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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总政治部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09:32:40  浏览:98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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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总政治部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务部 总政治部


内务部、总政治部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59年11月6日,内务部、总政治部

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充分的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退休军官的关怀。正确执行这个规定,不但能使因老、病、伤残失去工作能力的干部得到妥善安置和愉快的度过晚年,而且对现役军官也将起很大的鼓励作用。因此,处理军官退休并妥善进行安置是一项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和军队政治机关必须共同负责,密切协作,认真作好这一工作。
现将执行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审批和办理退休手续工作按照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服满现役,年满五十五周岁以上,或者因为积劳成疾、身体衰弱、因公负伤身体残废,不能继续担任实际工作,又不能回到生产中去参加劳动”的现役军官,经一定机关审查批准后,办理退休手续。
退休军官生活费的标准,暂行规定第三条已有规定。其中所称“本人原薪金”,是指现役军官的薪金标准(级薪和军龄补助金),安置在军队规定有地区补助费的地区,应当包括军队规定的地区补助费在内(不包括其它津贴、补助费用)。暂行规定第三条(一)项所称“曾经参加过抗美援朝战争,”是指在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朝鲜战争停战以前,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的人员。(三)项所称“对作战、建军有特殊贡献的退休军官”,是指下列人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获得勋章的人员;(2) 从事革命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人员;(3)获得国家授予的英雄、模范称号, 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人员;(4) 从事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工作在二十年以上并有显著贡献的人员。
现役军官退休的批准权限,按照军官退出现役的批准权限执行。确定军官退休生活费标准以及对作战、建军有特殊贡献的退休军官提高退休生活费的具体数额,由有权批准其退休的党委审定。
现役军官经批准退休以后,由军、省军区以上的政治部填发退休军官证明书和介绍信,转递个人材料,办理有关退休的其他事宜。退休军官证明书,由总政治部印制。退休军官证明书所填项目在退休后的变动,由居住地点的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填写。现役军官退休时,退休当月的薪金照发,从下月起停发薪金,改发退休生活费。退休当年的生活费,由军队办理退休手续的单位一次拨给退休军官居住地点的县(市)民政部门,从下一年起,其退休生活费用由民政部门列入预算并负责发给。原来享受残废金的军官,退休以后,残废金仍按规定发给。
二、关于交接和安置工作
自从一九五四年以来,军队中需要退休的干部,除个别人员外,都没有交地方安置,因此今年需作退休处理的干部数量较大。为了作好这次交接与安置退休干部的工作,军队政治机关与政府民政部门必须共同负责,密切配合,切实把准备工作作好,然后再分批交接。交接工作统由省军区(或相当省军区)政治部和省(市)自治区的民政厅(局)负责办理,以避免头绪过多发生混乱现象。现役军官经批准退休以后,由军或相当军以上的政治机关,办理退休手续;凡确定安置在哪个省区的,由军区、军种、兵种、各总部审查以后,将名单交由哪个省军区的政治机关,统一向省(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协商安置,凡在上海市安置的,由上海警备区政治部负责与上海市民政局协商安置。凡在北京市安置的,由北京卫戍区政治部负责与北京市民政局协商安置。
大城市人口集中,解决住房困难,生活水平也比较高,因此,退休军官应尽量少在大城市安置。为使退休军官有机会多接近群众,便于联系群众,和对他们病残的医疗照顾方便起见,可以分散安置在中、小城市。如果本人愿意回乡,也可以回乡安置。退休军官及其家属的住房,由当地人民委员会和人民公社会负责解决。如果当地住房困难,军队有多余房子,也可以帮助解决。退休军官及家属的户口,由居住地点的民政部门开具证明填报。退休军官的粮、油、肉、布票等生活资料供应标准,按照相当级别的当地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供给。在细粮、油类供应上,可酌情给予照顾。家属生活资料的供应标准与当地居民同。
现役军官退休以后,当地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应经常注意从政治上、日常生活上关心照顾他们,并根据他们的具体条件,吸收他们参加一些能够参加的社会活动和做些联系群众的工作。如果退休军官因为家庭负担过重,不能维持当地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时,当地民政部门应酌情给予补助。
三、退休军官因为违犯法纪被判处徒刑时,在服刑期间应该收回他的退休证件,停发其退休生活费。服刑期满释放后,可以恢复其原来权利,但是服刑期间停发的退休生活费不予补发。如果犯有严重罪行,经判处徒刑的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取消其退休军官的资格,没收他的退休证件,并由法院负责通知发放退休生活费的单位停发其退休生活费。
四、退休军官去世以后,从去世的第二个月起停发退休生活费。其亲属抚恤费,依照“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执行。退休军官去世以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发生困难时,当地民政部门应当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所谓“供养直系亲属”,是指依靠退休军官供养的下列人员:(1)年满六十周岁或者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的父和丈夫;(2)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的母和妻;(3)未满十六岁或者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的子女和弟妹。
以上希结合各地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希随时报告内务部和总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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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各办公室、各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
国务院同意文化部提出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一八零处)的名单,现予公布。文化部应当继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分批报国务院核定公布,并协同有关的地方和部门加强保护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短期内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出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并逐步建立科学纪录档案,同时还应当督促有关的县、市人民委员会做好所辖境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


