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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9:19:22  浏览:92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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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语委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语委



实现2010年初步普及普通话、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目标,城市要先行。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全面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语用〔1999〕1号)精神,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和计划单列市等一类城市(城
区部分)在2002年左右要率先基本达标。为了推动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尽快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按期达标,教育部、国家语委制定了《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及其实施细则,作为衡量一类城市是否达标的依据。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
《标准》的实施细则另文下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教语用〔1999〕1号文件提出的要求,制定本地城市达标规划,并在“十五”计划中做好各级城市达标的安排。
二、各地应尽快将此《标准》转发至所属一类城市,并参照制定本地二、三类城市的评估标准,于年内下发执行。
三、各地应依据《标准》提出的各项指标要求,按计划开展对一类城市的自评工作,评估过程中应及时总结经验,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使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继续取得新进展。
四、在此之前印发的《关于印发〈师范院校普及普通话工作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国语普司〔1994〕4号)、《关于对普通中小学普及普通话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教基〔1994〕17号)、《关于印发〈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工作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教职〔1
996〕13号)、《关于颁布〈城市社会用字管理工作评估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国语〔1998〕6号)等文件仍然在各自规定的范围内适用。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搞好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并抓住重点,做好学校、党政机关、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等领域的工作,推动城市率先实现新世纪语言文字工作奋斗目标。

附件:

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
------------------------------------------------
| | 评 估 | | |
| 评估项目 | | 评 估 标 准 | 最高得分 |
| | 要 素 | | |
|------|-----|--------------------------|------|
| |A1 |A1.1语言文字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 |3 |
| |组织 |A1.2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城市管 |5 |
| |领导 |理,并有明确要求 | |
| |(16 |A1.3市、区建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5 |
| |分) |A1.4由主管领导担任或兼任语委主任 |3 |
| |-----|--------------------------|------|
| |A2 |A2.1市、区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 |4 |
| |工作 |A2.2市级办事机构有适应工作需要的编制并配备相 |4 |
| |机构 |应数量的专职干部 | |
| |(14 |A2.3市级办事机构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条件 |4 |
| |分) |A2.4市级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健全并有专职工作人 |2 |
| | |员 | |
| |-----|--------------------------|------|

| |A3 |A3.1实行属地管理,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目标要 |2 |
| |管理 |求部署和推动工作 | |
| |措施 |A3.2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规范、标 |2 |
| |(12 |准,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工作 | |
|A |分) |A3.3有计划地对专、兼职语言文字工作干部进行培 |2 |
|综合管理 | |训 | |
|(60分) | |A3.4对相关行业人员开展普通话和文字应用水平的 |3 |
| | |培训测试工作,严格管理,注重质量 | |
| | |A3.5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有效协调机制和条 |3 |
| | |块结合的管理格局 | |
| |-----|--------------------------|------|
| |A4 |A4.1有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 |3 |
| |法制 |A4.2有针对本地语言文字应用实际颁布的地方法 |4 |
| |建设 |规、规章 | |
| |(10 |A4.3执法部门落实,执法程序规范 |3 |
| |分) | | |
| |-----|--------------------------|------|
| |A5 |A5.1创设良好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环境 |2 |
| |宣传 |A5.2主要报刊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登载或播出宣传 |2 |
| |工作 |语言文字工作的文稿或节目 | |
| |(8 |A5.3精心组织每年的“推普周”活动,搞好语言文 |4 |
| |分) |字规范化的宣传 | |
------------------------------------------------

