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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共和国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06:35  浏览:87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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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共和国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

中国政府 斯里兰卡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共和国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


(签订日期1972年12月18日 生效日期1973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加强两国的经济贸易关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愿意采取一切适宜的措施来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并且同意对两国间的换货给予便利。

  第二条 两国间的贸易以进口货和出口货的货值平衡为原则。

  第三条 两国的出口商品分别列在“甲”“乙”两个附表内,作为本协定的一个组成部分。本协定对“甲”“乙”两附表内没有列入的商品的交换并无限制之意。

  第四条 缔约双方应该缔结每一个日历年度的换货议定书。议定书应该规定:
  1.缔约双方在这个议定书年度内,保证进口和出口的总值以及商品的品名和大约数量。
  2.缔约双方在这个议定书年度内,争取进口和出口的总值以及商品的品名和大约数量。

  第五条 根据本协定,进口和出口商品的价格,应该按照国际市场价格的水平作价。

  第六条 两国商品的交换应该遵照两国当时有效的进口、出口和外汇管理条例进行。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本协定所进行的贸易,包括根据本协定第四条所签订的议定书的贸易,可以通过中国和斯里兰卡的国营贸易机构和两国的其他进出口贸易商进行。

  第八条 缔约双方对于发给进出口许可证和征收有关进口、出口和转口商品的关税、捐税和各种其他费用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但有下列例外:
  1.缔约任何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给予或者今后可能给予毗邻国家的特别利益;
  2.缔约任何一方作为或今后可能成为任何特惠制度的一员,而得到的或将来可能得到的任何特别利益。

  第九条 关于本协定的支付办法,缔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各项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科伦坡锡兰中央银行开立两项帐户,称为“中国政府甲项帐户”和“中国政府乙项帐户”。
  斯里兰卡共和国政府在北京中国人民银行开立两项帐户,称为“斯里兰卡政府甲项帐户”和“斯里兰卡政府乙项帐户”。
  以上帐户都不计利息和手续费。
  2.凡是购买根据本协定第四条第一款所签订的议定书中所规定的缔约双方保证进口和出口的商品,和有关的从属费用都应该通过上述第一款提到的甲项帐户支付。
  凡是购买其他商品和有关的从属费用以及为两国外汇管制机构所同意的其他付款,都应该通过上述第一款提到的乙项帐户支付。
  “有关从属费用”系指同货物交换有关的劳务费用,如运输费用,包括租船费用和有关费用、保险费、仲裁偿金、存仓和海关费用、代理人佣金、广告费、经纪人佣金和其他类似费用。
  3.根据上述第一款所开立的帐户应该以锡兰卢比记帐。
  4.锡兰卢比的含金量(目前每一锡兰卢比为0.149297公分纯金),如有变动,根据上述第一款所开立的帐户的余额和本协定项下以锡兰卢比计价的未履行的贸易合同,应在变动之日作相应的调整。
  5.根据上述第一款所开立的甲项帐户,如果在下年度的三月三十一日帐面上仍有尾数余额时,此余额应该在双方帐户核对无误后,立即以英镑或双方可以接受的其他货币结清。
  根据任何一年度的年度换货议定书所签订的合同,如果需要在下一年度的三月三十一日以后付款,则应该记入下一年度所开立乙项帐户内。
  6.根据上述第一款所开立的乙项帐户的差额双方应该每一季度检查一次,以保证两国之间的贸易平衡地进行。
  如果乙项帐户在年底时仍有差额,则应该尽可能在下年度的头三个月内以货物来清偿。如果在下年度的三月三十一日,帐面上仍有尾数余额时,此余额应该在双方帐户核对无误后,立即以英镑或双方可以接受的其它货币结清。
  7.结清上述(5)、(6)两款中所指的差额的汇率,是以支付时锡兰中央银行的英镑或其他结算货币的买价和卖价的中间汇率计算。
  8.中国人民银行和锡兰中央银行应该拟订为执行本协定所需要的各种技术细节。

  第十条 本协定自一九七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本协定得于期满前三个月,由双方谈判予以延长。
  本协定于一九七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在科伦坡签字,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僧伽罗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和附表“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斯里兰卡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白 相 国          蒂·班·伊兰加拉特尼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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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 2008 ] 36 号


有关高等学校:

为规范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保证创新项目的良性运行,促进我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高效发挥项目效益,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日



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管理,保证创新项目的良性运行,促进我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高效发挥项目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创新项目的目标: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在校研究生积极参加各种创新活动,引导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富有挑战性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课题进行研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

第三条 创新项目主要面向全省高校在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及省属高校在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研究年限一般为2年,研究起始时间为当年9月。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创新项目的规划、申报、评审、立项批准、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工作。

