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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0 10:52:31  浏览:88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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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二OO六年三月十三日


东政办发〔2006〕6号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办发〔2004〕28号),建立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区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鲁政办发〔2006〕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各县区政府对《东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量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量和建设占用耕地、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市政府对各县区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县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县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考核指标。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每年10月20日前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市政府。
  六、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县区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市农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市政府对各县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市政府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区,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和建设占用耕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九、各县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十、考核的实施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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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事业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林业事业费管理办法
1997年7月14日,财政部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林业事业费的管理,管好、用好林业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事业的稳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事业费是国家用于支持林业事业发展的经费,包括林业事业单位的机构经费和林业事业专项经费。
第三条 林业事业费的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给各级林业部门的林业事业机构经费。
(二)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给各级林业部门列入“林业事业费”的林业事业专项经费。不包括列入“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的林业资金。
(三)纳入财政部门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育林基金。
(四)林业部门的自有资金和林业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综合经营取得的收入用于弥补林业事业费不足的部分。
各级财政、林业部门要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多方筹集资金,保证林业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事业单位应本着“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勤俭办事、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以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五条 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按照“财权、事权”划分的原则,林业事业费依照各级林业事业任务,分别由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其中林业部门用自有资金和林业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综合经营取得的收入弥补林业事业费不足的部分,也要按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编报预决算。

二、林业事业费的分类与内容
第六条 林业事业单位机构经费,指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用于国有林场、苗圃、林业工作站、林业种苗站、林业技术推广站、林业勘察规划设计院(所)、中等林业专业学校、自然保护区、森林病虫害防治站等纳入预算管理的林业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等。
第七条 林业事业专项经费,指为了完成林业事业任务而由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经费。根据林业事业任务的内容可划分为:
(一)技术和良种推广费:主要包括技术推广费、良种推广费、国有苗圃扶持生产资金等。
(二)森林资源保护费:主要包括森林资源调查经费、森林防火经费、航空护林经费、开设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森林病虫害防治经费、湿地保护经费、引进濒危物种进出口经费、野生动植物调查与保护经费等。
(三)防沙治沙经费:主要包括沙漠化防治费、治沙贷款贴息、沙漠普查经费等。
(四)重点造林工程补助费:主要包括四大防护林建设补助费、飞播造林试验补助费、薪炭林试点补助费、林业项目贷款贴息等。
(五)其他专项经费:主要包括林业宣传、干部培训、山区综合开发贷款贴息及其他经费等。

三、林业事业费使用范围
第八条 林业事业单位机构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人员经费:林业事业单位用于在职职工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助学金等支出。
(二)业务经费:林业事业单位用于开展业务工作所发生的资料印刷费、材料费、工器具购置费、教学试验费、生产实习费、巡山保护费、规划设计费等支出。
(三)公用经费:林业事业单位用于正常运转的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支出。
(四)社会保障费:用于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和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五)其他经费:林业事业单位用于上述四项未包括的其他必要的人员机构经费。
第九条 林业事业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技术推广经费:用于引进、推广国内外林业生产先进技术的引进费、资料费、试验示范费、推广费、专项技术培训费等支出。
(二)良种推广经费:用于引进、推广国内外优良林木种子苗木的引进费、运输费、检疫费、实验费、繁育费、种子苗木费、材料费、推广应用费、专项技术培训费、种苗生产基地补助费等支出。
(三)国有苗圃扶持生产资金:用于扶持具备培育优质苗木生产条件、适宜运用育苗科技成果、推广新技术、资金周转困难的国有苗圃,生产苗木时给予的补助。
(四)森林资源调查经费:用于森林资源调查规划、勘察设计的规划设计费,图纸测绘费、工器具购置费、资料查阅费、检查验收费、资料汇总印刷费等支出。
(五)森林防火经费:用于扑救、巡护森林火灾的扑救费、运输费、灭火器材购置费、火情的报告、邮电费、临时防火隔离带抢修费、火情卫星监测运行费、扑火头盔服装费、租赁费等支出。
(六)航空护林经费:用于航空护林的飞行费、雇工费等支出。
(七)开设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用于边境地区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所需的燃料费、机械零配件、临时工工资等支出。
(八)湿地保护经费:用于湿地的调查、规划、保护等支出。
(九)引进濒危物种经费:用于引进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口费、训化费等支出。
(十)野生动植物调查与保护经费:用于陆生野生动植物调查与普查费、抢救与保护费、抢救设备购置费、药品药剂费、运输费、饲料费、巡护承包费、野生动物案件查处费、繁殖费、护理费、引进费、检疫费、邮电费、雇工费、野生动物肇事补偿费等支出。
(十一)森林病虫害防治经费:用于森林病虫害监测费、预报费、防治费、材料印刷费、防治设备购置费、药品药剂费、运输费、防治技术培训费等支出。
(十二)沙漠化防治和普查经费:用于防止和治理沙漠化的规划设计费、种子苗木费、检疫费、运输费、资料费、仪器设备购置费、卫星遥感测试费、图片制作费、实验示范费、技术推广费、技术培训费等支出。
(十三)治沙贷款财政贴息经费:用于治沙贴息贷款利息的补贴。
(十四)四大防护林建设补助费:用于“三北”、沿海、长江中上游、平原绿化等防护林建设的种苗费、运输费、检疫费、工器具购置费、仓储租赁费、整地栽植费、抚育管护费、技术培训费等支出。
(十五)飞播造林补助经费:用于飞机播种造林的种子费、检疫费、运输费、规划设计费、飞行费、施工费、购置费、当年管理费等支出。
(十六)薪炭林试点补助经费:用于薪炭林试点单位的种苗费、检疫费、运输费、仓储租赁费、整地栽植费、抚育管护费、技术培训费等支出。
(十七)林业项目贷款财政贴息经费:用于林业项目贴息贷款利息的补贴。
(十八)林业宣传经费:用于开展林业宣传报导的报刊杂志印刷费、纸张费、排版费、电视新闻采访费、制作费、材料费等支出。
(十九)干部培训经费:用于林业系统的管理干部和专业岗位培训的教材补助费、资料费、实习费、交通费等支出。
(二十)山区综合开发财政贴息补助经费:用于山区综合开发贴息贷款利息的补贴。
(二十一)其他经费:以上各项中未包括的其它林业事业专项经费。

