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商检局关于启用新式"价值鉴定证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54:00  浏览:95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商检局关于启用新式"价值鉴定证书"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启用新式"价值鉴定证书"的通知


(国检务函〔1994〕154号 一九九四年六月四日)

各直属商检局: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为配合办法的执行,我局对国检务函〔1991〕566号通知启用的“价值鉴定证书”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价值鉴定证书”样本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价值鉴定证书”应使用空白商检证书格式依照本通知所附样本内容缮制。

  二、提供给国外申请人的“价值鉴定证书”使用中英文合璧本,提供给国内申请人的使用中文本。

  三、本证书样本中“鉴定人签字”一样的鉴定人系指已获得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资格证书并亲自从事本鉴定项目的人员。

  附件:

             价值鉴定证书缮制说明

  1.本样本规定了“价值鉴定证书”的基本项目和规范表术,其中涉及鉴定项目具体内容的部分,证书样本中预留了空格,需由鉴定人员据实填写。为明确起见,样本对空格处需填内容进行了提示,其中财产概况一栏中第二、三个空格中提示的“某一方”系指合资、合作、独资的一方,如企业由多方组成,请逐一列上;第四个空格提示的“某一方”系指企业中采购设备的一方,第九个空格的“何种状况”系指鉴定当时财产的实际状况,如正在安装,试生产,等等。

  2.申请人一栏应按报验单的内容填写。

  3.财产名称一栏应简要概括财产的名称和项数。

  4.财产地点一样应填写设备使用地。

  5.财产概况一栏所列为参考表述方式,具体表述可视不同鉴定项目而不同,但至少应有三方面内容:财产拥有者,财产内容,财产状况。其中企业性质一项,本证书已将中外合资、合作、独资全部列上,制证时需据实做出选择。

  6.价值基准日是指确定财产价值标准的日期,鉴定人员应视不同鉴定的确定。

  7.鉴定依据一栏所列内容为参考表述方式,具体表述可视鉴定项目不同而不同,但至少要有四方面内容:申请人的要求,财产的视时状况及使用情况,与财产有关的商务资料和技术资料,类似财产现行市价。

  8.鉴定方法一栏应明确指出是采用成本法,市场法和由益法中的哪一种或几种。

  9.鉴定目的指验资、抵押、保险、清算等,鉴定人员应根据申请单上列明的鉴定目的填写。

  10.鉴定结果一栏中的鉴定结果值一般要求精确到百位数。

               价值鉴定证书

            Certificate of Valuation

  申请人:

  Applicant:

  财产名称:

  Name of Assets:

  财产地点:

  Site of Assets:

  财产概况:

  General Description of Assets:

  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或外商独资企业)(企业名)系由(某一方)与(某一方)组成,根据其合同、章程的规定由(某一方)从(国家或地区)购买(设备名)。财产主要包括(财产内容)。该批财产于__年__月__日运抵目的地(地点),设备目前处于(何种状况)状态之中。

 The Sino-foreign joint venture (or sino-foreign cooperative enterpriseor solely-foreign funded enterprise) (name of the enterprise) is foundedby_____and _____(name of the parther) of the enter-pries purchases (nameof the asse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 and the charter. The assets mainly comprise (contents of the assets) .

The assets arrived at their destination of (place) on(date)from (countryor region) are in (condition).

  鉴定目的:本证书正本仅供上述财产拥有人作为(证书用途)时的价值证明,复印件无效。

 Purpose of Valuation:

 The origional of this certificate only serves the above-mentioned owner

of the assets in the (certain designated use of the certificate).

  价值基准日

 Date of Valuation:

  鉴定依据:

 Factors for Valuation:

  应申请人要求,我局于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依据设备的现时状况、使用情况及与之有关的证明材料、技术资料,并参照同灶财产的市场价值对上述财产进行了价值鉴定。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pplicant's requirments, we have carried out

the valuation of the assets from (date) to (date), in the light of theircurrent condition, state of operation and market value of the same or

similar new assets, and with reference to the relevant commercial docu-

ment and technical references.

  鉴定方法:

 Method of Valuation:

  鉴定结果:

 Opinion of Value:

  上述财产共_____部分_____项,经我局鉴定其价值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_____(币种),详见鉴定明细表。

 The above-mentioned assets consist of _____sections with______ items. Througn valuation, we are of the opinion theat the fair market value of the asseta amounts to _____(currency)on (the date of valuation). For thedatails, please refer to the enclosure.

