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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禁止财政系统国债中介机构违规拆借资金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6:31:26  浏览:86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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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禁止财政系统国债中介机构违规拆借资金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禁止财政系统国债中介机构违规拆借资金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关于财政系统国债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财政部在1998年7月份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做了具体部署。会后,各级财政部门积极行动起来,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此项工作,国债中介机构普遍加大了对债权债务的清理力度。目前,清理整顿工作正在稳步进行。
但是,也有个别地方国债中介机构无视中央要求,仍在以高息债券或新签、续签国债回购合同的形式拆借资金。这是严重违反财经法规,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必须立即予以纠正和制止。
为此,财政部重申,财政系统的国债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名目违规拆借资金,对过去遗留的违规拆借资金要抓紧清理,尤其在清理整顿期间,严禁以任何形式非法融资,不能再搞新的违规经营。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对今年全国财政工作会
议以后,仍违反中央要求、继续违规拆借资金的,要核实情况,及时报告,并给予严肃处理。



199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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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李某系金融系统人员,认识一些欲高息对外进行民间放贷人员,便私下帮其寻找高息借款人员,每笔款项向借款人虚报二分之一利息,从中受惠。对于虚报的利息,出借人和借款人均不知情,每介绍成一笔贷款,李某还向双方索要500元中介费用。一年来,李某以虚报利息的手段获利20万元,其中有一笔25万元的借款因借款人躲债无法追回。

  分歧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不构成犯罪。李某的行为系一种居间介绍行为,双方当事人并未受到任何损失,李某严格按照出借人要求的利息出借款项,未损害出借人利益;借款人明知利息数额,自愿借款出息,也未损害借款人利益。同时,这种现象在社会上比较常见,出借人、借款人也大多通晓中间人会从中抽利,已成为交易惯例,属正当的交易行为。有笔款项未追回,并非李某的原因。李某的行为没有扰乱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金融秩序,故不构成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构成诈骗罪。

  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

  一是从个案的角度来看。当前,民间居间介绍借贷并从中抽利的现象较为常见,但行为人如果没有隐瞒事实真相,而是向当事人双方讲明了自己的获利途径,并被双方当事人接受,且符合法律规定,则该行为并无不当。如果行为人采取隐瞒事实的手段从中抽利,但获利不大,未导致严重后果,未扰乱正常的民间借贷秩序,则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若行为人采取隐瞒事实真相,虚报利息从中获得较大利益,导致了严重后果,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不稳定因素,扰乱了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金融秩序,则构成犯罪。本案中,李某不仅虚报利息获得巨利,而且还另外收取中介费用,已经超出正常的居间介绍范畴,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对民间借贷秩序和国家金融秩序造成了直接和间接的恶劣影响,故应构成犯罪。

  二是从刑法法益的角度来看。李某的行为已经超出一般的民事欺诈范畴,其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使双方当事人蒙受巨大利息损失,由于自己的过失,导致了25万元欠款无法追回的后果,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国家和个人的合法利益,构成犯罪。

  三是从客观行为上来看。李某明知自己采用隐瞒真相、虚报利息的手段,会使双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遭受利息损失,仍主动予以继续实施,且诈骗数额巨大,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四是从主观上来看。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意识,并希望产生犯罪结果,主观上系直接故意且有特定的目的,符合诈骗罪主观构成要件。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进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进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10〕27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推进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珠海市推进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抓好产业转移园建设加快产业转移步伐的意见》(粤府〔2009〕54号)精神,鼓励引导我市对口产业转移园做大做强,加快我市对口产业转移城市经济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产业转移的实施意见》(珠府〔2009〕124号),设立珠海市推进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为规范该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产业转移园为珠海(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和珠海(茂名)产业转移工业园。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我市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1亿元,专项用于推动我市产业转移工作和协助产业转移园建设。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产业转移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二)产业转移园区的规划、测绘、环评、设计等咨询服务支出,推动产业转移合作双方共同研究制订产业转移园发展规划,做好规划评审和规划环评工作,使园区发展功能定位明确,发展思路、目标和方向清晰,主导产业突出。

(三)鼓励和引导茂名、揭阳两地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通过对园区基础设施投资贷款贴息、风险资金担保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多元化项目投资主体,加强资金投入力度,加快产业转移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园区配套水平。

(四)鼓励和引导珠海市相关企业和项目,从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到产业转移园投资工业或物流项目,以项目购地、厂房租赁费用补贴及项目建设贷款贴息等方式对该类企业给予补助。

(五)鼓励和支持珠海市有关部门、产业转移园珠海工作组、园区管理办公室及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积极开展产业转移园招商活动。

第六条珠海市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双转移办”)负责产业转移园资金申请的受理工作。产业转移园管理办公室负责入园项目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与备案。

第七条产业转移园申请珠海市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的,应提交园区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发展资金申请函,列明资金申请额度及资金使用计划。

第八条珠海市企业向产业转移园投资工业或物流项目,申请产业转移专项资金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企业提出的扶持资金申请书,列明资金申请额度、投资产业转移园项目及进展情况。

(二)申请资助的项目建设合同、项目进度计划、施工进展情况证明材料。

(三)企业原所在地(珠海市内)区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在产业转移园购买工业用地投资建设的,须提供企业与园区国土部门签订的购地合同;租用厂房投资生产的,须提供厂房租赁合同;申请利息补助的,须提供有关项目的贷款合同。

第九条珠海市有关部门、产业转移园珠海工作组参与产业转移园区规划编制与评审,开展产业转移园联合招商活动或合作双方考察交流活动,申请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的,应形成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对应产业转移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资金补助额度:

(一)产业转移园单次申请或单个园区年度申请专项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0万。

(二)产业转移园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划拨20%,对在园区内投资的珠海市企业项目进行一次性补助。企业申请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每次申请总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当年未用完补助金额转入下一年度的补助资金。

(三)专项资金总额的5%作为招商费,用于珠海市有关部门的联合招商经费、派驻当地工作组经费、以及其它招商活动支出。

第十一条产业转移园申请专项资金,由珠海市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双转移”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符合性审核,在资金总额内确定资助额度,上报市政府批准,扶持资金视珠海市财政状况与园区建设进展情况,于当年拨至产业转移园帐户。

第十二条 两市“双转移”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该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作为审计、绩效评价和支付依据,由当地产业转移园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产业转移园管理办公室对完成申报手续并符合资金使用条件的企业及相关单位直接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注重成效,接受资助的单位应于接受资助的一年内,将项目总结评价报告通过产业转移园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后报珠海市“双转移”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珠海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工贸信局每年根据有关要求,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双转移”领导小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双转移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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