付基金的调度
由于汇路变化,为解决管理行应付汇差在前,应收汇差资金在后,大量垫付资金的问题,总行收缴的结算保付基金仍按原比例,即按汇出汇款当年增加额上缴30%(计划单列市分行按15%)。总行根据各行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汇出汇款比年初增减额,按月进行调整,由总行于月后十日内主动向分行划收划付。对各行上缴的结算保付基金,总行以联行利率为标准,按季支付利息。

七、要合理规划内部资金的占用
目前,全行内部资产大于内部负债,形成不合理资金占用较多,主要反映在资产方的“应收利息”、“在建工程”、“其他应收款”;负债方的“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上。为加强管理,总行把与存贷款关系密切且有利息收支的内部资产,如存放同业、投资、债券等,作为非信贷营运资金;把与财务收支相关联且基本上没有利息收支的内部资产,如应收利息、在建工程、应收应付款等,作为财务资金。实行明确责任,量化管理、专项考核检查的管理机制。
明确责任:凡是有利息收支的非信贷资金营运由计划部门负责;凡是没有利息收支的财务资金由会计部门负责,其中贷款应收利息的收回由信贷部门负责,坏帐和呆帐贷款的核销按总行有关规定办理。
量化管理:在行长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结合本行具体情况,分季核定非盈利资产的合理占用水平,对超正常占用部分,做出分季压缩计划,把非盈利资产的占用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专项考核检查:稽核部门要加强对信贷资金管理实施情况的考核,各部门针对执行中的重大变化,要组织必要的自查、互查和抽查;管理行要对下级行的非盈利资产占用情况进行考核和分析。

附:二 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营运计划表
年 月 单位:人民币万元
----------------------------------------------------------------------------
| |上 期|本 期| |上 期|本 期|
| 资 产 项 目 | | | 负 债 项 目 | | |
| |余 额|增 减| |余 额|增 减|
|--------------------|------|------|------------------|------|------|
|一、备付金款项 | | |一、各项存款 | | |
|--------------------|------|------|------------------|------|------|
|1.现金 | | |1.对公存款 | | |
|--------------------|------|------|------------------|------|------|
|2.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 |2.储蓄存款 | | |
|--------------------|------|------|------------------|------|------|
| | | |二、调控准备金 | | |
|--------------------|------|------|------------------|------|------|
|3.购买债券 | | |三、出售债券 | | |
|--------------------|------|------|------------------|------|------|
|二、缴存款项 | | |四、系统内借入资金| | |
|--------------------|------|------|------------------|------|------|
|1.缴存中央银行款项| | |其中:向总行借款 | | |
|--------------------|------|------|------------------|------|------|
|2.调控准备金 | | |五、向中央银行借款| | |
|--------------------|------|------|------------------|------|------|
|三、各项贷款 | | |六、其他负债 | | |
|--------------------|------|------|------------------|------|------|
|其中:流动资金贷款 | | |1.信贷负债 | | |
|--------------------|------|------|------------------|------|------|
| 固定资产贷款 | | |其中:外汇买卖 | | |
|--------------------|------|------|------------------|------|------|
|四、待清算资金 | | |2.内部负债 | | |
|--------------------|------|------|------------------|------|------|
|其中:存放同业款项 | | |其中:应交税利 | | |
|--------------------|------|------|------------------|------|------|
| 待清算汇差资金| | | 应付利息 | | |
|--------------------|------|------|------------------|------|------|
|五、其他占款 | | | 其他应付款 | | |
|--------------------|------|------|------------------|------|------|
|1.信贷资产 | | | 预提费用 | | |
|--------------------|------|------|------------------|------|------|
|其中:外汇买卖 | | |3.代理业务 | | |
|--------------------|------|------|------------------|------|------|
|2.内部占款 | | |其中:机关团体存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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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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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 期|本 期| |上 期|本 期|
| 资 产 项 目 | | | 负 债 项 目 | | |
| |余 额|增 减| |余 额|增 减|
|--------------------|------|------|--------------------|------|------|
|其中:应收利息 | | |七、拆入资金 | | |
|--------------------|------|------|--------------------|------|------|
| 其他应收款 | | |八、同业存放款项 | | |
|--------------------|------|------|--------------------|------|------|
| 在建工程 | | |九、未清算汇差资金 | | |
|--------------------|------|------|--------------------|------|------|
|3.代理业务 | | |十、所有者权益 | | |
|--------------------|------|------|--------------------|------|------|
|其中:缴存财政性款项| | |其中:实收资本 | | |
|--------------------|------|------|--------------------|------|------|
|六、系统内借出资金 | | | 本年利润 | | |
|--------------------|------|------|--------------------|------|------|
|七、拆出资金 | | | | | |
|--------------------|------|------|--------------------|------|------|
| | | | | | |
|--------------------|------|------|--------------------|------|------|
|小 计 | | |小 计 | | |
|--------------------|------|------|--------------------|------|------|
| | | | | | |
|--------------------|------|------|--------------------|------|------|
|八、其他 | | |十一、其他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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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方合计 | | |负债与所有者权益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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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三 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营运计划表编制说明
为适应工商银行逐步向国有商业银行过渡,组织实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要求,从1994年9月15日起,工商银行将按季编制资金营运计划,并据此组织资金营运。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资金营运计划表编制说明如下:

一、编制目的和原则
根据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对国有商业银行要求,按照全行业务经营部署编制资金营运计划。目的是为了比较准确地预测资金营运趋势,合理配置和调度资金,为业务经营服务。
编制营运计划,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以反映全辖全部资金运动为目的,设置编报项目。资金营运计划既要求编制传统的存、贷款计划,又要求编制内部财务性占款等计划;既考虑到人民币业务计划,又考虑到外汇买卖等一部分外币业务计划,以期对全辖全部资金运动作出预测,防止和减少资金流失。尤其是要求反映以前仅在财务收支计划中反映而未在信贷收支计划中反映的应收、应付款项、在建工程占款等,力求全面、客观地反映和监测全辖资金营运实际情况和各不同项目的变化。
(二)以国有商业银行组织资金和运用资金必须遵循的次序设置和排列资产负债项目。按次序组织资金和运用资金,是提高资金营运效益,保持资金正常营运的首要条件。因此,在设计资金营运计划表时,要按组织资金和运用资金次序设置和排列资产负债项目。如在资金运用方,把备付金款项和缴存款项分列第一、第二项,明确各行在调度资金时,必须以信誉为本,首先保证全辖资金调度,在此基础上发放贷款;确有资金结余,才能适量开展融资业务。在资金来源方,把各项存款和调控准备金分列第一、二项,明确在资产负债管理体制下,对资金营运而言,最有意义的仍然是存款。同时,要建立辖内调控基金,增强自身调控能力,并注意资产流动性,适时吞吐债券,调剂余缺。在此前提下,确有必要,再向上级行借款和向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三)按资金性质归属项目。商业银行的资金运作,应按不同的资金性质进行不同分类和调度;资金营运计划表的项目归属,须体现不同性质资金在资金营运中的不同作用。资金营运计划即按照资金性质进行项目归属。例如,《资产负债月报》是把债券、投资归并为“债券与投资”,但资金营运计划则分别按债券、投资进行归属,而且在“债券”中,又把国债和央行债券包括政策性金融债单独列出,归并在“备付款项”内,目的是力图使备付款项包含的内容更完整、更准确。又如,资金营运计划要求及时、准确反映各行汇差资金清算实际情况,因此分别归属为资产方的“待清算资金”项下和负债方的“未清算汇差资金”,以反映各行欠缴或上存资金的实际状况,这与资产负债月报表的归属也有所不同。