四、林业事业费的管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在合理划分事权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好本级林业事业费预决算。
第十一条 林业事业单位要按照自身承担的职责,在兼顾社会、生态、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充分挖掘内部潜力,积极开展增收节支工作,努力提高创收能力,增加收入,不断提高经费自给水平,逐步走向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壮大的道路。
林业事业单位要按照《预算法》所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于每年10月底以前提出下年度预算建议数报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查汇总后,于每年11月底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经审核批准后,财政部门要尽快将林业事业费下达给林业主管部门,然后由林业主管部门批复并监督所属单位执行,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林业事业用款计划及时拨付林业事业费,提高预算执行质量,防止延误季节;用款单位要本着节约支出,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对林业事业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林业事业单位的机构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规定,以及预算管理的要求,实行定编定额管理,合理核定各项经费支出标准或定额,对超编人员一律不安排经费;林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勤俭办事业的方针,严格按财政核定的经费定额和标准支出经费,认真执行预算,对超标准或超定额的支出,以及未经财政部门同意的支出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核销,在决算批复时予以剔除,并可酌情给予违纪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林业事业单位在安排林业事业费支出时,应严格划清事业经费与行政经费,事业经费与基建经费,人员机构经费与专项事业费的支出界限,严禁行政支出、基建支出挤占事业费、人员机构支出挤占专项事业费。
第十四条 为了强化对林业事业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专项林业事业费要严格实施项目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林业事业专项经费的项目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确立的项目,其立项、评估论证、项目实施中检查、竣工验收等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林业主管部门参与;由林业主管部门确立的项目,其立项、评估论证、项目实施中检查、竣工验收等由林业部门负责组织,财政部门参与;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确立的项目,由两部门共同组织。
第十五条 林业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预算制度的规定在每月终了向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报表,半年报告一次事业成果,年终编报年度决算。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将林业事业单位上报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报表审查汇总后,分别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林业事业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对违反林业事业费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负责人员的责任。

五、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地震局关于保护地震台站观测环境的暂行规定

国家地震局


国家地震局关于保护地震台站观测环境的暂行规定
 
(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日国家地震局发布)


  为了保证地震台站准确、及时地提供可靠、连续的观测资料, 提高我国地震预报水平,地震台站需要有一个正常观测环境.为此,对地震台站的环境保护问题,作以下几点规定:


 一、 地震部门在建台前要按《地震台站观测规范(试行)》 的要求认真做好选址工作,避开各种干扰源(避开干扰源的最小参考距离见附表).


 二、 为了避免与国家建设发生矛盾,所选台址事先须经当地规划部门同意.


 三、 已建成地震台站的观测环境受国家保护.地震台站附近应禁止进行对观测有影响的工程建设,必须建设而又避不开的国家重点工程,应由兴建单位承担地震台站搬迁的全部费用和负责提前建成新台,并在其正常工作一年后旧台方能撤销,以取得新、旧两台的资料对比,使数据能延续使用.


 四、 地震台站所架设的电力、通讯及观测用的线路,野外观测所埋设的重力、地磁、形变测量的各种标志,也应予以保护.



 附表:
           地震台站各观测项目距主要干扰源最小参考距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观  测  项  目  |  测    震  |    地   磁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距  离  (米)   | 烟记录, 水平向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干 扰 源 名 称    |  五 万 倍   | I类型 |Ⅱ类型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公路          |   1000   |100  |  70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铁路          |   2500   | 1000|1000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地下铁路        |          | 实测  |100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4无规电车        |          | 5000|5000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5水库:中、小型     |   1000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大型或湖泊        |   5000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6中、小河流       |   1000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7采石场         |  2000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8工厂:重机厂      |  3000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拥有1000吨钢铁的工厂  |          | 1000| 1000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拥有10000吨钢铁的工厂 |          | 2000|2000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游散电流干扰的工厂    |          |实  测 |实 测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发电厂:2万千瓦     |          | 500 | 300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0万千瓦       |          | 5000|2000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高压线:3万伏     |          |300  | 100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万伏以上        |          | 1000 | 500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1大型电话交换台    |          | 500 | 200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2广播线接地      |          | 1000|1000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发射台:50千瓦    |          | 500 | 500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00千瓦      |          | 800 | 800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50千瓦       |          | 2500|2500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一般建筑物及生活区:  |          | 100 | 100 |
|    大型房屋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平 房         |          | 30  | 30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附录摘自《地震台站观测规范(试行)》的有关部分,今后《规范》如有变动以新《规范》为准.
   其它观测项目避开干扰源的要求,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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