  备注:

 Remarks:

  《鉴定明细表》为本证书不可分割之部分。

 The list of Valued Addets in an integral part of this certificate.

附件: 《鉴定明细表》

 Enclosure: The list of Valued Assets.

                            鉴定人:(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房地局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房地局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负责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地局的领导。
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屋拆迁单位及自行拆迁单位的房屋拆迁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四条 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五)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六)专业拆迁公司有领取《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非专业拆迁公司有领取《上岗证》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第五条 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接受建设单位和个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应当向单位注册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地局审核批准,领取《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或《房屋拆迁资格临时证书》(以下统
称《资格证书》)后,方可接受委托拆迁。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第六条 申请《资格证书》应按规定填写《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申报表》,并附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业务范围证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当年的自有流动资金证明文件;
(五)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六)正式拆迁工作人员的《上岗证》复印件及有关人员的职称证明文件。
第七条 市房地局和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临时证书》。《房屋拆迁资格临时证书》有效期限为二年。期满前三个月,房屋拆迁单位应向注册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考核,并由区、县
房地产管理部门上报市房地局对该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后对达到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给予换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并核定资质等级;对未达到资质等级条件的,则取消其房屋拆迁单位资格。
第八条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和《房屋拆迁资格临时证书》由市房地局统一印制。
第九条 房屋拆迁单位按资质条件分为一、二、三级,取得《房屋拆迁资格临时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不定级。
(一)一级资质房屋拆迁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二年内独立承担并完成的拆迁基地总数不少于6个,累计拆迁居民户数不低于1500户;
2.领取《上岗证》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少于20人;
3.拆迁单位内至少有3人取得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
4.拆迁单位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800万元;
5.二年内申请裁决的数量不超过拆迁居民总户数的5%。
(二)二级资质房屋拆迁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二年内独立承担并完成的拆迁基地总数不少于4个,累计拆迁居民户数不低于1000户;
2.领取《上岗证》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
3.拆迁单位内至少有2人取得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
4.拆迁单位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5.二年内申请裁决的数量不超过拆迁居民总户数的5%。
(三)三级资质房屋拆迁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二年内独立承担并完成的拆迁基地总数不少于2个,累计拆迁居民户数不低于500户(郊县房屋拆迁单位累计拆迁居民户数可适当降低);
2.领取《上岗证》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
3.拆迁单位内至少有1人取得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
4.拆迁单位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5.二年内申请裁决的数量不超过拆迁居民总户数的5%。
第十条 房屋拆迁单位承担房屋拆迁业务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资质房屋拆迁单位同时实施的拆迁基地不得超过4个;
(二)二级资质房屋拆迁单位可承担500户居民以下基地的房屋拆迁业务,且同时实施的基地不得超过3个;
(三)三级资质房屋拆迁单位可承担300户居民以下基地的房屋拆迁业务,且同时实施的基地不得超过2个;
(四)取得《房屋拆迁资格临时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可承担100户居民以下基地的房屋拆迁业务,且同时实施的基地不得超过2个。
房屋拆迁单位需要承担超出上述规定的房屋拆迁业务,需报市房地局审批。
第十一条 资质等级由房屋拆迁单位向注册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经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地局审批。
房屋拆迁单位申报资质等级应递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独立承担并已完成的拆迁基地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基地房屋拆迁工作总结及该基地拆迁安置、补偿情况汇总表;
(二)房屋拆迁委托合同;
(三)拆迁工作人员的《上岗证》复印件及有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
(四)当年的自有流动资金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自行拆迁的单位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同时递交拆迁工作负责人和人员名单及有关资料,办理核准手续。
自行拆迁单位的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培训考核,掌握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拆迁业务知识,并取得《上岗证》或《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临时上岗证》。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的,必须重新办理资格审批手续。
房屋拆迁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及注册地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房地局和单位注册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跨区、县变更办公场所及注册地的,还应同时向新办公场所所在地及注册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拆迁人将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并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工作委托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时,应与房屋拆迁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单位不得将受托的业务转委托给其他单位。
委托合同须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事项有权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拆迁项目的名称和范围;
(二)拆迁的居民户数和单位户数;
(三)具体委托事项;
(四)拆除房屋的类型及建筑面积,旧建筑材料处理方法;
(五)履行拆迁工作的期限;
(六)对被拆迁人的安置形式,安置房源的数量和地点;
(七)拆迁委托费用及付款时间和方法;
(八)补偿费用和安置用房的结算方法;
(九)违约责任;
(十)双方认为有必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单位接受委托拆迁,应按规定收取劳务费用。
第十七条 拆迁协议应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签字盖章才具有法律效力,接受委托拆迁的实施单位应同时在协议上盖章。拆迁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拆迁人应当将其中的一份送交被拆迁人。
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房屋拆迁单位应当以本单位的人员为主在委托范围内从事拆迁活动,借聘人员不得超过1/3。持有《上岗证》的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应在自己在职在编的单位内从事房屋拆迁工作。
第十九条 本市房屋拆迁单位跨城市接受委托拆迁的,须持市房地局出具的外出拆迁证明,向房屋拆迁地的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房屋拆迁批准手续。
外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来本市接受委托拆迁的,须持资格证书向临时办公场所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房屋拆迁批准手续,经初审后报市房地局批准核发《房屋拆迁资格临时证书》。外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离开本市,应交还《房屋拆迁资格临时证书》。
第二十条 市房地局组织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屋拆迁单位执行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情况、委托拆迁合同履行情况、遵纪守法情况等实行二年一次的考核验证。被考核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时限,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对于考核合格的单位,根据该单位所具备的条件重新评定资质等级并给予换证;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则注销其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收回原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让《资格证书》。《资格证书》遗失的,必须在本市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原发给证书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应当接受市房地局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检查、监督和指导,认真做好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工作,做到先协议后拆迁;做好房屋拆迁统计工作,按要求和期限认真填写统计报表并按时上报。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应认真建立拆迁档案,拆迁档案除文字资料外还应包括拆迁过程中必要的音像资料。拆迁档案应妥善保管。
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应在拆迁完毕后二个月内做好房屋拆迁工作总结及拆迁基地补偿、安置情况汇总表,并将总结报告及汇总表送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局或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资格证书》被注销的单位接受委托拆迁的;
(二)房屋拆迁单位将受托的拆迁事项转委托给其他单位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的;
(四)未经核准自行拆迁的;
(五)房屋拆迁单位转让或变相转让拆迁任务的;
(六)未经批准跨城市来本市承担委托拆迁的。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经济损失的,房屋拆迁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1998年8月1日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整规办等九部门《关于开展2004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整规办等九部门《关于开展2004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国权办[20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总政版权局:

“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假冒盗版”,是2004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重点之一。为普及知识产权保护常识,增强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和守法意识,提高企业和消费者的打假、防假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全国整规办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2004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整规办发〔2004〕 3号)。为认真贯彻落实(整规办发〔2004〕3 号)通知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版权局要充分认识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的重要意义,将贯彻落实(整规办发〔2004〕3号)通知精神、认真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作为四月份的重点工作来抓。各地版权局在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中,要紧紧围绕“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的活动主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策划、周密部署,力求重点突出、措施有力、效果明显,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和公众宣传著作权保护知识,努力营造领导重视、群众参与的良好氛围,达到逐步增强全社会著作权保护意识的目的。

二、认真做好“全国著作权知识大赛”的组织与参与工作。“全国著作权知识大赛”是“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的重点活动之一,也是今年著作权保护宣传普及工作的重点。各地版权局要按照国家版权局《关于举办“全国著作权知识大赛”的通知》(国权〔2004〕4号)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的参赛组织工作,确保“全国著作权知识大赛”顺利进行。

三、各地版权局在“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要结合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要求,加强执法,开展打击各种侵权盗版行为的专项治理工作,认真检查图书、音像和软件市场,坚决打击盗版图书、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等不法行为。对侵权盗版制品要一律收缴,对重大案件要追根溯源,对制售侵权盗版制品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和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专项治理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遏制各种侵权盗版行为,增强全社会的著作权保护意识,确保“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收到良好的效果。

各地版权局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开展著作权保护宣传活动和打击各种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并将报告国家版权局。





二OO四年三月九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