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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4:10:07  浏览:82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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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保障诉讼和仲裁活动依法进行,现决定对人民法院受理具有仲裁协议的涉外经济纠纷案、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问题建立报告制度。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涉外、涉港澳和涉台经济、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一方当事人起诉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未作答复前,可暂不予受理。
二、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情形之一的,或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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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薄熙来案公开庭审,本案的事实、证据情况也随着庭审的深入而被及时披露。该案的庭审,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司法精神,也展现了走向法治的中国司法的从容与自信。围绕着该案,各界从不同角度、领域展开广泛的讨论,笔者就庭审中控辩双方关于受贿罪的争议问题谈谈该罪构成的界定问题。 

  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受贿罪的构成,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其侵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这一法益。受贿罪系身份犯,该罪的成立,受贿人首先需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该案中,薄熙来历任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省长、商务部长、重庆市市委书记等要职,其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确定无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务行为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务行为的便利条件而收受或索取贿赂是受贿罪客观行为的惯常表现方式,即刑法第385条第1款之规定。但利用本人的职权及地位而形成的影响力,以打招呼、批条子给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等方式,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属刑法第388条规定的情形,理论上也称为“斡旋受贿”。早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对“斡旋受贿”的内涵予以明确规定:“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上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以及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就目前庭审所披露的情况看,有薄熙来利用本人职务行为的情形,如其亲自签批文件办理完成请托事项的;也有其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即“斡旋受贿”的情形,如其亲自出面与相关部门打招呼、在建设深圳大连大厦过程中给深圳市长写信而为请托人唐肖林达成请托事项。

  关于“意思联络”

  “为他人谋取利益”一般认为是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且以国家工作人员允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为最低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的允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既可以直接向请托人作出,也可以由第三人代为转达,既可以是受贿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在已收受贿赂的情况下甚至也可以是假意推托的虚假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薄熙来与徐明当庭对质,一连20个徐明的否定回答,意在斩断其通过薄妻收受贿赂、转达请托事项、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方面的意思联络,从而达到脱罪的目的。但检察机关公诉意见书认为,在薄熙来夫妻与徐明长期的交往中,在夫妻共同利益的驱使下,已然形成了“‘丈夫利用权力为请托人办事,妻子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共同受贿模式”,无论薄对其妻收受别墅等巨额贿赂的认识是“概括的还是具体的、是事前明知还是事后知情”,在薄所供认的“我帮他(徐明)快发展,他帮我带孩子”的“特殊形式的交易”下,徐明在所托事项上的一帆风顺就不难理解了。

  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 

  庭审中,薄熙来的辩解之一即并未为徐明谋取到经济利益。在徐明的证言中,也明确在收购万达足球俱乐部和建设定点直升飞机等项目上虽然有薄的帮忙,但并“没有实际经济利益”。那么该如何认识受贿罪中所“谋取”的“利益”呢? 

  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利益”的界定,较统一的意见均认为,该利益既可以是正当的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的利益。虽然通常为物质利益,但也包含非物质利益,如荣誉等。实际上,非物质性利益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转化为物质性利益,行贿人既以贿赂孜孜以求,也往往是看中了这一点——反而言之,受贿之核心即利益交换,行贿人所图者即利以贿成。 

  在薄熙来与徐明的当庭对质中,薄熙来在是否为徐明谋取利益的关键问题上,策略性地要求徐明回答“直升飞机、足球队赚钱了没有”?意在不能否认其接受请托并利用职务便利完成请托事项的前提下,以两项目并不“赚钱”来达到否认为请托人徐明“谋取利益”的目的。徐明虽证实“没有实际经济利益”,但同时也证实了实德公司“无形资产的提升”。在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成立之前,实德集团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并不高,正是借助于实德足球俱乐部的品牌推广以及大连实德足球队的不俗表现,使大连实德集团为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也正是因徐明所定位的把“足球运动作为一项产业来发展,作为一个企业来管理,作为一种文化来培育”所形成的品牌、企业文化推广效应,实德集团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并将足球产业列为该集团的四大产业之一。综观大连实德的发展,因收购万达足球俱乐部而形成的“无形资产的提升”功不可没,这对徐明及其实德集团而言,已然不是“没有实际经济利益”的项目了。同时,在唐肖林行贿中,薄认为其系“为驻深办,是为了公司,不是为个人”,但如前所述,所托事项是否正当,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同时,其利用本人职务行为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完成请托事项,并在事后收取贿赂,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这一法益,应构成受贿罪。 