一九六一年三月四日



(一) 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共33处)
编号
分类号
名   称
时 代
地   址
备 注

1
1
三元里平英团遗址
1841年
广东省广州市三元里

2
2
金田起义地址
185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县金田村

3
3
太平天国忠王府
1860-1863年
江苏省苏州市东北街

4
4
韶山冲毛主席旧居
1893年
湖南省湘潭县韶山冲

5
5
江孜宗山抗英遗址
1904年
西藏自治区江孜县

6
6
黄花岗七十二烈士墓
1911年
广东省广州市

7
7
武昌起义军政府旧址
1911年
湖北省武汉市

8
8
北京大学红楼
北京市东城区沙滩
"五四"运动的纪念地址

9
9
上海中山故居
1919年
上海市香山路

10
10
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

中央机关旧址 
1920-1921年
上海市淮海路渔阳里  

11
11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

国代表大会会址
1921年
上海市兴业路

12
12
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
1926年
广东省广州市中山四路

13
13
"八一"起义指挥部旧址
1927年
江西省南昌市

14
14
秋收起义文家市会师旧址
1927年
湖南省浏阳县

15
15
海丰红宫、红场旧址
1927-1928年
广东省海丰县中山西路

16
16
广州公社旧址
1927年
广东省广州市维新路

17
17
井冈山革命遗址
1927-1929年
江西省宁冈县

18
18
古田会议会址
1929年
福建省上杭县古田村

19
19
中山陵
1929年
江苏省南京市紫金山

20
20
瑞金革命遗址
1931-1934年
江西省瑞金县

21
21
遵义会议会址
1935年
贵州省遵义市

22
22
泸定桥
1935年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
红军长途中强夺铁索

桥战役的纪念地

23
23
延安革命遗址
1937-1947年
陕西省延安县

24
24
卢沟桥
北京市丰台区
包括宛平县城.193

7年"七七"抗战爆发的

纪念地.桥始建于金代。
25
25
平型关战役遗址
1937年
山西省繁峙县

26
26
八路军总司令部旧址
1938年
山西省武乡县

27
27
新四军军部旧址
1938-1941年
安徽省泾县

28
28
八路军重庆办事处旧址
1938-1946年
四川省重庆市红岩村及曾家岩

29
29
冉庄地道战遗址
1942年
河北省保定市

30
30
天安门
北京市   
1949年开国大典 在此举行。明代始建, 经历次重修。

31
31
鲁迅墓
上海市虹口公园
1956年迁葬于此
32
32
中苏友谊纪念塔
1957年
辽宁省旅大市

33 33 人民英雄纪念碑
1958年
北京市天安门广场

(二) 石 窟 寺 (共14处)
编号
分类号
名  称
时  代
地  址 备  注
34
1
云冈石窟
北魏
山西省大同市
35
2
莫高窟
北魏至元
甘肃省敦煌县 包括西千佛洞
36
3
榆林窟
北魏至元
甘肃省安西县
37
4
龙门石窟
北魏至唐
河南省洛阳市 包括白居易墓
38
5
麦积山石窟
北魏至明
甘肃省天水市
39
6
炳灵寺石窟
北魏至明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
40
7
响堂山石窟
东魏、北齐至元
河北省邯郸市
41
8
克孜尔千佛洞
唐至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传开凿于三世纪
42
9
库木吐喇千佛洞
唐至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 传开凿于三世纪
43
10
皇泽寺摩崖造象

