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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管水库放水预警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6:22:36  浏览:93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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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管水库放水预警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管水库放水预警方案的通知

温政办〔 2010 〕92 号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工程放水预警方案(试行)》、《温州市泽雅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温州市百丈漈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工程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珊溪水利枢纽工程安全管理,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下游沿江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主要有电话、传真、短信、警示标牌、鸣放警报等。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珊溪水利枢纽工程因发电、泄洪及其他特殊情况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预警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方案主要责任部门和单位包括温州市、瑞安市、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珊溪水力发电厂、赵山渡水力发电厂,枢纽下游沿江各乡镇政府及村委会。

  第六条 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协调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与各有关县(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工作。

  瑞安市、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监督各自辖区内水库下游沿江乡镇政府预警方案的执行;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主要职责:负责枢纽工程放水预警工作的管理,及时向防汛部门报告放水预警落实情况及工程调度情况;协助有关县(市)政府处理放水过程中下游河道遇到的问题;协调下游沿江乡镇政府与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水力发电厂间的预警实施工作关系;负责预警设备定期维护和预警点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负责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组织演练。

  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珊溪水力发电厂、赵山渡水力发电厂主要职责:直接负责水库工程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报告预警工作执行情况、闸门启闭情况、放水流量变化情况及其他异常情况;及时向下游沿江乡镇政府发送放水预警通知;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枢纽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巡查;协助沿江乡镇政府处理放水过程中下游河道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 沿江乡镇政府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启动报警器并通知相关村委会;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各类船只业主及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与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珊溪水力发电厂、赵山渡水力发电厂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向当地防汛部门报告;负责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问题;负责预警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和预警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以及辖区内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演练。

  沿江村委会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各类船只业主及涉水作业人员,做好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与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珊溪水力发电厂、赵山渡水力发电厂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报告乡镇政府;协助乡镇政府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具体问题;做好预警工作的入户宣传工作。

第三章 预警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发电放水。

  正常发电放水时,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珊溪水力发电厂、赵山渡水力发电厂应在水库下游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周边设立警示牌作为预警提示,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应对警示牌设立的数量、位置和管理加强监督指导。

  在非正常发电放水时(水力发电厂连续一周停机后的首次发电放水),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珊溪水力发电厂、赵山渡水力发电厂负责提前1小时以传真或电话方式通知下游沿江乡镇政府,并同时通知下游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中)的船只及其他涉河人员撤离河道。

  第十条 泄洪放水。

  (一)珊溪水库泄洪放水。

  1.预警要求。

  当珊溪水库实施开闸泄洪放水时,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组织开展预警工作,并通过传真、电话及时通报瑞安市、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两县(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督促相关乡镇政府做好泄洪放水预警工作。同时,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珊溪水力发电厂根据调度指令中规定的开闸时间, 一般情况下提前2小时、紧急情况下提前1小时,通过电话通知下游各乡镇拉响警报,其中大坝、珊溪镇2个报警设备点由珊溪水力发电厂负责启动,巨屿镇、金垟乡、峃口乡、平和乡、营前乡5个报警设备点由相关乡镇政府负责启动。

  2.程序和内容。

  (1)各报警点管理人员启动警报器。

  (2)各报警点管理人员启动警报器后,通过电话向珊溪水力发电厂报告报警任务完成情况。

  (3)珊溪水力发电厂负责检查下游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情况。

  (4)乡镇政府负责通知沿江各行政村,并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各类船只业主及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

  (5)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组织人员进行河道巡查,发现有影响人身、财产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的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置,遇问题无法解决且情况紧急或问题处理时间可能超过安全时间,应立即直接与珊溪水力发电厂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向当地防汛部门报告。

  (6)珊溪水力发电厂执行开闸操作,同时将泄洪放水情况及时报告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由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上报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并通过传真通报瑞安市、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