  (作者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制及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抚府发〔2001〕38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制及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制及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制及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市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强化各级干部的责任意识,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正常运行,现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江西省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106号令)、《江西省各级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赣府发[1990]2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0]34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制及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市长、县(区)长、乡(镇、场)长是本行政辖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党政群机关正职、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抓好本辖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副职,按照领导分工,对所管辖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做到工作安排上有安全工作内容,工作考核中有安全工作目标。

二、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划分

(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是本级政府领导下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指导、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1)协助政府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2)负责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3)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定期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4)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来信来访;(5)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市劳动局是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监察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1)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监察。(2)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作人员外)、考核、发证。(3)负责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的评审和发放。(4)组织、协调、监督用人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承办伤亡事故的结案批复工作,参与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5)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设计审查和预评价及竣工验收工作。

(三)市公安局对娱乐场所、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物品的安全负责。主要职责是:(1)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品生产、销售网点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个人一律予以关闭和取缔。(2)对烟花爆竹、雷管、炸药的生产、出售、贮存、运输等方面进行监管,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小作坊。(3)对从事爆破特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4)对重要集会、庆祝活动的场所搞好安全保卫工作。(5)对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厅、网吧、骇客吧)、美容美发厅等场所的安全进行监管。

(四)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全市消防监督管理负责。主要职责是:(1)对消防安全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审查和验收液化石油气、加油站、公共场所、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防火设计。(2)审核液化石油气站、加油站等方面储存、经营、运输消防安全条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3)对从事消防工作的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发证。(4)对重要集会和庆祝活动的场所以及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5)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市交警支队对道路交通安全负责。主要职责是:(1)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道路交通安全;(2)抓好车辆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工作。(3)查处车辆超速、超载和驾驶员疲劳及酒后驾驶等违章行为。(4)严格机动车辆检测,防止无证、无照、报废、拼装车辆行驶。(5)负责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6)对一些易出事故危险地段以及学校路口设置交通安全警示牌。

(六)市经贸委对全市工业企业生产和成品油市场安全生产负责。主要职责是:(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2)督促、指导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督查。(3)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4)负责对本辖区内加油站进行清理整顿,对符合成品油经营条件的加油站的经营资格进行认定。(5)会同有关部门经常性地对辖区内加油站进行检查,对无“三证一照”的加油站进行查处和取缔。

(七)市冶煤办对辖区内冶金、煤矿的生产安全、开发布局和经营秩序负管理责任,负责对安全生产督查、技术指导、业务咨询、技改立项申报,帮助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及时监督隐患整治。

(八)市地矿局协助矿山主管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职责是:(1)配合矿山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参与矿山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3)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防止因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4)负责采矿许可证的发放,防止无证非法开采。

(九)市机电局对市属机电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主要职责是:(1)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2)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对市属机电企业的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4)组织并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十)市纺织局对市属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主职责是:(1)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2)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4)组织并参与市属纺织企业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市建设局是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气行业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安全负责。主要职责是:(1)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燃气行业发展规划要求,确定燃气供应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充装站以及经营供应站(点)的选址布点。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燃气企业资质证书》。(2)审查建筑企业资质等级。(3)抓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质量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安全生产。(4)科学选择建筑地址,确保安全。

(十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厂内运输车辆、游乐设施、防爆电器等)的安全负责。主要职责是:(1)对全市的锅炉(含微压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监察和检测。(2)对全市的燃气设施(液化气槽车、贮罐和钢瓶及液化气充装设备)进行监察和检测,颁发《气体充装注册登记证》等。(3)对全市的压力管道(含煤气管道)进行监察和检测。(4)对全市特种设备进行监察和检测。(5)对锅炉司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发证。

(十三)市轻化局对本系统安全生产负责。主要职责是:(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2)经常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3)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所管辖的企业坚持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尤其是要加强对化工企业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四)市交通局对全市的水上交通及汽车站、码头、渡口的安全负责。主要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内河水上交通安全。(2)对所属交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3)搞好渡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渡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4)对全市乡(镇)船舶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

