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收费栏目中发布介绍、推销商品信息是否应认定为广告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21:25:34 浏览:9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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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收费栏目中发布介绍、推销商品信息是否应认定为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在收费栏目中发布介绍、推销商品信息是否应认定为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收费栏目中发布介绍、推销商品信息是否应认定为广告的请示》(苏工商广〔1997〕2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闻媒介以介绍、推销商品、服务为目的的收费栏目,属于广告栏目,应当具有广告标记。在此类栏目中发布的介绍、推销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媒介因种种原因免收广告费,或者协议采用其他方式回报补偿的,也应认定为广告。
1998年1月13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收容遣送管理办法》的决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收容遣送管理办法》的决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9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收容遣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3年8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石忠信
二○○三年八月五日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1998年11月29日发布的《哈尔滨市收容遣送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已于1995年6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自6月20日起施行。为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和
《指导目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参与初审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认真学习《暂行规定》和《指导目录》,准确理解和掌握国家现阶段吸引外商投资的基本方针和政策。
二、各被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暂行规定》和《指导目录》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国家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必须严格遵守报批程序和从严审查企业提交的登记材料;对违反《暂行规定》审批的项目,不予办理登记注册。
三、在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和《指导目录》的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登记机关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报告。
199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