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7:56:41  浏览:88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

商务部


商务部令2006年第21号 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



  《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商务部审议通过,并商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度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仍按《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0号)执行。《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0号)自2007年1月1日起废止。


部长: 薄熙来

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



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纺织品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纺织品出口管理工作,并会同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制定并调整《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管理商品目录》)。

  《管理商品目录》应以公告形式发布,内容包括涉及的产品类别及其税则号、涉及的国家或者地区、实施时间范围和许可总量等。

  第三条 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工作。

  质检总局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临时授权上述部门负责《管理商品目录》所列纺织品的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出口国指最终目的国(地区),加工贸易出口指实际报关出口国(地区)。有关转口贸易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般贸易、易货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补偿贸易、进料加工、保税工厂和其他贸易方式的纺织品出口许可管理。

  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且属于《管理商品目录》所列的纺织品,海关不验核许可证,待上述货物实际离境申报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出口到实行纺织品临时出口管理的国家(地区)的,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管理商品目录》所列的纺织品经出口监管仓库(出口配送型)出口的,海关在入仓环节验核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离境)出口至《管理商品目录》指定的国家(地区),不得留在境内。

  第六条 《管理商品目录》所列的纺织品,实行临时出口管理制度。商务部授权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发证工作。发证机构名单、许可证样式和专用章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另行公布。

  第七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在出口《管理商品目录》所列的纺织品前,应当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出口许可审批手续,并申领许可证,凭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将列入《管理商品目录》。

  (一)有关国家或地区对我实行限制的纺织产品;

  (二)双边协议规定需要临时进行数量管理的纺织产品。

  第九条 《管理商品目录》所列纺织品的临时出口许可数量,通过业绩分配、协议招标等方式配置到各经营者。具体类别和数量由商务部另行公布。

  业绩分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协议招标的具体规定,由商务部根据本办法另行公告。

  如遇市场变化剧烈、出口许可数量使用率过低或出口秩序混乱等特殊情况,经纺织品出口行业商协会提议,商务部可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临时性措施,以恢复正常的出口秩序。

  第十条 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对经有关部门认定,未能依法履行劳动、安全和环保等义务的经营者,商务部可取消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获得的临时出口许可数量资格,并收回已获得的全部许可数量。

  第十一条 业绩分配部分以相关商品出口实绩为依据,按照如下计算公式确定经营者海关出口实绩项下的临时出口许可可申请数量(以下简称可申请数量)。

  S=T×(70%×Q1/M1+30%×Q2/M2)

  其中:

  (一)S为经营者可申请数量;

  (二)T为确定的全国临时出口许可总量;

  (三)Q1为经营者对设限国家(地区)出口实绩, Q2为经营者(Q1≠0)除设限国家(地区)之外的对全球的出口实绩;

  (四)M1为全国经营者对设限国家(地区)出口实绩,M2为全国经营者(Q1≠0)除设限国家(地区)之外的对全球的出口实绩;

  (五)各类别商品的最低可申请数量由商务部另行公布。凡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可申请数量低于最低可申请数量的,经营者可申请数量为零;

  (六)低于最低可申请数量的剩余数量按业绩优先的原则分完为止。

  第十二条 商务部根据以下原则,确定经营者相关商品出口实绩:

  (一)按照中国海关十位税则号项下的出口统计数据;

  (二)统计时间范围为临时出口许可数量使用年度之前的12个月;

  (三)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的出口实绩均按中国海关出口统计金额的100%计算;

  (四)西部地区企业的出口实绩按中国海关出口统计金额的150%计算,中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的出口实绩按中国海关出口统计金额的130%计算;

  (五)拥有多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控股公司的集团型企业,按照实际的经营者(按海关企业代码)数量进行统计,临时出口许可数量计入各经营者名下。

  第十三条 商务部根据上述分配原则确定各经营者可申请的商品类别和数量,分批次以书面和电子形式下达至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并在商务部网站上公布。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在商务部下达的可申领类别和数量范围内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许可数量申请。

  第十五条 自可申请数量下达之日起的15天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本地区经营者的申请上报商务部并附电子数据。

  在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以及电子数据后15天内,商务部确定并下达全国各经营者临时出口许可的分配数量。

  第十六条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允许转让。转受让经营者可登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转受让平台(http:\\xk.ec.com.cn)直接操作,地区内转让也可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做技术处理。受让经营者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依法履行劳动、安全和环保等义务。

  第十七条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一关一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作废。

  逾期未出口的,可以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最长延期不超过3个月。延期或更改许可证内容的,均应重新换发新证。

  第十八条 获得临时出口许可数量的经营者在临时出口许可数量有效期内未能全部使用的,应于许可年度的9月30日前将剩余数量通过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上交。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上交的、未申请和放弃的数量计入当年度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剩余数量。剩余总量由商务部按照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继续分配,并在不迟于许可年度结束前75天下达分配结果。

  第二十条 获得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的经营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量超过业绩分配量20%且小于等于30%并未按期上交的,商务部将在下一年度分配中按等比扣减。在有效期内未使用量超过业绩分配量30%并未按期上交的,商务部将在下一年度分配中按双倍扣减。

