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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7:30:19  浏览:98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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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细则》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5〕3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为了进一步细化管理办法,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务公开电话的受理范围:
  (一)对我市政府和部门工作职能以及联系方式等方面的咨询;
  (二)对我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方面的各种批评、投诉、意见和建议;
  (三)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情况的举报;
  (四)对社会生活中遇到的急、难、险等问题的求助;
  (五)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投诉的其他行政行为;
  对党委、部队、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批评、投诉、意见和建议,引导来电人向相关部门反映。
  第三条 政务公开电话受理办法:
  (一)受理。涉及国计民生、担负抢修抢险等紧急任务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其他单位视本单位实际自定值班办法(报市政务公开电话室备案),全面受理市民的咨询、投诉、批评、建议等。值班人员要记录来电人姓名、单位或地址、联系电话、来电时间和内容。
  (二)办理。直办:对咨询中个案的批评、建议、一般求助等,直接用电话及时答复,紧急求助直接用电话办理。转办:市民反映的热点问题,受理后转有关责任单位办理并要求其限期反馈。特办:对跨地区、跨部门,影响面宽、解决难度较大的求助,填写《政务公开电话交办单》,以专报形式报有关领导,再按领导批示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派人员协调办理。
  (三)反馈。承办单位(部门)按办理期限,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事项交办部门或投诉人。直办中的批评、建议、求助要当日反馈;书面交办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在接到交办单7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并直接答复来电人;属电话交办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并直接答复来电人;情况紧急的,要随时汇报情况。如情况复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承办单位要主动向市政务公开电话室说明情况及原因。
  (四)监督。政务公开电话办理过程接受新闻媒体、纪检、监察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市政务公开电话室定期通报有关情况。
  (五)归档。建立各级归档制度。对受诉办理的登记本、转办单、领导批示、反馈件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要分类建档,方便查核。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辖区范围内建立政务公开电话网络,市政务公开电话室负责全市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的指挥和协调。
  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单位和开发区为市政务公开电话的一级成员单位。
  第五条 一级成员单位承办市政务公开电话室的交办事项,接受指令性联动。
  各单位应当公开本辖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政务公开电话,受理各自职权范围内的来电诉求。
  第六条 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第一责任人;各成员单位在本部门办公室设置工作机构,明确主管人和经办人;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帮助本部门和系统内下属单位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并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承办单位书面报告办理结果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办理结果填写清楚。同一交办单有两个以上事项的,或注明有附件的,报告时不遗漏。群众满意程度由承办单位征求来电人意见后填写,无来电人意见的,要作出说明。
  (二)先由一级成员单位承办,后又转交下级机构办理的,一级成员单位应对其下级机构的办理结果进行审核、认定,后再向市政务公开电话室上报。
  (三)反馈办理结果与实际处理情况要一致。办理结果上报时,须由承办单位经办人签名,加盖公章,并经分管领导审核。
  第八条 市政务公开电话室应视情抽查了解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并核实来电人的满意程度。
  第九条 对承办单位逾期未予办结且无报告说明的,市政务公开电话室应催办,并予记录;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市政务公开电话室可发回重办并记录。催办和重办情况记录作为考核成员单位工作的依据。
  第十条 必要时,报请市政务公开电话领导小组批准,政务公开电话室可请新闻舆论部门对成员单位办件情况实施新闻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与交办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过程中,不得将投诉、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和迫害反映人。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电话工作人员在接到重大紧急、突发事件信息反映时,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积极协助有关单位及时妥善处置。
  第十四条 市政务公开电话室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工作联系会,通报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对重大疑难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 来电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二)反映内容客观、真实,表达清楚、准确;
  (三)留下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第十六条 来电人妨碍和骚扰政务公开电话正常工作的,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给予教育批评;情节严重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细则从2005年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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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的决定


(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文化娱乐项目用地供地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文化娱乐项目用地供地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10〕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文化娱乐项目用地供地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6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七日


北海市文化娱乐项目用地供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娱乐项目用地的管理,规范用地手续办理程序,促进我市文化、娱乐项目协调迅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市辖区(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范围内的文化、娱乐项目供地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文化、娱乐用地是指按照北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从事文化娱乐活动的国有建设土地,包括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广播电视用地、图书展览用地、影剧院用地、游乐用地等。
第四条 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及青少年宫、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等,依法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也可以根据项目业主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除此以外的文化、娱乐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第五条 拟组织供应的文化、娱乐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

第二章 资料提交

第六条 文化、娱乐项目业主应向国土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申办文化、娱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提交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使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四)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图及设计条件;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用地(划拨)报告;
(二)发改部门核准、立项批文或登记备案证;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用地界限图(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的情况,审定核发),总平面图(规划部门审核批准);
(五)宗地图(由申请人委托北海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测量出具);
(六)营业执照或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委托办理的需附法人代表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七)其它批准或证明材料。
第八条 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发改部门核准、立项批文或登记备案证;
(三)营业执照或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委托办理的需附法人代表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四)其它批准或证明材料。
第九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竞买申请书;
(二)已经缴纳竞买履约保证金的有效证明;
(三)竞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三章 用地审批程序

