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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对国有外贸亏损企业发放封闭贷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3:30:52  浏览:98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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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对国有外贸亏损企业发放封闭贷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对国有外贸亏损企业发放封闭贷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
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信
贷业务部、营业部:
为进一步支持有信誉的国有外贸亏损企业有定单、有效益、有市场的商品出口,培育企业新的效益增长点,帮助企业逐步走出困境,实现扭亏为盈。辖内部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的银发[1997]385号文和银发[1998]265号文件精神,对部分国有外贸
亏损企业尝试办理了封闭贷款业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为规范对外贸亏损企业发放封闭贷款的行为,根据《贷款通则》、银发[1997]385号文件《关于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通知》和银发[1998]26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
有销路、有市场产品的补充通知》的精神,结合中国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银行对国有外贸亏损企业发放封闭贷款的暂行规定》,现将该规定下发各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行要认真贯彻银发[1997]385号和银发[1998]265号文件以及总行下发的《中国银行对国有外贸亏损企业发放封闭贷款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对外贸亏损企业办理封闭贷款的实施细则。
二、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及外经贸主管部门沟通,摸清国有外贸亏损企业有定单、有市场出口商品的情况,选择符合条件的国有外贸亏损企业作为封闭贷款的对象,并商同级税务机关意见。在贷款管理上,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总行的要求,明确封闭贷款的期限,对使用封
闭贷款的出口商品在银行实行专户管理,进行单独成本核算,保证货款和工程款的单独收支、专款专用,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要把防范金融风险与支持国有外经贸企业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为保证封闭贷款的正常运行,在封闭运行期间,可比照银发[1997]385号和银发[1998]265号文件的精神,不能用专户的贷款扣取老的欠税、各种费用、支付拖欠工资,做到对企业所欠的“税、费、薪、贷”一律不得在专户中扣缴。要按照即将由国家税务总局与外经贸部联合下发的
《关于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实行封闭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要求,加强银行、外贸和税务之间的配合,确保封闭贷款的安全。
望各行接此通知后,认真贯彻执行,对生产企业发放封闭贷款,参照本规定执行,各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银行对国有外贸亏损企业发放封闭贷款的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和《关于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精神,为进一步扩大外贸出口,支持有信誉的国有外贸亏损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培育新的效益增长点,帮助企业逐步走出困境,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封闭贷款系指银行对部分出口商品有定单、有盈利的国有外贸亏损企业发放的信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的一种方式。
二、封闭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一)本规定中封闭贷款的对象为总体亏损(含潜亏),但部分出口商品有定单、有盈利、信誉较好的国有外贸亏损企业。
(二)国有外贸亏损企业向银行申请封闭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借款企业须是中国银行的基本客户或长期在中国银行办理各项业务;
2.企业资产负债率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8]265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3.企业领导班子团结务实,有能力、有决心改善经营管理,带领企业逐步走出困境;
4.企业必须具备良好的信誉,没有逃废银行债务或未按比例在中国银行办理各项中间业务的行为;
5.出口商品必须符合国家外经贸发展政策,出口商品须有一定的销售利润,货款回笼率须在95%以上;
6.借款企业必须保证新增贷款还本付息,并向银行提供认可的还款保证。
三、封闭贷款的申请和管理
(一)向银行申请办理封闭贷款的国有外贸亏损企业须向银行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向银行申请封闭贷款的书面报告;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
3.出口商品合同,实行出口商品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须提供出口商品许可证和其他有关证明;
4.借款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银行需要的其他报表;
5.企业对出口商品成本、盈利水平的测算报告;
6.银行认可的还款保证;
7.银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银行根据企业的申请,按照《贷款通则》和封闭贷款条件对借款企业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负债情况、出口商品结构、经济效益、还款能力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进行严格审查,并深入企业对出口商品成本、利润测算进行综合评估核实后,在企业确保还本付息的前提下,按照银行的贷
款程序确定是否贷款。
(二)银行对国有外贸亏损企业发放封闭贷款后,要实行专户管理,对外贸企业的出口商品收购、费用开支、贷款本息偿还等都要由银行实行逐笔审核,确保封闭贷款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
(三)银行须设专职信贷员负责封闭贷款的管理,跟踪企业经营每一个环节的资金使用情况,对企业在专户中进行资金汇出及费用开支等一切支出必须由企业财务负责人和银行信贷负责人双方签字同意,方可用款。
(四)借款企业对使用封闭贷款的经营项目,必须设立单独账户,单独反映出口商品购销、存货管理、成本费用核算、利润核算等。使用封闭贷款的出口商品收汇必须足额及时划入专户,用于归还封闭贷款本息。在封闭运行期间,不得用专户的贷款扣取企业老的欠税、各种费用,支付拖
欠工资,银行也不能在专户上扣收老的欠款和欠息。
(五)银行对封闭贷款实行期限管理,保证按期还本付息。在封闭贷款运行期间,企业必须保证优先偿还新增贷款的本息,若企业还有偿还能力,对原有贷款本着银企双方协商的原则,可以按时间、按比例偿还。
四、封闭贷款的监督和检查
(一)银行向国有外贸亏损企业发放封闭贷款期间,借款企业要随时向银行提供必要的经营情况和有关报表。银行有权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往来款项进行监督,一经发现企业销货款未进专户或挤占挪用封闭贷款或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银行有权停止放款,并扣收原发放的贷款。对无力
还清的贷款,银行有权追索担保单位责任或处置抵(质)押物。
(二)借款企业必须配合银行对封闭贷款的检查,如实提供银行所需资料。对造成贷款损失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将给予企业负责人相应的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附则
(一)本规定由中国银行总行信贷管理部制定并负责修改、解释。
(二)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998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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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 活动的补充通知

