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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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214号
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现予公告。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1527.pdf
以上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可以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查询。自以上标准规定的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府办发〔2008〕1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阿坝师专:
州教育局、州财政局拟定的《阿坝州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四月十五日
阿坝州农村义务教育
“两免一补”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阿坝州教育局 阿坝州财政局
第一条 为促进我州民族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根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拨款、教育附加、银行贷款等用于我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杂费、免教科书费和补助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补助的全部资金。
第三条 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户储存、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讲究效益原则。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县校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控制制度和重大开支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及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的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学校和单位。
第六条 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的管理方式。州教育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州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监管工作。各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州、县所属学校和单位负责按规定使用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采取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
第七条 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必须用于我州农村中小学校学生公用和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 管理、使用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学校和单位,应设置财会管理机构,由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管理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学校和单位在使用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前,应根据本办法和国家、省、州及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预算,在确保资金到位的前提下,严格按计划和预算及时划拨学校和单位,确保中小学教育教学的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 对于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应按国家、省、州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学校和单位应严格控制支出,在保证教育教学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学校和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由州教育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对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上级教育、财政、审计、监察和州委、州政府组织的检查组的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实行财务公开,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学校和单位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对群众反映属实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州级教育局对各县校实施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各县校在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遵守管理制度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管理规定。
(二)财务机构是否建立健全,财会人员是否按财经制度要求配备齐全,内部监控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三)是否有擅自改变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用途和标准的问题。
(四)是否严格执行资金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的现象。
(五)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是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和专项管理,资金支付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是否及时拨付项目学校。
(七)对州、县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八)州委、州政府布置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十七条 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学校和单位对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监督管理制度。
(二)审核、汇编、审批年度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支出计划、预算和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及时划拨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
(四)监督管理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概预算、年度计划和预算安排。
(五)监督检查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管理信息,审核、编报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效益的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州县教育局应定期、不定期地对所属学校和单位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满足学校和单位教育教学正常运转的需要。
不定期监督检查是指州教育局按照州委、州政府的要求,随时对各县校进行的监督检查。
定期监督检查是指州教育局按照州委、州政府的工作安排,组织州级有关部门进行的全面监督检查。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同时根据州委、州政府的工作安排,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省、州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审计监督的要求,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在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及法人,除触犯刑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外,对被检查单位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以下一项或数项处罚: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在全州通报批评。
(三)追缴违规使用的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
(四)暂停拨付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审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审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湘发改投资〔2005〕48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3〕2号和湘办〔2005〕14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审批,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我委起草了《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审批的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你们严格遵照执行,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管理。
附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审批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审批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培训中心建设,有效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移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省内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本着艰苦朴素、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符合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招标投标和项目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要求严格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并按设计的施工图组织实施。
三、新建、改建、扩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1、要确保本级财政对公务员及教师工资正常发放。
2、现有办公用房面积低于原国家计委颁发的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严重影响了机关正常办公;或现有办公楼年久失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已经鉴定为危房;或现有办公楼处在城市中心商贸区内,严重影响了城市功能分区,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必须搬迁;或现有办公楼占用国家文物,或因自然灾害受到重大损毁。
3、项目已经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公司评估,并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
4、项目的选址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5、项目建设必须量力而行,建设资金由本级财政安排或通过资产置换等方式筹集,上级财政部门不予以补助,不得向下摊派。
6、项目建设规模和装修档次控制在原国家计委颁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文)规定的范围之内。
7、本级党政机关没有可以调剂使用的存量办公用房。
四、审批程序
1、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无论规模大小,一律由省发改委核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2、省直机关及所属单位办公用房由省发改委核报省政府审批。
3、市(州)级党政机关及直属党政机关、县(市、区)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省发改委核报省政府审批。县(市、区)直属机关办公用房由市(州)发改委核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区)公检法司机关办公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由所在市(州)发改委报省发改委核准规模和投资后,由市(州)发改委核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
4、乡镇办公用房项目由县(市、区)发改部门核报同级政府审批。
五、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搞计划外工程。
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培训中心项目建设。全省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党政机关培训中心项目(含其他类似项目),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需由省发改委核报省政府审批。现有党政机关培训中心的改扩建要严格控制规模,严格装修标准。
七、本规定所指的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各人民团体适用本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审批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