------------------------------------------------
| | 评 估 | | |
| 评估项目 | | 评 估 标 准 | 最高得分 |
| | 要 素 | | |
|------|-----|--------------------------|------|
| |B1 | | |
| |党政 |B1.1机关推广普通话要求明确,制度健全,并有检 |4 |
| |机关 |查落实措施 | |
| |(24 |B1.2普通话成为党政机关主要工作用语 |8 |
| |分) |B1.3按有关文件要求对在职公务员进行培训,应培 |8 |
| | |训人员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 | |
| | |B1.4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录用公务员的一项条件 |4 |
| |-----|--------------------------|------|
| |B2 |B2.1主管部门和电台、电视台将普及普通话纳入行 |4 |
| |广播 |业管理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 | |
| |电视 |B2.2电台、电视台自办节目(戏曲、曲艺和省政府 |8 |
| |(20 |特批使用方言播出的节目除外)以普通话为播出用 | |
| |分) |语 | |
| | |B2.3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 |8 |
| | |并做到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 | |
| |-----|--------------------------|------|

| |B3 |B3.1主管部门将普及普通话纳入教育教学要求,作 |3 |
| |学校 |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措施到位,制度 | |
| |(36 |健全,认真检查落实 | |
|B |分) |B3.2各级各类学校将普及普通话作为素质教育、学 |3 |
|普及普通话 | |校管理的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 | |
|(100分)| |实 | |
| | |B3.3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语言 |5 |
| | |B3.4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校园语言 |8 |
| | |B3.5对在职教师进行普通话培训,在职教师普通话 |6 |
| | |水平达到规定等级 | |
| | |B3.6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和录用 |4 |
| | |教师的一项条件 | |
| | |B3.7师范专业和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专业的学 |4 |
| | |生,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 | |
| | |B3.8小学、中等学校及普通高校学生能说比较标准 |3 |
| | |的普通话 | |
| |-----|--------------------------|------|
| |B4 |B4.1各主管部门对本行业使用普通话有明确要求, |5 |
| |公共 |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 | |
| |服务 |B4.2各行业所属单位以普通话为主要服务用语 |10 |
| |行业 |B4.3特定岗位人员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 |5 |
| |(20 | | |
| |分) | | |
------------------------------------------------

------------------------------------------------
| | 评 估 | | |
| 评估项目 | | 评 估 标 准 | 最高得分 |
| | 要 素 | | |
|------|-----|--------------------------|------|
| |C1 |C1.1各机关对用字规范化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 |4 |
| |党政 |真检查落实 | |
| |机关 |C1.2名称牌用字规范 |4 |
| |(15 |C1.3公文、印章用字规范 |3 |
| |分) |C1.4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印刷体的标语(牌) |4 |
| | |等用字规范 | |
| |-----|--------------------------|------|

| |C2 |C2.1主管部门把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要求,作 |3 |
| |学校 |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制度健全,认 | |
| |(25 |真检查落实 | |
| |分) |C2.2各级各类学校将用字规范化作为素质教育、学 |4 |
| | |校管理的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严格管理 | |
| | | | |
| | |C2.3名称牌、标志牌、标语(牌)用字符合要求 |4 |
| | | | |
| | |C2.4公文、校刊(报)、讲义、试卷及其他自办印 |4 |
| | |刷物用字规范 | |
|C | |C2.5指示牌、电子屏幕等用字规范 |2 |
|社会用字管 | |C2.6教师板书及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用字符合要求 |3 |
|理 | |C2.7学生能认识并正确书写所学规范字 |5 |
|(100分)|-----|--------------------------|------|
| |C3 |C3.1主管部门和出版单位把出版物用字规范化纳入 |4 |
| |出版 |出版管理要求,制度健全,严格管理 | |
| |物 | | |
| |(20 |C3.2编辑、记者、校对及计算机录入人员具有正确 |3 |
| |分) |运用规范字的能力,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 |
| | |C3.3印刷体报头(名)、刊名用字,封皮用字,报 |6 |
| | |刊标题、栏目名称用字符合要求 | |
| | |C3.4内文用字规范 |5 |
| | |C3.5广告用字符合规定 |2 |
| |-----|--------------------------|------|
| |C4 |C4.1主管部门和电视台、电影电视制作单位把影视 |4 |
| |影视 |屏幕用字规范化纳入影视管理要求,制度健全, | |
| |屏幕 |严格管理 | |
| |(20 |C4.2影视编辑、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具有正确运用 |3 |
| |分) |规范字的能力,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 |
| | |C4.3印刷体厂名、台名、制作单位名称和栏目名称、 |6 |
| | |片名用字符合要求 | |
| | |C4.4字幕用字规范 |5 |
| | |C4.5广告用字符合规定 |2 |
------------------------------------------------