  (二)赵山渡水库泄洪放水。

  1.预警要求。

  赵山渡水库没有调洪能力,为保证闸坝安全,根据来水情况开闸泄洪放水。闸门开启前,赵山渡水力发电厂提前15分钟拉响大坝警报。当预计下泄流量达到1500 立方米/秒, 提前30分钟再次拉响大坝警报器,同时由赵山渡水力发电厂通知下游各有关乡镇,拉响龙湖镇、高楼乡、平阳坑镇、马屿镇、顺泰乡、梅屿乡6个报警设备点的泄洪放水预警警报,并及时报告瑞安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2.程序和内容。

  (1)各报警点管理人员启动警报器。

  (2)各报警点管理人员启动警报器后,通过电话向赵山渡水力发电厂报告报警任务完成情况。

  (3)赵山渡水力发电厂负责检查下游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情况。

  (4)乡镇政府负责通知沿江各行政村,并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各类船只业主及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

  (5)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组织人员进行河道巡查,发现有影响人身、财产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的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置,遇问题无法解决且情况紧急或问题处理时间预计可能超过安全时间,应立即直接与赵山渡水力发电厂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向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通报和向相关防汛部门报告。

  (6)赵山渡水力发电厂执行开闸操作,同时将泄洪放水情况及时报告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由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上报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并通过传真通报瑞安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三)河道下游超标准洪水放水预警。预测水库上游发生超过二十年一遇洪水时,再次拉响各报警点警报,并增加鸣放警报次数,延长警报时间,各相关单位持续做好并加强各项预警工作。

  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向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紧急报告情况,并向瑞安市、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沿江乡镇政府紧急通报。

  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水力发电厂、沿江堤防管理单位、沿江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加密河道巡查。

  沿江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和上级部署,做好超标准洪水放水预警和各项防范与抢险救灾工作,并扩大人员安全转移范围。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放水:地震,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需放水时,参照泄洪放水情况发布预警。

第四章 预警工作保障

  第十二条 本方案现有警报系统设备14套,于2003年建成投入使用,分别安装在飞云江沿岸的珊溪大坝、珊溪镇、巨屿镇、金垟乡、峃口乡、平和乡、营前乡、赵山渡大坝、龙湖镇、高楼乡、平阳坑镇、顺泰乡、梅屿乡、马屿镇。

  警报系统设备可根据需要进行新增扩建或布点调整,由瑞安市、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商沿江乡镇政府提出新增扩建或布点调整计划,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负责审核,报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并由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和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筹资建设。

  第十三条 警报系统设备由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委托沿江乡镇政府运行管理,所需费用列入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防汛专项工作经费。

  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负责设备的故障检修和技术支持,乡镇政府负责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和日常维护管理。

  警报系统设备操作人员需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并有较强的责任心。

  第十四条 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下属珊溪水力发电厂和赵山渡水力发电厂、沿江乡镇政府需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放水预警工作,公布相关人员名单、联系电话,并开展放水预警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温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温州市泽雅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泽雅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下游沿江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一般情况下主要有电话、传真、短信、警示标志、鸣放警报(固定或车载警报装置)等;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考虑敲锣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泽雅水库泄洪及其他特殊情况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预警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方案主要责任部门和单位包括温州市、鹿城区、瓯海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市泽雅水库管理站,水库下游沿江各有关乡镇政府及村委会。

  第六条 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协调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各有关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的工作。

  鹿城区、瓯海区防汛防旱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监督各自辖区内水库下游沿江乡镇政府预警方案的执行;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职责:负责泽雅水库放水预警工作的管理,及时向防汛部门报告放水预警落实情况及工程调度情况;协助有关区处理放水过程中下游行洪河道遇到的问题;协调下游沿江乡镇政府与泽雅水库管理站之间的预警实施工作关系;负责预警设备定期维护和预警点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负责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组织演练。

  温州市泽雅水库管理站主要职责:直接负责水库工程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报告预警工作执行情况、闸门启闭情况、放水流量变化情况及其他异常情况;及时向下游沿江乡镇政府发送放水预警通知;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巡查;协助沿江乡镇政府处理放水过程中下游河道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 沿江乡镇政府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预警程序;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及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与温州市泽雅水库管理站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向当地防汛部门报告;负责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问题;负责预警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和预警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以及辖区内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演练。