第十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应当依法对文化、娱乐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
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20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十一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第十二条 国土部门根据用地预审申请或供地计划及城市规划,拟定文化、娱乐供地方案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国土部门根据市人民批准的供地方案依法组织供地。
第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供地程序:
(一)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
(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及供地计划拟订供地方案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市人民政府批复后,由用地单位按规定交纳划拨土地成本,占用耕地的,还须交纳耕地占用税。
(四)用地单位交清费用后,由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决定书》。
第十五条 以协议方式供地程序:
(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用地意向单位的申请,去函市规划局出具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评估公司对宗地价格进行评估;
(三)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供地计划拟订供地方案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市人民政府批复供地方案后,发布协议出让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五)公告期内若只有一个申请人申请用地的,则以协议方式出让该地,若有两个以上申请人则转入招拍挂出让程序;
(六)用地单位交纳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如契税、印花税以及占用耕地需交纳的耕地占用税等;
(七)市国土资源局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八)用地单位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九)交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用地单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公布协议出让结果,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第十六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程序:
(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市场需求、供地计划及土地收储情况,去函市规划局出具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评估公司对宗地价格进行评估;
(三)拟订供地方案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市人民政府批复供地方案后,发布招拍挂公告。
(五)公告期满后,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竞得者,与竞得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六)招标拍卖挂牌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竞得人持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招拍挂出让结果;
(八)竞得人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九)竞得人交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契税、印花税以及占用耕地需交纳的耕地占用税等)后,市国土资源局为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文化、娱乐项目供地后,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市规划局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及批准的建设方案依法建设。
经划拨取得的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不得申请改变规划用途、变更土地性质。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不按规划设计条件建设以及其他违法使用土地的,应立即纠正,国土、规划部门按照有关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凡违反国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供地过程中有收受贿赂或其他违法乱纪行为、或不按规定程序供地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对文化娱乐用地、供地管理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文化娱乐 土地 办法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
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8日印发
(共印120份)
内容概述:北政发〔2010〕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文化娱乐项目用地供地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6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

内容全文


内容全文

北政发〔2010〕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文化娱乐项目用地供地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6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七日


北海市文化娱乐项目用地供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娱乐项目用地的管理,规范用地手续办理程序,促进我市文化、娱乐项目协调迅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市辖区(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范围内的文化、娱乐项目供地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文化、娱乐用地是指按照北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从事文化娱乐活动的国有建设土地,包括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广播电视用地、图书展览用地、影剧院用地、游乐用地等。
第四条 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及青少年宫、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等,依法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也可以根据项目业主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除此以外的文化、娱乐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第五条 拟组织供应的文化、娱乐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

第二章 资料提交

第六条 文化、娱乐项目业主应向国土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申办文化、娱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提交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使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四)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图及设计条件;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用地(划拨)报告;
(二)发改部门核准、立项批文或登记备案证;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用地界限图(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的情况,审定核发),总平面图(规划部门审核批准);
(五)宗地图(由申请人委托北海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测量出具);
(六)营业执照或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委托办理的需附法人代表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七)其它批准或证明材料。
第八条 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发改部门核准、立项批文或登记备案证;
(三)营业执照或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委托办理的需附法人代表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四)其它批准或证明材料。
第九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竞买申请书;
(二)已经缴纳竞买履约保证金的有效证明;
(三)竞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三章 用地审批程序

第十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应当依法对文化、娱乐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
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20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十一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第十二条 国土部门根据用地预审申请或供地计划及城市规划,拟定文化、娱乐供地方案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国土部门根据市人民批准的供地方案依法组织供地。
第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供地程序:
(一)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
(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及供地计划拟订供地方案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市人民政府批复后,由用地单位按规定交纳划拨土地成本,占用耕地的,还须交纳耕地占用税。
(四)用地单位交清费用后,由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决定书》。
第十五条 以协议方式供地程序:
(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用地意向单位的申请,去函市规划局出具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评估公司对宗地价格进行评估;
(三)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供地计划拟订供地方案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市人民政府批复供地方案后,发布协议出让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五)公告期内若只有一个申请人申请用地的,则以协议方式出让该地,若有两个以上申请人则转入招拍挂出让程序;
(六)用地单位交纳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如契税、印花税以及占用耕地需交纳的耕地占用税等;
(七)市国土资源局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八)用地单位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九)交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用地单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公布协议出让结果,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第十六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程序:
(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市场需求、供地计划及土地收储情况,去函市规划局出具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评估公司对宗地价格进行评估;
(三)拟订供地方案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市人民政府批复供地方案后,发布招拍挂公告。
(五)公告期满后,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竞得者,与竞得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六)招标拍卖挂牌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竞得人持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招拍挂出让结果;
(八)竞得人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九)竞得人交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契税、印花税以及占用耕地需交纳的耕地占用税等)后,市国土资源局为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文化、娱乐项目供地后,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市规划局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及批准的建设方案依法建设。
经划拨取得的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不得申请改变规划用途、变更土地性质。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不按规划设计条件建设以及其他违法使用土地的,应立即纠正,国土、规划部门按照有关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凡违反国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供地过程中有收受贿赂或其他违法乱纪行为、或不按规定程序供地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对文化娱乐用地、供地管理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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