------------------------------------------------
| | 评 估 | | |
| 评估项目 | | 评 估 标 准 | 最高得分 |
| | 要 素 | | |
|------|-----|--------------------------|------|
| |C5 |C5.1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用字规范化有明确要求,制 |4 |
| |公共 |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 | |
| |服务 |C5.2名称牌、招牌、广告制作业从业人员具有正确 |3 |
| |行业 |运用规范字的能力,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 |
| |和公 |C5.3名称牌、招牌用字符合要求;其中的汉语拼音、 |6 |
| |共设 |外文部分书写正确 | |
| |施 |C5.4街、巷牌,公共交通站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牌、 |4 |
| |(20 |交通指示牌用字符合标准、要求 | |
| |分) |C5.5广告用字符合规定 |3 |
------------------------------------------------
备注:
1.一类城市是指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和计划单列市。
2.普通话成为教学语言是指师生在教学中使用普通话;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是指师生员工在教学、会议、宣传和其他集体活动中使用普通话。
3.特定岗位人员是指公共服务行业的广播员、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等。
4.广告用字符合规定是指符合《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
5.街、巷牌符合标准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名标牌 城乡》(GB17733.1-1999)。



2000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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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开发资金市场暂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开发资金市场暂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扩大融资渠道,加速社会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国家银行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登记注册的其他金融机构,均可拆出拆入资金。
资金拆借可以跨地区、跨行际进行。
第三条 拆出方在保证本身资金正常营运,不影响同业往来、汇差清算、上缴存款准备金和国库存款的前提下,可将来源正当的多余资金进行同业拆借。
企事业单位和部门暂时闲置的留成外汇额度,可以通过外汇管理部门调剂余缺。
第四条 拆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信贷原则,主要解决本行资金营运过程中临时性或季节性的资金需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为国家计划内所列项目。
第五条 专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因拆出资金发生临时性资金困难的,可凭拆放票据到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办理抵押贷款,人民银行可给予临时贷款支持。
第六条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拆借资金,应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拆借金额、期限和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
第七条 人民银行各基层行不搞同业拆借。
各级人民银行应随时分析研究金融机构的资金活动状况,及时掌握和预测其资金余缺变化动态,迅速准确地传递各金融机构的资金供求信息,确定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再贷款。
第八条 企业单位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延期付新的商品交易,可以采用承兑商业汇票的方式在同城和异地间进行结算,使用汇票的各方必须是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企业签发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
第九条 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议定。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交付票款的责任。
第十条 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付开户银行。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存款不足支付时,其分户银行应将汇票退给收款人,由收付双方自行处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如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支付票款,承兑银行应凭票向收款人或贴现银行无条件履行全
额支付,并根据承兑契约规定,对承兑申请人扣款。
承兑汇票到期前,如收款人需要融通资金,可持未到期承兑汇票向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贴现。但不得在市场上流通和转让。
第十一条 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如付款人的银行存款不足支付,其开户银行应将汇票退还贴现银行,贴现银行可以从贴现申请人帐户内扣收。
第十二条 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承办贴现后,如资金周转发生困难,可凭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办理转贴现,也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再贴现。
再贴现汇票到期日,人民银行从申请再贴现的有关专业银行存款帐户内收取。如该银行存款不足支付,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展期。展期到期日仍不足支付时,人民银行对其不足部分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三条 凡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股票、债券管理的暂行规定》,可以发行股票、债券,但不得强行摊派。
第十四条 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可用于预算拨款以外的计划内建设项目,同时应安排配套流动资金的最低需要量。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的,银行有权制止,并责令其退还所筹集资金。对拒不执行的,人民银行有权通知其开户银行给予必要的信贷制裁。
第十六条 股票、债券均可向有关专业银行申请办理抵押贷款。债券可以办理贴现。股票可以转让,但不得中途退股。
一切有价证券的流通和买卖,必须在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交易所内进行。
第十七条 专业银行和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可以开办股票、债券的代理发行和转让业务。其他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对于伪造股票、债券者,人民银行有权没收其非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负责解释。



