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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有关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5:11:11  浏览:93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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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2]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国土房管局、市计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和市监察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有关规定》,已经第132次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改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及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本市范围内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自2002年7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利用国有土地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及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开发的项目用地,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停止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手续。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须进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

  二、自2002年7月1日起,凡用于经营性开发的项目用地,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新征土地,用于经营性开发的,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后,纳入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通过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二)原划拨土地使用者需转让其划拨土地使用权或改变用地性质用于经营性开发的,须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三)凡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的土地,由市土地交易市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
  (四)经营性项目用地投资者需要使用土地的,须在市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挂牌、招标或拍卖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五)下列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1、绿化隔离带项目、小城镇建设项目、危旧房改造项目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中的经营性项目用地,因和其他非经营性项目确实不可分割,而不能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的。
  2、属于规划为高科技、工业用途的经营性项目用地确需协议出让的。
  3、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

  三、对在2002年6月30日前,已经取得市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和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意见书或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规划用地许可证,但尚未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经营性项目用地,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项目用地处于土地储备重点范围内,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部门)审核确需收购的,由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实施收购。
  (二) 项目用地构成土地闲置的,按《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市政府2001年第83号令)规定办理。
  (三)项目用地属于存量国有划拨土地,市国土房管部门已经正式受理且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以按原有程序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虽未经正式受理,但已经取得市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和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或规划用地许可证且都在有效期内的,可在2002年10月31日以前备齐有关资料到市国土房管部门进行登记,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以按原有程序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除上述情况外的,须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四)项目用地属于新征土地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已经取得市政府的征地批文或者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正式受理征用土地申请,可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并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以按照原有程序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
  2、对未经市国土房管部门正式受理征用土地申请,但已经取得市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和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意见书且都在有效期内的,可在2002年10月31日以前备齐有关资料向市国土房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并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以按照原有程序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
  3、已经取得市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虽未取得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意见书但市规划主管部门已经正式受理并已经征求过市国土房管部门意见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并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以按照原有程序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
  (五)属于同一个项目用地分次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但手续尚未办理完的,受让方须于2002年10月31日以前到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登记,接受审核。逾期不登记的,停止办理项目用地的有关手续。
  (六)对可以继续采用协议出让的项目用地,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
  1、主体必须一致,即立项、规划、征地与受让的主体必须是同一个投资者。
  2、承担代征、代拆任务的经营性项目用地,须完成其代征、代拆任务。
  3、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七)对可以继续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的项目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须于2002年12月31日前签订,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延长到2003年3月31日。
  逾期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须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四、对必须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的经营性项目用地,原投资者对土地有实际投入的,由市国土房管部门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按审计结果待土地出让后给予合理补偿。

  五、市监察部门要做好对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
北京市计委
北京市规划委
北京市建委
北京市监察局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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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院司法体制
何德荣 宋 健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并号召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表明,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未来法院的司法体制改革的走势如何?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以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考虑问题只能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从我国国情出发,既不能超前,也不能滞后。不能照抄照搬外国模式,要摒弃那些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院运行的制度,建立一种有中国特色的法院司法体制。
  看一种制度是否合理科学,应从其管理模式、主体素质、运作方式和社会效果四个要素加以考察,其中社会效果是反映一个制度是否合理科学最直接的要素。当一种制度在社会中实施,凡能起到促进人类健康发展的良性效果的,该制度便是合理科学的制度;反之,则是不合理非科学的制度。在这四个要素中,前三个要素是因,后一个要素是果。只有当前三个要素均具有科学性时,才能产生良性的社会效果,否则便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从而说明该制度不具有科学性,需要矫治。一般来讲,只要三个要素均具有科学性,则制度必然会产生良性的社会效果。因此,我们要建立科学的法院司法体制,只须使法院司法的管理模式、主体素质、运作方式科学化就足够了。
  基于上述理论,这里主要谈谈在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院司法体制过程中的两个问题。
一、重新确立“垂直领导”的法院司法体制
  从法院司法管理模式上看,法制完善的国家,尤其是与西方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相比,我国的司法体制的建构与众不同。建国初期,由我国的政体和国体所决定,仿效苏联模式,在坚持党的领导和“一府两院”的基本框架内,自上而下建立了四级法院体制。当前各级法院除受上级法院的指导外,还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和同级人大的监督,同时又由于法院人、财、物独立性的缺失,客观上还受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制约,这种“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法院体制,学者们称之为“块块领导”。由于此种领导方式有利于各级党委的一元化领导,在计划经济时代颇受欢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这种体制的弊端日益明显:一方面,它表现出与经济、教育、科技体制改革乃至政治体制改革的极不协调;另一方面,它已不能满足人们对公正、高效司法目标的期待;三是地方保护主义成了久治不愈的痼疾,法制难以统一。笔者赞同当前的一种倾向性的观点:即改“块块”领导为“条条”领导的“垂直领导”方式。在这种“垂直领导”管理模式下:下一级地方法院只服从上级地方法院,最后都服从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服从党中央,地方党委协管地方法院;人、财、物均属垂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审判工作为平行的监督关系。
  其实早在1954年,董必武同志就提出要力争法院“干部的垂直领导管理”。事实上在1957年以前,法院系统就是实行的“条条”领导的垂直领导管理模式。1957年毛泽东同志决定下放中央权力,作出了“五七”指示:除银行等部门外,凡中央政府各部包括法院、检察院设立在各地方的下级单位划归同级的地方党委领导,不再接受上级业务部门领导(人们把这种领导方式称为“块块领导”)。这种“块块领导”的方式延续至今。法院系统之所以应适用“条条”领导,是由其本身固有的性质、功能,运行规律和特征决定的。它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的运作及其功能的发挥要求有能保障其高度自治的外部制度环境。现行法院实行的“块块领导”体制是不科学的管理方式,实践证明存在很多弊端。考察现代西方法治国家的法官,多是由国家中央一级来任免的,这也说明了法院适宜“垂直领导”。实际上,改“块块领导”为“条条领导”它们有本质上都是党的领导,只是外行领导和内行领导的问题。
  实行“垂直领导”的法院司法体制有着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消除司法腐败,维护公平与正义,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维护法制的权威与统一,发挥法院的正常功能。
二、建立科学的法官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官队伍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从事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的神圣事业,他们不仅要有极强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有极高的政治理论修养,同时赋予这个群体崇高的荣誉和优厚的待遇,以创造这个群体的成员能抵御外来干扰的外部环境条件,真正做到秉公执法。
  在国外,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其法官制度都有共同之特点:(一)任职资格十分严格,由国家中央一级加以任命;(二)都享有独立的审判权;(三)社会地位极高,普遍受到公众的尊重;(四)法官人数较少;(五)法官待遇特别优厚。
  据统计,我国目前有法官20余万名,其数量之多属世界之首。其任免由本级的国家权力机关进行,职级按同级政府的行政序列套用。在法院内部,审判员也不占主体地位,而是屈居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组长等“五字辈”之后。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缺乏科学、民主的法官选任制度是最重要的原因。尽管历届法院领导者为提高法官队伍素质作了不懈努力,但是离建立一支高标准、高素质的专家型、复合型的法官队伍仍有相当差距。
  至于我国法官制度的建构,我们以为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经验来完善我国的法官制度。做法如下:1?严格法官任免资格,要求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受过良好法学教育和职业理论道德教育;2?通过高难度的全国统一的法官资格考试,及五年以上见习,方可任命为地方法院法官;3?法官的任免由中央一级权力机关行使;4?建立健全从大学教授及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的制度;5?上级法院的法官,必须从下级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拔;6?对现有法官组织统一的法官资格考试,业务素质和政治理论水平合格者任命为法官,不合格者改作法官助理或另行安排;7?减少法官数量。各级法院根据需要,合理确定法官编制;8?给予法官优厚待遇;9?从宪法上规定法官享有独立审判权等;10?适当延长法官退休年龄。地方法院可到65岁,最高法院可至70岁退休。
  (作者单位: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是商标注册工作的基础。我国现行的商品分类表,是解放以来商标管理部门根据我国经济的发展情况,经过几次修订而逐渐形成的。它对于商标注册工作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往来的扩大,现行的商品分类表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为了加强商标工作的科学管理,更好地适应我国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方便商标国际注册和交流,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
,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原《商品分类(组别)表》(七十八类表)同时废止。请各地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附件: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

