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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有关所得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13:03  浏览:98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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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有关所得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有关所得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3年4月21日,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不发西藏)、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中发〔1992〕5号)中,对“一些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确有必要时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时期内缓征、减征所得税”的精神,特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三、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四、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五、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开业之初,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酌情给予一年以内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六、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具体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第三产业减免所得税,按国家税务局、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国税发(1993)047号文件执行。
八、各地税务部门要严格掌握新办三产企业的标准。新办三产企业的标准,仍按财政部(81)财税字第8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新办企业,一般指从无到有新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具体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凡按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优惠政策享受了减免税照顾的企业,以后不论其经营形式、项目等如何变化,一律不再按新办企业给予减免所得税。对利用更换执照、变更名称等手段骗取减免税的,一经发现,应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
十、本规定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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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暂行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保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等有关法律、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所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按国家规定应接收由本市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中央所属在京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事局主管,具体工作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负责。
各单位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具体工作,由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办理。
第四条 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由市军转办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部署和计划制定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单位在接到市军转办分配安置任务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安置,并将安置结果报市军转办。
第五条 军队转业干部, 除按规定不属于接收安置范围的以外,符合下列规定条件之一的,均可由本市接收安置。
一、原籍北京市并且在北京市入伍的。
二、原籍是其他省、市,但在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现在北京市的。
三、父母在北京市工作,并且没有其他子女在北京市的。
四、配偶原籍北京市,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市的。
五、配偶是高等院校毕业生,现在北京市工作,并且是所在单位工作骨干,不能调离北京市的。
六、立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并且其配偶在北京市工作的。
七、在边防或海岛服役15年以上,或者从事飞行、潜艇工作15年以上,其配偶在北京市工作的。
八、因特殊情况或特殊困难,必须在北京市安置并经市军转办批准的。接收:
不符合上列条件和不属于接收安置范围的军队转业干部,一律不得接收。
第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回入伍时所在地区就近安置。入伍地是远郊区,但其配偶在市区工作的,可适当照顾,在其配偶工作地区就近安置。
第七条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单位, 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军队转业干部本人的具体条件,参照其原在部队的职务,分配适当工作。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暂时不能安排相应职务的,应分别享受局、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八条 接收单位应当妥善解决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军队转业干部的建房补助费,必须用于解决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各单位以工龄为条件分配住房时,应将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合并计算为本单位的工龄,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
第九条 公安、人事、劳动、编制、财政、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保证军队转业干部接收收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一定比例增加其行政事业编制;企业事业单位接收转业干部的,由劳动、人事部门相应增加其工资总额。
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需要增加的行政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接收人数相应核拨。
公安、粮食部门凭市军转办的介绍信办理军队转业干部户口、粮油关系等手续。
转业干部随迁子女的入学、转学,按照《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本市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排, 原则上由接收单位负责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同时安置。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劳动、人事部门可准予相应增加劳动指标、干部指标和工资总额。随调配偶原来属集体所有制职工安置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可转为全民所有制职工。
第十一条 除对口安置的专业技术方面的军队转业干部外,人事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接收单位,应在军队转业干部报到后,组织3至6个月的岗前培训。在培训期间,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规定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在安置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先进个人,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不按本规定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对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0年6 月1 日起施行。



1990年5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通知

1985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对协助领导及时掌握审判工作进展情况,指导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健康开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人民法院对统计工作不够重视,统计力量较弱,填送报表和报送必需的数字不准确、不及时,缺少统计分析。为适应加强审判工作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都应进一步做好司法统计工作,以求在今年内有个明显的改进。
一、加强对司法统计工作的领导。司法统计是进行审判业务指导的重要依据,加强司法统计工作同做好审判工作密切相关。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把统计工作放到议事日程上来,一年要集中地抓几次;要由一位副院长主管,高、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或办公室)主任,基层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或秘书要具体地管好这项工作;上级人民法院要经常检查、督促、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统计工作。特别要指出的是,统计工作的基础在基层人民法院,一定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加强基层人民法院的统计工作。
二、充实和加强司法统计力量。各级人民法院都应根据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统计人员。高、中级人民法院要配备必要数量的专职统计人员;基层人民法院应以统计工作为主配备得力人员,兼管其他工作时,也要切实保证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统计任务。
要保证统计队伍的稳定,必须调动时,要有适当人员接替,并在接替者熟悉业务后再让调出人员离开,以保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
三、统计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准确、及时是司法统计的基本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都要认真负责。确保统计数字不错不漏;及时送出各种报表。高级人民法院的综合月报、季报应在下月二十日前报最高人民法院。中、基层人民法院的逐级报送时间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
四、加强统计分析。还没有抓统计分析的高、中级人民法院应抓紧进行这项工作;已有实践经验的,应帮助下级人民法院做好这项工作。高级人民法院分析研究的资料要选送最高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分析研究的资料,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好的,也可选送最高人民法院。
五、建立和健全统计工作制度。统计人员要与业务庭、室的其他人员密切协作,建立案件收结登记制度,填好收结案件登记卡片,保证统计数字有根有据。要坚持报表审核制度,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同志要亲自审查、签发报表。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建立统计台帐,积累历史统计资料。
以上通知,希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在执行中要研究存在的问题,总结已有经验,提出改进的建议,为今年开好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工作会议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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