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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滇池综合治理目标责任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07:53  浏览:80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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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滇池综合治理目标责任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滇池综合治理目标责任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通〔2005〕135号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晋宁县、嵩明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财政局《滇池综合治理目标责任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滇池综合治理目标责任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财政局

(二○○五年十二月)

为加快滇池治理步伐,进一步完善滇池治理工作责任制度,增强各部门治理滇池的责任感,按照市委市政府滇池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风险抵押金的交纳范围
滇池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单位责任人,包括市级滇保委责任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领导,滇池流域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晋宁、嵩明7县(区)的县(区)长和分管副县(区)长,滇池沿湖16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责任人。
二、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
(一)市级滇保委责任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领导各交纳风险抵押金3000元;
(二)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晋宁、嵩明7县(区)的县(区)长和分管副县(区)长各交纳风险抵押金3000元;
(三)滇池沿湖16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责任人各交纳风险抵押金2000元。
三、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一)滇池综合治理目标责任风险抵押金由市滇管局(市滇保办)负责收取,进行登记造册,完备手续后,缴入滇池治理目标责任风险抵押金专户,由昆明市财政专户管理。
(二)每年度的滇池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考核结束后,由市滇管局按照考核结果向市政府提出本年度收取的风险抵押金处置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办理各责任人风险抵押金的退还手续或是缴入同级财政的手续。
(三)滇池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单位责任人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更换的,由责任单位向市滇管局提出申请,市滇管局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退还原责任人的风险抵押金,新任职的责任人从任职起向市滇管局交纳风险抵押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动用目标责任风险抵押金。
四、滇池流域7个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由昆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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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和整体效益,是贯彻落实全教会精神,全面促进素质教育,实现《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的工作目标,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现将我部《关于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
结构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对这次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在调整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联系。

关于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优化中等职业教育资源配置,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在新的历史时期的资源重组,提高办学质量和整体效益,促进中等职业教育
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现就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势在必行
我国目前的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部门、行业和地方分别举办中等职业学校,形成了“条块分割”的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调动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
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有的学校布局结构已经不能继续适应经济建设、经济体制改革及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严重制约着我国中等职业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势在必行:
1、目前,中等职业教育整体规模效益不高,1998年,我国中等职业学校和成人中专约22000所,除普通中专学校校均规模约1200人,已基本达到原国家教委规定的中专学校设置有关标准外,其它几类学校校均规模只有500人左右,其中有些学校已经连续几年没有招生
,教育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急需通过调整优化,增强中等职业教育的整体效益。
2、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以及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各级政府部门管理经济和企业的职能,正朝着政企分开的方向转变,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直接管理也在逐步削弱,因此,对现有的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布局结构调整,不仅是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
要,也是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的需要。
3、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各行业对人才的需求数量和要求不断地变化,一些新兴的产业和职业岗位不断出现,许多行业、职业岗位趋向融合、复合,为适应这些变化,必须对学校和专业的布局结构进行调整。
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学校的发展面临越来越激烈的竞争,通过合并、共建、联办、划转等多种形式进行布局结构调整,可以进一步优化资源的配置,扩大学校的办学规模,改善办学条件,使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都得到提高,进一步提高学校的竞争力。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是: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为指导,通过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进一步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的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质量和整体效益,更好地为经济建设
和社会发展服务,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健康协调发展。
这次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的工作目标是:经过2-3年的努力,初步建立起面向21世纪,布局结构合理,专业门类齐全,办学质量和整体效益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为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改变“条块分割”的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建立起在当地政府的统筹规划下,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
2、改变在教育内部由不同部门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分别规划管理中等职业教育的状况,建立起按照学生的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统筹规划,相互沟通的中等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布局结构。
3、改变分散办学、重复办学,资源配置不合理,办学效益低的状况,通过“合并、共建、联办、划转”等调整形式,进行资源重组,建设好一批规模大、水平高、有特色的骨干示范性学校。
4、改变中等职业教育主要靠外延发展的状况,通过调整,使中等职业教育在规模上进一步发展、结构更加合理(层次结构、学校、专业布局结构)、质量、效益明显提高。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在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等方面的进一步协调发展。
三、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的主要实现形式有:合并、共建、联办、划转等。
1、合并:是指根据学校布局调整规划将两所或更多的学校合并为一个学校,实现人、财、物等各个方面的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做到一套班子、一套机构和一套制度。合并可以在普通中专之间、普通(成人)中专与技工学校、普通(成人)中专与职业高中、普通中专与成
人中专、技工学校与职业高中,及其它各类学校之间进行;有条件的,部门与地方的学校、部门与部门的学校也可以实行合并。
2、共建:是指学校在投资渠道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中央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方业务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地方业务部门之间双重领导,共建共管。要通过共建淡化和改变单一的隶属关系,打破条块分割,实现条块的有机结合,增强地方政府的统筹力度,使
学校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3、联办:是指学校在隶属关系和投资渠道不变、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以达到共同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的目的。
4、划转:是指部委直属学校划转地方管理(如撤销的9部委直属中专、技工学校已划转为地方政府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部门所属学校划转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或下一级政府管理等。
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的形式,要因地制宜,各地还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在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有利于职业教育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和用人单位对职业教育的需求,有利于职业教育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前提下,大胆探索和实践。

