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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用房和安置用地分配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2:09:32  浏览:82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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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用房和安置用地分配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用房和安置用地分配暂行规定的通知

丽政发〔2007〕13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用房和安置用地分配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
              


丽水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用房和安置用地分配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公开、公平、公正分配征收集体土地发生的拆迁安置用房和安置用地,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4〕47号)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按丽政发〔2004〕4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农民公寓安置和迁建安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并根据具体建设项目的拆迁规模实行安置总量核定。
  市国土局根据公寓安置、迁建安置年度计划和莲都区人民政府提供的依据、相关数据核定公寓安置住房的套型、数量、具体位置和迁建安置用地的规模、具体位置。
  莲都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国土局核定的公寓安置住房数量、套型、具体位置和迁建安置用地规模、具体位置,具体负责被拆迁人公寓安置住房和迁建安置用地的分配。
  第四条 公寓安置住房和迁建安置用地按下列程序进行分配:
  被拆迁人按规定完成拆迁房屋腾空、交付的,经莲都区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根据腾空交付时间的先后,确定公寓安置住房和迁建安置用地的选取次序,并发放选房或选地序号。在同一时间完成腾空、交付的,可采取摇号或抽签方式确定公寓安置住房和迁建安置用地的选取次序。
  被拆迁人应按相关安置规定,在指定的时间,依次序选定公寓安置住房或迁建安置用地。未在指定时间选房或选地的,按选房或选地序号依次递补。
  第五条 公寓安置住房的供应价格根据层次、朝向进行调节。
  层次调节率:楼层差价分别按增减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一层为85%,二层为100%,三层、四层为110%,五层为105%,六层为90%。跃层高度在2.2米以上的部分为75%。
  朝向调节率:每幢公寓安置住房座落在东首的为103%,座落在西首的为102%,其余的为100%。
  今后需对层次、朝向调节率进行调整的,另行公布。
  第六条 公寓安置住房的房价结算分别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年度廉购价、优惠价和公寓安置住房交付时同期同地段的商品房市场价结算。
  柴火间按市政府公布的年度公寓安置住房廉购价结算;车库(位)按同类地段车库(位)的市场价结算。
  第七条 实行公寓安置的,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应在被拆迁人确定公寓安置住房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被拆迁人确定的公寓安置住房的书面材料报经莲都区人民政府审核后送市国土局确认,并出具《公寓安置住房确认书》。《公寓安置住房确认书》一经确认,不得更改。被拆迁人凭《公寓安置住房确认书》和公寓安置住房价格结算清单及其它相关材料办理公寓安置住房的《房产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实行迁建安置的,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迁建安置用地的规划许可和土地审批手续。迁建安置房屋建成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房产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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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加强电力修造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印发《加强电力修造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1991年5月21日,能源部

为了落实电力修造企业产品质量管理职能,强化质量管理,现将《关于加强电力修造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所属修造企业认真贯彻实行。
各主管局要把所属修造企业的工作列入局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管理职能,并根据生产的需要,支持企业充实和改善工艺装备和测试手段,争取更大的成效。

附:关于加强电力修造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电力修造企业产品质量管理,明确各级质量职能,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修造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质量第一,以高水平的工作质量为电力生产建设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为安全经济发供电作出贡献。

