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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航、铁路、交通、水利、电力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14:09:23  浏览:90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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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航、铁路、交通、水利、电力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国土局


关于印发《民航、铁路、交通、水利、电力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国土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保证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行业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民航、铁路、交通、水利、电力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航、铁路、交通、水利、电力五行业工程建设需要新增用地的,本《目录》所列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并支付相应费用;本《目录》未列项目,各地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用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二、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确需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的,应按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批准可以不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也应按规定将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它处理。
三、上述五行业工程建设中涉及的生活住宅用地,属独立工矿区或地处农村的,应当采用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属城市市区、近郊区的,可按当地普通住宅建设供地的方式办理。
涉及医疗卫生、教育和体育等范围的划拨用地,将由我局商卫生、教育、体育等部门后统一制定发布施行。
四、本《目录》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按国家有关规定改组或新设的股份制企业用地。
五、本《目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请各地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我局。

民航、铁路、交通、水利、电力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 行)
一、民航
1、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系统、升降带、目视助航系统、各类机坪、机场围界及巡场路。
2、航站楼及停车场(楼)、民航直属客货运营(含售票处、货运库(站)、旅客过夜用房、机上供应等)及通用航空业务设施。
3、空中交通管理系统:包括通信、导航、雷达、气象设施,航行情报、航务管理、空中交通管制设施。
4、航材供应,航空器适航、校验及机务维修设施。
5、地面专用设备、特种车辆保障设施。
6、供油系统:包括运输、中转、储油及加油设施。
7、公安、消防、安全检查等安全保卫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8、机场公用设施:包括供电、供气、供暖、制冷、供水、排水设施,场内外道路及配套设施。
9、环保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航空垃圾处理、环保监测、防噪声设施。
10、边防、海关、武警、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检、邮电机构驻机场业务设施。
11、行政、业务管理设施,民航专业技术培训设施。
12、民航训练机场及通用航空机场。
二、铁路
1、铁路线路(含专用线)、站、场。
2、铁路运输生产及维修、养护设施。
3、给排水、供电、供暖、制冷、节能设施。
4、通信、信号设施。
5、轮渡、码头。
6、铁路专用设备、器材、材料生产设施(含砂石场)及专用票据印刷设施。
7、海关、边防等联检设施。
8、铁路防洪、防雪、防风沙设施(含苗圃)。
9、铁路运输防疫、环保设施。
10、消防、战备设施。
11、铁路专用物资(燃料)仓储库(场),废旧料场。
12、行政、业务管理设施。
13、铁路专业技术培训设施。
14、乘务员公寓、边远地区职工生活供应站。
15、铁路公、检、法设施(含看守所、拘留所)。
三、交通
(一)公路
1、公路线路、桥梁、渡口和隧道。
2、沿线汽车停靠站,收费、通信、监控设施。
3、高等级公路临时停车场,应急救援、管理设施。
4、长途汽车客运站,枢纽货运站(场)。
5、公路养护道班(工区)及养护设备、材料场、维修设施。
6、公路环境保护、监测设施(含苗圃)。
(二)水运
1、码头、栈桥、护岸、防波(沙)堤等水工工程。
2、人工开挖航道、港池、锚地。
3、港口生产作业区、仓库、堆场、罐区、客运站。
4、港口机械设备停放及维修设施。
5、港口专用铁路、公路、管道、桥涵。
6、供水、供电设施。
7、通信、导航、安全监督、交通管理设施。
8、救助打捞、消防设施。
9、船舶维修及检验设施。
10、海关、边防等联检设施。
11、船舶燃料、物资供应设施。
12、环保设施。
13、航道、航标维护及管理设施。
14、航运枢纽工程、船闸。
15、行政、业务管理设施。
16、航运专业技术培训设施。
四、水利
(一)水利水电
1、挡水、泄水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含溢洪、泄洪、通航、过木、过冰、过鱼、鱼苗繁育、灌溉和供水设施)。
2、引水(尾水)系统(含进水口、引水渠、沉沙池、引水隧洞、调压设施、高压管道及尾水渠、隧洞)。
3、发电厂(地下、地面),变电站及附属设施。
4、交通设施(含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转运站),供电、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通信设施。
5、水文、气象、测报设施,建筑物安全、地震和水环境监测、环保设施。
6、行政、生产管理设施。
7、施工导流及其建筑物设施。
8、水库淹没用地。
9、城镇、乡村、工矿企业迁建用地,专项设施复建用地(含已建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
(二)河道治理与蓄滞洪区安全建设
1、河道治理工程:包括扩挖(或新开)河道、堤防、护岸、海堤、控导工程(含帮宽地、护堤地)。