  第二十一条 获得临时出口许可数量的经营者申领许可证时,应当如实填写《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印章。网上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相关电子表格并传送至相应的发证机构。

  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网上申请的,经营者应当同时将相关出口合同复印件寄送至发证机构。

  第二十二条 各发证机构应在收到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许可数量有效申请后,按照商务部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下达的临时出口许可数量批准文件和相关电子数据,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临时出口许可管理的商品,经营者在办理临时出口许可证后,应向质检总局授权的临时发证机构申领纺织品原产地证书。发证机构凭许可证签发纺织品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与许可证的数量、金额等内容应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凭加盖纺织品许可证专用章的许可证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在有关进口国(地区)凭商务部电子数据和书面许可证及主管发证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验放通关。

  第二十五条 海关在办理相关纺织品出口手续时,需验核加盖纺织品许可证专用章的许可证。对属法定检验出口的纺织品,海关还应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对许可证实施电子联网核查。有关电子核查机制及相关验核管理办法另行公布。

  第二十六条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不得伪造和变造。凡伪造、变造出口许可批准文件或出口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及《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出口样品的,对于每批商品数量不超过50件(含50件、套、双、公斤或其它商品单位,不包括打、打双、打套、吨数量单位)的,可免领出口许可证;但属于进口国(地区)海关要求凭许可证放行的,经营者应在本企业可申请数量范围内向发证机构申领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赴国(境)外参展或者举办展览会的展品、展卖品的出口,参照《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属于进口国(地区)海关要求凭许可证放行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规避本办法的规定,将原产于中国的商品经第三国(地区)转口至《管理商品目录》规定的国家(地区)的,商务部将依法予以处罚,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该经营者从事所有与本办法相关的出口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对许可证的签发、执法部门的调查、发证机构的核查,以及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发证机构和伪造、变造许可证的经营者的处罚,按照《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通过外发加工方式在内地加工且原产地非中国内地的纺织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广东省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并根据《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除本规则其他章节另有规定外,下列词汇具有如下意义:
(1)证券,是指下列有价证券:
国家发行的各类债券。
地方人民政府发行的各类债券。
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金融债券。
全国各地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股票及其相关联的各种权利受益凭证。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
(2)上市,是指证券在本所集中交易市场挂牌买卖。
(3)上市公告书,是指有关上市申请获准后需刊发的招股章程、通告文件、协议计划及任何同等文件的汇编文件。
(4)发行人,是指依法发行有价证券法人。
(5)最近时期,是指以有关证券的上市公告书刊发日期为计算基点,发行人设立超过三年的为最近三年度,发行人设立不到三年的为自设立以来的时期。
(6)最近期间,是指自最近会计年度结束以来的期间。
(7)主要业务,是指就一家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而言,其所运用的资产、或其产生的营业额、或其形成的损益占该公司上述相应项目总额的10%及10%以上的业务。
(8)股份,是指普通股及优先股份额。
(9)可转让股本证券,是指可转换或可交换股份的股份凭证及附有可认购或购买股份的不可分离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的股份凭证。
(10)股本证券,是指股份、可转换股本证券及可认购或购买股份或可转换股本证券的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证书。
(11)可转换债务证券,是指可转换或可交换股本证券的债务证券及附有可认购或购买股本证券的不可分离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的债务证券。
(12)专家,是指注册会计师、工程师等作出的报告具有权威性的专业人士。
(13)专业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等作出的报告具有权威性的专业机构。
(14)注册会计师,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
(15)集中交易,是指在本所设立的集中交易市场内,采用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的证券交易。
(16)主管机关,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17)证券商,是指属本所会员的证券经营机构。
(18)受托买卖,是指证券商按委托人的要求在本所集中交易市场买卖证券。
(19)委托人,是指委托证券商买卖证券的自然人和法人。
(20)清算交割,是指证券商之间在本所集中交易市场成交后的清算交割。
(21)停牌,是指在本所上市的证券暂停交易。
(22)复牌,是指在本所上市的证券停牌后恢复交易。
(23)终止上市,是指在本所上市的证券终止在本所的交易。
(24)上柜股票,是指未达上市标准,但在证券商柜台或本所市场专柜挂牌买卖的股票。
第三条 证券在本所上市、集中交易、清算交割等业务,除遵照《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外,依本规则办理。

第二章 证 券 上 市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则等三个会议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政办发〔2008〕104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则等三个会议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则》、《张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张掖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规则》已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






