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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上海市志愿服务西部地区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延期还贷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0:32:20  浏览:96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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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上海市志愿服务西部地区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延期还贷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上海市志愿服务西部地区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延期还贷问题的批复

银办函[2005]34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你分行《关于对上海市志愿服务西部地区的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延期还贷问题的请示》(上海银发〔2005〕15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的精神,同意对上海市自愿到西部贫困乡镇从事为期1至2年志愿服务工作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中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根据实际服务西部年限,相应延长其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期限1至2年。具体延期期限,由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各承办行自主掌握。

中国人民银行 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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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的不能承受之重
杨涛

备受关注的“艳舞跳进烈士陵园”一事,日前开始查办追究相关责任人。泸州市民政局对烈士陵园管理所所长彭柱才作出“停职检讨”处分,泸州市公安局撤销了江阳区公安分局南城派出所所长刘刚江的职务,禁闭7天,并报市纪委批准对其“双规”。(《新京报》1月31日)
事情源于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报道,该台报道了四川省泸州市的市中心烈士陵园后门的一家娱乐城,里面有人大跳艳舞,还提供其他色情服务。娱乐场所提供色情服务的事情,在其他一些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在打击中时起时浮。但这艳舞跳进烈士陵园,并得到烈士陵园管理所所长的纵容,是太不应该,此为一,其二是记者在暗访时以普通公民身份向公安“110”报警,“110”居然还是无动于衷,艳舞照跳不误。
但是,现在电视台曝光了,群众反响大了,四川省委、省政府也高度重视了。省委书记张学忠、省长张中伟通过省委办公厅向泸州市委、市政府发出三点指示:彻底清查整顿泸州娱乐场所,对事件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就这一事件进行举一反三。泸州市也出动900警力,在全市四县三区内,对各娱乐场所涉黄、涉毒、涉赌等问题进行全面清查整顿,并对忠山宾馆涉案人员进行了控制。于是,“烈士陵园内跳艳舞事件”中,首先是忠山宾馆承包人张川虎落网,接着是烈士陵园管理所所长彭柱才“停职检讨”,派出所所长刘刚江的职务被撤销,并被 “双规”。
这一事件和以往的如安徽阜阳等地劣质婴儿奶粉事件处理没有区别,此前劣质奶粉的受害人一直向有关部门投诉没有收效,但是媒体曝光后,却得到迅速得到解决。这些事情的处理仍然沿续着“记者喑访??群众反响大??领导高度重视并批示??地方政府立即查处、全面整顿”的“媒体治国” 的怪圈。
我并不是说媒体的监督可以不需要,更不是说媒体对丑恶事件披露后,领导不应该高度重视,而是说这么一种揭露丑恶事件完全寄托给媒体的做法,并不是一个法治社会中的正常现象。首先,在一个法治健全的社会,行使公权力的政府各部门各其司职,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市场秩序,查处社会丑恶的事件,是执法机关的事情,而不主要是媒体的责任,如“烈士陵园内跳艳舞事件”,有公安、工商、文化等多个执法机关负责,但这些守土有责的部门都失守了,媒体却在冲锋陷阵,这让我们的法治之路偏离轨道运行。其次,媒体事实上也并不是自身有力量让各种事件得到有效处理,只是依靠了上层的权力、领导的批示,事实上媒体以一个普通公民报警是无济于事的,因而这种事件的一再发生,事实上是在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公民权利在被蔑视,对权力的崇拜敬畏在巩固。最后,我们看到,原本只是在执法部门有所疏漏的地方,督促他们行动的媒体却担当了执法部门的重要职责,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媒体的无尚的光荣,然而媒体是否承受了太多的民众的厚望,看看当今媒体特别是高层次的媒体门口上访成灾,其实媒体并不能承受如此之重。
我们在为媒体不断取得丰硕成果时,特别是主要依赖于领导的批示取得这种成果而欢欣时,要特别看到这其实也就是人治大行其道之时,而这种人治模式在现代化的社会是不足以维持社会正常运转。我们期待 “媒体治国” 的怪圈早日能休矣!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委员长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并召开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委员长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委员长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一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二条 委员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三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草案,常务委员会听取说明并初步审议后,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由法律委员会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将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议案和修改法律的议案,法律委员会审议后,可以向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也可以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十六条 提请批准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的议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提请批准条约和协定的议案,交外事委员会审议,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由外事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核结果的报告。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汇报,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第十八条 提议案的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委员长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听取其他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七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八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发言。

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在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记录,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和存档。

第三十二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三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四条 任免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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