2、水闸工程(含管护用地),泵站工程。
3、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工程:包括转移、撤退交通设施,避洪安全设施,通信预警设施。
4、生产管理(含调度、监测、观测)及生活设施。
(三)灌溉、排涝、供水
1、取水系统(含水闸、堰、泵站、机电井)。
2、输(排)水设施(含明渠、暗涵、隧道、管道、桥、渡槽、倒虹、调蓄水库、水池),加压(抽、排)泵站、水厂。
3、道路、桥梁、防护林带等配套设施。
4、生产管理设施。
(四)电网输变电、配电
(与电力行业相同)
(五)防汛抗旱及水文
1、防汛抗旱设施:包括专用铁路、公路、转运场、码头、料场、物资仓库、货场、车库、油库、防汛调度管理设施。
2、水文、气象设施:水文站(包括水位、雨量、水质监测站,地下水观测站和测报设施)及基地。
3、防汛抗旱通信设施:包括有线塔(杆)、卫星地面站、微波塔、通信楼、光纤管道及附属设施。
(六)水土保持
1、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监测中心(站)。
2、水土保持管理系统,包括管理站,科研技术推广所(站)及基地。
五、电力
(一)火力发电
1、主厂房设施。
2、配电装置、通信楼、微波塔。
3、循环水管(沟)、冷却塔(池)等水工设施。
4、输煤、贮煤、卸煤设施。
5、燃油、卸油设施。
6、化学水处理设施。
7、除尘、除灰(渣)及灰渣综合利用设施。
8、脱硫、脱硝设施。
9、启动锅炉房、空压机室。
10、乙炔站、制氢(氧)站、贮氢(氧)罐。
11、修配场、维修间。
12、集中污水处理场。
13、净水设施。
14、环保监测、工业卫生及劳动保护设施。
15、办公楼、试验室、生产培训楼及仿真机房。
16、材料库、汽车库、消防设施、推煤机库、机车库。
17、夜班人员休息室、检修公寓。
18、进厂公路(含运灰渣公路、运煤公路)。
19、贮灰(渣)场、除灰(渣)管线及相应设施。
20、水源地(或专用水库)、补给水管线及相应设施、取水泵房及供排水设施。
21、铁路专用线及站场、厂外输煤廊道及相应设施、专用码头。
22、厂区周围山体护坡、防排洪设施。
(二)输变电、配电
1、输电线路塔(杆)及拉线基础。
2、线路维护、检修道路。
3、巡线站、线路工区。
4、室内、外变(配)电设施,直流输电换流站。
5、主控制楼(室)、阀厅、通信设施、微波站(塔)。
6、消防设施。
7、材料储存、检修、油处理设施。
8、行政管理设施。
9、进站(所)道路。
10、供排水及防排洪设施。
11、变电、高压工区。
(三)水利水电
(与水利行业相同)



199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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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

铁道部


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
1993年6月9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运输企业成本管理和经济核算,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运输企业财务制度》,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特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的成本费用是铁路生产经营过程中活劳动和物化劳动耗费的货币表现,是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综合指标,是制定运价的重要依据。
铁路运输成本费用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保证简单再生产所必需的资金,精打细算,降低消耗,通过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核算、计算、控制、分析和考核,挖掘潜力,提高效益,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可靠信息。
第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实行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企业在成本管理中,要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遵守财经纪律。

第二章 成本和费用范围
第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耗费按其经济用途和性质划分为营运成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营运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构成营业支出,营业支出与营业外收支净额构成运输总支出。
第五条 营运成本是指铁路运输企业营运生产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营运生产直接有关的各项支出。其主要内容包括:
1.运输企业直接从事营运生产活动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按批准的结算工资收入与实际工资支出的差额。
2.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生产经营过程中运输设备运用所消耗的材料、燃料、电力和其它费用。
4.生产经营过程中运输设备养护修理所耗费的材料、配件、燃料、电力、工具备品及其它费用。
5.固定资产折旧费。
6.合理化建议及技术改进奖。
7、运输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季节性、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事故净损失。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成本中列支的其它费用,如生产部门的办公差旅费、劳动保护等支出。
第六条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运输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管理费用性质的支出。其主要内容包括:
1.铁路局(公司)、分局(公司)机关(以下简称机关)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2.机关办公差旅费,劳动保护费,职工制服补贴,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它管理费用。
3.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待业保险金、劳动保险费、税金、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广告费、展览费、董事会费、防疫经费。
4.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坏帐损失、存货盘亏(减盘盈)、毁损和报废。
5.上交上级管理费,指服务于各铁路局(公司)的有关费用,如统一印发全路各项规章制度的费用等。