  沿江各有关村委会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及涉水作业人员,做好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与温州市泽雅水库管理站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报告乡镇政府;协助乡镇政府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具体问题;做好预警工作的入户宣传工作。

第三章 预警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泄洪放水预警。

  (一)预警要求。当泽雅水库实施开闸泄洪放水时,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水库管理站组织开展预警工作,并通过传真、电话及时通报鹿城区、瓯海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由其督促相关乡镇政府做好泄洪放水预警工作。同时,温州市泽雅水库管理站根据调度指令中规定的开闸时间, 一般情况下提前2小时、紧急情况下提前1小时实施预警。如遇不可抗力灾害无法实施时例外。

  (二)程序和内容。

  1.泽雅水库利用电话(传真)向鹿城区、瓯海区防汛办及下游有关乡镇政府通报将开闸泄洪,同时拉响坝顶警报。

  2.各有关乡镇政府接到通报后,负责通知沿江各行政村,并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及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并向泽雅水库管理站反馈预警任务完成情况。

  3.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组织人员进行河道巡查,发现有影响人身、财产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的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置,遇问题无法解决且情况紧急或问题处理时间预计可能超过安全时间,应立即直接与泽雅水库管理管理站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向当地防汛部门报告。

  4.泽雅水库管理站负责检查下游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情况。

  5.泽雅水库经确认预警工作到位后执行开闸操作,同时将泄洪放水情况及时报告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由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报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并通过传真通报鹿城区和瓯海区防汛指挥部。

  第十条 下游河道遇超标准洪水放水预警。

  预测水库上游发生超过二十年一遇洪水时,再次拉响坝顶及其他警报,并增加鸣放警报次数,延长警报时间,各相关单位持续做好并加强各项预警工作。

  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紧急报告情况,并向鹿城区、瓯海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沿江乡镇政府紧急通报。

  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泽雅水库管理站、沿江各有关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加密河道巡查。

  沿江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和上级部署,做好超标准洪水放水预警和各项防范与抢险救灾工作,并扩大人员安全转移范围。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放水:地震,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需放水时,参照泄洪放水情况发布预警。

第四章 预警工作保障

  第十二条 本方案现有警报系统设备1套,安装在泽雅水库大坝坝顶。

  警报系统设备可根据需要进行新增扩建或布点调整,由鹿城、瓯海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商沿江乡镇政府提出新增扩建或布点调整计划,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审核,报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并由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筹资建设。

  第十三条 拟建的警报系统设备今后由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沿江乡镇政府运行管理,所需费用列入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防汛专项工作经费。

  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设备的故障检修和技术支持,乡镇政府负责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和日常维护管理。

  警报系统设备操作人员需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并有较强的责任心。

  第十四条 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泽雅水库管理站、沿江乡镇政府需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放水预警工作,并开展放水预警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温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温州市百丈漈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百丈漈水库安全管理,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下游沿江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一般情况下主要有电话、传真、短信、警示标志、鸣放警报等;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考虑敲锣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百丈漈水库泄洪及其他特殊情况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预警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方案主要责任部门和单位包括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温州电力局、百丈漈水力发电厂,水库下游沿江各有关乡镇政府及村委会。

  第六条 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协调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温州电力局与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的工作。

  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监督水库下游沿江乡镇政府预警方案的执行;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温州电力局主要职责:负责百丈漈水库放水预警工作的管理,及时向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放水预警落实情况及工程调度情况;负责指挥百丈漈水力发电厂按照预警方案的要求,加强设备定期维护和日常管理。

  百丈漈水力发电厂主要职责:直接负责水库工程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温州电力局报告预警工作执行情况、闸门启闭情况、放水流量变化情况及其他异常情况;及时向下游沿江乡镇政府发送放水预警通知;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巡查;协助沿江乡镇政府处理放水过程中下游河道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 沿江乡镇政府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预警程序;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及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与百丈漈水力发电厂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向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负责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问题;负责预警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和预警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辖区内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演练。