四、组织实施
1、这次学校布局结构的调整,应在教育部制定的统一原则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进行。各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和领导,教育行政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在摸清中等职业教育资源的现状,明确了发展规划的基础上,提出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的规划方案和实施办法,以及配套的政
策措施,经政府决策后,组织实施。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听取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办学单位和有关学校的意见,作好协调工作,加强对企业、行业所属中等职业学校调整工作的业务指导。要积极探索办学体制改革的新路子,增强办学活力。
2、在调整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严格按照“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保护各方面的权益。调整工作要保证现有中等职业教育资源不流失。学校调整后,原有通过财政等渠道投入的事业经费、基建投资等按原定标准核拨,
并应逐年有所增加。调整后的学校应当做到产权明晰,各方面职责明确。
3、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实行分区规划,分类指导。
在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要通过调整,将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中一些规模小、条件差、布局不合理的学校作适当的撤并,达到扩大规模、提高效益的目标。
在县(市)一级要尽快将教育部门、各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专等进行中等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机构进行统一的规划调整,集中力量建设一到两所面向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融职前、职后教育于一体,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的中等职业教育办学实体,改变
县(市)职业学校点多、规模小、效益低的状况。
对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过程中,需要划转的中等职业学校,要努力打破行业与地方、行业与行业之间的界限,淡化隶属关系,加强地方统筹,按照布局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要求,选择适当调整形式,但不能将学校层层下放。
4、调整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调整与发展的关系,布局结构调整的根本目的是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协调地发展,包括规模的扩大,结构的优化,质量效益的提高,不能因调整而影响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二是“块”与“条”的关系,调整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进行,但
应充分保护、发挥行业部门的积极性,做到条块结合,共同促进职教发展。三是处理好调整与稳定的关系。调整工作既要态度积极,又要步子稳妥,可采取先易后难、先点后面的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要保证学校教学和各项工作的正常秩序。四是处理好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校名的关系
,通过调整,淡化中专、职高、技工学校的界限,改变中等职业学校校名种类过多的状况,使校名进一步规范化。



1999年9月9日

内蒙古自治区禁止赌博条例(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禁止赌博条例


(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二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4日


第一条 为禁止赌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以钱物作赌注比输赢的都是赌博行为。任何形式的赌博都是违法的,一律禁止。
第三条 禁止赌博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参与赌博,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基层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悔过,不得重犯。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单处或者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赌博钱物较少的;
(二)诱使、纵容他人赌博的;
(三)为赌博巡风放哨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六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实行劳动教养,单处或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赌博钱物较多的;
(二)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
(三)教唆、胁迫他人赌博的;
(四)阻碍依法执行查禁赌博公务,尚未达到暴力、威胁、抗拒程度的。
第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和由于赌博而发生其他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惩处。
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和职工参与赌博,在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的同时,所在单位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赌资、交通工具等条件的,根据情节轻重,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赌具、赌资一律没收。参与和利用赌博所得的钱物,一律追缴。因赌博输欠的赌债或者在赌场向参与赌博者借欠的债务,一律废除。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流窜赌博的;
(二)在公共场所赌博的;
(三)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借禁赌劫掠、侵吞赌博钱物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主动交待及时改正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而赌博少量钱物的;
(四)在他人揭发后能够悔改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
(一)公民检举、揭发赌博行为有功的;
(二)查禁赌博有功的;
(三)参与赌博者,检举、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的。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牧区、城镇基层组织,应加强对职工群众的教育和管理,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赌博活动。
对本单位或者本管区内的赌博活动放任不管的,应追究领导者或者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查处赌博活动,由公安机关负责。
凡违反本条例,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裁决和执行;应实行劳动教养的,依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办理。
凡违反本条例,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罚没和追缴的钱款,由公安机关开具凭证,按规定上交地方财政,纳入预算内管理。
查禁赌博所需奖励费用,应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七条 公安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违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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