第七条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营运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益,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
第八条 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与企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减去各项支出后的余额。营业外支出的主要内容包括:
1.营业外各部门人员工资、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职工待业保险金、劳动保险费。
2.职工子弟中小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经费,铁路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疗养院经费。
3.非常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和流动资产非常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
4.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
5.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其它支出。
营运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收入)的具体项目和内容按《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科目》执行。
第九条 企业下列各项支出不得列入营业支出:
1.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的支出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
2.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和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
3.应由营业外支出负担的支出。
4.应由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医药卫生经费、离退休统筹金和利润分配各项目中负担的支出。
5.应由工附业、事业、代办工作、多种经营和集体企业成本中负担的支出。
6.属于地方铁路、保价运输的支出。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8.国家规定不得列入营业支出的其它支出。
第十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待业保险金的计提及使用。
工会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出的费用,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
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药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室、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职工待业保险金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提交。
第十一条 国家和铁道部统一制定的成本费用范围和标准,铁路局(公司)无权自行改变。
第十二条 新建铁路、站场在未办理验收交接以前,发生的有关成本费用,按下列情况办理:
1.凡未办理营运,只通工程列车的支出列工程成本。
2.凡已办理临管,有临管收入的,应列入临管成本、费用。
3.凡办理正式营运的,应列入成本费用。

第三章 成本和费用核算
第十三条 成本费用核算是反映运输生产经营实际耗费的基本手段,是实现成本费用全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
第十四条 成本费用核算应遵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应由本期(月、季、年)负担的支出要全部进入本期成本或费用,如实反映计算期内完成全部运输产品的实际耗费。
按计划成本、标准成本、材料目录价格核算的,按规定的成本核算期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十五条 成本费用核算资料应正确完整,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册、费用汇总分配表,统计资料等,要求内容真实、齐全,记载及时准确。
第十六条 成本费用核算按支出科目、分要素分别进行核算,两者总额必须相符。
成本、费用各要素核算的内容和要求。
1.工资 指由成本费用负担的运输各类人员的标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职务工资、附加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补贴和其它工资,及按批准的工资结算收入与实际工资支出的差额。
2.材料 指运输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耗费的材料、配件、油脂(含清洗用柴油、汽油)、工具备品、劳动保护用品等有实物形态的物品。
材料支出的核算应严格执行定向定量制度,按用途列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对已领未用的材料应在月末办理盘点退料手续,不得发生帐外料。对存放在铁路沿线的线上料应加强管理,采取分存制进帐,不得一次出帐。低值易耗品领用后一次列销,实行帐外数量管理。
线上料及其他自购料的材料价差,应按支出用途分别摊入有关成本科目。铁路局物资部门集中供应材料的价差,应按材料供应分类和使用对象分别摊入相关款源项目。
动用备用钢轨或互换配件报废时,应及时补充。在未作补充前作预提费用处理。
3.燃料 指运输设备运用、养护和修理以及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固体、液体、气体等燃料支出。
燃料支出的核算应根据燃料消耗报表及有关记录,严格按规定用途列入有关支出科目,不得一次出帐;燃料差价的分摊,应按月编制分摊率计算表,据实反映燃料支出。
4.电力 指铁路运输设备运用、修理、动力、照明及其它用电。
5.折旧
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铁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主要设施、设备、工具等,如房屋建筑物、铁路路基、铁路线路上部建筑和桥梁、隧道、涵洞、铁路机车车辆、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继续使用时,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前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等。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提折旧。