四川省广元县
44
11
广元千佛崖摩崖造象
唐、宋
四川省广元县
45
12
北山摩崖造象
唐、宋
四川省大足县 包括佛湾、观音坡、佛耳峰、营盘山。
46
13
宝顶山摩崖造象

四川省大足县 包括大佛湾、小佛湾、广大山、龙潭、松林坡。
47
14
石钟山石窟
南诏、大理(公元 649-1094年) 剑川县
剑川县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 包括石钟寺、狮子关、沙登。
(三) 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 (共77处)
编号
分类号
名 称
时  代 地 址
48
1
太室阙
东汉 河南省登封县
49
2
少室阙
东汉 河南省登封县
50
3
启母阙
东汉 河南省登封县
51
4
冯焕阙
东汉 四川省渠县
52
5
平阳府君阙
东汉 四川绵阳县
53
6
沈府君阙
东汉 四川省渠县
54
7
孝堂山郭氏墓石祠
东汉 山东省肥城县
55
8
嘉祥武氏墓群石刻
东汉 山东省济宁市
56
9
高颐墓阙及石刻
东汉 四川省雅安县
57
10
褒斜道石门及其摩崖石刻
汉至宋 陕西省汉中市
58
11
安济桥(大石桥)
隋 河北省宁晋县
59
12
安平桥(五里桥)
南宋 福建省晋江县
60
13
永通桥(小石桥)
金 河北省宁晋县
61
14
嵩岳寺塔
北魏 河南省登封县
62
15
四门塔
东魏 山东省历城县
63
16
大雁塔
唐 陕西省西安市
64
17
小雁塔
唐 陕西省西安市
65
18
崇圣寺三塔
唐、五代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66
19
房山云居寺塔及石经
隋、唐、辽、金 北京市房山县
67
20
兴教寺塔
唐 陕西省长安县 包括兴教寺其他建筑
68
21
苏州云岩寺塔
五代 江苏省苏州市 包括云岩寺其他建筑
69
22
祜国寺塔(铁塔)
北宋 河南省开封市
70
23
定县开元寺塔(料敌塔)
北宋 河北省定县
71
24
佛宫寺释迦塔(应县木塔)

山西省应县

72
25
六和塔
南宋
浙江省杭州市

73
26
广惠寺华塔

河北省正定县

74
27
妙应寺白塔

北京市西城区

75
28
真觉寺金刚宝座(五塔寺塔)

北京市海淀区

76
29
海宝塔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77
30
义慈惠石柱
北齐
河北省易县

78
31
赵州陀罗尼经幢
北宋
河北省宁晋县

79
32
南禅寺大殿

山西省五台县

80
33
佛光寺
唐至清
山西省五台县

81
34
大昭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建于七世纪中叶,经历代修缮增建。
82
35
昌珠寺
西藏自治区乃东县
传为七世纪建

83
36
光孝寺
五代至明
广东省广州市

84
37
独乐寺

河北省蓟县

85
38
晋祠

山西省太原市

86
39
奉国寺

辽宁省义县

87
40
清净寺

福建省泉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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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问题的复函
1992年11月6日,劳动部办公厅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问题的报告》(豫劳业〔1992〕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财务制度》是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特点制定的财务工作管理制度,是由劳动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颁发的。为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促进其稳定发展,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现与国家税务局商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包括按照一九九○年国务院发布的第66号令经过性质认定的部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继续执行上述财务管理制度。在执行中如遇新的问题,可以国家税务局颁发的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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