1987年3月19日

关于印发《泰安市经营性用地储备与出让工作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2005]3号
关于印发《泰安市经营性用地储备与出让工作制度》的通知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泰安市经营性用地储备与出让工作制度》已经2004年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第2次全体成员会议讨论修改,市政府已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泰安市经营性用地储备与出让工作制度

为规范经营性用地储备和出让工作程序,保障土地储备和出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经营性用地储备



(一)编制年度经营性用地规划方案。
市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客观要求,于每年6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经营性用地规划方案。规划方案在征求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意见后,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
(二)编制年度经营性用地储备计划。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年度经营性用地规划方案和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于每年8月底以前编制下一年度经营性用地储备计划。经营性用地储备计划征求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意见后,于9月底前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
(三)土地储备事权划分。
经营性用地储备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储备计划组织实施。城市市区、市高新区范围内的存量经营性用地,除市高新区管理范围内的由其自行储备外,市属以上单位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储备,区属以下单位的由泰山区、岱岳区和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储备,也可申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进行储备;市辖区范围内的增量经营性用地,原则上按照行政区域和管理范围由泰山区、岱岳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负责储备,也可申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进行储备,其中市高新区管理范围内的,由其自行储备。
(四)存量土地储备按下列程序进行。
1、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条件;
2、按照事权划分,与原用地单位洽谈,达成储备意向;
3、对土地及地上物进行评估,洽谈补偿意见;
4、拟定宗地储备方案;
5、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6、签订储备协议;
7、纳入政府储备。
(五)增量土地储备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条件;
2、按照事权划分,由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对拟纳入储备的地块按规定程序办理征用土地的前期工作;
3、拟定宗地储备方案,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分别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
4、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后,纳入政府储备。
(六)土地储备资金筹措。
土地储备资金按照谁储备、谁筹措的原则进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组织的土地储备,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筹措资金;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储备的土地分别由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筹措资金。
(七)土地储备补偿资金支付。
1、存量土地储备补偿资金,按储备协议和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予以支付;涉及房屋拆迁的,按拆迁部门组织的评估结果和审计报告支付。
2、增量土地储备补偿资金,按征地协议和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支付。



二、经营性用地出让



(一)编制年度土地出让计划。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用地方案、土地储备计划和建设部门每年8月底前提供的商品房供需信息,本着适度从紧、不饱和供地的原则,在9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出让计划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等内容。
(二)编制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规划局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出让计划,编制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土地出让前一个月编制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明确拟出让地块的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以及配套的公共建筑面积、基础设施建设指标等。对城市市区内重要地段,市规划局应当制定拟出让地块的整合方案,明确拟整合土地的位置、范围、用地性质、出让条件等内容。
(三)编制经营性用地出让方案。
1、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年度国有土地出让计划,对具备出让条件的宗地,适时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包括:宗地位置、面积、用地性质、使用年期、规划条件、出让方式 、出让底价(招标标底、拍卖起叫价或挂牌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土地收益测算、招拍挂的公告方式、时间等。
出让底价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拟出让地块进行评估,土地评估结果要经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在评估地价的基础上要充分考虑相邻土地的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招标标底、拍卖起叫价或挂牌起始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土地评估价。竞买保证金一般不低于出让底价的70%。
2、出让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经批准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四)经营性用地招标操作程序。
1、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文件;