正常经营期间,月份内增加或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折旧,从下月起计算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货车、集装箱折旧费由铁道部按该项固定资产平均总值和折旧率统一计提,并按各铁路局运用车数、集装箱运用箱数分配列入营运成本。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固定资产折旧按铁道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及使用年限确定的分类折旧率计算。
6.其他 指不属于以上各要素的支出。如按预算管理的支出项目、集中费、差旅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职工待业保险金、损失性费用、冲减成本费用的收入、财务费用和委外加工修理等。
代办工作应独立核算成本,按规定分摊成本费用,冲减营运成本。
第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两千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形态的资产。
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作为低值易耗品。
使用年限较短,容易损坏,更换比较频繁的物品,虽然符合固定资产条件,也可作为低值易耗品。
同一规格型号的低值易耗品,由于采购地点、时间不同,单价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也作为低值易耗品。
对于符合固定资产条件按低值易耗品管理的具体品名,按铁道部规定的目录执行。
第十八条 下列支出在各铁路局(公司)间互不清算:
1.对外局机车的整备费(燃料、材料除外)。
2.旅客列车中途维修及服务费(更换车轮除外)。
3.每笔200元以下的行李包裹损失赔偿费。
4.每笔200元以下货运损失赔偿费。
5.不足一车的事故倒装费。
6.责任不清的旅客及路外伤亡支出。
第十九条 各铁路局(公司)货车运用维修费清算单价及应推货车使用费由部核定。
车辆段按完成货车维修数和清算单价取得清算收入,清算收入与实际支出的差额为货车修理盈亏。
铁路局(公司)按运用车数及货车使用费单价计算的货车使用费列入营运成本。
铁道部车辆局按支出科目和要素汇总实际支出,报送财务司并入营运成本。
第二十条 管理费用主要内容的核算:
1.按规定的工资总额和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待业保险金、劳动保险费和管理部门的职工福利费。
2.管理人员工资按实际支出核算,不核算工资差额。
3.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比照营运成本中固定资产折旧核算办法执行。
4.管理用低值易耗品领用后一次列销,实行帐外数量管理。
5.铁路运输企业不计提坏帐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坏帐损失是指下列应收款项:
(1)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财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
(2)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3)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3年,仍不能收回时,财政机关审核认可的。
6.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的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存货的盘盈冲减管理费用。
7.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1年以上)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非专利技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特许权等。
无形资产应按规定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列入管理费用。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可分十年摊销,但必须在企业受益期内摊销完毕,当年摊销额分月摊入管理费用。
8.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登记费、筹建期间的施工报废、意外损失和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总损失、利息等支出。
开办费自企业开始营运月份的次月起,分期平均摊销列入管理费用,摊销期一般不得短于5年。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应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当计入工程成本的汇总损益、利息支出等。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期限内分期摊销,按其支出性质列入营运成本和管理费用。
9.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实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试制失败损失等。
10.企业支付的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咨询费等,可按数额大小一次或分次列入管理费用;引进项目投产前支付的使用费和许可证费,投产后一次或分次列入管理费用。
11.业务招待费按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运输收入(清算)的下列限额控制:全年运输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运输收入的5‰;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第二十一条 财务费用主要内容的核算:
1.利息,核算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和长期负债在营运期间的应计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
2.汇兑净损益,核算企业营运期间各种外币帐户的余额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后形成的差额。
3.企业不实行外汇调剂单独记帐的,买入的调剂外汇按照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作为调剂外汇价差。
在支用调剂外汇时,属于偿还债务的,调剂外汇价差计入财务费用。
