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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安哥拉和刚果脊髓灰质炎传入我国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16:55  浏览:99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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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安哥拉和刚果脊髓灰质炎传入我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0年第115号  

关于防止安哥拉和刚果脊髓灰质炎传入我国的公告

  世界卫生组织(WHO)2010年9月8日报告,安哥拉从2007年4月爆发的脊髓灰质炎已持续蔓延到该国以前无该病的地区(比耶、本戈、万博、北隆达、南隆达和威热等省份),刚果东部加丹加省近期也出现该病。为防止脊髓灰质炎野病毒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安哥拉、刚果的人员,尤其是5岁以下儿童,有发热、咽痛、咳嗽、呕吐、腹泻、脖颈僵硬以及下肢弛缓性麻痹等症状的,入境时本人或儿童的陪同人员应当主动向检验检疫人员申报。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口岸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等措施,对申报或发现有上述症状的可疑病例,应当及时排查并采取有效医学措施。

  三、前往安哥拉、刚果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有关疫情;无论是否曾经接种过脊髓灰质炎疫苗,强烈建议前往上述国家之前2周接种脊髓灰质炎疫苗。

  四、直接来自上述国家的交通工具上,如有受污染或有污染嫌疑的环境、物品和患者排泄物,应当实施消毒;对交通工具上的饮用水、食品,可采样检验,必要时实施消毒和销毁处理;对入境交通工具卸载的固体和液体废弃物应当实行严格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五、脊髓灰质炎是由脊髓灰质炎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感染病毒后,绝大多数人表现为隐性感染,无任何症状。少部分人可出现发热、咽痛、乏力或恶心、腹泻等类似感冒样症状。仅有1‰至10‰感染者出现急性弛缓性麻痹,俗称小儿麻痹症。脊髓灰质炎病毒通过食入被污染的食物和水传播,潜伏期3天至35天,平均1周至2周,主要传染源是隐性感染者及发病初期的病人。通过接种疫苗可以有效预防脊髓灰质炎。

  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3个月有效。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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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五”期间特殊教育补助费使用的几点意见

国家教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


“九五”期间特殊教育补助费使用的几点意见
国家教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



自1989年国家有关部委和部门设立了特殊教育补助费(以下简称“补助费”)以来,这项经费对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1996〕15号)要求,“八五”期间各部门安排的特
殊教育补助费在“九五”期间继续安排。根据“九五”期间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任务,为进一步发挥补助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九五”期间补助费使用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使用原则
优先补助经济、教育发展较困难地区普通学校接受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及附设特教班的建设、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残疾儿童少年、青年劳动技术和职业教育的开展;优先补助能够较好解决学龄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寄宿生活费用的地方;扶持特殊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二、重点补助项目
1、普通学校新建特教班;
2、普通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教师的培训;
3、两个以上的县(市)联合新建特殊教育学校;
4、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人数较多的县(市)新建特殊教育学校;
5、面向全地区(市)招生的特殊教育学校为扩大招生规模扩建的校舍、教学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
6、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建或改办的残疾青年职业教育机构以及在社会福利机构或社区中举办的残疾人特教班;
7、其它应予重点扶持的项目。
三、补助费用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管好用好补助费,做到专款专用;要对补助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符合项目管理要求的具体实施办法,充分发挥其效益;每年要对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总结,总结材料作为下一年度申请补助项目报告的附件,于每年12月
底以前,报国家教委备查。
国家教委等有关部门将对各地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是检查补助费的使用效益、查处违纪行为等问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筛选、平衡和审核,并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下年度经费补助申请表(见附表1-3)分别报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计划建设司、财务司,财政部文教司,民政部社会福利司,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就业部。
附表:
1、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学校新建特教班和特教班、随班就读教师培训经费补助申请表(略)
2、省(自治区、直辖市)两个以上县(市)联合、30万人口以上县(市)新建特殊教育学校和面向全地区(市)招生的特殊教育学校扩建经费补助申请表(略)
3、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它特殊教育项目经费补助申请表(略)



