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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国人员费用划分的规定(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0:53:57  浏览:83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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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国人员费用划分的规定(试行)

化工部


关于出国人员费用划分的规定(试行)

1979年2月8日,化工部

为适应进出口任务和外事活动的需要,区分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渠道,合理分摊费用,加强经济核算和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这执行引进成套项目合同,出国设计联络、设备监造、设备检验、实习培训等人员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基建投资项目列支。
二、为引进单机,出国订购设备和检验设备等人员发生的一切费用,根据资金来源渠道,由生产单位或基建单位的有关生产建设项目中列支。
三、部供销局、矿山局、科技局、基建局等有关局派人出国订购单机和检验设备、参加科技学习、考察、参观访问等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该局的经费开支。
四、生产或建设单位出国考察、实习、订购物资等人员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本单位负责开支。
五、为引进技术装备或成套装置,以及为罗、南生产技术合作项目的引进和出口任务而出国,在项目未确定前发生的一切考察费用,由外事局事业费开支;项目确定后,出国进行技术考察、商签合同、设计联络、检验设备、实习培训等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和承办单位的项目成本开支。
六、为国内项目设计,派人出国学习、考察、设计管理等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设计单位负责开支。
七、部机关人员出国访问、考察(项目未定前,参观学习、参加国际会议等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外事局事业费开支。
八、应由有关单位负责的出国费用,先由各单位按预算预拨给外事局,以便办理出国财务事项,待出国人员回国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适用于部属单位和部代管的生产、基建、事业、供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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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废纸回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废纸回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废纸是国家重要的再生资源,废纸的回收利用是弥补本市造纸工业原料缺口的重要途径之一。为做好废纸回收工作,加强市场管理,堵住资源外流,支持工业生产,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废纸是指生产、生活中产生的纸边角料、残次坏片、废旧纸箱及书报杂志、包装纸等。
二、本市工厂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商店以及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沪企事业单位生产、生活所产生的废纸,除保密纸仍按原规定处理外,统一由上海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所属各区、县物资回收站(店)负责收购。
三、凡从事向居民和农村村民回收生活废纸业务的集体及个体回收站,须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凡接受区县物资回收利用公司委托代收工业废纸任务的,应在指定的单位,按规定价格收购并遵守有关市场管理规定。所收购的废纸均应交售给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

四、为确保本市工业造纸原料需要,废纸不得擅自外流。确需外运的(包括各种化工纸袋、水泥袋等利用纸)事前须由运出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局或县计委批准同意,送上海市供销合作社签发“上海市废纸外运证明”。事后不予补办。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证收购废纸及利用回收废纸从事投机倒把活动的要予以查处。
六、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港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监督检查。对无证外运的废纸应予扣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处理,并通知所在地的区、县物资回收利用公司收购。查明确系赃物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物资回收部门要配合做好业务辅导工作和查处后的接收工作。


七、对擅自外运废纸的单位或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不超过总收购价款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对高于规定收购价格出售废纸的单位,其牟利部分应予以没收并视情节予以罚款。
对非法收购废纸并转手倒卖的单位、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没收、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
八、对违反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单位的处罚款项,按百分之三十的比例提取,用于办案补助费和奖励金,奖励给直接参加查处的单位和个人。
九、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1987年11月24日

印发《关于支持特困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补助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1〕181号

印发《关于支持特困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补助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支持特困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补助办法》,已经自治区九届政府第83次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支持特困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补助办法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为解决地方国有特困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确保下岗职工平稳出中心,实现再就业,巩固企业改革成果,确保社会稳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2001〕1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特困企业下岗职工中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部分。
  二、补助原则
  支付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原则是:以企业补偿和地州市县调剂解决为主,自治区就业和再就业经费个别补助为辅。
  三、补助范围
  1.自治区属特困企业;
  2.南疆四地州属特困企业;
  3.其他地州远离城镇的特困企业和个别有特殊情况的特困企业。
四、补助条件
  1.无力再生产经营的企业;
  2.无资产变现的企业;
  3.无再就业环境的企业。
  五、补助办法
  1.补助按照先难后易、先边远后城镇的原则进行。
  2.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由企业和所在地州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研究提出补助方案,经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自治区分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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