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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喜亮谈职工董事地位和作用/张喜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3:16:53  浏览:94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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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喜亮谈职工董事地位和作用

张喜亮


张喜亮:央企职工董事地位尴尬、监控作用有限

  “资本至上往往使管理者忽视职工利益。如果企业负责人把职工董事理解成政治安排而当成花瓶摆设,或认为职工董事对于董事会决策没有实质性的意义,甚至认为是在董事会中掺沙子,职工董事将很难发挥作用,这也是为何要单独制定职工董事履职管理办法的深层次原因”

  “工资增长速度应高于物价上涨速度!希望领导尽快解决,维持工人正常生活!”在通胀的压力下,要问企业职工最关心的事,无疑就是涨工资、同工同酬、带薪休假了。
  职工的愿望能不能实现,除了工会为大家说话外,在董事会层面,职工董事也是很重要的角色。
  “职工董事有着特别的职责。”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职工董事熊吉文表示。“其他董事,是上级任命和派出,主要代表出资人的利益;而职工董事,要代表三方面的利益,出资人、企业、广大职工。特别是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负有重大的责任。”
  从2006年开始,央企在部分国有独资公司中开始职工董事试点,至今两年了,这个制度在试点过程中情况如何?职工董事在履职中如何平衡出资人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利益?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上市公司职工董事屈指可数
  “在董事会中,最难谈的一个是董事长,一个就是职工董事。”面对记者的问题,多家试点企业的职工董事言辞谨慎,“因为太敏感了”。
  在调查中记者发现,目前有的试点公司虽然有职工董事,但上市后就不设置了,而上市公司中,设职工董事的也屈指可数。
  “按照公司法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董事会中有职工代表,但股份公司没有这个要求,法律只规定必须设职工监事。”一家上市公司的董秘解释取消的原因。“另外,想进董事会的公司领导很多,能有职工监事就很不容易了。”
  据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最新报告显示,在百强上市公司治理中,一方面,过高的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持股比例要求,“有效”地削弱了中小股东的权利行使力度;另一方面,公司缺乏有力的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机制,致使一体化的“大股东—董事—高管”对上市公司强力控制,很少受到其他力量的约束。
  报告称:“职工董事几乎没有,职工监事数量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是陷于地位尴尬的中国公司监事会制度构架内,实际监控作用也很有限。”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认为,随着股权多元化的趋势,董事会的结构也更加复杂,和传统的国有企业还不太一样。在上市公司中如何发挥职工董事的作用,的确需要今后不断解决、创新和完善。
  股份公司中要不要设立职工董事,目前也有争议。有人认为,董事会是出资人的“俱乐部”,职工没有公司的股份,当然在股份公司中就没有参加董事会的依据。另一方面,设立职工董事主要是更好地维护职工的权利,出资人和经理人有抵触情绪很正常。
  劳动关系专家张喜亮认为,这种看法很偏颇。从美国、德国、日本的情况看,设职工董事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提高劳动生产率、保障决策的正确性和可执行性,从而更大地提高企业效益。
  目前,很多发达国家的法律都对董事会必须设置职工董事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所以,无论在怎样的公司企业中,设置职工董事是必然趋势。”
  职工董事几乎没有一线职工
  既要代表出资人利益,又要代表企业和职工利益,职工董事如何扮演适当角色,在实践中也面临困境。
  首先在职工来源上,职工董事应该由谁来担任比较合适,企业管理人员能不能担任职工董事仍有不少争议。
  按照试点办法规定:“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目前试点企业的大多数职工董事身兼数职,不少是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集于一身,几乎没有一线职工。
  一家企业的职工董事告诉记者,管理人员担任或者兼职职工董事,往往造成企业副手监督正手,使职工董事制度失去意义。
  在张喜亮看来,在理论上,公司管理职务的人是不应当成为职工董事候选人的,因为设置职工董事的意义就在于反映职工诉求。这个职工不是泛泛而谈的,而应当是专找不担任任何管理职务的职工,否则必然形成角色的冲突。但是,如果在文件中如果刻意这样规定,有人则认为是对管理人员权利的剥夺,因为在国有企业,大家都是平等身份的“职工”。
