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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长江河道安徽段禁止采砂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6:11:53  浏览:85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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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长江河道安徽段禁止采砂的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2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长江河道安徽段禁止采砂的规定》已经2000年10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许仲林
                         
2000年10月23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长江河道安徽段禁止采砂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长江防洪和交通航运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两年内,长江河道安徽段禁止开采江砂,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省及沿江各级人民政府长江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长江河道禁止采砂工作的领导、负责协调、解决有关长江河道禁止采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长江河道禁止采砂工作,并行使本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长江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省及沿江各级人民政府水、公安、交通、经济贸易、地质矿产、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港航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长江河道禁止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对检举、揭发非法采砂行为,经查实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长江河道内的采砂船只应当拆除采砂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逾期不拆除采砂设备或者不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对在禁止采砂期间从事非法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采砂活动,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禁止采砂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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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变更登记公告(2010年11月01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变更登记公告(2010年11月01日)


2010-11-01 100000000001960 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2010-11-01 100000000013712 中国航天系统工程公司
2010-11-01 100000000038195 华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2010-11-01 100000000008928 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2010-11-01 100000000011262 中国食品工业(集团)公司
2010-11-01 100000000003375 中国海洋航空集团公司
2010-11-01 100000000039585 中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0-11-01 100000000038347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0-11-01 100000000015819 《中国金融电脑》杂志社
2010-11-01 1000001001754 中海国际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政办发〔2007〕2号

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八日




荆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编外人员,确需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正式人员编制未满,而工作上急需,且不是执法岗位;

  (二)有专项经费拨款的特种岗位,包括以钱养事的事业项目;

  (三)工勤人员的聘用,主要是驾驶员、保洁、保安、绿化、水电工等岗位;

  (四)直接为市“四大家”机关服务的编外临时聘用人员,必须报市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条 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费用只能用聘用单位办公经费解决,不得使用其执收执法收入。

  第三条 编外临时工作人员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 对初次聘用的编外临时工作人员要进行考核、体检。基本条件是身体健康,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同等条件优先照顾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五条 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一年一聘,签订劳动合同。因单位实际工作变化或编外临时工作人员个人原因需要解除聘用合同时,必须按照《劳动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解聘手续,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由劳动仲裁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条 编外临时工作人员按岗位实行统一定额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不按规定执行而引起劳资纠纷的,由聘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解决。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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