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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8件地方性法规和1件法规性决定宣布失效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1:55:11  浏览:98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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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8件地方性法规和1件法规性决定宣布失效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8件地方性法规和1件法规性决定宣布失效的决定

文号: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 颁布日期:2010-09-17 失效日期:201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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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1987年6月28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二)江西省种畜种禽管理条例(1991年8月17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三)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1993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1年8月24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四)江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12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五)江西省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办法(1994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1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2年6月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六)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1994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4月2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七)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1996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八)江西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3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二、宣布下列法规性决定失效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1996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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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绍兴市国家开发银行县域项目贷款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 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绍兴市国家开发银行县域项目贷款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政发〔2007〕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国家开发银行县域项目贷款信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绍兴市国家开发银行县域
项目贷款信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开发银行绍兴市县域贷款项目信贷管理工作,发挥绍兴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作办)在信贷管理和本息回收工作中的作用,结合绍兴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绍兴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的人民币表内外贷款项目(以下简称县域项目)的信贷管理和本息回收工作。
  第三条 县域项目信贷管理的基本目标:
  (一)健全防范信贷风险、保障信贷资产安全的高效组织管理体系,建立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信贷管理操作规程,将市合作办建设成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平台。
  (二)通过优质金融服务,提高国家开发银行对绍兴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的贡献度。
  (三)加强全面信贷风险管理,提升信贷资产质量,确保本息回收。

第二章 信贷管理组织

  第四条 市合作办承担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和本息回收延伸机构的职能,与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共同负责对县域项目进行实地监管,协调解决贷款管理和本息回收问题,保证本息回收和信贷资产安全,不断巩固开发性金融市场建设的成果。
  第五条 市合作办发挥贴近项目的优势,参与贷款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合同变更、贷款发放、资金支付、贷后监管、本息回收和风险监控与化解工作。
  第六条 市合作办在每年年底之前,向分行报送《绍兴市县域贷款管理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县域项目全年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本息回收、贷款余额、贷款资产质量变化、贷后管理情况,一年来对贷款监督检查情况、采取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是否有贷款出现不良的趋势、不良贷款化解措施、贷款担保情况,以及下一年度信贷管理工作安排等。
  第七条 分行对市合作办人员进行不定期的信贷管理培训,指导市合作办进行信贷管理,定期检查或抽查市合作办信贷管理质量,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信贷管理的措施。


第三章 协议和合同管理

  第八条 市合作办协助分行落实贷款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完成贷款条件再确认。对贷款条件发生变化的,根据变化后的风险程度,协助分行完成贷款条件变化的审批手续。
  第九条 市合作办参与有关合作协议、贷款合同、表外贷款协议、资金监管协议的谈判,协助分行完成协议、合同的签订,了解协议、合同的内容,明确协议、合同对贷款发放、资金支付、资金使用、本息回收、信息报告等的规定。
  第十条 合同拟订过程中,根据项目特点和当地实际情况,市合作办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和监管措施建议。
  第十一条 对借款人在执行与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协议中发生信贷事项变更,或借款人与用款人签订的合同、协议在执行中发生变更,市合作办核实发生变更的原因,分析变更后对贷款安全的影响,落实变更后风险防范措施,协助分行办理有关变更事项和变更手续。



第四章 贷款发放和资金支付

  第十二条 市合作办根据签订的信贷合同和有关协议,监督贷款发放条件的落实,检查信贷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借款人是否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项目建设所需的批准文件是否均已合法取得、项目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金是否已按合同约定到位、担保合同是否已生效等事项,协助分行进行贷款发放。
  第十三条 市合作办根据签订的信贷合同和有关协议,监督贷款资金支付条件的落实,监管贷款资金流向,掌握用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并汇总分析。在按季度向分行报送的监管专户报告中反映贷款资金动态监控情况,重点关注项目资本金与其他配套资金是否按合同约定到位,资金用途是否改变,是否专项用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有无挤占挪用,资金在支付后至形成实物工作量的过程中,是否流入股市、房地产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
  第十四条 对设立结算代理行的县域项目,市合作办协助结算代理行进行资金支付监控。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五条 市合作办对贷款项目进行监管,现场监管频度不低于1次/月,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项目进展是否顺利,有无出现重大事故,有无建设期延长情况;
  (二)项目累计完成工程量与项目累计财务支出是否相当,费用开支是否符合规定;
  (三)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是否出现较大变化;
  (四)预计项目总投资能否控制在概算范围内;
  (五)项目监理是否认真履行职责;
  (六)贷款项目是否出现重大变化等。
  第十六条 市合作办对借款人(和用款人)进行监管,现场监管频度不低于1次/月,向借款人索取财务报告频度为1次/季,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主要领导班子和信用意识变动情况;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产品市场趋势;
  (三)借款人财务状况、现金流及变动情况;
  (四)借款人的债务结构情况,在其他银行的借款及其偿还情况、或有负债情况;
  (五)借款人的重组改制、涉及法律诉讼情况等。
  第十七条 市合作办对担保人和抵(质)押物进行监管,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于保证担保,重点关注保证资格、保证意愿和保证能力等;
  (二)对于抵(质)押担保,重点关注抵(质)押的合法性,抵(质)押物价值、变现能力等,并配合分行完成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和抵(质)押物质量分类等工作。
  第十八条 市合作办进行地区性信贷风险管理,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绍兴市GDP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方式、产业结构、可持续发展能力等;
  (二)绍兴市财政收支状况、财政负债水平和管理情况等;
  (三)绍兴市整体金融环境、整体信用状况、地区存款总量和地区贷款总量及变化情况等。
  第十九条 市合作办每季度向分行报送监管专户报告,年底须报送县域贷款管理分析报告。监管专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贷款资金支付和资金使用情况(资金支付阶段)、项目建设情况(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建设阶段)、借款人(和用款人)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含简要现金流分析)、主要产品市场情况、监管结论及工作建议。
  第二十条 分行每季度对市合作办进行跟踪监管,按照每半年不低于一次的频度,对市合作办履行的监管职责和管理效果进行检查,同时对借款人(和用款人)进行现场抽查,重点检查贷款是否用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有无挤占挪用和进入国家明令禁止领域,以及借款人(和用款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六章 本息回收