  沿江各有关村委会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及涉水作业人员,做好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与百丈漈水力发电厂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报告乡镇政府;协助乡镇政府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具体问题;做好预警工作的入户宣传工作。

第三章 预警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泄洪放水预警。

  1.预警要求。

  当百丈漈水库实施开闸泄洪放水时,百丈漈水力发电厂组织开展预警工作,并通过传真、电话及时通报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督促相关乡镇政府做好泄洪放水预警工作。同时,百丈漈水力发电厂根据调度指令中规定的开闸时间,一般情况下提前2小时、紧急情况下提前1小时实施预警。如遇不可抗力灾害无法实施时例外。

  2.程序和内容。

  (1)百丈漈水力发电厂利用电话(传真)向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及下游有关乡镇政府通报将开闸泄洪,同时拉响警报。

  (2)各有关乡镇政府接到通报后,负责通知沿江各行政村,并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及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并向百丈漈水力发电厂反馈预警任务完成情况。

  (3)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组织人员进行河道巡查,发现有影响人身、财产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的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置,遇问题无法解决且情况紧急或问题处理时间预计可能超过安全时间,应立即直接与百丈漈水力发电厂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向文成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

  (4)百丈漈水力发电厂负责检查下游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情况。

  (5)百丈漈水力发电厂经确认预警工作到位后执行开闸操作,同时将泄洪放水情况及时报告温州电力局,由温州电力局上报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并通过传真通报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

  第十条 下游河道遇超标准洪水放水预警。

  预测水库上游发生超过二十年一遇洪水时,再次拉响警报,并增加鸣放警报次数,各相关单位持续做好并加强各项预警工作。

  百丈漈水力发电厂和温州电力局向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紧急报告情况,并向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沿江乡镇政府紧急通报。

  百丈漈水力发电厂、沿江各有关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加密河道巡查。

  沿江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和上级部署,做好超标准洪水放水预警和各项防范与抢险救灾工作,并扩大人员安全转移范围。

  第十一条 放水预警信号规定。

  (一)准备泄洪信号:一短一长,表示准备开启闸门进行泄洪。

  (二)库区淹没财产转移信号:二短一长,表示水位即将超过库区房屋迁移高程线,应做好人员和财产转移工作。

  (三)抢险信号:五短一长,表示水库大坝出现险情需进行抢险。

  (四)解除信号:一长,表示险情或泄洪结束。

  (五)上述规定中,短信号的时间长度为10秒左右,长信号的时间长度为40秒左右,短长信号间隔时间为信号尾声结束后10秒左右。

  (六)如遇通讯或警报失灵,为保证大坝安全必须泄洪时,一是尽可能通过其他通讯方式,同上级有关单位取得联系;二是尽可能放缓并逐步加大泄洪放水流量,以确保水库安全及减少下游水位暴涨,减轻下游防汛负担。

  (七)泄洪放水期间,水库大坝管理人员应及时对水工建筑物、溢洪道上下游定期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放水要求。

  地震、人为破坏、战争、水工建筑物应急抢修需提前放水时,参照泄洪放水的情况发布预警。

第四章 预警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 本方案现有警报系统设备1套,安装在百丈漈水库主坝区。

  第十四条 百丈漈水力发电厂要落实熟练掌握相关技术并有较强的责任心的人员负责警报系统设备操作和维护。

  第十五条 温州电力局和百丈漈水力发电厂、沿江乡镇政府需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放水预警工作,并开展放水预警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方案由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温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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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樊政发[2006]56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襄樊市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有效开展,预防、控制动物疫病,保障养殖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动物防疫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湖北省动物检疫申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2号)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等法律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产地检疫,是指动物、动物产品出售或调运离开产地前的检疫。