第二章 工厂质量管理职能
第三条 厂长对本企业的产品质量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 企业应结合本单位特点和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全员质量教育,特别是提高各级正职领导干部的质量意识教育。增强群体质量意识,提高保证产品质量的责任心和自觉性。
第五条 企业要做到“五不准”:
1.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和组装;
2.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
3.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4.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5.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
第六条 企业应贯彻GB/T103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国家标准,按照“学习、对照、剪裁、完善、实施和总结”的贯标步骤,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本企业的质量体系,制定质量计划,积极开展产品创优活动。
第七条 要加强标准化、计量工作,应按要求达标入级。
第八条 要十分重视产品的质量检验,不断加强和完善质量检验机构。
1.企业质量检验机构要由厂长领导,确保质检机构能独立对产品的符合性质量行使监督、检验的职权。对打击报复检验人员者要严肃处理。
2.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思想素质,专业技术素质和身体素质,由企业组织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成品出厂检验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经主管局资格认证后,方可持证上岗。凡从事产品质量检验的理化、无损检测人员和计量人员都必须通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和经过有关部门资格认定合格,取得技术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3.企业专职检验人员数量必须与质检工作量相适应,检验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征得直属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4.对质量检验部门和质检人员的考核必须与其工作质量挂钩。
第九条 质检部门的职能:
1.质检工作的质量职能是预防、监督及时反馈质量信息,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
2.严格执行产品质量考核规定。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用户技术服务。
4.对于企业违反“五不准”要求的,劝阻无效时,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条 严格把好新产品设计的质量:
1.新产品的开发、试制、鉴定、投产,应严格执行《水利电力修造企业新产品开发研制管理规定》。
2.开发新产品要有先进性能要求,必须把安全可靠放在首位,凡直接影响发供电的重要产品,必须在设计阶段明确可靠性要求,否则不准予试产和鉴定。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工艺部门的质量职能,必须从保证工艺准备的质量抓起。明确规定生产制造程序,分析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采取有效的控制方法,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部件和环节,设置质量管理点,实行重点工序的控制,保证产品生产在受控状态下进行。
第十二条 企业要严格工艺纪律,严格按图纸和工艺规程生产,认真做好各项原始记录;管理人员要敢于从严管理,严肃处理违反工艺纪律的事件。在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中,要继续加强工艺工作,深入开展“工艺突破口”工作。要重点抓好工序质量控制和定置管理,实现生产现场管理优化,保证和提高产品的制造质量。
第十三条 考核工艺部门的质量职能主要是工艺覆盖率,工装覆盖率和工艺纪律。
第十四条 产品和零、部件出现不符合标准和图纸要求,需考虑代用或降级回用者,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批准人对使用的后果负责。
第十五条 加强对联营企业和外协外购件的质量管理,必须按照择优选点的原则选择联营外协点,实行质量、技术、采购等部门负责的质量认证制度,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质量责任。成品厂、整机组装厂要对成品整机的质量负全责。
第十六条 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质量问题,要派得力人员深入现场技术服务,保证设备按期投产。

第三章 网、省局的质量管理职能
第十七条 各网省局应明确分管修造企业产品质量的归口部门,充实人员落实职责。主管局长对所属厂的产品质量负有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在与企业签订的经济承包合同中,应列出质量指标,对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也应列出明确要求。
第十九条 主管局对企业的主导产品的重要原材料、外购件、半成品及成品,不定期进行质量抽查,每年不少于二次。根据抽查结果,对企业实行质量否决权。使质量在奖金以及并入奖金部分工资的分配上具有否决作用。
第二十条 网、省局主管修造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所辖修造企业,积极开展质量管理活动,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主管局对所辖修造企业造成的重大质量事故,要按照《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规定严肃查处。对排除重大产品质量事故隐患,减少事故损失和提高产品质量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质量管理奖和企业上等级评审,及优质产品评选工作中,必须严格贯彻考核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工作的原则。凡发生重大责任性产品质量事故的企业,自事故发生年度计起,二年内不得评选为部质量管理奖和国家级企业;已经获得部质量管理奖、国家级企业称号的,按规定撤销上述荣誉称号。获奖产品发生责任性重大质量事故或质量低劣造成恶劣影响的,原则上取消其优质产品称号。获奖产品质量明显下降,明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使用优质产品称号。整改效果不显著,撤销其优质产品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量大面广的产品,采取“产品质量等级评定”的办法进行质量监督;对归口产品实行行业检查评比;对出口产品、为重点工程配套的重要产品,根据需要推行监造和派驻厂员(组)制度。由部主管部门提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颁发电力归口产品生产许可证,优质产品评选等工作,仍按我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2005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及评价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5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及评价规则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2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05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及评价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发至县级政府)



  2005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

  考核指标及评价规则



  为贯彻落实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重点工作任务,推动各市政府真抓实干,开拓进取,加快发展,切实做好2005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考核评价工作,特制订本规则。



  一、考核指标体系



  根据考核指标与《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相衔接的原则,确定2005年考核指标35项,分别为:



  1.就业和再就业;



  2.地区生产总值(亿元);



  3.地区税收收入(亿元);

  

  4.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亿元);



  5.外贸出口额(亿美元);



  6.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亿美元);



  7.非公有经济税收收入(亿元);



