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中法相互增设总领馆协议备案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2:19:21  浏览:95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中法相互增设总领馆协议备案函

中国 法兰西


关于中法相互增设总领馆协议备案函


(签订日期1998年4月3日 生效日期1998年4月3日)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法方在武汉设立总领事馆、中方保留在法增设一总领事馆权利的换文已由中国外交部与法国驻华大使馆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三日在北京完成。现将中方照会副本及法方照会译文各一份送上,请予备案。

 附件:     中法相互增设总领馆协议备案函

          (〔98〕部领二字第36号)

法兰西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法兰西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就双方相互增设总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在武汉设立一个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湖北省、湖南省和江西省。

 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法兰西共和国再设立一个总领事馆。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两国政府将在各自的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为对方总领事馆的设立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日于北京
 附件:      (译文)第129号/A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法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一九九八年四月三日第36号照会,其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法兰西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就双方相互增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在武汉设立一个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湖北省、湖南省和江西省。

 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法兰西共和国再设立一个总领事馆。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两国政府将在各自的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为对方总领事馆的设立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法国驻华大使馆谨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协议。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日第36号照会和本照会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即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法国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日于北京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光动能手表环境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157号




关于发布光动能手表环境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促进开发和使用有益于环境保护的产品,规范有关产品的认证工作,现批准《光动能手表》技术要求为环境产品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编号和名称如下:

  HBC 7-2001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光动能手表

  以上技术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个人合伙企业商标使用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个人合伙企业商标使用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李风志退伙后仍使用原合伙组织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问题的请示》〔豫工商字(1994)第2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你局请示中所述,使用在灭蚊片商品上的“豫光”商标,系由温县金香卫生制品厂注册的,注册人依法享有该商标专用权,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五节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温县金香卫
生制品厂作为个人合伙企业,其合作期间注册的“豫光”商标,应为合伙人所共有,以商标注册人的名义使用,不得由其中某一个合伙人单独使用,更不得以其个人名义与他人或其它企业共同使用,否则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1995年2月28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