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导委员会


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导委员会文件

安指委字[2003]1号


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 活动的补充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团中央《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管政法字[2003]20号)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但是,自3月下旬以来,全国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严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非典”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要求,现就今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结合“非典”疫情和防治工作实际,认真做好“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调整和落实工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型肺炎这件大事,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的要求,在抓好“非典”防治工作的同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在全国防治“非典”的特殊时期,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要求,从各自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基层为主、以企业为主,以社区为主,注重实效,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安康杯”和“青年文明示范岗”等活动,真正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二、各级领导要亲自挂帅,通过电视、广播发表讲话,或在报刊发表文章等多种方式,进行部署动员,宣传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号召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月活动,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树立安全文化理念,掌握安全科学知识,倡导安全生活方式。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要求,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三、要围绕“实施安全生产法,人人事事保安全”这一主题,突出《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组织广大职工、群众以班组或街道为单位,利用班前班后会及黑板报、宣传栏等方式,认真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还可组织开展职工读一本安全知识方面的书籍;开展一次岗位安全自查活动;提一条安全合理化建议;研究、剖析一个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开展安全知识竞赛;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施救演练;开展安全征文等活动。通过职工群众的普遍参与,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

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中,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和4月8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安全生产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深化煤矿及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专项整治,彻底排查隐患,有效进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达到“以月促年”的目的。

五、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宣传力度。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刊物要开办安全生产月专栏,集中报道安全生产月的各项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典型经验,同时又要对那些疏于管理、事故频发的单位予以曝光,达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的目的。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开设网上“安全论坛”;设立隐患举报电话、信箱以及安全知识、法律咨询热线电话,增强与群众在安全管理、安全信息等方面的相互了解和沟通;尤其要发挥电视传媒贴近大众的优势,精心制作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在安全生产月期间集中播放,大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六、做好各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资料的发行发放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在职工群众中发放各种安全知识宣教资料,播放《中国安全生产警示报道》等有关宣教专题片,在各城市主要公共场所以及街道、社区、校园悬挂安全生产月宣传标语、彩旗、条幅和广告;在公共宣传栏、宣传橱窗、宣传画廊等宣传阵地,张贴安全生产宣传画,形成浓厚的安全宣传气氛。

七、原定在“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开展的“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全生产宣讲团巡回宣讲”、“安全文化与建设小康社会研讨会”、“全国产业系统职工安全文艺汇演”等活动推迟举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当前防治“非典”的形势和自身的情况,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7月底前,将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报送“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

邮编:100713

电话:010-64463640、64463647

传真:010-64463541

电子信箱:xjzx@chinasafety.gov.cn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人事部关于适当解决技工学校部分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工资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等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人事部关于适当解决技工学校部分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工资问题的复函

1988年5月7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人事部

劳动部:
原劳动人事部培训就业局《关于适当解决技工学校部分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工资问题的意见》(劳人培函〔1988〕2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所提解决意见,请按此严格掌握执行,并注意在执行中做好思想工作。上述人员的职务工资发放时间,按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有关工资发放问题的通知》(职改字〔1987〕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关于适当解决技工学校部分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办公室:
一些学校反映,一级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最低工资标准为89元(六类工资区基础工资与职务工资之和,下同),比其他职务系列的中级职务工资97元低了一级,矛盾较大,影响到技工学校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队伍的稳定,需要加以合理解决。
我们意见,结合技工学校的实际,对聘为一级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的人员,近年来在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在技术革新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学改革中有较大贡献者,这两种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工资可以进入一级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工资标准的第五档97元: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八年以上;
3.中专、技校、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十年以上;
4.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从事本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的。
妥否,请批复。
劳动人事部培训就业局
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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