  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亿元);



  9.民营经济增加值(亿元);



  10.农民人均纯收入(元);

  

  11.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亿元);



  12.社会保障;



  13.农村植树造林和城市植树造林;

 

  14.环境保护;



  15.资源节约利用;



  1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17.旅游总收入(亿元);



  18.新增连锁超市店铺(个);



  19.深化体制改革;



  20.外引内联资金到位数;



  21.政府债务偿还额(万元);



  22.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活动;



  23.软环境建设;

 

  24.精神文明建设;



  25.农村重点工作;

  

  26.最低生活保障;



  27.社区建设;



  28.为全省做出特殊贡献;



  29.扶贫开发工作;



  30.人口出生率(‰)和出生人口性别比;



  31.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及重点传染病防控;



  32.教育重点工作;



  33.解决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34.平安建设;



  35.安全生产工作。



  二、考核指标基础分权重

  

  按照指标的重要性、完成难度等因素,将指标划分为5档,并分别确定不同的基础分权重。第一档基础分100分,有就业和再就业1项指标;第二档基础分60分,有地区生产总值、地区税收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外贸出口额、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非公有经济税收收入等6项指标;第三档基础分40分,有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民营经济增加值、农民人均纯收入、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社会保障、农村植树造林和城市植树造林、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等8项指标及教育重点工作指标中的“教育经费投入”指标;第四档基础分20分,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旅游总收入等2项指标及教育重点工作指标中的“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家庭学生两免一补资助”率指标;第五档基础分为零,有新增连锁超市店铺、深化体制改革、外引内联资金到位数、政府债务偿还额、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活动、软环境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农村重点工作、最低生活保障、社区建设、为全省做出特殊贡献、扶贫开发工作、人口出生率和出生人口性别比、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及重点传染病防控、解决拖欠工资和工程款、平安建设工作、安全生产工作等17项指标及教育重点工作指标中的“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升学率及农村初中学生辍学率”指标。



  三、考核指标评分办法



  按照考核指标的数量特征,指标评分办法分为4类。

 

  第一类用报告期实际完成数与上年同期实际完成数相比较计算得分。指标的综合得分由指标基础分、增长分和增量分加总确定,指标最低得分为零。增长分的计算公式为:(报告期增长率/报告期最高增长率)×基础分,其中最高增长率指各市单项指标增长率中最高的。增量分的计算公式为:〔(报告期人均完成数-基期人均完成数)/报告期人均增量最高值〕×基础分,其中报告期人均完成数、基期人均完成数分别指考核指标报告期完成和基期完成数的人均数值,报告期人均增量最高值指考核指标各市人均增量的最高值。此类指标有:地区生产总值、地区税收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外贸出口额、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非公有经济税收收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民营经济增加值、农民人均纯收入、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旅游总收入等12项指标。



  第二类用报告期实际完成数与报告期计划数相比较计算得分。此类指标得分的总体计算公式为:(报告期实际完成数/报告期计划数)×基础分。此类指标有:社会保障、农村植树造林和城市植树造林、资源节约利用等3项指标。



 第三类依据报告期实际情况单独计算得分,即实行加分和减分的评分办法。其中,依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加分的指标有:环境保护、新增连锁超市店铺、深化体制改革、外引内联资金到位数、政府债务偿还额、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活动、精神文明建设、最低生活保障、社区建设、为全省做出特殊贡献等10项指标;依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减分的指标有:扶贫开发工作、人口出生率和出生人口性别比、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及重点传染病防控、安全生产工作等4项指标。



  第四类既有用报告期实际完成数与报告期计划数相比较计算得分,又有依据报告期实际情况单独计算得分。此类指标有:就业和再就业、软环境建设、农村重点工作、教育重点工作、解决拖欠工资和工程款、平安建设工作等6项指标。



  四、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考核工作,成立省政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省长任组长,常务副省长任常务副组长,省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省政府办公厅、人事厅、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精神文明办、经委、教育厅、科技厅、民委(宗教局)、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编委办、劳动保障厅、省偿债办、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水利厅、农委、林业厅、外经贸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审计厅、国税局、地税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环保局、中小企业厅、商业厅、旅游局、经协办、扶贫办、金融办、信访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局等为成员单位。



  省政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人事厅厅长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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