本办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动物及供作观赏、演艺、实验、伴侣的动物。


本办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血液、骨、绒、角、头、蹄等。


本办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与动物、动物产品产地检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有关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据国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条 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市动物防疫监督站具体负责全市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并负责实施襄城、樊城区的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各县、市和襄阳区、高新开发区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各县、市和襄阳区、高新开发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含县级,下同)本着有利生产,促进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的原则,在辖区内设立动物检疫报检点,负责检疫申报的受理工作。报检点的数量、地点和管辖范围,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方案,报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核,再报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

第六条 国家对禽流感、口蹄疫、鸡新城疫、猪瘟、羊痘五类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免费预防,经免疫的动物免费佩戴免疫标识,并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放全国统一的《动物免疫证》,一畜(笼)一证,交畜(禽)主保存。

第七条 动物产地检疫收费应按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并向社会公示收费的依据、项目、范围、标准等,不得加收其他费用,不得重复收费。


第二章 产地检疫

第八条 动物、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实行报检制度。生产、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提前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产地检疫。


报检发生管辖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定管辖。


动物凭产地检疫证明出售、屠宰、运输、参展、演出、比赛和实验等;动物产品凭产地检疫证明和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


第九条 生产、经营者按下列时间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

(一)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报检;

(二)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出售前十五天报检;

(三)因参展、演出、比赛等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第十条 农户及城镇居民饲养的动物(不含家禽),在出售前,应当持《动物免疫证》,向所在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

农民个人自宰自食的生猪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检疫,凭产地检疫证在定点屠宰场宰杀。

第十一条 种畜禽场、规模化动物饲养场饲养的动物在出售前,依照行政区划,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检疫合格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孵化房生产的雏禽在出售前,应向所在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并取得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从外县引进种用动物及精液、胚胎、种蛋的,应经输出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出具检疫证明,并到其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申报登记手续。引进的种用动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隔离观察饲养15天—30天,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进入肉联厂、屠宰场(厂)的动物,货主应当持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在该场(厂)的动物检疫室报检,经动物检疫员验证、查物合格回收产地检疫证明后,方可入场(厂)。


第十五条 调运出县境的动物、动物产品,经营者应当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向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经检验合格换签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承运人凭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承运。

第十六条 进入畜禽交易市场和城乡集贸市场的动物、动物产品,经营者应当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向驻场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经验证、查物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


第十七条 参展、演出、比赛和实验用动物的经营者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登记后,方可参展、演出、比赛和使用。


第十八条 人工合法捕获的动物,其所有人应当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经检验合格并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


第十九条 经营者经营、加工、储藏的动物产品,应当是产地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


第二十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产地检疫报检后,应在当天派动物检疫员到产地现场实施检疫。


第二十一条 动物产地检疫按照国标《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16549-1996号)执行。动物检疫员对符合条件的动物,应在检疫当天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经现场检验未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必须经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实验室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实验室可检疫的,应在国家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在出具报告的当天送达送检人;需送省、市级的实验室检验的,在省、市级的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到达的次日,送达送检人。


实验室检验的采样、抽检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动物产品产地检疫按照国标《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GB16567-1996)和《湖北省动物检疫规范》执行。动物检疫员对符合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三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储运、经营等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拍摄、封存与动物、动物产品产地检疫有关的证明、票据等资料和其他有关物品,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四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依法对进入运输、屠宰、交易、贮藏环节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可依法责令经营者改正,并按《动物防疫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我市境内流通的动物、动物产品,输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检疫操作程序实施产地检疫并出具产地检疫证明,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大查物验证力度,对无证或证物不符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动物检疫员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应当执行动物防疫证章填写及使用规范的规定。

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七天;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三十天。


第三章 检疫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产地检疫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重复检疫、重复收费等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及主管领导,要追究其行政、法律等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地要加强报检点建设。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应具备开展正常检疫工作的必要条件,并切实履行职责,规范操作,优质服务。

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动物检疫员应当加强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任免、奖惩机制。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员的管理,并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及疑难病例的鉴定等工作。