商品
第一类 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森林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金属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用粘合剂
第二类 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第三类 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精油,化装品,发水,牙膏,牙粉
第四类 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吸收、喷洒和粘结灰尘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油)和照明材料,蜡烛,灯芯
第五类 药品、兽药及卫生用品,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消毒剂,灭有害动物制品,杀真菌剂,除莠剂
第六类 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非电气用缆索和金属线,小五金器皿,金属管,保险箱,不属别类的普通金属制品,矿砂
第七类 机器和机床,马达(车辆用的除外),机器传动用联轴节和传动带(车辆用的除外),农业工具,孵化器
第八类 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餐具,佩刀,剃刀
第九类 科学、航海、测地、电气、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具及仪器,录制、通讯、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自动售货器和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现金收入记录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装置,灭火器械


第十类 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缝合用材料
第十一类 照明、加温、蒸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
第十二类 车辆,陆、空、海用运载器
第十三类 火器,军火及子弹,爆炸物,焰火
第十四类 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第十五类 乐器
第十六类 不属别类的纸、纸板及其制品,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用品,文具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俱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不属别类的),纸牌,印刷铅字,印版
第十七类 不属别类的橡胶、古塔波胶,树胶、石棉、云母以及这些原材料的制品,生产用半成品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
第十八类 皮革及人造皮革,不属别类的皮革及人造皮革制品,毛皮,箱子及旅行袋,雨伞、阳伞及手杖,鞭和马具
第十九类 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沥青,柏油,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第二十类 家具,玻璃镜子,镜框,不属别类的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
第二十一类 家庭或厨房用具及容器(非贵重金属所制,也非镀有贵重金属等),梳子及海棉,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扫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不属别类的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第二十二类 缆,绳,网,帐篷,遮篷,防水遮布,帆、袋(不属别类),衬垫及填充料(橡胶或塑料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
第二十三类 纺织用纱、线
第二十四类 不属别类的布料及纺织品,床单和桌布
第二十五类 服装,鞋,帽
第二十六类 花边及刺绣,饰带及编带,钮扣,领钩扣,饰针及缝针,假花
第二十七类 地毯,草垫,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用品,非纺织品墙帷
第二十八类 娱乐品,玩具,不属别类的体育及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
第二十九类 肉,鱼,家禽及野味,肉汁,腌渍、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蛋,奶及乳制品,食用油脂,凉拌菜用的沙司,罐头食品
第三十类 咖啡,茶,可可,糖,米,淀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面粉及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未,醋,沙司(凉拌菜用的沙司除外),调味用香料,饮用冰
第三十一类 农业、园艺、林业产品及不属别类的谷物,牲畜,新鲜水果和蔬菜,种籽,草木及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第三十二类 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供饮料用的制剂
第三十三类 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第三十四类 烟草,烟具,火柴

服务
第三十五类 广告与实业
第三十六类 保险与金融
第三十七类 建筑与修理
第三十八类 通讯
第三十九类 运输与贮藏
第四十类 材料处理
第四十一类 教育与娱乐
第四十二类 杂项服务



1988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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