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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禁止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8 20:02:44  浏览:89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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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禁止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连市禁止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2003〕5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禁止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大连市禁止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卫生管理,预防非典型肺炎及其他传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建制镇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入上述区域的外省、市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城建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各级爱卫会、卫生、综合执法、教育、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协助城建部门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环境卫生,制止、举报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义务。

第五条 每个公民都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得随地吐痰、擤鼻涕、便溺。要注意改正说话时唾液乱飞和打喷嚏、咳嗽时不加遮掩等不良习惯,防止细菌、病毒传播。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随地吐痰、擤鼻涕、便溺的,由县(市)、区城建部门(大连火车站站前地区按分工由中山区、西岗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清除痰渍,处200元罚款;对无钱缴纳罚款的,责令其承担1个小时的清洁卫生工作。

第七条 拒绝、妨碍城建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八条 城建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要组织执法力量,加大对本规定的执法力度,也可以聘请社会公共卫生监督人员实施管理。

各新闻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认真组织对本规定的宣传工作,使其真正做到家喻户晓;公共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在做好本规定宣传的同时,组织监督人员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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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岁末年初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切实做好岁末年初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

财办[201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纪委关于做好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财政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岁末年初有关财政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各项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好相关部门,及时足额发放企业退休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以及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孤老孤儿等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及早发放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春节一次性生活补贴,支持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基本养老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切实保障受灾地区群众冬春生活,及时足额发放救灾资金。支持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工作,确保他们安全过冬。推动加大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检查力度,保障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支持有关部门开展多种多样的群众性文娱活动,加大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力度,丰富城乡居民节日精神文化生活。
  二、积极支持今冬明春农业生产和农副产品流通
  要进一步加大财政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实施力度,尽早下拨各项补贴资金和农业专项资金,抓紧落实各项农业生产扶持资金,支持加强粮食储运,强化冬季蔬菜、肉禽蛋等农产品生产、调运以及冬储工作,切实保障粮食、食用油和“菜篮子”产品供给,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促进节日期间商品市场供应充足、价格稳定。支持加快农田水利和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步伐,保障粮食、棉花、化肥等重点物资运输,积极支持做好春耕备耕、农业自然灾害和动物疫情防治等相关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
  要认真做好2013年预算编制工作,严格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保有压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重点向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领域倾斜,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特别是“三公经费”支出。要做好预算执行准备工作,制订预算资金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对预算中拟安排的项目资金,要及早论证、审核,为及时执行预算、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创造条件。要通过明确岗位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内部监督检查等措施,切实提高预算支出的及时性、均衡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四、严肃各项财经纪律
  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切实厉行节约。严格遵守各项财经制度,坚决制止各种乱花钱和突击花钱行为。对不符合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各项支出,一律不得报销和列支,对违反规定已报销和列支的,要及时予以纠正。严格执行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制度规定,对年终没有执行完的项目资金,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结转下年使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各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五、严格执行改进作风和加强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要切实联系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用良好作风抓好工作落实。各级财政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一线、深入贫困地区和受灾地区、深入困难群众中去,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到基层调研和走访慰问要轻车简从,不扰民、不增加基层负担。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作风,本着简约、俭朴原则安排好节日期间各种活动。大力精简各种茶话会、联欢会,严格控制年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禁用公款购买香烟、高档酒和礼品,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各类节日庆典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旅游和参与各种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严禁参与赌博活动。各级财政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要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风险意识和廉洁从政的自觉性。财政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布置相关工作,切实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本通知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财政部
2012年12月28日



民政部关于在清明节期间开展纪念革命烈士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在清明节期间开展纪念革命烈士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五周年。无数革命先烈为中华民族的解放、独立、富强献出了他们宝贵的生命,在今年清明节前后广泛深入地开展缅怀纪念革命烈士活动,对于教育全国人民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学习烈士的革命精神,发扬革命传统,继承先烈们的未竟事业,对于全面贯彻
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步伐,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深入开展宣传、纪念革命烈士活动,用烈士们的革命精神和崇高的思想品德向广大群众和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清明节前后,各级民政部门和所属的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革命烈士的爱国主义

和共产主义精神;宣传革命烈士为建立和建设新中国立下的丰功伟绩;宣传革命烈士坚持真理、英勇奋斗、艰苦创业、大公无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尚情操和优秀品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界群众、青少年学生和部队官兵到所在地烈士陵园、烈士纪念馆开展形式多样的瞻仰和悼念
活动,并认真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二、搞好烈士陵园绿化、美化,加快实现烈士陵园园林化步伐。各级民政部门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在清明节前后,组织学生、青年和部队官兵到所在地烈士陵园植树、栽花,绿化美化环境,整顿园容园貌。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要主动与所在地工厂
、机关、学校、部队等单位开展共建共育活动,也可运用巡回展览、组织报告团等多种形式,宣传烈士的光辉事迹,共同把烈士陵园建成既是褒扬革命烈士,向广大群众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的阵地,又是广大人民群众观光、游览的场所。
三、按照《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评细则》要求,全面加强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建设。今年1月21日我部办公厅颁发了《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评细则》和《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
先进单位考评办法》的通知,这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全面加强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建设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民政部门要提高对开展这项活动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务求扎扎实实地把此项活动开展好。



199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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