第三十条 产地检疫监督检查对象包括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散养户、市场、屠宰场(厂)、动物检疫报检点及动物检疫员等:


(一)检查养殖场及养殖小区的报检情况;


(二)检查流通环节经营者持有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实证物是否相符;


(三)检查屠宰场(厂)回收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屠宰场(厂)屠宰检疫登记表;


(四)检查报检点的必备设施及工作情况;


(五)检查动物检疫员检疫操作、票证填写使用规范情况及工作态度。


第三十一条 市场屠宰场(厂)动物检疫员一律不得对无免疫标识、无产地检疫证明或证物不符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收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应当接受产地检疫而没有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对尚未出售的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检疫、无检疫合格证明的,应依法在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补检;证物不符或检疫合格证明失效的,应依法在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重检。


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补检或者重检,应当按照农业部《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16549-1996)、《种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GB16567-1996)和《湖北省动物检疫规范》规定的检疫程序进行。对补检或者重检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对检疫不合格或者疑似染疫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动物产地检疫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一)逃避、拒绝产地检疫申报或检疫,尚未引起严重后果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屠宰厂(场)不凭产地检疫证明宰杀动物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凭产地检疫证明收购动物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出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宣布已经作废的检疫证、签章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出具产地检疫证明的,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实施产地检疫的,或者对未经产地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擅自进行补检收费的,或者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接受社会各界对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举报。对举报查证核实的,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元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更好地发挥实验室评估的导向作用,不断增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我部对1999年制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全面检查和了解实验室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动实验室更好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实验室的改革和发展;为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评估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评估主要对实验室五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评价,主要指标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第五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定期组织对实验室的评估。每五年对实验室评估一次,每年评估一至两个学科(领域)的实验室。所有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评估。
第六条 具体评估工作由科技部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第二章 评估组织
第七条 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管实验室评估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机构和评估任务,审核评估方案和评估报告,审定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八条 评估机构根据科技部的委托承担评估工作,主要职责是:受理评估申请,拟定评估方案和评估细则,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
第九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指导本部门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组织依托单位和实验室做好评估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第十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配合科技部、主管部门和评估机构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一条 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每年11月1日前,科技部确定次年计划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主管部门和评估机构。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在实验室评估名单下达后三个月内,向评估机构提交经审核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制定详细的评估方案,报科技部审批。科技部在收到评估方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估。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一线科学家及少数科研管理专家。专家评估分现场评估和复评两个阶段。

第四章 现场评估
第十六条 现场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评价实验室的运行状况,检查与核实实验室取得的成绩,明确指出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
第十七条 现场评估按研究方向相近的原则将实验室分成若干组,专家组到现场对实验室进行考察,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同一组实验室的现场评估原则上由同一批专家完成。现场评估在申请截止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第十八条 现场评估由专家组主持,主要内容包括:
1、听取实验室主任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
2、考察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和运行情况、核实科研成果和开放情况、了解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抽查实验记录;
3、召开座谈会和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十九条 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总结。代表性成果主要是指评估期限内以实验室为基地、以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符合实验室发展方向的重大科研成果,国内外合作研究的重大成果以适当权重考虑。主要成果需有实验室署名。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
第二十条 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记名打分,并提出评估意见。

第五章 复评
第二十一条 复评在现场评估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开会的形式对现场评估排序前30%和后20%的实验室进行评议。复评一般在现场评估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复评专家组主要由参加现场评估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三条 复评专家组通过听取实验室主任报告和现场评估意见,统一讨论、比较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打分。
第二十四条 复评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介绍实验室的代表性成果、优势和特色、国内外的地位和影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发展规划和设想等。有关人员经允许可以旁听实验室主任报告。
第二十五条 复评确定本学科(领域)实验室的初步评估结果。