张掖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全体会议议事办理程序,提高会议效率和决策质量,根据《张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是市政府部署全局工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重要会议。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研究室、督查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市中级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通报重要工作情况;部署半年或年度工作;讨论其它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四、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市长提出,常务会议确定。
  五、市政府全体会议须有会议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市政府领导、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市长请假。县(区)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或列席会议的,须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并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
  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事项,必须获得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决定事项可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或其他方式进行。
  七、市政府全体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八、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承办。会前要充分准备,重大问题和各部门有不同意见的事宜,要事先做好协调沟通。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及相关文字材料,一般应提前3日送达会议组成人员。县(区)政府和部门(单位)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上报参会人员名单,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核对后,于会前向市政府秘书长和会议主持人报告出(列)席情况。
  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由市政府领导按照工作分工负责督促落实,并根据部门职能职责确定主办单位和责任人限期办理。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要加强会议议定事项的监督检查,定期将办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反馈。
  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会议新闻报道稿须经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记录应当详细完整,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市政府办公室应妥善保存会议形成的文字、音像材料和原始记录,以备查询并向市档案馆移交。
  十二、本规则自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张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议事办理程序,提高会议效率和决策质量,根据《张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常务会议是市政府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决策性会议。会议按照精简高效、严谨细致、充分准备、有序组织、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
  二、常务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全面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三、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和发展改革、监察、财政、人事、公安、法制办、研究室、督查室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县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市人大、市政协领导、群团组织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精神及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讨论向省政府和市委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
  (三)传达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讨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重要工作;
  (五)讨论决定由市政府发布的公告、通告、决定、重要规范性文件等;
  (六)听取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七)研究市政府重要的奖惩决定;
  (八)研究市政府其它重要事项。
  五、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六、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常务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承担。
  七、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召集人请假。
  八、常务会议列席人员须为县区政府、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经批准后安排副职列席。
  九、提请常务会议讨论审定的议题,由主办单位呈报市政府办公室,经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市长审定同意后列题。部门下属单位需提报常务会议议题的,应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后,按相关程序向市政府提请。企业需提报常务会议议题的,应通过企业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请。
  十、常务会议议题在呈报市政府审定前,应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等以下工作:
  (一)按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意见。其中,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应当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涉及法律、法规问题的,应当征求市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
  市政府部门之间、部门和县区政府之间以及县区政府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应由分管副市长或其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进行充分协调,形成基本一致意见后方可上会。
  (二)涉及城市规划、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公共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示或组织听证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未按本规则要求完成征求意见、公示、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以及会前协调等工作的事项,不得提请常务会议审议或讨论。
  十一、市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轻重缓急,在每次常务会议召开的5个工作日之前,提出常务会议议题安排方案,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召集会议的副市长确定,并预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于会前3天送达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十二、常务会议议题方案确定后,主办单位应按市政府办公室要求报送会议审议或讨论的文本以及其它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决定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应包括:提请决议事项的必要性和该事项的形成经过;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和合理性、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意见情况和专家论证情况等。
  (三)议题有关附件。主要包括: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其它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十三、主办单位报送的议题文本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政府办公室应及时通知报送单位补正或者退回。
  十四、常务会议讨论议题时各组成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主持人安排,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会议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十五、副市长因故不能参会时,原则上不讨论其分管工作方面的议题。议题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分管副市长应提出书面意见或由办公室电话征求意见。
  十六、常务会议讨论议题有以下情形的,会议主持人可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讨论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
  (四)其它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十七、常务会议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和最终决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市政府办公室在会后3日内完成会议纪要起草,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召集会议的副市长签发,并按照规定范围及时印发。市政府办公室要妥善保存常务会议的文字、音像材料和会议记录,以备查询并定期向市档案馆移交。
  十八、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要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会议审议通过的规定、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市政府规章应及时在《张掖政报》、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张掖日报》公布。
  十九、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对会议审定通过需上报、下发的文件,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交办县区、部门落实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须按时限要求完成,并及时向市政府督查室反馈办理情况。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报告。明确由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牵头落实的事项,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长汇报进展情况。
  二十、对常务会议确定事项,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办检查,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市政府督查室对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办理、落实情况,要向下次常务会议专题报告。
  二十一、会议工作人员负责会场秩序、会场内外准备和衔接工作。非因重大紧急事项,会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请示汇报工作、请出参加会议人员。
  二十二、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未经允许,不得将涉密文件或要求留在会场的讨论材料带出会场。
  二十三、本规则自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张掖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议事办理程序,提高会议效率和决策质量,根据《张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根据工作分工,对政府工作中不需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重要专项事宜,主持召开会议协调解决。
  二、市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提出,每次提交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应不超过3个。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及相关文字材料,一般应提前1日通知参会人员。
  四、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的主办单位会前要形成汇报提纲,明确具体汇报和请示的事项、提出的建议、准备采取的措施、需要市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汇报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分钟。
  五、参加市长办公会议的县(区)政府、部门(单位)原则上由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并汇报情况。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向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请假,获准后可委托副职参会。参加市长办公会议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原则上不带随员。
  六、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本着合法、合理、可行的原则,在充分讨论酝酿、基本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七、市政府市长主持召开的办公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办公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负责组织,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
  八、县(区)政府、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除会议有明确要求外,一般情况下市长办公会议确定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及时向市政府督查室反馈办理情况。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的,应向组织会议的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说明原因。
  九、对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办检查,对列为督办的事项要跟踪问效,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市长或副市长报告。
  十、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报道稿须经组织会议的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十一、参加市长办公会议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未经允许,不得将涉密文件或要求留在会场的讨论材料带出会场。
  十二、市长办公会议记录应当完整,详细记录议题的讨论研究情况和最终决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市政府办公室应妥善保存会议形成的文字、音像材料和原始记录,以备查询并向市档案馆移交。
  十三、本规则自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