  然而由一线职工担任职工董事,熊吉文认为也不太合适。因为一线职工了解的情况相对不多,其工作性质和经历决定他作用有限,即使是有这个热情,但发挥的作用可能不大,弄得不好,很可能成为一个摆设。“要让职工董事不成为摆设,就要摆脱‘不懂事的董事’的形象。”
  据悉,目前职工董事在讨论劳动工资与劳动保护方面的内容,有一定发言权;而在研究股票上市、资本运营、国际贸易等方面,有的职工董事便无法参与决策。此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有关知识不熟悉的话,更无法有效参与监督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其次,在职工董事的评价考核上,按照试点办法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职工董事履职情况由公司职代会或工会来评价,而集团一级的职工代表大会到今年3月只有62家央企建立,还有一部分企业正在筹建。
  一位央企中层人员告诉记者,目前职工意见主要集中在收入分配上,职工董事很难真正替职工说话,职工也没办法。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国有企业这几年处在攻坚破难阶段,改革重组、企业破产改制、主辅分离、下岗分流,每一项措施都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职工董事如何处理好三方关系,如何提高科学决策能力,以及在角色定位和工作环境上都面临挑战。
  按照国资委2006年发布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为试点办法)规定,董事会试点企业必须设立“至少一名职工董事”。目前,146家央企中已有19家企业设立了职工董事。
  而国资委数易其稿的《职工董事履职管理办法》(以下简为管理办法)也将于年内发布。对于二者有何区别,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张喜亮表示:“试点办法为建立职工董事制度提供了依据,管理办法为完善制度提供了保障。”
  熊吉文表示,试点办法侧重于建立职工董事制度,规定建立董事会试点企业一定要有职工董事,并规定了由什么人来担任,选举的程序,职工董事的权利、义务、责任,职工董事的任期、补选、罢免等。管理办法则侧重于对职工董事的履职管理,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其中,管理办法有两大亮点:第一,文件从党组织、职代会、公司经理、工会等多个方面,为职工董事履职提供了制度保障;第二,对职工董事履行特别职责做了具体规定,如忠实反映职工诉求、维护职工权益,与职工进行经常沟通、接受职工的监督等等。
  据了解,管理办法在制定过程中至少修改了十稿。张喜亮表示,一方面,对于中央企业而言,每一步改革都必须要慎重,因为政策执行涉及面广,影响比较大。另一方面,对职工董事制度业界尚有不同的看法,一些领导虽然对董事会中设置职工董事表示理解,但是还不能完全认同,这也是制定管理办法有难度的一个原因。
  而在制定过程中如何处理试点办法和管理办法的关系,是不是要专门设置职工董事的特别职责,特别职责和一般职责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扩大还是与试点办法相一致;职工董事接受职工监督的程序、向职代会报告工作的主体和内容、职工董事与工会的关系问题等等都曾是讨论的焦点。
  记者注意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还区分了“议决事项”和“通报事项”。
  议决事项主要包括:公司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培训教育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及修改;通报事项主要包括: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诉求、意见与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诉求意见或倾向性问题。
  张喜亮评价说:“具有一定创意。因为董事会的职权和职工诉求并不完全相同,议决事项的议题一般都是董事会职权决策的内容;通报事项则不一定纳入董事会决策的议题,但是,董事会决策必须了解涉及职工的资讯。加以区分的目的是使职工董事密切接触职工,了解职工的诉求,并且主动积极地与股东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沟通。”
  但熊吉文认为,议决事项涉及的多数内容,目前并不是董事会的议事范围,而是总经理履行的职权。董事会主要讨论的是企业发展战略、重大项目的投资、融资、担保、企业改革重组、经营班子的选聘考核和任免、薪酬管理等重大事项,一般不讨论劳动用工、薪酬制度、劳动保护、休息休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生活福利等事项。职工董事难于履行此项职责,他建议修改。
  仅仅设立职工董事是不够的,企业负责人是否有公司治理意识是制度实施的关键。
  张喜亮表示,资本至上往往使管理者忽视职工利益,我们看到一些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出现职工群体信访事件等等。如果企业负责人理解职工董事是政治的安排而当成花瓶摆设,或认为职工董事对于董事会决策没有实质性的意义,甚至认为是在董事会中掺沙子,职工董事将很难发挥作用,这也是为何要单独制定职工董事履职管理办法的深层次原因。