第六章 评估结果
第二十六条 复评结束后一个月内,评估机构向科技部提交评估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评估报告要在对评估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材料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科技部审核评估报告,按优秀、良好、较差三类确定评估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发布。
第二十八条 评估结果为“较差”的实验室,将不再列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九条 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通过主管部门向科技部申请免参加一次评估,其结果视为“良好”;连续三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申请免参加一次评估,其结果视为“优秀”。其他申请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视为放弃“国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实验室评估费用由科技部支付。评估机构不得利用评估谋取利益。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现场评估的会务接待工作不得委托参评实验室或依托单位承办。
第三十二条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三条 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三十四条 评估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实验室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请书一起上报。
第三十五条 部门和地方重点实验室等的评估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指标 权重 要点
研究水平与贡献 50% 总体定位和研究方向、承担任务代表性研究成果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30% 队伍结构与团队建设实验室主任与学术带头人人才培养
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20% 公用平台学术交流运行管理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一、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总体要求
国家重点实验室作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国家重点实验室是依托一级法人单位建设、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面向国际竞争,为增强科技储备和原始创新能力,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含竞争前高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或在科学前沿的探索中具有创新思想;或满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需求,在重大关键技术创新和系统集成方面成果突出;或积累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并提供共享服务,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实验室应具有一支高素质的固定人员队伍,包括若干优秀的学术带头人、高素质研究骨干、高水平技术人员及精干的管理人员,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团结合作,能够满足实验室参与国际竞争和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要求。鼓励实验室以外具有独立科研能力的科研人员在实验室进行短期合作研究。
实验室能够凝聚、吸引和稳定优秀中青年人才。具有良好的培养学术接班人和优秀中青年的条件和业绩,能够培养具有良好科学素质和科研能力的研究生。
实验室具备宽松民主、探索求真的学术环境,注重学风建设,营造有利于原始性创新的氛围。积极开展高水平和实质性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实验室应拥有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和完善的配套设施,仪器设备统一管理,共享共用,成为本领域国家公共研究平台。鼓励实验室自行研制和开发仪器设备。
实验室应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
实验室发展方向是依托单位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依托单位重视和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具体指标说明
(一)研究水平与贡献
1、实验室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含竞争前高技术研究)或基础性工作为主,研究方向明确,重点突出。有较强的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有较高的科研效率。
2、代表性成果
代表性成果指评估期限内以实验室为基地、以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符合实验室发展方向的重大科研成果,并以适当权重考虑国内外合作研究的成果。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不同类型成果按不同标准评价。实验室择优提供不多于5项代表性成果。
(1)基础研究成果
在科学前沿的探索研究中取得系统性原创成果,并具有一定的国际影响。在国际公认的优秀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或在国际主流学术会议做邀请报告。
(2)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在解决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中具有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关键技术创新或系统集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提供科学基础和技术储备;或在实验研究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3)基础性工作成果
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具有权威性、系统性、完整性、科学性,并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资源共享,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实验室吸引和稳定高水平人才的措施得力、业绩突出。研究队伍知识、年龄结构合理,团结合作,学术气氛浓厚。实验室主任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在实验室工作,在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中起主导作用;学术带头人为本领域有影响的学者,学术思想活跃,研究成果显著。鼓励实验室人员在国际、国家级学术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鼓励实验室引进国际顶尖学者来室工作。固定人员中多数参加了所提交的代表性成果的研究工作。
实验室是本学科领域高水平科研人才的培养基地,培养较多数量的国内外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合理数量的博士后和研究生,培养质量得到同行的公认。
(三)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实验室是本领域国内的公共研究平台,仪器设备使用率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和共享程度高。鼓励自行研制、改造仪器设备。
实验室坚持开展高水平、高层次和实质性的室内外、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实验室保持一定数量的流动科研人员,并具有高质量的开放研究成果。实验室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定期发布开放课题,开放课题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国内外同行承担。积极参与国际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鼓励承办国际性、地区性、全国性学术会议。
实验室规章制度健全,日常管理科学有序。人员岗位职责明确,研究资料完整,环境整洁。实验室具有良好的科研氛围和学术风气,学术委员会充分发挥作用。
实验室是依托单位内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的科研实体,仪器设备和科研用房相对集中,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在人员、经费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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