4.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 预提费用核算,在支出尚未发生之前,需要从成本和费用中预提的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部规定的办法执行。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
对于修理费用发生不平衡、数额较大的修理费用可以采取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成本和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成本和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照费用项目受益期限确定分摊数额。分摊期不超过1年。
分摊期在1年以上的费用,在递延资产项下的其它递延支出中核算,按其性质分别列入营运成本和管理费用。如4年分期摊销职工制服补贴、3年分期摊销财务用微机购置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 营业外收支净额主要内容的核算:
1.属于非常损失的存货毁损,为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的净损失。
2.固定资产盘亏及毁损的净损失为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以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
3.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指转让或者变卖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4.工资要素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待业保险金比照营业支出中相应内容的核算办法执行。

第四章 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根据铁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实行分级目标成本管理责任制,即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基层站段以成本为中心的分级负责制。
成本责任制实行统一领导,横向分部门,纵向分级,上下结合,专群结合,技术经济结合的原则,以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
第二十六条 在铁道部长的领导下,铁道部财务司负责全路成本费用的综合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1.按照《运输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家财政法规制定和修改《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
2.依照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及本规程,监督检查各铁路局成本费用执行情况,维护成本费用管理法规的严肃性。
3.根据成本费用核算和统计资料分析计算有关成本指标,为制定运价提供依据。
4.根据运输财务体制改革的要求,实施集中程度不同的成本计划管理,组织编制下达成本费用计划或为控制生产经营资金平衡汇总预测并组织落实分析运输企业成本费用。
5.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调查研究,调整主要成本费用指标定额。
6.制定成本费用节奖超罚办法,强化约束和激励机制,总结推广成本管理经验。
7.需要铁道部管理的其它项目。
第二十七条 铁路局、(集团)公司的成本费用管理,在铁路局长,总经理的领导下,由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组织,财务处负责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铁路局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制定各项费用定额和实物定额,并参与预测、控制、分析和考核工作。
3.负责下达编制成本费用计划。
4.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实行成本费用节奖超罚办法。
5.组成成本费用核算,指导分局、基层站段成本管理工作,保证成本费用反映及时、真实正确。
6.掌握主要材料、燃料、配件价格指数变动情况,测算各种因素影响成本的数据资料。
7.组织以成本为中心的经济活动分析,提出改进经营、落实目标成本、提高效益的意见和措施。
8.总结交流成本费用管理经验,培训所属成本管理人员,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 铁路分局、运输(总)公司的成本费用管理,在分局长、总经理领导下,由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组织,财务科负责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铁路分局横向各业务部门、纵向基层站段成本负责制,形成以财务科为中心的铁路分局成本管理体系。
2.建立并不断完善先进、科学的定额。
3.负责下达编制成本费用计划。
4.监督、检查成本费用计划执行情况,实行成本费用节奖超罚办法。
5.组织经济活动分析,提出改进成本管理的措施和意见,落实目标成本,指导基层站段成本管理工作。
6.组织交流成本管理经验,负责培训基层站段成本计划人员,不断提高成本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铁路基层站段的成本费用管理,在站段长的领导下,由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组织形成以财务、计划为主的站段成本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1.铁路基层站段是成本费用计划执行的关键环节,应保证全面完成铁路分局下达的成本费用计划和主要经济指标。
2.建立以成本为核心的站段经济核算体系和相应的站段、车间、班组的经济责任和成本责任制。
3.分解下达成本费用计划至车间、班组、科目负责人,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落实目标成本。
4.建立健全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定额管理水平。
5.加强基础工作,健全原始记录、成本、费用有关台帐。
6.加强车间、班组核算,车间应设专职会计员,班组应设兼职核算员,保证反映的及时性、核算的准确性,站段对车间和班组实行责任制业绩考核,辅以相应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以巩固基层经济核算的贯彻执行。
7.组织开展修旧利废工作,努力降低消耗。
8.站段应按月、季、年组织经济活动分析,检查成本费用情况,分析节超的主客观因素,提出改进成本费用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第五章 成本费用计划、分析、预测与计算
