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5:29:31 浏览:8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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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
交通部 农业部 公安部 等
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
交通部、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
通告
近年来,在沿海一些地区,不法分子利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进行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地危害了海上治安,妨碍生产、运输的正常进行。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坚决清理、取缔“三无”船舶。
特通告如下:
一、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由公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等港口、海上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核准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船
舶的厂、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销货款和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
二、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对船舶进出港的签证管理。对停靠在港口的“三无”船舶,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应禁止其离港,予以没收,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应加强对海上生产、航行、治安秩序的管理,海关、公安边防部门应结合海上缉私工作,取缔“三无”船舶,对海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并可对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四、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安边防、海关、港监和渔政渔监等部门没收的“三无”船舶,可就地拆解,拆解费用从船舶残料变价款中支付,余款按罚没款处理;也可经审批并办理必要的手续后,作为执法用船,但不得改做他用。
凡拥有“三无”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1994年11月30日前,到当地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登记,听候处理。逾期不登记的,查扣后从严处理。
凡利用“三无”船舶进行非法活动者,必须在1994年11月30日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否则,一经查获,依法从重惩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4年11月1日
关于印发《大连市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大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大连市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
财驻大监[2009]22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库各支库,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
为贯彻落实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规范退税申报审批行为,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效率,我们制定了《大连市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处
联系人:孙润生 82778833
马文伟 82733037
大连市财政局国库处
联系人:李玉红 82816655—6172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国库处
联系人:郭卫 83888226
附件:大连市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办法
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大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附件:
大连市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办法
为规范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管理工作,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以及《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大连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审核审批权限及时间
(一)大连市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初审工作,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初审意见。
(二)大连市财政局负责复审工作,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复审意见。
(三)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终审工作,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初审、复审、终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但审核中发现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或存在疑点需要核实的除外。
第二条 退税范围
(一)适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已经向有关部门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及人民银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
符合条件的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
(二)退税比例。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第三条 资格认定
凡享受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单位,在首次办理退税时,需填写《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资格认定表》(见附表1)一式四份,向负责初审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提交资格认定资料,经审核(包括书面材料和现场审核)认定后,由承办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分别签署审核意见,加盖财政机关公章后,方可申报增值税退税。
办理资格认定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国税部门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
(六)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及人民银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见附表2)。
(七)财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格认定资料。
上述资格认定资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须加盖印章),原件经审核后退回申请退税单位。通过审核的《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资格认定表》连同资格认定资料由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留存一份,并分别报送负责复审、终审的财政机关各一份。退税申请单位《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资格认定表》留存一份。
为保证税款及时退付,申请退税单位《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资格认定表》中退税开户行、退税账号、经办国库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办理变更。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将变更情况上报负责复审、终审的财政机关。
第四条 申报期限
原则上,申请退税单位应按季申请退税,于季度结束后次月内申报退税。
第五条 申报受理
申请退税单位应向所在地负责初审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申请退税。申报时,应填写《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登记表》(见附表3)一式三份。
(一)对申报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承办人员应认真审核申报的政策依据和理由,确认申报人是否具备享受退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报人,要确认其申报材料是否齐备。
(三)对经审核符合条件且申请资料齐备的申报人,初审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当日明确表示同意受理,签署受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申报人,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当日明确指出无法受理的理由,并退回相关申报资料。
第六条 申报资料
申报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所需资料包括:
(一)《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核表》(见附表4)。
(二)退税申请文件。申报人报送的申请文件必须是正式文件,标题为《关于办理退付XXXX年XX月—XX月增值税的请示》,抬头为“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大连市财政局、XX区(市县)财政局”。申请文件除写明政策依据、退税期间和申请退税金额外,要详细列示申请退税期间的收入明细、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应缴增值税、已缴增值税等信息。
(三)《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一式三联)(见附表5)。要求逐票填列增值税入库情况(不得汇总填列),加盖申报人印章。此表由申报人向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领取。
(四)退税所属期内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要求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在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上逐票加盖印章。
(五)退税所属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六)《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见附表6)。
(七)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包括退税所属期的银行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八)退税所属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明细账及应交税金账复印件。对既经营退税产品,又兼营非退税产品的企业,销售产品必须分开核算。
(九)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及人民银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十)财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申报资料。
为方便整理装订,退税申报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财务报表除外)。除完税凭证原件外,《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一式三联、完税凭证复印件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由专员办用于办理退库),其他申报资料或复印件一式三份,初审、复审、终审部门各留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第七条 退税审核
(一)初审。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对申报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1、退税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相互之间对应、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2、退税和非退税产品销售收入是否分别核算且划分准确。没有分别核算的不予退税。