2、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设计条件、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资格的办法等需要公告的事项;公告在《泰安日报》、《大众日报》、《国土资源报》、国土资源部网站等新闻媒体于招标前20日发布;
3、受理投标申请。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规定时间内向出让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和保证金。资料应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资信证明。保证金应按时足额入库,以银行进账单为准;
4、进行资格审查。收到投标申请书后,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于收到投标申请书后三日内向具备资格者发出通知书和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对不符合招标资格的投标人应将申请资料和保证金退回投标意向人;
5、解答问题和现场踏勘。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解答问题和组织统一勘察现场;
6、组织投标;
7、开标、评标。评标按照投标价格高低和配套建设等情况综合评定。评标委员会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及出让地块所在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组成;
8、公示评标结果,通知中标人;
9、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人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支付地价款后,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
10、中标人一般应在3个月之内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后,市国土资源局与中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五)经营性用地拍卖操作程序。
1、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文件;
2、发布拍卖公告;
3、受理竞买申请。竞买人在拍卖公告发出20日内,向拍卖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和竞买保证金。资料应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资信证明。保证金应按时足额入库,以银行进账单为准;
4、进行资格审查。拍卖人对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于收到竞买申请书后三日内对合格者发出竞买通知书、拍卖文件和有关资料及竞买标志牌,对不符合拍卖资格的竞买人应将申请资料和保证金退回竞买人;
5、现场勘察与问题解答。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组织竞买人集中勘察被拍卖的地块,并进行疑点解答;
6、召开拍卖大会,确定竞得人;
7公示拍卖结果;
8、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支付地价款后,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
9、竞得人一般应在三个月之内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后,市国土资源局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六)经营性用地挂牌操作程序。
1、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文件;
2、发布挂牌公告;
3、受理书面申请。竞买人应当在公告发出后20日内,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和保证金。资料应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资信证明。保证金应按时足额入库,以银行进账单为准;

4、进行资格审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到报名材料后,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并于收到资料三日内向合格者发出通知书和挂牌文件,对不符合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应将申请资料和保证金退回;
5、挂牌竞价;
6、确定竞得人。在挂牌截止日,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如果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7、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支付地价款后,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
8、竞得人一般应在3个月之内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后,市国土资源局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入管理



(一)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及收益核算。
1、各类经营性用地统一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有形市场进行公开出让,出让收入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催收。市本级、泰山区、岱岳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交市财政;市高新区储备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有关土地出让费用后直接拨付。
2、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对土地出让成本进行核算,土地出让后5个工作日内,填制土地出让清算单,并提供土地收回、收购协议等有关资料,与市财政局结算成本费用。市财政局在土地出让后10个工作日内对土地出让成本进行核实确认,并返还成本和有关费用,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费拨市规划局。
土地出让成本包括:土地储备成本、土地整理费、土地评估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费、公告费、招拍挂业务费、银行贷款利息等。
3、泰山区、岱岳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储备的土地,土地储备成本通过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核算返还;市高新区储备土地由高新区自行核算。
(1)新增建设用地成本构成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土地测量费、中介审计费、耕地占用税、贷款利息、储备直接费用等。
(2)存量土地成本构成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拆迁安置费、土地测量费、中介审计费、土地评估费、贷款利息、储备直接费用等。
4、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土地出让收入收缴、成本核算、成本返还、费用提取等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土地收益核算准确,及时入库。
(二)土地收益管理使用。
1、土地收益按照市政府[2004]第29号文件规定,由市财政分配,在收益全部到账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泰山区、岱岳区和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市、区严格按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等,市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按规定用途使用。
2、市级土地收益,按国家规定提取土地管理业务经费,按10%提取土地储备资金,由市财政局分别拔付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四、监督监察



(一)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出让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监察局备案。
(二)市国土资源局在每次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5个工作日前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关情况报送市监察局。
(三)市监察局对市国土资源局每次组织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四)市监察局在土地有形市场设立举报箱,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受理举报和投诉。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在现场监督中,对违反《泰安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
(六)对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要追究作出决定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中,对干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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