第五条 省教育厅聘请有关学科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六条 有关学校研究生院(处)负责本单位创新项目的管理工作,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实行单位推荐、限额申报,申报限额由教育厅根据当年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项目申请人根据所学专业、研究领域填写《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申请书》,由研究生指导教师对该研究生的业务基础、研究能力、科研态度、研究条件及研究项目的前瞻性、创新性、可行性以及预计提供研究成果的形式等予以论证并签署意见,报学校研究生院(处)。

2、学校研究生院(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创新项目进行初审,按照申报限额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并签署推荐意见。同时,向省学位办报送《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申请书》和《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

3、鼓励学校设立本单位的研究生创新项目,资助研究生进行创新研究工作,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对于设立了研究生创新项目的学校,省创新项目在项目申报等方面将给予优先支持。

4、省教育厅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学校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我省高校在读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和优秀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考虑已进入最后一年学习的学生)。

2、申报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研究方案先进可行;研究内容具有明显的创新之处;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预期成果切合实际;经费预算合理,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3、研究生指导教师能切实指导项目研究,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条件。研究生指导教师须签订项目指导承诺书,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4、每位研究生最多只能申报一项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


第四章 立 项

第十条 创新项目立项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合理、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创新项目由省学位办进行形式审查和分类汇总,并组织有关专家对经形式审查认定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可采取会议或者通讯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项目确定

省学位办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制订年度项目计划,报请省教育厅批准。


第五章 项目经费及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分为省教育厅拨款和学校配套经费两个部分。对于创新项目,学校应按与省教育厅拨款1:1的比例提供项目配套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配套后的总经费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学校要制定相应的经费管理细则并加强管理,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分阶段拨付使用。创新项目实行研究生指导教师领导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开支须经指导教师批准。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申报的经费开支资助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并接受省教育厅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经费主要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出版经费补助。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检疫、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自制专用仪器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相关经费:除以上费用外,确因项目需要支出的经费。

5、项目经费不能用于出国、出境合作交流、办公室(实验室)装修、购置交通工具等所需费用。


第六章 项目中期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期过半需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

1、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投入项目研究的工作量及研究进度。

2、指导教师指导情况,提供项目实施的科研条件。

3、学校配套经费到位情况,项目经费开支情况。

4、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5、项目研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由省学位办组织进行。项目负责人需填写《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由学校研究生院(处)审查并签署意见,连同《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中期检查情况一览表》报省学位办。报送中期检查材料的时间为每年9月的最后一周。一般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学校研究生院(处)制定办法并负责执行。

对没有按期开展中期检查的创新项目,学校要暂停该项目的所有经费支出;对没有按期组织中期检查的学校,省教育厅将扣减该单位次年的项目申报限额。

第十七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换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如确需进行调整,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由学校研究生院(处)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可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或能力的。

3、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转学(不在本省就读)、转专业(所转专业与项目不相关)或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的。

5、其他原因导致项目研究已无法进行的。

撤销项目的经费由学校研究生院(处)负责追回,抵作下年度省教育厅下拨给该单位的创新项目经费。



第七章 结 题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预定的研究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后应及时结题。

第二十条 专著、论文(含学位论文)、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英译写法统一为” Supported by Hunan Provincial Innovation Foundation For Postgraduate ” 。未标注的,不能批准结题,已资助经费应予以追回。

第二十一条 重点项目的结题由省教育厅组织。申请结题需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结题报告》(一式二份),连同最终成果打印稿、专利证书、转让合同、鉴定证书、专著、论文等,向学校研究生院(处)提出结题申请、由学校研究生院(处)审查、签署意见、统一汇总并填写《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结题情况一览表》报省学位办。省学位办组织对结题材料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鉴定,符合结题要求的由省教育厅颁发结题证书。

一般项目的结题委托学校研究生院(处)组织,结题材料的要求与重点项目相同,符合结题要求的由学校颁发结题证书,并填写《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结题情况一览表》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结题材料报送时间

省学位办集中受理创新项目结题材料的时间为每年12月的最后一周。

第二十三条 重点项目不能按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生院(处)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一般项目不能按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研究生院(处)批准。经批准同意延期结题的创新项目可以延长期限6个月至12个月,但须在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完成项目结题。

其他没有按时结题的,学校研究生院(处)应该采取停止项目经费开支,对未用完的经费予以追回,并取消其指导教师的研究生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对项目完成质量优秀的项目负责人,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取得的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所属学校所有,各校应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学位办。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国函〔2001〕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口岸签证机关的请示》(苏政电发〔2000〕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 务 院

二○○一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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