1997年7月3日

天津市职工个人购建住房贷款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职工个人购建住房贷款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动住房商品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个人购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贷款)是指参加住房公积金制一年以上的职工,购、建住房和大修自住房的专项贷款。
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三条 职工个人住房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
第四条 职工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由市人民政府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负责办理(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贷款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凡建立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建住房或大修自住房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住房贷款。
第六条 申请住房贷款的条件是:
(一)购买住房的,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自建住房的,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房的,须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二)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申请住房贷款时,需将房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购买现住房的,职工申请住房贷款时,需将房价50%以上的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自建住房的,职工申请住房贷款时,需将房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大修
自住房的,职工申请住房贷款时,需将修房费用50%以上的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
(三)借款人同意用自有、共有、第三方自然人的房产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担保。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实际贷款数额取以下三种计算方式的最低值。
(一)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其配偶工资总额之和×A×12(月)×贷款年限
A为职工个人还贷能力系数。还贷能力系数按5年以内、10年以内、15年以内不同贷款期限,分别确定为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总额的30%、35%、40%。
(二)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房价的70%;购买现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房价的50%;自建住房的,最高贷款限额为房价的70%;大修自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所需费用的50%。
(三)贷款最高限额为10万元。
第八条 购买现住房、危改还迁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为5年;购买安居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为10年;购买商品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为15年;自建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为10年;大修自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为5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按提前的期限,调整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已归还的贷款本息不再重新计算。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收利息。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 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进行抵押,也可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质押。
第十二条 以房产抵押时,要按以下各项办理:
(一)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房产或拥有产权证的第三人房产抵押;
(二)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房产作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办理公证;
(三)抵押房产的现值,由贷款银行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贷款银行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70%;
(四)房产在抵押期间,借款人可以自己使用,并有维修和保证其完好的责任。借款人在告知受让人房产已抵押的情况并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后,其自有房产、共有房产自有部分可以转让、转租,转让所得价款应向贷款银行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贷款银行约定的第三者提存。住房
抵押后,住房价值大于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用有价证券质押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有价证券交贷款银行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后,贷款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第十四条 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抵押、质押期间,贷款银行为抵押物、质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在未取得住房产权证之前,可用签订的购、建房合同或协议的全部权益抵押。
第十五条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银行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
(一)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最后还款期限3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内连续6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失踪或移居国外,借款人合法继承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贷款银行在处理抵押房产时,共有产权人及第三人有优先认购抵押物的权利。
第十六条 贷款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抵押物,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物拍卖费和处理抵押物的其他费用;
(二)归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
(三)支付与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四)补交土地出让金;
(五)归还共有产权人所占份额;
(六)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贷款,需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银行领取并填写职工个人购建住房借款申请书。
第十八条 借款人持借款申请书、住房公积金储蓄卡、身份证、户口本、借款人名章和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到贷款银行办理借款申请。贷款银行经审查认为合格后,为借款人出具贷款意向书。
第十九条 借款人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意向书与售、建房单位签订购、建房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条 借款人凭购、建房合同或协议与贷款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同时将购、建房或大修自住房的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
第二十一条 用有价证券进行质押的,借款人持有价证券交贷款银行收押保管,同时凭购、建房合同或协议与贷款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借款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用房产进行抵押的,借款人凭购、建房合同或协议与贷款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分别按以下情况办理住房抵押登记: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借款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天津市房屋他项权登记申请书、天津市房屋他项权登记审核表、购建房合同、抵押合同、借款人身份证和借款人名章,到住房座落的区县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
(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以期房抵押的,借款人持天津市房屋他项权登记申请书、天津市房屋他项权登记审核表、购建房合同、销售许可证复印件、抵押合同、借款人身份证和借款人名章,到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天津市房地产抵押确认书。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持房屋他项权证或天津市房地产抵押确认书到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由贷款银行代办住房抵押保险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用于购房的贷款,由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和购房合同或协议,将借款人自筹资金存款和贷款,用转帐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银行帐户;用于自建住房、大修自住房的贷款,由借款人按借款合同支取。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五条 贷款的偿还,采取按月等额还本付息的方式。借款人须按借款合同规定,每月到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也可委托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转交贷款银行。
每月还本额=借款额(元)/借款期(月)

〔借款期(月)+1〕×借款额(元)×月利率
每月还息额=---------------------
借款期(月)×2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后,应在一个月内到产权管理部门领取《天津市房屋他项权注销申请书》,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第七章 贷款监督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要配合贷款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 职工个人住房贷款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如借款挪作他用,贷款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对挪用部分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收利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抵押物的评估费、手续费、保管费等由借款人负担。
第三十条 需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在双方未达成协议前,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一条 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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