(十五)抚州供电局对全市电力安全生产负责。主要职责是:(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2)经常研究分析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订防范措施,严防、控制电力伤亡事故发生。(3)加强室外线路监管,改造、更新老线路的规划架设,使之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时抢修处理被自然灾害破坏的电力设备、设施。(4)对特种行业(如煤矿)的用电尽可能确保,如需检修电力设施时必须提前通知有关煤矿或企业,保证井下或企业生产安全。(5)搞好用电安全培训教育,努力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对系统从事电力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6)组织和参与电力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市林业局对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主要职责是:(1)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有人抓、有人管。(2)对森林防火安全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和组织扑灭森林火灾,遏制事故发生。(3)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经常开展安全检查,治理安全隐患。(4)抓好职工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十七)市水电局对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1)突出重点,严格管理,使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2)对防洪安全进行监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责范围,在批准的汛限水位以内,确保防洪设施安全,确保水库和圩堤安全渡讯。(3)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治理安全隐患,控制事故发生。(4)加强职工培训教育,努力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十八)市乡企局对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主要职责是:(1)对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经常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检查。(2)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防范措施。(3)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规范生产行为,打击非法生产。(4)参与乡(镇)企业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十九)市气象局对防雷设施安全负责。主要职责是:(1)对新建建筑物(高15米)防雷装置进行审核和验收; (2)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不合格的作出限期整改。(3)加强人工降雨弹的安全管理。(4)参与雷击灾害及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市工商局对个体私营企业的安全负责,经常深入企业开展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不予以登记注册和办理营业执照。

(二十一)市商业局对所属经营企业安全工作负责。对所属企业实行行业管理,尤其是对商场、仓库要经常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二十二)市供销社对本系统内经营的烟花爆竹和原材料在储存、销售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负责。主要职责是:(1)检查、督促下属单位烟花爆竹和原材料储存仓库必须远离居民区并配备消防器材,安装防雷设施,有专业人员看守,持证上岗。(2)对本系统内各销售点的批量和进货渠道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管。 (3)督促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单位做好防雷电起火、防电线老化碰火等防火安全工作。

(二十三)市石油公司对本系统的安全负责。主要职责是:(1)对本系统的安全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负责对本系统的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并持证上岗。(3)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的审定,并做到“三同时”。(4)组织和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四)市教委对全市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及经批准兴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负责。主要职责是:(1)加强对学生思想品德、社会治安、卫生、重大活动、运动、交通、防火、用水用电、游泳、劳动保护等方面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2)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在校学生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3)经常组织开展学校的校舍、饮食、用电等方面的安全检查,认真组织学校对学生上学、放学乘船过渡的严格监管,防止发生事故。(4)督促检查学校全部拆除一类和二类危房,严禁学生在危房中上课。(5)会同卫生部门严肃查处在校园内销售霉、腐食品现象。

(二十五)市文化局对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的安全负责,加强对学校200米内的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并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搞好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经常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隐患的整改,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十六)市卫生局对本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主要职责是:(1)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参与事故抢险救护工作,对工伤人员伤残程度提出鉴定意见。(2)督促有关卫生部门做好服务行业、炊事人员、幼儿教师和保育员、饮料生产企业人员的体检工作。 (3)对学校及校园周边饮食、食品进行监控检查。(4)对灾害疫情和人群中人畜共患疾病的疫情进行严格控制处理。

(二十七)市体委对体育馆和体育设施的安全负责,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重大活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坍塌等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二十八)市旅游局协助县(区)、景点主管部门对旅游景点和游乐设施的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县(区)和景点主管部门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三、事故报告

严格事故报告制度,发生死亡事故后,有关单位、部门领导要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制订预防事故重复发生措施,严格按国务院令75号和江西省赣府发(1999)44号《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出,对单位、部门、政府第一责任人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而造成事故的,追究直接领导者责任:

(1)安全工作无人负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管理混乱的。

(2)上级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已经告知,未组织有关人员采取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力的。

(3)发布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的。

(4)未按规定对下属干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取证上岗的。

(5)领导班子极少研究、分析、布置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未进行过安全生产检查;明知工程不符合安全规定要求或缺乏审批条件,出面说情取得有关证照的。

(6)设备超过检修、检验,使用期和经常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转或特种设备未取得使用许可证而不责成采取措施的。

(7)不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玩忽职守的。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有关领导或责任者从严处理:

(1)事故发生后,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以致扩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4)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导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无证制造、安装、检验、修理特种设备或转让转卖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许可证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6)发生重大死亡事故、重大恶性事故或特大事故的;

(7)违犯规定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1)发生一次重大恶性以上事故的;

(2)在所管辖的范围或企业中,同一年度内多次发生同类死亡事故的;

(3)有关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擅自批准生产或颁发安全证照,造成死亡事故的;

(4)对本地区、本系统所属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接到报告后,不及时作出处理,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处理办法,按国务院302号令、省政府106号令以及省政府有关安全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市政府领导安全工作责任划分表

2、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安全工作责任划分表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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