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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0:44:57  浏览:85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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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9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团组织,主要通过向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募集资金和物资,支持妇女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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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价格工作重大事项会商办法

国家计委办公厅


国家计委价格工作重大事项会商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



为了加强我委价格业务工作的沟通与协调,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计委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主要采取会议会商形式予以落实,即通过不同层次的价格工作会商会议,加强委内价格工作的信息沟通和协调统一,加强各价格司工作的相互配合,形成委内各价格司研究解决价格工作事项的合力,协调处理各价格司难以单独解决的问题,使全委有关司在价格工作上统一思想认
识、统一政策口径、统一行动步调,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根据需会商的价格工作的不同内容和重要程度,价格工作会商会议分为:主任协调会议、司际协调会议、价格工作通气会等几种形式。
一、主任协调会议。主要是研究、协商我委与其他部委(局、办)之间、委内司与司之间难以解决或有较大分歧意见的重大价格工作事项,研究、讨论和审议重要价格文件、领导讲话等重大价格工作事项。会议具体内容包括:
(一)讨论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发的重要文件;
(二)研究全局性的价格工作部署和价格年度计划安排;
(三)研究、协调我委与其他部委,以及委内价格业务司与其他业务司有关重要价格政策意见;
(四)研究重大价格改革和调价方案;
(五)研究即将出台的价格法规、规章;
(六)研究重大价格政策;
(七)会商重大价格案件审理和重大价格行政复议问题;
(八)讨论重要价格会议文件和领导讲话;
(九)委主任要求会商的其他工作事项。
主任协调会议议题由主管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或由有关司在司际之间协调通气的基础上提出,并以签报报主管副主任签批。会议所需有关文件在会前准备,文件准备工作以议题提出单位为主,需要时可请其他相关单位配合。会议召开时间由主管副主任确定。
主任协调会议由主管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具体组织工作由主管副主任指定有关司负责。主任协调会参加人员为有关司司领导,必要时有关业务处可列席参加。
二、司际协调会议。主要是研究由一个单位主管、主办并需要与其他司协调或采取措施,或需由两个以上司主办的重要价格政策、重要价格改革方案、重要价格立法研究制定,重要案件审理或行政复议问题,及各价格司认为需协商协调的其他重要价格工作事项。未经司际协调会议协调
的不同意见,不得上报委领导。
司际协调会由业务主管或主办司提出具体议题,并召集有关司参加。司际协调会议由召集司司领导主持,其他有关司司级领导或相关业务处派人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处际工作协商。处际工作协商是我委价格业务会商工作的基础,为加强委内工作协作和信息沟通,各价格司要注意加强本司各处室与其他司处室之间日常的业务交流、信息沟通和协商协作。在处理涉及几个司价格业务和制定涉及几个司价格政策法规、价格形势判断等工作事项时,
要提倡处与处之间的积极协作和主动沟通,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分歧。凡可在处与处之间协商解决的问题均应在处际间解决,在处际间协商后仍难以解决的问题方能提交司际协调会。各司在召开司际协调会之前,应在各有关司司级领导之间事先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必要时再
召开。
四、价格工作通气会。价格工作通气会是沟通委内价格工作政务信息的一种重要形式。价格工作通气会的主要内容是: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委办公会涉及价格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重要决定;沟通委内各价格司正在进行的价格政务工作情况;通报近期价格形势及走势判断;通报即将
对外发布的重要价格政策、法规规章、改革方案及其它重要事项;各司汇报前期重要工作完成或进展情况以及下步主要工作安排;主管副主任进行工作部署;主管副主任指定的其它重大工作事项。
通气会由委主管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一般由各价格司领导参加,必要时可视会议内容请委属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价格工作通气会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具体时间由委主管副主任确定。
所有价格工作涉及到与委内相关业务司局衔接、会商的,除按上述办法执行外,还应按照委办公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2000年1月1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山东临沂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山东临沂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5月13日 证监发字[1998]116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山东临沂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

经我会证监发字[1998]115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

号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

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

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

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

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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