(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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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聚众淫乱罪

孙天乐 李雪源


  近来,社会上就南京某大学教授组织“换妻”活动而被诉聚众淫乱罪进行热评,以社会学家李银河教授为代表的主张废除“聚众淫乱罪”这一罪名。对此,我拟发表如下个人看法:
  我坚决反对盲目地取消聚众淫乱罪的提议,认为应区分具体情况来处理。我认为聚众淫乱行为可以区分为公开的聚众淫乱行为和秘密的淫乱行为。这里,我将成年人自愿参加秘密的聚众淫乱行为称为“特殊的聚众淫乱行为”,除此之外的称为“一般的聚众淫乱行为”;做这样的区分后,我认为对于前者可以非犯罪化处理,而对于后者均应纳入犯罪圈来,理由如下:
一、一般的聚众淫乱行为构成犯罪
  首先,所谓聚众淫乱,是指组织、策划、指挥三人以上共同进行性交、猥亵活动的行为或者多次参加三人以上共同性交、猥亵活动的行为。
  其次,根据中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来具体分析本罪的犯罪构成,可知:(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与人们在日常交往中所应遵守的生活规则两方面,前者由纪律规则所调整,后者则为交往规则所调整。而聚众淫乱行为,即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规则,破坏社会良好的风俗习尚的行为,因此,从这个角度讲,它是破坏了公共秩序,再具体地说,就是破坏了公共秩序中的交往秩序。(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聚众淫乱的行为。所谓“聚众”,在本罪中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指挥、策划下,聚集、纠合三人或三人以上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当然,这里的“三人或三人以上”,一般表现为男女混合的多人,但也不排斥单纯的男性多人,或单纯的女性多人。对于“淫乱”,不仅包括性交,亦应包括其他与性相关的猥亵行为。因此,所谓“淫乱”,是指男女之间或男性之间、女性之间的一切有关性的活动。(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间接故意或过失,即使其客观上实施了聚众淫乱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本罪的犯罪动机主要 “寻求无耻下流的感官、精神刺激,以填补其精神空虚,发泄其无聊的情绪”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排除行为人出于报复他人、获取财物的内在需要,在外界相应环境的刺激下参与至聚众淫乱活动中。(4)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特殊的聚众淫乱行为不构成犯罪
  首先,从法益侵害理论角度来看。法益侵害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当某种行为造成法律所保护的生活利益被侵害或者引起危险时,才给予否定性评价,以凸现被损害的法益自身的重要性。对于此类行为进行分析可知:(1)该种聚众淫乱行为的参与人是自愿的,并没有危害到他人的利益(这里排除了被胁迫或诱骗加入的情形,该种情形涉及其他的法律评价);(2)该种聚众淫乱行为多发生于私密场所,没有危害到大众的道德情感,亦没有侵害社会法益。
  其次,对于此类聚众淫乱行为进行处罚将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侵害理论是划定犯罪圈的依据,同时其强调刑法与伦理道德的分离。因为在现代社会,伦理价值观具有变易性,如果刑法与伦理没有分离,那么就会造成刑法的不安定性。此种聚众淫乱行为既没有被害人,其隐秘性又不扰乱社会秩序,从本质而言,是一种道德领域内的活动。“而私人的不道德不应当成为刑事犯罪法制裁的对象,刑法不应当承担对每个不道德行为的审理权”。所以,将此种聚众淫乱行为犯罪化是法律对道德生活的恣意入侵,缺乏设置的合理性。另外,由罪刑法定原则派生的刑罚法规正当性要求刑罚的最终性,也即刑法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作为最后的手段予以使用的,对于聚众淫乱行为,完全可以通过道德教化、行政处罚等方式予以矫正,在没有通过上述手段调整的情况下而直接运用刑罚实属擅断。


参考文献:
[1]黄京平,陈鹏展.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研究.江海学刊,2006,4.
[2]赵秉志.扰乱公共秩序罪.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
[3]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4][10]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公安系统机动车考验员管理试行办法

公安部


公安系统机动车考验员管理试行办法

1985年7月19日,公安部

第一条 为了提高机动车考验员工作水平,建设一支适应四化建设需要的正规化的公安车辆管理技术干部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公安部门负责车辆管理的城市,对机动车辆的检验、驾驶人员的考试考核和技术鉴定等事项,统由所在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负责。
车辆管理所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职机动车考验人员。
第三条 机动车考验员分为助理考验员和考验员。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充任助理考验员:
(一)具有中专毕业学历或相当水平;
(二)具有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三)熟知车辆管理法规;
(四)掌握机动车辆的安全检验和驾驶员考试标准。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充任考验员:
(一)有二年以上的助理考验员经历;
(二)能熟练驾驶各种汽车、摩托车;
(三)能对驾驶员培训、考试工作进行指导;
(四)能熟练地使用各种车辆安全检测仪器,对车辆能做出正确鉴定;
(五)懂得车辆的安全性能和安全驾驶理论,熟悉有关车辆安全的国际、国内标准。
第六条 助理考验员的职责是:
(一)对准许考验的机动车和驾驶员进行考验,并签署意见;
(二)协助考验员进行工作。
第七条 考验员的职责是:
(一)对机动车辆进行技术检验,对肇事车辆进行技术鉴定;
(二)对机动车驾驶员、教练员、检验员技术水平进行鉴定;
(三)对汽车驾驶培训学校、训练班进行技术监督;
(四)对汽车制造厂、保养厂、改装厂、修理厂的产品质量进行技术监督;
(五)参加机动车定型技术鉴定。
第八条 各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组织评定机动车助理考验员、考验员,经本处(大队)审核,由临近几省车管所组织考核审定小组,进行考核审定后,报上一级车辆主管机关批准,分别发给机动车助理考验员、考验员证书。
对于不适宜做车辆管理工作的考验员、助理考验员,其证书由颁发机关收回。
第九条 考验员、助理考验员徇私枉法、收受贿赂、刁难群众、违反考验制度的,可根据性质和情节,分别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从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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