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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0:17:48  浏览:98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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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强化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假”)的力度,防止地方和部门保护,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树立全局观念和正确的经济发展指导思想,指导和监督企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应重视和支持“打假”工作,指定一名副职分管“打假”工作,并成立由各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各职能部门依法开展“打假”工作。
第四条 “打假”工作实行逐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即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县(市)人民政府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负责,逐级签订“责任书”。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打假”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制度,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打假”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听取行政执法部门的汇报,对重大的“打假”案件及有关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打假”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切实加强“打假”队伍建设,在经费、交通和通讯工具、技术检测手段及装备等方面,按有关规定给予保障;
(二)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单位、个体业主以及各类批发、专业市场管理,不得纵容、庇护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单位和个体业主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被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应督促其接受处理;
(四)主动配合上级或外地执法部门依法到本行政区域查处假冒伪劣商品,不得要求在查处案件前先行通报案情,并以此作为支持办案的条件;
(五)保护“打假”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和提供办案条件。不得消极对待“打假”或为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不得对“打假”执法部门及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六)责成各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加强行业管理,积极支持“打假”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公务员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一)担任或兼任企业负责人或从企业得到利益,而该企业经查处有制假、售假行为的;
(二)搞地方或部门保护,庇护或纵容制假、售假行为的;
(三)对当地严重制假、售假活动采取放任不管或管而不严经上级人民政府指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或经上级“打假”执法部门到当地两次以上“打假”,仍发现有严重制假、售假行为的;
(四)为制假、售假者通风报信或说情,帮助违法分子逃避处罚的;
(五)对上级或外地执法部门到当地“打假”,以种种借口推托、不予协助、消极对待的;
(六)放任、纵容、甚至挑动不法分子或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执法人员、阻碍“打假”的。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打假”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凡制假、售假严重且“打假”不力受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有关责任人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不予奖励,不予晋升职务和级别。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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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制定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程序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制定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程序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




为加强我市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起草制定工作,健全行政管理法制,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如下规定:

一.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是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本市有关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社会治安、科教文卫事业、环境保护及其他方面管理的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名称一般称为办法、规定、条例、实施细则、布告、通告、通令等。
由市政府审定颁布的称为行政规章。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的称为地方性法规。

二. 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必须以国家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充分体现党的方针、政策,不得违背和抵触。

三. 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必须根据重要程度、成熟程度和实际需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

四.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结构要严谨,文字要简明、准确,语言要规范,切忌含混不清,模棱两可。

五.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起草制定程序:
1.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负责有关本系统、本部门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起草工作。
法规、规章起草必须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做好协调工作,进行充分讨论和论证。
草稿拟定后,应撰写起草说明。主要包括制定的目的、法律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有关方面的不同意见等。
经拟定的法规、规章送审稿由起草部门用正式文件呈报市政府。起草说明和有关的参考资料等应一并报送。
2. 对报送市政府的法规、规章送审稿,由市政府法规部门负责协调、审修。审修的重点是:
(1)制定的必要性;
(2)制定的可行性;
(3)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有无抵触;
(4)有关部门意见是否一致;
(5)文字是否准确、规范;
(6)制定为地方性法规,还是行政规章。
在审修中,应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按要求时限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必要时,由市政府主管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召集会议进行协调。
3. 经审修同意的法规、规章(送审稿),由主管秘书长签署,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审定时,起草部门还应到会作说明。
4. 需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制定的法规和重要行政规章,市政府法规部门在协调、审修时,应主动征求市人大有关部门意见或请有关部门一起参加审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行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制定。
六. 市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除以文件形式下达外,重要的、需要全市人民遵循的行政规章,在《青岛日报》上全文登载。
七.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月28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2〕3号


证监会:
你会《关于成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并建立工作制度的请示》(证监发〔2011〕7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证监会牵头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附件:

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切实加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方针和政策。
(二)研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提供政策解释,组织制定有关规章。
(三)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
(四)根据相关单位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对各类交易场所涉嫌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进行性质认定,并由证监会依法出具认定意见。
(五)督导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对交易场所和交易产品的规范管理制度。
(六)对省级人民政府拟批准设立的交易所提出意见。
(七)汇总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报送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国务院。
(八)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证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银监会、保监会,以及中央宣传部、高法院、高检院等有关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召集人由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审核后按程序报备。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证监会,承担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联席会议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负责召集。研究重要政策事项、立法建议以及重大案件时,召集全体会议;研究清理整顿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会议。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二)出具交易所设立意见。省级人民政府就批准设立使用“交易所”名称的交易场所征求意见时,应提供交易所章程、出资人概况、交易品种、业务规则等说明材料和设立文件,证监会汇总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后出具反馈意见。
(三)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性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对交易场所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由证监会在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出具认定意见;有关部门对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由证监会在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出具认定意见,并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交易场所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由证监会在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出具认定意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认定意见负责相关案件查处和风险处置工作。
(四)日常沟通协调机制。省级人民政府就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后,应及时通报联席会议。省级人民政府对属地交易场所的统计监测情况应定期报送联席会议,发现交易场所重大风险隐患或风险事件的,应在第一时间报送联席会议并向国务院报告。
联席会议应对掌握的各类交易场所违法活动苗头和风险动态及时研判,主动通报,提出预警,防微杜渐。
(五)联合工作组制度。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联合工作组,赴相关地区督促、指导、检查清理整顿工作。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清理整顿工作的相关问题,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支持相关部门做好工作;认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并按照联席会议各项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工作;要围绕国务院文件的贯彻落实,形成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长效工作机制。

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郭树清 证监会主席
成 员:孙志军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朱之鑫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伟中 科技部副部长
朱宏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
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姚增科 监察部副部长
李 勇 财政部副部长
贠小苏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张力军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陈晓华 农业部副部长
房爱卿 商务部部长助理
励小捷 文化部副部长
刘士余 人民银行副行长
黄丹华 国资委副主任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田 进 广电总局副局长
赵树丛 林业局副局长
贺 化 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安 建 法制办副主任
王华庆 银监会纪委书记
姚 刚 证监会副主席
姜 洋 证监会主席助理
李克穆 保监会副主席
奚晓明 高法院副院长
朱孝清 高检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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