3、申报的退付税款,是否属于申请的退税年度,适用的政策、退税比例是否准确,退税金额计算方法是否恰当、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4、完税凭证上填列的税种、预算级次是否正确,缴税人和申报人是否对应,印章是否齐全,有无“稽查查补”字样。
5、审核申报人是否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增值税的核算是否真实合规、提供的会计数据是否存在造假现象等。
6、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达到80%。
7、对于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应当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及时通知负责复审或者终审的财政机关。
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准确计算出应退税金额,填写《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计算表》(见附表7),经承办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分别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财政机关公章,连同《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登记表》、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复审的财政机关。
初审部门留存的不需复审、终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申报资料不随复审、终审流转。
(二)复审。负责复审的财政机关接到初审意见后,应由接收人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登记表》上签收,对退税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在保证退税申报资料完整、无误后,经承办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分别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财政机关公章,报负责终审的专员办审批。
复审部门留存的不需终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申报资料不随终审流转。
(三)终审。负责终审的专员办收到复审意见后,应由接收人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登记表》上签收。根据申报资料及初审、复审部门审核意见,经承办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分别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公章。
第八条 退税批复和税款退付
(一)负责终审的专员办根据审批意见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签字盖章,填写《收入退还书》(一式五联)、加盖印章,制发退税批复文件,并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退付”印章,连同有关审核资料分别发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其中:
1、负责复审的财政机关:退税批复文件、《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核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登记表》及《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第二联)复印件各一份。
2、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退税批复文件、《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核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登记表》及《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第二联)复印件各一份。
3、其他部门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转送:
(1)退款国库:退税批复文件、《收入退还书》(一式五联)、《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第三联)和完税凭证复印件各一份。
(2)退税申请单位:退税批复文件、《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第一联)、完税凭证原件各一份。
(3)退税申请单位主管税务机关:退税批复文件一份。
在首次办理退税业务前,专员办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到相关退款国库办理开户及预留印鉴的手续。
(二)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于收文后两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将专员办移送的退税批复文件、《收入退还书》(一式五联)、《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第三联)和完税凭证复印件各一份送相关退款国库具体办理退库事宜。
(三)税款退付后,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将《收入退还书》(第五联)留存,《收入退还书》(第一联)及国库部门的预算收入日报表报送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收入退还书》(第五联)复印件报送负责复审的财政机关。
第九条 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库事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缓办理税款退付。各级国库要严格审核退库资料、及时办理退库,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库事项有权拒绝受理。对因库款不足等特殊原因无法办理退库的,应分别上报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第十条 专员办要根据有关规定按季与退款国库进行对账,办理对账工作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负责初审、复审、终审的财政机关要建立退税统计台账,建立健全退税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退税资料。
第十二条 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同级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对经查实的与申明不符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前发生的,应当追缴纳税人此前骗取的退税款,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以后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后发生的,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
第十三条 专员办应不定期的抽查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和国库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申报人办理退税,有无拒不执行退税批复、不及时落实退税政策等问题。督导地方财政部门提高初审、复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第十四条 专员办要对申报人是否符合退税条件、是否按规定报送申报资料、申报资料是否真实完整、退税资金的使用是否合法合规,以及经办国库是否及时办理退库等事项进行抽查。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专员办要依据《预算法》、《会计法》、《预算法实施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时进行纠正处理,对于触犯《刑法》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十五条 负责初审、复审、终审的财政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与工作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退税工作的监督,不断改进和完善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专员办会同大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财政部规定有冲突的,以财政部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1、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资格认定表
2、未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声明
3、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登记表
4、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核表
5、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
6、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
7、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计算表
关于做好奥运期间人力资源市场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做好奥运期间人力资源市场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0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副省级城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北京奥运即将召开,平安奥运重如泰山。保持奥运期间人力资源市场的安全稳定,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为奥运做贡献的具体体现。为做好奥运期间人力资源市场安全稳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打击的力度。奥运期间,各地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当地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一次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活动,依法取缔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或人才中介活动的黑中介,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为名进行欺诈、骗取钱财,以及提供虚假信息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近期,正值高校学生假期打工活动的(共3页)活跃阶段,这次活动要以规范高校学生假期打工招聘活动为重点,对于没有职业中介和人才中介资质从事高校学生打工中介的机构和个人,各地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给予坚决、从速打击,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切实保障高校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做好人力资源市场安全工作。奥运举办期间要从严控制现场招聘活动的举办次数和规模。奥运举办城市要以网上招聘活动为主,并暂停举办现场招聘会。其他地区要对现场招聘会进行严格审批,从严控制规模。举办招聘会要落实安全责任,消除安全隐患,把安全放到第一位,切实加强会前的安全检查和会中的动态监控,一旦发生问题,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作出妥善处理。同时,各级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常设性招聘会举办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对现场检查中发现安全措施不到位、存在事故隐患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安全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举办单位,要暂停或取消其举办招聘会的资格;对出现安全问题的招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安全稳定工作的领导。各级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人力资源市场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性,树立高度的政治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把人力资源市场安全稳定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要和公安、工商部门密切协作,形成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合力。要积极配合高等院校,教育学生加强自身保护和维权意识。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奥运期间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做出积极贡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