  第二十一条 分行根据借款合同向市合作办发送当期贷款本息回收清单。
  第二十二条 市合作办负责按用款人对到期本金和利息进行细分,通知各用款人准备应缴利息和到期贷款本金,督促借款人(和用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结息日和本金到期日前及时将还款资金划转至分行。

第七章 风险监控和化解

  第二十三条 市合作办要提前预测对还本付息存在困难的借款人(和用款人),将还本付息存在困难的企业情况及时上报分行和绍兴市政府。
  第二十四条 市合作办对还本付息存在困难的借款人(和用款人)加强监管,协助分行进行现场催收利息和本金,共同制定风险化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和用款人)还本付息存在困难时,市合作办协助分行,根据合同约定启动违约风险分担机制。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违反协议、合同约定时,市合作办配合分行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按照协议、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合作办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贻误工作或造成损失的,由分行和绍兴市政府共同协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粮食局


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粮检字〔2008〕43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

为加强对全省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层级监督,推动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促进粮食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省局制定了《河北省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考评标准表》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





河北省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搞好层级监督,推动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促进粮食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粮食局依照本办法对各设区市粮食局的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市粮食局对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考评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考评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一般每年年度终了后进行。根据考评结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

第四条 考评采取百分制,考评内容暂定六个项目。每年可根据工作重点对项目分值进行调整,以突出中心工作。

(一) 日常监督检查工作(25分)

(二) 专项检查工作(25分)

(三) 监督检查体系建设(20分)

(四) 规章制度(5分)

(五) 信息报送(10分)

(六) 其他(15分)

第五条 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总分25分。主要考评各市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主动开展各项检查以及对本部门直接受理、发现案件的查处情况。分4项:

(一)准确掌握监管对象底数,建立经营者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充实、记录及时,5分;

(二)主动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活动,检查对象覆盖面广, 10分;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通过不同渠道受理的各类案件,处理及时、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查处得当,5分;

(四)执法行为符合《河北省粮食监督检查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5分。

第六条 专项检查工作,总分25分。主要考评各市在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和省粮食局统一组织的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全省粮食库存检查考评内容分4项,分数设定暂按15分。(如同时有其他专项检查,分数按比例调整)

(一) 库存检查工作组织情况,分值3分。评分标准是库存检查工作布置及时,方案制定完整详细,自查、抽查工作规范,基础工作扎实。

(二)库存检查报表情况,分值5分。评分标准是报送及时,2分;数据准确、各表格之间钩稽关系正确,3分。

(三)库存检查报告情况,分值5分。评分标准是检查报告按时报送,2分;内容全面、翔实、完整,3分。

(四)市粮食局对库存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和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分值2分。评分标准是市粮食局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对自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到位。

全省范围的其他专项检查,分值10分。考核内容及标准参照库存检查设定。

第七条 监督检查体系建设,总分20分。主要考评各市及辖区内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机构、经费、队伍建设方面的工作进展情况,分4项:

(一)县级监督检查内设机构建设,分值4分。评分标准是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成立监督检查内设机构的比例。

(二)行政执法队建设,分值6分。评分标准是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成立执法队的比例。

(三)市、县落实监督检查专项经费情况,分值6分。评分标准是已经落实专项经费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数的比例。

(四)执法队伍建设,分值4分。主要考核执法人员培训情况和持证人员情况。评分标准:一是每年参加国家粮食局、省粮食局、地方法制部门及市粮食局培训的执法人员占执法人员总数的比例;二是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行政执法证或粮食监督检查证的平均人数(即: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行政执法证或粮食监督检查证的总人数除以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单位总数)。

第八条 制定规章制度,总分5分。主要考评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检查规章制度情况。评分标准是在贯彻国家粮食局、省粮食局相关制度的同时,制定行之有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内容完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强,执行的好。

第九条 信息报送,总分10分。主要考评各市报送监督检查调查表(即月报和季报)和有关信息的情况,分3项:

(一)调查表报送时效性,分值2分。评分标准是调查表按时报送。

(二)调查表报送准确性,分值2分。评分标准是调查表数据准确,钩稽关系正确。

(三)信息报送的质量和数量,分值6分。评分标准是信息报送及时,数量多,质量好。

第十条 其它,总分15分。主要考评各市监督检查文书的使用和案卷管理情况,各市工作规划和总结情况,省粮食局交办案件查处情况以及临时性任务的完成情况,分5项:

(一)监督检查执法文书的使用情况,分值3分。评分标准是监督检查文书使用正确、填写规范、记录齐全、内容完整。

(二)监督检查案卷制度建立和管理情况,分值3分。评分标准是监督检查案卷制度健全、材料齐全、一案一卷、管理规范。

(三)各市年度工作规划和总结以及阶段性工作总结等情况,分值3分。评分标准是工作规划详细、可行,工作总结翔实全面,报送及时。

(四)省粮食局交办案件的查处情况,分值3分。评分标准是对待省局交办的案件,反应迅速,工作认真,质量高,反馈及时。

(五)其他,分值3分。评分标准是认真完成省局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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