第三十条 成本费用计划是保证运输简单再生产资金需要的统筹安排,是铁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成本全过程控制实现目标利润的重要基础。成本费用计划以铁路运输生产计划为依据,促进生产,挖掘潜力,综合平衡,留有余地。
第三十一条 成本费用计划
1.成本费用编制依据:
(1)运输生产、机构人员、设备配置、物价等变化情况。
(2)按照职责分工,由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提供旅客和货物运输、机车车辆运用、设备检修计划统计等资料。
(3)有关消耗定额、开支标准和范围。
(4)与成本费用有关的政策和要求。
2.成本费用计划主要内容:
(1)与成本费用有关的各项运量指标,机车车辆运用指标,设备运用、检修工作量。
(2)按规定编制成本费用计划,计算单位成本(支出)。
(3)编制计划说明书,着重说明特殊项目变化原因。
3.成本费用计划编制程序及方法:
(1)基层站段、铁路分局、铁路局根据运量、设备、成本费用等变化情况,逐级编报成本费用计划建议,说明变化因素。
(2)逐级下达成本费用计划。
(3)根据上级下达的成本费用计划指标,按生产项目分配安排,编制成本费用计划,逐级汇总上报。
(4)在编制成本费用计划后,要提出目标成本,逐级下达,落实到车间、班组及个人,实行目标成本管理。
(5)年度计划确定后,如客观因素变化较大,需要调整计划时,按成本分级管理责任制逐级上报批复。
(6)铁路(集团)公司、股份制运输企业和其它根据有关规定可自主管理运输企业的成本费用计划。
第三十二条 成本费用分析
1.成本费用分析的主要内容:
(1)运输总支出及单位支出完成情况,节超原因和降低成本措施的落实程度。
(2)按工资、材料、燃料、电力、折旧、其他要素分析成本费用变化情况。
(3)铁路局(公司)、分局(公司)按主要成本费用项目和因素分析支出变动原因,站段按车间、部门等分析成本支出情况和节超原因。
(4)在分析中要根据成本费用计划和有关政策,检查、评价计划执行情况,肯定成绩,揭露铺张浪费,重大损失性支出和违纪现象,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改进建议、措施,促进目标成本的实现。
2.成本费用分析分为日常、定期、专题、动态等多种形式。日常分析主要用于控制支出进度;定期分析是较全面的分析,为下一步改进管理提供信息资料;专题分析是针对成本费用中某项突出问题进行调查、分析研究,及时扭转偏差;动态分析是分析运量、任务等因素变化对成本费用的影响,表明变动趋势。各业务部门应按照分工,提供有关分析资料和说明。
3.成本费用分析的主要方法有: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支出率分析法,量、本、利分析法,回归分析法等。
第三十三条 成本费用预测
1.成本费用预测的主要内容:
(1)预测计划实现程度,即运输总支出、单位成本(支出)及相关经济指标。
(2)预测政策、价格、运量等因素变化对成本费用的影响。
(3)预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改变总体布局、新线投入、旧线改造等对成本费用的影响。
(4)预测运输发展规划在今后若干年内对成本费用的影响。
2.成本费用预测的方法一般可采用固定成本、变动成本计算法,支出率计算法以及其它预测方法。
成本费用预测根据决算、统计资料和日常积累的历史资料以及调查研究掌握的具体情况进行。
3.成本费用预测由成本计划部门或人员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提供资料、具体落实;成本费用预测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实事求是,合理可靠,掌握成本费用的发展趋势。
第三十四条 成本费用计算是保证运输生产资料需要、制定运输产品价格、评价经济效益、考核经营结果的必要手段;是将一定时期内的成本费用,按照成本对象的归集和计算。
成本费用计算分为定期单位支出计算和不定期单位支出计算。定期单位支出包括单位客运支出、单位货运支出及单位营运支出;不定期单位支出包括各类专项成本,如分品名单位支出,分席别单位支出,分线单位支出等。
单位支出(成本)计算方法主要可采用成本费用分配平均计算法及支出率法。

第六章 成本费用考核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是提高经济效益的关键,对支出全过程必须实行认真的考核与监督。成本费用考核应贯彻实事求是,严格纪律、严肃认真的原则,按规定进行节奖超罚。
第三十六条 铁道部对铁路局、路局对分局、分局对站段实行分级考核。
部对局、局对分局、分局对站段考核的具体指标,由上级主管部门制定。其基本内容应包括:
1.执行《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的情况。
2.考核成本费用计划的执行情况。
3.对违纪行为调查核实,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4.考核与成本费用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各铁路局、公司(集团)可根据本规程,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自1993年7月1日起实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现役革命军人与退役革命残废军人离婚案件的处理办法及开展爱国拥军教育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现役革命军人与退役革命残废军人离婚案件的处理办法及开展爱国拥军教育的指示

1951年4月25日,(195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一)现役革命军人配偶以婚姻法公布前军人与家庭二年无通讯关系,婚姻法公布后又有一年无通讯关系为理由提出离婚者,必须向该军人家属、亲友与当地群众及县、区、村机关和群众团体慎重调查。调查如证明在婚姻法第十九条法定期间内有通讯关系者,应驳回离婚之诉,否则应即向该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调查;如不明其目前所在部队番号,可指明其参军时所在部队,或其最后一次通讯上所知的部队番号,向其原参军地的省军区政治机关查询。查询结果如该军人尚在部队服务,而有连续作战与家庭通讯确有困难,或确曾发信而家中未收到的情形,则依婚姻法第十九条得不准其配偶离婚(军人同意离婚者当然应判离)。该军人如已志愿参加抗美援朝战争,或因所负任务不便通讯者,则应于说服其配偶无效后驳回离婚之诉。凡向部队政治机关调查者,如调查无结果,或自法院发出调查文件之日起,逾六个月不得复,而部队机关又未提出需要延长调查时间的理由时,得按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准离婚。
(二)退役革命残废军人配偶提出离婚者,应严格审查离婚理由,如以对方残废或因残废影响劳动力而要求离婚者,不能认为是正当理由,于说服无效后,应驳回其离婚之诉。
(三)各级司法机关应即主动联系民政部门与妇联及其他有关群众团体对当地军人婚姻问题加以研究,与抗美援朝爱国运动相结合,深入开展爱护革命军人及其家属的教育,表扬军人配偶中支援前线、和睦家庭、劳动生产等模范事迹;并对其进行军属光荣的爱国主义教育。发扬群众爱国拥军的责任心和热情,协助政府切实帮助军属与荣军解决困难、建立家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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