二、项目说明
资金营运计划表中列明的项目,除少数外,基本与会计科目相对应。具体为:
(一)资产类
1.备付金款项
本项目包括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和购买债券三个子项目。
现金项目是指本行库存现金。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指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与会计科目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对应。
购买债券是指购买中央政府或中央银行发行的债券。包括171国家债券、172中央银行债券借方余额之和。
2.缴存款项
主要包括分行缴存中央银行款项和分行上缴总行的各种调控准备金。前者与113缴存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对应。后者则是指分行上缴总行二级存款准备金和联行占款准备金之和两项。各分行自行建立的其他调控准备金,亦归并此项目下。
3.各项贷款
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两个子项。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月报》表的各项贷款一致。
4.待清算资金
主要包括存放同业存款和应收未收汇差资金。为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中的443汇差资金划拨(总行户)、451信贷资金调拨(总行户)两科目余额相抵后的差额为借方时(总行历年累计分配各行的信贷资金和允许占用的汇差资金占用额不在本表反映)。
5.其他占款
其他占款是指分行信贷资产、内部占款和代理业务三个部分。
(1)信贷资产包括103贵金属、163进出口押汇、173其他债券、176投资、481外汇买卖、482结售汇资金的借方余额之和。
汇差资金划拨、信贷资金调拨因已单独轧差反映,为待清算资金,故在此予以剔除。
(2)内部占款包括102银行存款、162呆帐准备金减项、165应收利息、166坏帐准备减项、167其他应收款、181固定资产、182累计折旧减项、183固定资产清理、184在建工程、185无形资产、186递延资产、187待处理财产损益。
(3)代理业务包括112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178中央经费限额支出、179代理兑付债券、461中央委托贷款及资金(余额轧差后为借方时)、468待结算财政款项(余额轧差后为借方时)。
6.系统内借出资金
与会计科目118系统内借出的借方余额相对应。指工商银行系统内管理行对基层行下拨的系统内借款及辖属各分支行之间借出的短期资金余额。
7.拆出资金
与会计科目117拆放同业、119拆放金融性公司的借方余额相对应。包括向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出资金。
8.其他
包括上述1--7项未包括的各项资产项目和统计误差,一般作为平衡项目。
(二)负债类
1.各项存款
包括储蓄存款和对公存款两个子项。其额度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月报表》中的对应项相一致。
2.调控准备金
负债方调控准备金指总行(分行)收取分行(支行)上缴的二级存款准备金和联行占款准备金两项。对分行(支行)是资产、对总行(分行)则为负债。
3.出售债券
包括出售国库券等以保持流动性为目的的债券转让和以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的金融债券和其他债券及其应付利息,与会计科目295发行债券的贷方余额相一致。
4.系统内借入资金
用于反映系统内分支行之间以及分支行向总(分)行的系统内借款。与会计科目276相对应。
5.向中央银行借款
指本行向人民银行借入的各种款项,与270会计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应。
6.其他负债
包括信贷负债、内部负债和代理业务三个子项目。
(1)信贷负债包括279汇出汇款、282本票、481外汇买卖、482结售汇资金。汇差资金划拨、信贷资金调拨两科目轧差的贷方余额已单独反映;故在此予以剔除。
(2)内部负债包括283应付利息、284其他应付款、285应付工资、286应付福利费、287应缴税金、288应付利润、289预提费用、291长期借款、298长期应付款余额。
(3)代理业务包括261中央预算收入、262地方预算存款、263财政预算外存款、264机关团体存款、265特种预算存款、266特种预算外存款、296代理发行债券、468待结算财政性存款(余额轧差为贷方时)、461中央银行委托贷款资金。
7.拆入资金
包括工商银行总、省、地市行向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短期或临时资金拆入。与275同业拆入、277金融性公司拆入会计科目的贷方余额之和相对应。
8.同业存放款项
本项目反映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因与本行之间往来而存入本行的各种存款。如国内、港澳及国外同业,其他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存入本行的款项和外汇清算资金。与273同业存放款项的贷方余额相对应。
9.未清算汇差资金
本项目是指本行应付未付汇差资金。包括443汇差资金划拨(总行户)、451信贷资金调拨(总行户)两科目余额相抵后的差额为贷方时。
10.所有者权益
是指工商银行301实收资本、309拨付外汇资本金(减项)、302资本公积、303盈余公积、311本年利润、312利润分配等六个会计科目的贷方余额。其中,除年末外,其他季报中,应将会计科目中“损益类”借贷方的轧差额与311本年利润合计反映。
11.其他
是指除上述1--10项之外的其他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统计误差,一般作为平衡项目。
(三)资产方与负债方合计
1.资产方合计
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月报表资产方余额一致。
2.负债方合计
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月报表负债方余额一致。

三、编制要求
(一)资金营运中的资产负债各项计划增减额的平衡关系为:
1.资产方的备付金款项、缴存款项、各项贷款、待清算资金之和,应等于负债方的各项存款、准备金、出售债券及所有者权益中的实收资本之和。这一关系,反映的主要是信贷类收支平衡关系。
2.资产方的其他占款,应等于负债方的其他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中的利润之和。这一关系反映的主要是内部财务收支类平衡关系。
3.资产方的系统内借出和拆出资金,应等于信贷收支类资产负债项目轧差后的负债方余额。
4.负债方系统内借入,向中央银行借款、拆入资金在性质上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信贷收支出现不平衡时,在上级行下达的信贷总规模以内的向上级行借入资金和向中央银行借款;一类是因临时性头寸调度需要,在上级行核定的比例内,向中央银行借款或向系统外拆入资金。此三项应与存贷款比例、信贷总规模和拆入资金比例相衔接。
5.负债方未清算汇差资金和同业存放款项从性质上看属于被动性低品质负债应及时结清,若出现余额,则应迅速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
(二)资金营运计划表为全行必报报表之一,因此,项目必须统一,口径必须一致,格式必须规范,说明必须清楚。各分行可以根据总行报表制定分辖报表,但必须首先保证总行计划表的需要。一级分行须在季度开始后15日内上报总行资金计划部。
(三)表格数字及编制说明通过计划部电话传真(01--8217417)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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